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09.1.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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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09.1.1 生效)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
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技工駕駛及工按簡任級以下員數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
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
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
併報請機關審核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
等費用均覈實報支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檢附
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須檢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
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
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車等費用;如發生
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住宿
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七、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
支交通費。
八、(刪除)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
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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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
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刪除)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
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
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三、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
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
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雜費,
最高報支十日。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
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等級報支
往返旅費。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
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
報支規定。
十六、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準
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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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職 務
等 級
費 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以下人員
(第十四職等以下,包括約聘
(僱)人員、雇員、技工、駕
駛及工友)
交 通 費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部會及相當部會
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
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附票根
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
報支者,無須檢附。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 宿 費
每日上限
2,400 2,000
檢據覈實報支。
雜 費
每日上限 400
備註:
一、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
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
應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但使用經費結報系
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二、雜費每日上 400 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本要點所
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
支),依各該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
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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