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打造廉能政府與透明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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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壹、依據

101 年 6 月 7 日行政院第 3301 次院會通過「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計

畫之願景三「廉能政府」之施政主軸一:「廉政革新」策略作法。

貳、目標

一、不願貪:型塑誠信反貪意識,健全國家廉政體制。

二、不必貪:完善員工福利待遇,激勵提升服務品質。

三、不能貪:強化公私部門治理,促進決策程序透明。

四、不敢貪:打擊公私部門貪腐,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參、政策方向

為實現「黃金十年」廉政革新願景,全力推動「廉能政府、透明台灣」

之廉能政策主軸,讓民眾「安心」

「放心」

,奠定廉政堅實基礎,以全

面提升國家競爭力,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本方案政策方向如下:

一、型塑倫理

倡議廉正誠信,加強倫理建設。

二、透明政府

落實陽光法令,強化透明課責。

三、整飭官箴

防範濫用權力,全力查辦貪腐。

四、建立網絡

完善廉政體系,落實預防機制。

五、全民參與

促進社會參與,提升公民反貪意識。

六、多元治理

追求跨域合作,結合公私治理。

七、社會公義

實現公平正義,確實保障人權。

八、國際接軌

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加強國際及兩岸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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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肆、具體作為

一、加強肅貪防貪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一)肅貪:
1. 研 議 強 化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處 理 貪 瀆 與 不 法 事
項職權,使其執行職務
不受不當干預。

強 化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行 政
調 查 及 防 制 貪 瀆 犯 罪 等
職 權 , 研 訂 職 權 行 使 法
規,以使其執行職務超然
獨立,並踐行依法行政及
確實保障人權。

定 期 提 報法 規
建置成果。

法務部廉政署

2.推動增修肅貪法令,強

化公私部門課責。

1.研修「獎勵保護檢舉貪

污瀆職辦法」

「刑法及

相 關 刑 事 特 別 法 中 關
於 貪 瀆 犯 罪 所 得 沒 收
規定」等法令。

定 期 提 報研 修
進度。

法 務 部 、法 務
部廉政署

2.推動檢察、司法警察、

廉 政 人 員 取 得 財 務 金
融專業證照,以提昇偵
辦 公 私 部 門 貪 瀆 之 專
業及品質。

每 年 一 月提 報
前 一 年 度取 得
初 級 、 中級 證
照人數。

法 務 部 、法 務
部廉政署

3. 定 期 檢 討 修 正 廉 政 肅

貪執行策略,掌握國內
外反貪腐趨勢。

由法務部召集最高法院
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
務部調查局,組成「廉政
政策研究小組」,每半年
召開會議一次,研商肅貪
、反貪工作之策略、協調
及推動等事項。必要時,
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或
單位參與。

定 期 提 報研 究
成果。

法務部、最高
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法務
部廉政署、法
務部調查局、
相關機關

4. 強 化 健 全 肅 貪 組 織 功

能 , 建 立 聯 繫 合 作 機
制。

1.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加 強

「肅貪督導小組」運作

,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總長、高等法院及其分
院檢察署檢察長、法務
部調查局局長、特別偵
查組主任共同組成,定
期召開會議,專責督導
偵辦貪瀆案件,並以檢
察總長為召集人,最高

每 季 召 開會 議
一次。

法 務 部 、最 高
法 院 檢 察署 、
高 等 法 院及 其
分 院 檢 察署 、
法 務 部 廉政 署
、 法 務 部調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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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 院 檢 察 署 書 記 官 長
為執行秘書,另指定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或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檢察官若干人協助
辦理。

2.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加

強「肅貪執行小組」運
作,由各該檢察署檢察
長 指 定 主 任 檢 察 官 或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書記官各若干人、各該
署政風室主任、法務部
廉 政 署 各 地 區 調 查 組
組長及其指定人員、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各 地 調 查
處處長、調查站主任或
機 動 工 作 站 主 任 及 其
指定人員組成之,以檢
察長為召集人,主任檢
察 官 或 檢 察 官 一 人 為
執行秘書,定期召開會
議,負責依法偵辦肅貪
案件。必要時,應密集
召集會議,隨時檢討,
儘速偵結。

每 季 召 開會 議
一次。

各 地 方 法院 檢
察 署 、 法務 部
廉 政 署 、法 務
部調查局

3. 加 強 檢 察 機 關 與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及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與 其 他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辦 理 肅 貪 案 件 調
查之聯繫合作。法務部
廉 政 署 提 報 之 重 大 貪
瀆案件,應由法務部派
駐 廉 政 署 之 檢 察 官 指
揮期前偵辦,並協調整
合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及 其
他 檢 察 、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各
處、站提報之重大貪瀆
案件,各地方法院檢察
署 應 指 派 專 責 檢 察 官
指揮。檢察、司法警察
機 關 偵 辦 案 件 宜 視 個
案 加 強 與 法 務 部 廉 政

