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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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部分規定
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
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
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
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
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元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
括雇員)
技工、司機、
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
(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
(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
按實開支。
每日住宿費
新臺幣
2,000
1,600
1,400
1,2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新臺幣
650
550
500
450
檔號:
保存年限:
行政院主計處函
地址臺北市 100 58 忠孝束路 11
承辦人:楊順成
連絡電話: ( 02 ) 33567327
受文者:教育部
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2 13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 0960000973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暨附表修正後,各機關
所詢執行疑義問題,彙整答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搭乘高鐵,隨扈或陪同部會首長、副首長人員可否搭乘相
同等級之車位問題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 點之附表一規定,搭乘高
鐵時得搭乘商務車廂者,僅限於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
首長,並不包括隨扈或陪同人員。
二、本要點修正前,已搭乘高鐵所取得之單據,得否報支問題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前,已搭乘高鐵者所取得之
單據,確有實際費用發生,同意報支,至交通費的報支,應
確實依該要點第 3 點及第 13 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
短行程,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規定,以最直接、
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非順路之行程不得報支。
三、機關首長可否搭乘商務車廂問題: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後,搭乘飛機及高鐵時,可
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位者,僅限部會或相當部
會首長、副首長,並不包含所屬一級機關之首長,至各級地
方政府,搭乘商務車廂人員,可依本要點第 17 點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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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或在要點所訂標準範圍內另定規定辦理。
正本: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暨省市政
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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