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部分規定
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
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
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
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
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元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
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
(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
按實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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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函
地址:臺北市 100 58 忠孝束路 1段1號
承辦人:楊順成
連絡電話: ( 02 ) 33567327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 0960000973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暨附表修正後,各機關
所詢執行疑義問題,彙整答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搭乘高鐵,隨扈或陪同部會首長、副首長人員可否搭乘相
同等級之車位問題: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2 點之附表一規定,搭乘高
鐵時得搭乘商務車廂者,僅限於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
首長,並不包括隨扈或陪同人員。
二、本要點修正前,已搭乘高鐵所取得之單據,得否報支問題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前,已搭乘高鐵者所取得之
單據,確有實際費用發生,同意報支,至交通費的報支,應
確實依該要點第 3 點及第 13 點,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
短行程,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規定,以最直接、
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非順路之行程不得報支。
三、機關首長可否搭乘商務車廂問題: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後,搭乘飛機及高鐵時,可
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者,僅限部會或相當部
會首長、副首長,並不包含所屬一級機關之首長,至各級地
方政府,搭乘商務車廂人員,可依本要點第 17 點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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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或在要點所訂標準範圍內另定規定辦理。
正本: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暨省市政
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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