定 期 提 報協 調
統 合 執 行件 數

法 務 部 、各 地
方 法 院 檢察 署
、 法 務 部廉 政
署 、 法 務部 調
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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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署 及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積
極協調合作,充分瞭解
機 關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及
法規,先期即時蒐證,
掌握關鍵證據,提高貪
瀆案件定罪率。

5.加強發掘不法線索,打

擊重大貪瀆犯罪。

1.「肅貪執行小組」應優

先查察重大工程、巨額
採購、工商登記、都市
計畫、金融、監理、稅
務、關務、警政、司法、
矯正、建管、地政、環
保、醫療、教育、消防、
殯 葬 、 河 川 及 砂 石 管
理、社福補助、補助款
等 類 業 務 有 無 貪 瀆 不
法,依法偵辦,並嚴密
打擊長期性、結構性、
集團性之重大貪瀆。

定 期 提 報起 訴
重 大 貪 瀆案 件
數。

各 地 方 法院 檢
察 署 、 法務 部
廉 政 署 、法 務
部調查局

2.針對上述各類業務,及

其 機 關 內 風 紀 顧 慮 人
員,積極發掘重大貪瀆
不法線索,從各類貪瀆
線索中,提列計畫目標
重點案件,計畫蒐證,
強力偵辦。

定 期 提 報發 掘
線 索 件 數及 移
送 檢 察 署偵 辦
案件數。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 法 務部 調
查局

3. 推 動 反 貪 腐 專 案 清

查,提高施政效能,發
掘貪瀆不法線索。

定 期 提 報專 案
清 查 工 作 成
果。

各 機 關 、法 務
部廉政署

4. 積 極 追 查 貪 瀆 犯 罪 財

產,強力執行扣押貪瀆
案件不法所得,逐案迅
速 查 扣 貪 瀆 犯 之 財
產,並尋求跨國司法互
助,循線追蹤境外洗錢
所得,積極請求跨國查
扣貪瀆犯罪資產。

定 期 提 報扣 押
貪 瀆 案 件所 得
財物或金額。

各 級 檢 察 機
關 、 法 務部 廉
政 署 、 法務 部
調查局

5.貫徹檢察一體,積極辦

理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研
習,對貪瀆無罪案例提
出檢討分析,以提高定
罪率。

每 年 至 少辦 理
研 習 會 一次 ,
提 報 辦 理 成
果。

法 務 部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 肅 貪 督 導 小
組)

6. 提 升 承 辦 肅 貪 業 務 人

員之肅貪專業能力,精

1. 統 計 貪瀆 案

件 發 生 之 比

各 級 檢 察署 、
法 務 部 廉政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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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準打擊貪腐不法,以降
低貪瀆犯罪率。

率,並逐年比
較分析。

2. 定 期 提報 辦

理 肅 貪 講 習
場次及人數。

、 法 務 部調 查
局及相關機關

7.嚴守程序正義,精進偵

查作為,辦理精進查證
作為講習,縮短案件偵
辦時程,維護當事人權
益;辦理兩公約及其他
相 關 人 權 公 約 教 育 宣
導,適時檢討修正相關
法規,落實人權公約規
定,強化人權保障。

1. 定 期 提報 講

習 與 宣 導 之
場次及人數。

2. 定 期 提報 相

關 法 規 研 修
成果。

法 務 部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法 務部 廉
政 署 、 法務 部
調查局

8. 對 涉 有 風 紀 或 貪 瀆 不

法 情 事 之 高 階 及 其 他
身 分 特 殊 之 公 務 人
員,啟動「廉政查緝隊」
積極執行蒐證。

個案辦理。

法務部廉政署

9. 由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及所屬一、二審檢察
署依案號、案由、涉案
人身分職位、案名(含
媒 體 使 用 之 通 俗 案
名)、案情摘要、貪瀆
(圖利)不法所得金額
等項目,提報符合重大
危 害 政 府 廉 能 之 目 標
案件【指簡任第十職等
(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以上公務員、集團
人數三人以上、不法所
得 金 額 新 臺 幤 一 千 萬
元以上】,由臺灣高等
法 院 檢 察 署 造 冊 列
管,速偵速結。

由 各 地 方法 院
檢 察 署 提報 全
年 度 符 合重 大
危 害 政 府廉 能
之 目 標 案 件
數 , 並 每季 檢
討達成率。

臺 灣 高 等法 院
檢 察 署 、各 地
方法院檢察署

6.獎勵檢舉不法,落實檢

舉人保護。

1. 鼓 勵 民 眾 向 各 檢 察 機

關、法務部廉政署及所
屬北、中、南部地區調
查組、法務部調查局及
所屬地區調查處、站、
機動工作站、各機關政
風機構,提供具體資料
檢舉貪瀆;受理檢舉機

統 計 並 公布 檢
舉 案 件 處理 情
形。

各 級 法 院檢 察
署 、 法 務部 廉
政 署 、 法務 部
調 查 局 、各 機
關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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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關(構)應確實追蹤考
核,適時回應檢舉人。

