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表及說明(附表一):
單位:新臺幣元
簡任人員(第十至十四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 | 薦任、委任、雇員、約聘僱人員、技工、駕駛及工友(九職等以下) | |||
雜費 | 住宿費 | 雜費 | 住宿費 | |
縣外 | 400 | 1,800 | 400 | 1,600 |
縣內 | 200 | 200 |
(一)本縣境內鐵公路交通方便,縣內出差應當天往返,逐日按實報支往返交通費。
(二)各單位對於公差之派遣以及旅費之報支,務須依規定切實辦理,由各級主管嚴加核
定,覈實審核,不得派遣臨時技工、臨時僱工出差。
(三)奉派縣內出差逾半日者,雜費以日計;半日者,減半支給;未逾半日者,不支給雜
費。
(四)奉派縣外出差,雜費以日計,如奉派半日之出差,雜費減半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