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員、高級政府、司法或軍事官員、國營企業高階經理人及重
要政黨職務之人員。
第四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
國際組織擔任正、副主管及董事或其他相類似職務之高階管理人
員。
前項國際組織,指下列依條約、協定或相類之國際書面協定
所成立之組織:
一、聯合國及其附隨國際組織。
二、區域性國際組織。
三、軍事國際組織。
四、國際經濟組織。
五、其他文化、科學、體育等領域具重要性之國際組織。
第五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
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
其是否仍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
至少應考量下列要件:
一、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時間。
二、離職後所擔任之新職務,與其先前重要政治性職務是否
有關連性。
第六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
圍如下: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第七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關係之
人,係指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具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之人。
前項所稱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得參考下列基準判斷之:
一、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二、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高
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