2.研議制定「吹哨者保護

法」,積極鼓勵檢舉貪
瀆不法。

101 年 底 前 提

出「吹哨者保
護法」研究報
告 及 草 案 初
稿。

法務部廉政署

3.受理檢舉機關(構)對

檢 舉 人 之 身 分 應 予 保
密,並予以保護,依「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法」之規定,主動從
優發給獎金;修訂「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法」,將舉發行賄罪
納入獎勵範圍,並以起
訴 作 為 發 放 獎 金 的 認
定標準。

1. 定 期 召 開

「 法 務 部 審
核 貪 瀆 案 件
檢 舉 獎 金 委
員會」會議,
並 統 計 申
請、核發件數
及 發 給 獎 金
之金額。

2. 定 期 提報 修

法進度。

各 級 法 院檢 察
署 、 法 務部 廉
政 署 、 法務 部
調查局

7.貫徹行政肅貪,健全機

關風紀。

1.加強行政肅貪,追究行

政責任,檢察、調查及
廉 政 機 關 對 未 構 成 貪
瀆 犯 罪 而 涉 有 行 政 疏
失或違反法規者,於結
案 後 敘 明 事 實 函 請 公
務 員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追 究 相 關 人 員 之
懲戒或懲處責任,並副
知該機關政風機構;該
機 關 未 設 政 風 機 構
者,應副知其上級機關
政風機構。

行 政 機 關 對 各 地 檢 署

「肅貪執行小組」會議
決 議 應 追 究 公 務 員 行
政責任之案件,應明快
處置,並迅速回報肅貪
執行小組。

定 期 提 報辦 理
件數。

各 級 法 院檢 察
署 、 法 務部 廉
政 署 、 法務 部
調 查 局 、各 機

2.對涉貪案件,確立「主

動發掘、明快處置、配
合偵辦、對外說明」之
處理原則,儘速檢討追
究 有 無 行 政 違 失 及 主
管監督不周責任,並發
布新聞對外說明,快速

定 期 提 報辦 理
件數

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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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回應民意。

8.加強查察賄選,淨化政

治風氣。

建 立 有 效 的 賄 選 情 資 蒐
報系統,以「長時間」

「高

密度」

「大範圍」

「多手

法」之執行原則,掌握歷
次 各 項 選 舉 樁 腳 之 活 動
網 絡 , 篩 檢 鎖 定 具 體 對
象,嚴密掌控樁腳活動情
形,隨時即時蒐證,適時
運 用 強 制 處 分 等 偵 查 方
法,切斷賄選者的金脈及
人 脈 , 使 其 沒 有 資 力 賄
選。

定 期 統 計情 資
線 索 件 數, 量
化 彙 整 查賄 成
果。

最 高 法 院檢 察
署 、 高 等法 院
及 其 分 院檢 察
署 、 各 地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法
務 部 調 查局 、
內政部警政署

(二)防貪
1.強化組織力量,建立廉

政品管圈,落實會報功
能。

1.召開「中央廉政委員會

」,落實國家廉政建設
行動方案,針對廉政策
略提出制度面、宏觀面
的政策建議,督導及檢
討廉政工作推動情形。

各 機 關 決議 事
項 解 除 或自 行
追 蹤 比 率達 百
分 之 八 十以 上

法 務 部 廉 政
署、各機關

2. 各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應設置廉政
會報,每 2 個月召開會
議 1 次,由首長親自主
持會議,督導及檢討廉
政工作推動情形,並組
成 廉 政 品 管 圈 工 作 小
組,由政風機構負責秘
書作業。

定 期 提 報辦 理
件 數 並 統計 首
長 親 自 主持 會
議 之 次 數與 比
率。

各機關

2.持續指標研究,掌握貪

腐趨勢。

辦 理 廉 政 指 標 研 究 及 民
意調查,落實指標管理,
並發展反貪策略。

每 年 辦 理廉 政
指 標 民 意調 查
一 次 , 並公 布
結果。

法務部廉政署

3.發掘民意脈動,廣徵興

革建言。

1.專案拜訪往來廠商、民

間團體、專業人士及民
眾,瞭解施政缺失,並
提出改進建議。

定 期 提 報訪 查
成果。

相關機關

2.舉辦廉政座談會。

定 期 提 報辦 理
成果。

各機關

4.評估政風狀況,強化風

險管理。

1. 定 期 辦 理 機 關 廉 政 風

險評估,掌握可能涉及
貪 腐 風 險 事 件 動 態 資
料,策進預防機制。

每 年 定 期評 估
一 次 , 並針 對
風 險 發 生狀 況
適 時 修 正風 險
評估報告。

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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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 注 意 掌 握 機 關 政 風 狀

