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本校非公教人員支領交通費之規定及現況
支領身份 規定
邀請專家
學者、口
試委員等
1. 依據行政院 107 年1月23 日院投人給字第 1070030976 號函略
以,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
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按講座鐘點支給表標準支給,其外
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
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
給。
2. 本校研究所論文口試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交通費比照上述規
定。
3. 綜上,本校各業務單位於確認專家學者及講師搭乘事實且不重
複報支情形下,依實際搭乘交通工具及實際支付金額申領交通
費,可免檢附單據(如高鐵票根、機票…等)。
學生部分
原行政院主計處93.12.16 處忠六字第0930007895 號書函略以,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適用對象,係以中央政府各機關因
公奉派出差之公務員為主,並未包括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比
賽之各級學校學生。惟考量各級學校多有派遣學生代表學校參加
校外各項活動或比賽之情形,為使其有一致遵行之依據,有關各
校派遣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旅費之補助,應由
各校視財務狀況及實際需要,在不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現職技工、工友各項支給標準原則下比照辦理,至有關各項
費用檢據核銷問題,亦比照該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 學校目前派遣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或比賽,比照上述
規定辦理。
3. 以體育室為例,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或比賽旅費補助
部分,交通費以火車票補助為原則,雜費補助以區域劃分,新竹
以北200元,以南400元,惟仍視該單位之財務狀況及實際需要支
應。
本校約
用工作
人員、
事務人
員、
2. 計畫專
、兼任
人員
左列人員如確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必要,其相關費用之
報支規定如下:
(1) 派遣出差:得參照「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
表」簡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標準範圍內,核實報支必要費用。
(2) 參加訓練講習:得參照「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
費用補助要點」,核實報支必要費用。
臨時人員
原行政院主計處99.12.21處忠字第0990007667 號函-研商「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