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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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103 年8月18 日第 598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1月9日第 646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7年2月5日第 668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8年12 月16 日第 705 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國立中央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教職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並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報支差旅費,除本補充規定另有規定外,應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校教職員工至桃園市外(含復興區)出差,出差時間逾半日者,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雜費;出差時間為半日以內(含半日)者,支領二
分之一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本校教職員工至桃園市內(不含復興區)出差,其雜費之支領則依前項規定
再折半核給,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四、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規定: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
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各出差人員如
有上述之業務需求,應填具「國立中央大學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附
表二),並經核准後始得報支計程車資。
五、本補充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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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以下人員
(第十四職等以下,包括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
工、駕駛及工友)
交 通 費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部會及
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
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
車)位;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
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 宿 費
每日上限
2,400
2,000
檢據覈實報支。
雜費
每日
上限
桃園市
外(含復
興區)
逾半日
400
半日以內
(含半日)
200
桃園市
內(不含
復興區)
逾半日
200
半日以內
(含半日)
100
備註:
一、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
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檢附
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但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
須檢附。
二、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
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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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國立中央大學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至
時
自 至
校長
(或其授權
人)
備註:
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規定: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二、出差人員因業務需要搭乘計程車者,請示單授權由一級主管代判。
三、公出或出差原則上應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搭乘計程車為例外;如
多人因出差事由及地點相同,應以共乘方式搭乘。
四、搭乘計程車之費用應檢據併同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辦理經費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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