況,及時陳報機關首長
應變處置。

定 期 提 報辦 理
件數。

各機關

3.落實監辦採購,並分析

採購辦理情形,發掘採
購異常案件。

定 期 提 報監 辦
次 數 及 編撰 採
購 綜 合 分析 報
告件數。

各機關

5.健全陽光法令,促進課

責透明。

1. 研 修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及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突迴避法;就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等
業務,加強與監察院聯
繫,建構法務部廉政署
與 監 察 院 相 關 單 位 聯
繫合作平台機制。

定 期 提 報修 法
進度。

法 務 部 廉政 署
( 監 察 院相 關
單位)

2. 加 強 宣 導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及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等 陽
光法令。

定 期 提 報舉 辦
宣 導 說 明會 場
次。

各機關

3. 執 行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及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等 陽 光 法
令,強化相關案件審核
調查。

每 月 統 計裁 罰
件 數 及 裁罰 金
額。

法 務 部 廉政 署
、各機關
(監察院)

6. 落 實 公 務 員 行 為 規

範 , 建 立 透 明 政 府 典
範。

1. 加 強 宣 導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及 請 託 關 說
登錄相關規定,對象包
含 機 關 首 長 、 機 要 人
員、單位主管及員工;
各 公 股 事 業 管 理 機 關
(如經濟部等),應舉
辦 廉 政 座 談 會 加 強 宣
導,參加對象包括公股
事業官派董事、監察人
及經理人等。

每 月 統 計宣 導
情形。

各機關

2. 落 實 執 行 公 務 員 廉 政

倫理規範,加強請託關
說、受贈財物、飲宴應
酬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登錄。

每 月 統 計登 錄
件數。

各機關

3.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登 錄 資

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
陳 報 至 所 隸 屬 之 中 央

按 季 公 布請 託
關 說 事 件登 錄
統 計 類 型及 數

各 機 關 、法 務
部廉政署

background image

9

二 級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彙
整 轉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查
考;法務部廉政署及中
央 二 級 以 上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就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登錄之資料,應辦理抽
查;各機關應按季將請
託 關 說 事 件 之 統 計 類
型、數量及違反「行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
員姓名、事由公開於資
訊網路。

量 及 違 反「 行
政 院 及 所屬 機
關 機 構 請託 關
說 登 錄 查察 作
業 要 點 」受 懲
戒 確 定 之人 員
姓名、事由。

4.獎勵表揚廉潔楷模。

適 時 提 報辦 理
件數與人員。

各機關

7.實施專案稽核,加強內

控機制。

1.落實行政院「強化內部

控制實施方案」,加強
機關內控機制,並針對
貪 腐 高 風 險 業 務 實 施
稽核,追蹤管考;審計
機關審計稽察後,認為
涉 有 違 法 失 職 或 不 當
情事,送請法務部廉政
署查辦之案件,機關間
應 本 於 職 掌 , 分 工 合
作;各機關政風機構對
於 是 項 稽 察 異 常 情
形,亦應主動瞭解,針
對 人 員 責 任 及 作 業 程
序,結合內部稽核專責
單 位 或 任 務 編 組 研 提
興利防弊作法,簽報首
長列管執行。

遇 案 辦 理, 定
期 提 報 統計 件
數。

各機關

2. 加 強 財 務 控 管 及 會 計

審核,發現違反預算、
會 計 法 規 或 審 計 報 告
所列異常案件,如有疑
涉貪瀆不法情事,主動
通 知 政 風 單 位 瞭 解 查
察。

遇 案 辦 理, 定
期統計件數。

行 政 院 主計 總
處 、 各 機關 主
(會)計機構

3. 針 對 各 類 業 務 分 析 貪

瀆 成 因 及 內 部 控 制 弱
點,檢視作業流程及法

定 期 提 報執 行
情形。

法 務 部 廉 政
署、各機關

background image

10

規,研編防貪指引,以
供各界參考。

二、落實公務倫理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一)推動制定及研修 公

務倫理相關法令。

1. 配 合 考 試 院 推 動 公 務

人員基準法等法案。

配合考試院推
動完成立法。

行 政 院 人事 行
政總處
(考試院)

2. 配 合 考 試 院 推 動 政 務

人員法、政務人員俸給
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
卹條例等法案之訂修。

配合考試院推
動完成立法。

行 政 院 人事 行
政總處
(考試院)

3. 配 合 考 試 院 儘 速 完 成

政 務 人 員 法 立 法 程
序,建立政務人員任命
查核機制。

配合考試院定
期提報政務人
員法草案立法
進度。

行 政 院 人事 行
政總處
(考試院)

