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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103 年8月18 日第 598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1月9日第 646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7年2月5日第 668 次行政會議修正
108年12 月16 日第 705 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國立中央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教職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並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報支差旅費,除本補充規定另有規定外,應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校教職員工至桃園市外(含復興區)出差,出差時間逾半日者,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雜費;出差時間為半日以內(含半日)者,支領二
分之一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本校教職員工至桃園市內(不含復興區)出差,其雜費之支領則依前項規定
再折半核給,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四、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規定: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
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各出差人員如
有上述之業務需求,應填具「國立中央大學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附
表二),並經核准後始得報支計程車資。
五、本補充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