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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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103 818 日第 598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19日第 646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725日第 668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812 16 日第 705 次行政會議修正
國立中央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教職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並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報支差旅費除本補充規定另有規定外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至桃園市外(含復興區)出差出差時間逾半日者,「國內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雜出差時間為半日以內(含半日)支領二
分之一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本校教職員工至桃園市內(不含復興)出差,其雜費之支領則依前項規定
再折半核給,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規定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
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各出差人員如
有上述之業務需求,應填具「國立中央大學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
表二),並經核准後始得報支計程車資。
五、本補充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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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以下人員
(第十四職等以下,包括
約聘()人員、雇員、技
工、駕駛及工友)
搭乘飛機高鐵()位有分等之船舶者部會及
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
同之座(艙)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艙
車)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
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宿
每日上限
2,400
2,000
檢據覈實報支。
雜費
每日
上限
桃園
(含復
興區)
逾半日
400
半日以內
(含半日)
200
桃園
(不含
復興區)
逾半日
200
半日以內
(含半日)
100
備註:
一、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
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檢附
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但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
須檢附
二、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
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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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國立中央大學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
填表日期:
校長
(或其授權
)
備註
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規定: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二、出差人員因業務需要搭乘計程車者,請示單授權由一級主管代判。
三、公出或出差原則上應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搭乘計程車為例外;如
多人因出差事由及地點相同,應以共乘方式搭乘
四、搭乘計程車之費用應檢據併同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辦理經費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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