(二)合理調整公務員 待

遇及福利,安定公務
員生活,以抗拒貪腐
誘因。

1. 合 理 規 劃 公 務 人 員 待

遇,並適時調整公務員
待遇;合理規劃福利,
並 適 時 檢 討 調 整 相 關
經 費 , 以 激 勵 服 務 士
氣。

定 期 檢 討或 辦
理 公 務 人員 福
利 待 遇 之 調
整。

行 政 院 人事 行
政 總 處 、各 機

2.研議導入彈性、績效待

遇作為,蒐集全國公務
人 員 俸 給 態 度 意 見 並
加以分析,作為制度修
訂參考。

配 合 修 正待 遇
制 度 或 作為 研
議 改 進 措施 之
參考。

行 政 院 人事 行
政總處

(三)活化公務人員廉 政

與法治教育宣導,
使其正確、誠實和
妥善執行公務,提
高對貪腐風險的認
識。

1.宣導公務員「不願貪、

不必貪、不敢貪、不能
貪」觀念,加強廉政法
令宣導。

定 期 提 報執 行
情形。

各機關

2. 落 實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價

值及公務倫理宣導,並
將 公 務 倫 理 與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教 育 納 入 公 務
人員訓練,加強公務人
員 社 會 公 義 的 人 文 素
養教育;由各機關依相
關 規 定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終身學習時數,並納
入 機 關 首 長 及 高 階 文
官培訓課程;對簡任第
十 二 職 等 以 上 高 階 公

定 期 提 報執 行
情形。

行 政 院 人事 行
政 總 處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各
機關

background image

11

務 員 宣 導 反 貪 腐 觀 念
及作法。

(四)結合懲戒機制,對簡

任第十二職等(或相
當簡任第十二職等)
以 上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涉 及 不 法 不 當 行 為
案 件 迅 速 進 行 調 查
議處。

對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
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涉 及 不 法
不 當 行 為 案 件 建 立 通 報
機制,由機關或其上級機
關迅速進行調查議處。

遇案辦理。

各機關

(五)機關首長及各級 主

管 對 於 所 屬 人 員 涉
及貪瀆不法情事,刻
意 庇 護 或 顯 有 疏 失
而未能查辦者,依情
節予以議處。

1. 機 關 首 長 及 各 級 主 管

對 於 所 屬 人 員 涉 及 貪
瀆不法情事,刻意庇護
或 顯 有 疏 失 而 未 能 查
辦 者 , 依 情 節 予 以 議
處,或移送法辦。

遇案辦理。

各機關

2.貫徹重獎重懲原則,政

風 人 員 主 動 發 掘 貪 瀆
弊端者,重獎;未主動
發 掘 且 未 即 時 反 映
者,重懲。機關發生重
大貪瀆風紀案件,如屬
內 部 疏 未 即 時 發 掘
者,應檢討機關首長及
政 風 單 位 主 管 相 關 責
任。

遇案辦理。

各機關

(六)落實公務員品德 考

核及輪調機制。

1.落實平時考核,激勵同

仁士氣,各機關首長及
各 級 主 管 應 加 強 對 所
屬人員之品德考核,作
為 獎 懲 及 職 務 調 整 之
依據。

定 期 統 計獎 懲
件數。

行 政 院 人事 行
政 總 處 、各 機

2.落實職期輪調制度,強

化清廉自律功能。

定 期 提 報執 行
情形。

各機關

(七)研修「旋轉門條款」

規範,迴避利益衝突
,杜絕利益輸送。

配 合 銓 敘 部 推 動 修 正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或 相 關 法
律,嚴密「旋轉門條款」
規範,減少灰色地帶。

定 期 提 報修 法
進度。

行 政 院 人事 行
政總處

三、推動企業誠信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一)強化公司治理及 企

業倫理,推動相關
配套措施,加強企
業內、外部監督,

督 導 協 調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證券櫃台買賣中心、
證 券 暨 期 貨 發 展 基 金 會
及 相 關 團 體 宣 導 公 司 治

定 期 統 計宣 導
執行情形。

金 融 監 督管 理
委員會

background image

12

保障投資人及員工
權益。

理 之 觀 念 , 以 落 實 上 市
(櫃)公司之公司治理,
促 進 投 資 人 及 企 業 員 工
之權益保障。

( 二 ) 倡 導 企 業 社 會 責

任,加強與企業及
民間各界的溝通,
凝聚企業與私部門
反貪共識。

1. 舉 辦 推 動 企 業 倫 理 宣

導座談會或研討會,全
面 推 廣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概念,透過政策宣導及
教育訓練課程,讓觀念
普及。

定 期 統 計宣 導
座 談 會 或研 討
會件數。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 財 政部 、
金 融 監 督管 理
委 員 會 、衛 生
福 利 部 及相 關
機關。

2. 透 過 訂 定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則等措施,以強化企
業社會責任。

定 期 提 報執 行
情形。

金 融 監 督管 理
委員會

(三)輔導、獎勵企業建立

倫 理 規 範 及 內 控 機
制。

1.輔導、獎勵企業建立倫

理規範及內控機制,包
括:鼓勵企業設置審計
委員會;檢討企業董監
事酬勞揭露;檢討強化
企 業 董 事 會 及 獨 立 董
事之職能;檢討強化企
業監察人之職能,研訂
監 察 人 行 使 職 權 參 考
範例。

定 期 彙 整 輔
導 、 獎 勵措 施
執行情形。

金 融 監 督管 理
委 員 會 、經 濟

2. 持 續 督 導 推 動 所 屬 事

業(含民營化事業)強
化企業誠信,並將推動
成效對外揭露。

定 期 彙 整所 屬
事 業 執 行 現
況。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 交 通部 、
國 軍 退 除役 官
兵 輔 導 委員 會
及相關機關

(四)建立公司治理、企業

誠 信 與 倫 理 評 鑑 機
制,以利社會大眾及
員工監督企業經營。

持 續 研 究 推 動 公 司 治 理

、企業誠信與倫理評量及

認證機制,鼓勵上市(櫃)
公 司 接 受 外 部 獨 立 機 構
評量,提升我國公司治理
國際評比。

定 期 提 報通 過
公 司 治 理評 量
認 證 家 數成 長
率。

金 融 監 督管 理
委 員 會 、經 濟

(五)加強與跨國企業 經

理人及國際重要機構
派駐人員溝通座談,
改善妨礙競爭力的因
素。

舉 辦 與 跨 國 企 業 經 理 人
及 國 際 重 要 機 構 派 駐 人
員座談會或研討會,提供
相關財經指標資訊,改善
妨礙競爭力的因素,並提
倡企業誠信與公司治理。

定 期 統 計舉 辦
座談會場次。

金 融 監 督管 理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 行 政院 公
共 工 程 委員 會
、 國 家 發展 委
員會

(六)加強企業貪瀆線 索

發掘、蒐證及調查偵
辦。

鼓勵檢舉,加強對證人及
關係人之保密與保護,循
線調查偵辦企業貪瀆(侵

定 期 提 報彙 整
執行績效。

金 融 監 督管 理
委 員 會 、經 濟
部、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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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占、詐欺、背信等)等案
件,並加強國際跨境合作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工
作。

(七)加強政府公股管 理

督導,促進公股事
業誠信經營。

1. 由 各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機

關 邀 集 所 管 公 股 事 業
召開業務研討會,就其
經 管 之 中 央 政 府 公 股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情 形 提
出專案報告,建立公股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等監督事業課責機制。

各 公 股 股權 管
理 機 關 邀集 定
期召開會議。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 交 通部 、
國 軍 退 除役 官
兵 輔 導 委員 會
、 行 政 院農 業
委 員 會 、國 家
發 展 委 員會 、
行 政 院 主計 總
處 、 金 融監 督
管 理 委 員會 、
行 政 院 人事 行
政 總 處 、相 關
機關

2.針對公股事業,強化官

派董事長、總經理責任

,要求其等應參與公股

股 權 管 理 機 關 廉 政 會
報,並定期提報所任企
業 經 營 違 常 情 事 及 處
理建議;加強輔導公股
事 業 強 化 倫 理 規 範 及
內控機制。

各 公 股 事業 官
派 董 事 長或 總
經 理 應 參加 公
股 股 權 管理 機
關 廉 政 會報 ,
提 報 執 行情 形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 金 融監 督
管 理 委 員會 、
交 通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相
關機關

3. 加 強 公 股 事 業 內 部 控

制 及 內 部 稽 核 運 作 機
制,由各公股股權管理
機 關 邀 集 所 管 公 股 事
業 召 開 業 務 研 討 會
議,請各事業針對內稽
內 控 所 發 現 重 大 缺
失,提出改善報告,並
進行後續追蹤。

各 公 股 事業 應
依 相 關 規定 ,
建 立 內 部控 制
及 內 部 稽核 制
度 , 每 年至 少
辦 理 內 部稽 核
1次。

財政部、經濟
部、交通部、
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行
政院農業委員
會、相關機關

四、擴大教育宣導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一)透過各項大眾傳 播

媒體,提高公眾對
貪腐的存在、根源
、嚴重性及其所構
成的威脅的認識。

針 對 國 家 廉 政 之 重 要 公
共服務資訊,規劃製作電
視宣導短片或插播卡、廣
播帶、文宣品、燈箱等,
並運用網際網路、電子及
平 面 等 各 類 媒 體 通 路 進

定 期 統 計宣 導
次數。

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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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宣導。

(二)推動民間團體、非政

府組織和民眾積極
參與反貪腐運動,
宣導貪腐的弊害及
風險。

1.辦理反貪宣導系列活

動,促進民眾參與。

定 期 提 報執 行
情形。

各機關

2.配合選舉期間,加強反

賄選宣導,鼓勵檢舉,
淨化政治風氣。

定 期 提 報宣 導
次 數 及 執行 情
形。

法 務 部 、各 地
方 法 院 檢察 署
、 各 直 轄市 、
縣(市)政府

(三)推動校園誠信,深化

學子品格教育。

1.推廣誠信與品格教育

,反貪腐等廉政題材納

入國民教育課綱及教
學活動;中央及地方教
育部門,應加強與所屬
學校合作,推動學生反
貪腐教育,如協助成立
廉政治理研究中心、開
發反貪腐教材、開設大
學廉政課程、培育相關
課程的師資、輔導成立
廉政社團。

定 期 提 報執 行
情形。

教 育 部 、各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府

2.辦理學校法治教育與

品德教育,依據「加強
學校法治教育計畫」及
「教育部品德教育促
進方案」,鼓勵推動與
落實校園法治教育,發
展具有特色之品德校
園文化。

定 期 提 報執 行
情形。

教 育 部 、各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府

3.推動廉政倫理課程納

入空中大學、社區大學
等之教學課程。

定 期 提 報執 行
情形。

教 育 部 、各 直
轄 市 、 縣( 市
)政府

(四)結合村里、社區 組

織、民間團體,提
升倫理建設,建構
廉政平臺,並鼓勵
民眾投入廉政志願
服務。

1.結合村里、各地社區發

展協會、宗教組織、NGO
及其他團體,建構廉政
平臺,共同推動廉政倫
理建設,並舉辦社區座
談,溝通廉能與倫理觀
念;各機關應就其職掌
事項結合政風機構,建
立與相關民間團體、企
業、專業人士的聯繫平
臺,透過定期拜會、訪
視、研討會、座談、成
立志工團隊、村里廉政
平臺等各種方式,依對

定期提報執行

情形。

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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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象之不同,強化廉政議
題的協力合作,掌握民
意脈動及實況,即時反
映妥處。

2.推動民眾參與廉政志

願服務,促進對貪腐零
容忍。

定 期 提 報執 行
情形。

各機關

五、提升效能透明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一)創新電子化政府 網

路資訊服務,提升使
用率及資訊透明。

建 構 優 質 行 動 政 府 資 訊
整合服務,建立中央及地
方 多 元 網 路 高 速 資 訊 交
換服務,推動提升民眾資
訊服務機制,優化政府網
站服務品質。

定 期 調 查政 府
入 口 網 服務 滿
意度。

國 家 發 展委 員
會、各機關

(二)推動法規鬆綁,修正

不合時宜法規。

加 強 檢 討 修 正 主 管 不 合
時 宜 及 無 效 之 管 制 法 規
,以促進透明、便民,並
提升施政效能。

定 期 提 報執 行
情形。

各機關

( 三 ) 落 實 政 府 資 訊 公

開,提高決策行政透
明度。

1. 宣 導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

之瞭解、信賴及監督。

定 期 提 報宣 導
情形。

法 務 部 、各 機

2. 研 修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定 期 提 報研 修
進度。

法務部

3. 落 實 國 家 檔 案 開 放 應

用。

國 家 檔 案目 錄
定 期 彙 整公 布
情 形 及 國家 檔
案 開 放 應用 情
形。

國 家 發 展委 員
會檔案管理局

(四)推動行政透明,建立

公開機制。

研 擬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措 施
,檢視相關作業流程,建
立獎勵機制(如行政透明
獎),積極推動行政透明
化,鼓勵民眾共同監督政
府施政作為。

定 期 提 報執 行
情形。

各機關

六、貫徹採購公開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一)落實政府採購程 序

公平、公開,提升
採購效率,確保採
購品質。

建 置 整 合 性 政 府 電 子 採
購系統,推動政府採購電
子化。

定 期 統 計各 機
關 辦 理 採購 公
開比率。

行 政 院 公共 工
程委員會

(二)健全採購申訴、履約 健全採購申訴、履約爭議 定 期 提 供調 解 行 政 院 公共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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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爭議調解、仲裁機
制,並促進資訊公
開、透明。

調解、仲裁機制,並促進
資訊公開、透明,解決機
關與廠商間之爭議。

案 件 數 及完 成
調 解 件 數 比
率。

程委員會

(三)加強政府採購稽 核

及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查核,落實課責
與獎勵。

辦理工程品質查核、複評
、績效考核等事項;落實
推 動 全 民 監 督 公 共 工 程
實施方案,強化品質查核

定 期 提 報查 核
案 件 數 量及 查
核結果。

行 政 院 公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各
部 會 、 直轄 市
、縣(市)政府

(四)推動研究計畫資 訊

公開,強化外界監
督。

研 議 公 開 補 助 經 費 相 關
資訊之可行性,落實外界
監督機制。

定 期 提 報執 行
情形。

教 育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科 技
部 、 行 政院 農
業委員會

七、實踐公平參政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 一 ) 健 全 政 治 獻 金 法

制,確保公正政治
活動。

強 化 政 治 獻 金 監 督 及 公
開機制,促進政治環境之
公正、公平。

定 期 洽 監察 院
提 報 政 治獻 金
專 戶 開 立及 處
罰情形。

內政部

( 二 ) 落 實 執 行 遊 說 法

制,促使遊說公開
透明。

辦 理 遊 說 法 宣 導 活 動 及
教育訓練工作,研議改進
遊說制度;落實遊說登記
制度。

定 期 提 報宣 導
、 修 法 檢討 及
登記情形。

內 政 部 、各 機

(監察院)

(三)建立政黨公平競 爭

機制,杜絕政黨選
任職賄選。

研擬政黨法,建立政黨公
平競爭環境,落實懲處賄
選規定適用政黨內部,將
政 黨 負 責 人 及 選 任 職 人
員 賄 選 處 罰 納 入 政 黨 法
規範,並推動完成立法。

定 期 提 報立 法
進度。

內政部

八、參與國際及兩岸合作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一)參與國際政府或 非

政府反貪腐組織活
動 及 相 關 廉 政 論
壇。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政 府 或 非
政 府 組 織 活 動 及 相 關 廉
政論壇,如亞洲太平洋經
濟合作(APEC)之反貪污
及 透 明 化 專 家 工 作 小 組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年會

及研討會、國際透明組織
年 會 暨 國 際 反 貪 腐 研 討
會、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ECD)、亞洲開發銀行(
ADB)之反貪腐倡議會議
等及其他相關會議。

定 期 統 計參 加
國 際 廉 政會 議
及論壇次數。

外 交 部 、法 務
部 、 法 務部 廉
政 署 、 法務 部
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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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二 ) 加 強 國 際 交 流 合

作,宣傳我國廉政
成果。

1.推動廉政外交,宣傳我

國廉政革新經驗,辦理
相關國際研討會、國際
會議、專案邀訪及相關
活動,運用媒體通路推
動創意文宣。

定 期 統 計國 際
宣傳次數。

外 交 部 、法 務
部廉政署

2. 加 強 充 實 政 府 機 關 英

文 網 站 廉 政 成 果 資 料

,以及編印外文說帖及

各式文宣,主動對評比
機構、外商及國際商會
傳 達 我 國 反 貪 腐 的 作
為,俾逐年提升國際廉
政 指 數 及 國 家 競 爭 力
排名。

提 升 我 國清 廉
印 象 指 數排 名

外 交 部 、國 家
發 展 委 員會 、
法 務 部 廉政 署
、相關機關

(三)參照聯合國反貪 腐

公 約 有 關 國 際 合
作、資產追回之規
定,就貪腐刑事案
件加強與其他國家
相互合作。

1.強化國際交流,推動司

法互助,持續推動與其
他 國 家 簽 署 刑 事 司 法
互助協定或備忘錄,並
在 偵 查 個 案 上 積 極 與
各 國 進 行 刑 事 司 法 合
作,協助各國調查犯罪
證據,俾跨國案件順利
定罪,並與其他國家建
立 刑 事 司 法 合 作 友 好
關係。

定 期 提 報司 法
互 助 件 數及 執
行情形。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法
務部調查局

2. 派 員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組織、艾格蒙組織、
國 際 檢 察 官 協 會 等 國
際組織,建立與各國司
法機關、金融情報中心
之聯繫合作管道,並隨
時 依 照 國 際 標 準 進 行
國 內 法 規 調 整 等 相 關
作為,以確保我國之國
家利益及會籍。

定 期 統 計參 與
國 際 組 織之 次
數。

外 交 部 、法 務
部 、 法 務部 廉
政 署 、 法務 部
調查局

(四)加強追緝外逃重 大

罪犯歸案

強化法務部調查局「追緝
外逃經濟罪犯協調小組」
功能,通力合作,及有效
追 緝 外 逃 重 大 罪 犯 歸 案

,以維司法威信並減低民

怨。

定 期 統 計執 行
情形。

法 務 部 、外 交
部 、 內 政部 警
政 署 、 法務 部
廉 政 署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內
政 部 入 出國 及
移民署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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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經費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

修正。

二、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三、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

,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

關部分配合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

配合推動執行。

五、本方案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分年選定重點項目,由院

列管;未選入由院列管及未併案列管之項目,由各辦理機關自行列

管。

柒、獎懲

各級機關對執行本方案著有績效人員,從優獎勵;執行不力或績效不

彰者,依情節檢討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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