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4
,离现在 2
年 60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1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核定本)
(含績效衡量指標及 112 年績效目標值)
壹、依據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
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規定。
貳、目標
一、不願貪:型塑誠信反貪意識,健全國家廉政體制。
二、不必貪:完善員工福利待遇,激勵提升服務品質。
三、不能貪:強化公私部門治理,促進決策程序透明。
四、不敢貪:打擊公私部門貪腐,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參、具體策略
為實現「廉能政府、透明臺灣」
,奠定廉政堅實基礎,提升國家競爭力,國家
廉政建設以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要求為主軸,展現各級首長清廉執政之決
心,厚植民眾對公部門之清廉信賴,同時引領私部門誠信經營,共同實踐本
行動方案,具體策略如下:
一、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落實風險控管作為。
二、促進公開透明,防止利益衝突。
三、持續指標研究,掌握民意脈動與國際趨勢。
四、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建立政府典範。
五、鼓勵社會參與,促進透明與貪腐零容忍的共識。
六、推動校園誠信,深化學子品格教育。
七、強化企業誠信,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
八、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
九、推動國際合作與資產追繳,建構國家間互惠機制。
2
肆、具體作為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一、 強 化
機 關
廉 政
經 營
責 任
制
度 ,
落 實
風 險
控 管
作
為。
(一) 建 構 整 體
有 系 統 性
的 政 府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及
管理方法,
滾 動 式 檢
討修正,針
對 重 要 國
家 政 策 採
取 適 當 廉
政 風 險 管
理對策,並
藉 由 推 動
有 效 的 激
勵措施,樹
立典範,鼓
勵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重
視 內 部 廉
政 治 理 及
政 府 廉 潔
形象。
1. 各 機 關 每
年 就 機 關
整 體 業 務
狀況,定期
辦 理 廉 政
風險評估,
全 面 整 體
性 檢 視 更
新、滾動修
正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人
員及事件,
並 簽 報 機
關首長,落
實 預 警 機
制 及 廉 政
風險管理。
2.法務部(廉
政署)定期
辦理「透明
晶質獎」評
獎,以獎項
評 核 構 面
引 導 並 鼓
勵 各 機 構
建 構 系 統
性 方 法 進
行 廉 政 風
險評估,並
進 行 成 果
績效目
標 1 至
5 主辦
機關:
各
機
關、法
務
部
(廉政
署)
績效目
標 6 協
辦
機
關:經
濟部、
交
通
部、行
政院農
業委員
會、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衛生福
利部、
勞
動
部、國
家通訊
傳播委
員會、
中央銀
1.各機 關每年 檢
視更新、滾動修
正 機 關 廉 政 風
險人員及事件。
2.法務 部廉政 署
每年辦理「透明
晶質獎」評獎,
進 行 成 果 發 表
與觀摩。
3.機關 首長親 自
主 持 廉 政 會 報
或相關會議,列
管 評 估 廉 政 舉
措之有效性。
4.機關 對於已 發
生 之 貪 瀆 違 失
案 件 採 取 有 效
的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5.每年 對機關 廉
政 風 險 防 制 成
效檢討獎懲,落
實課責機制。
6.協辦 機關提 報
針 對 企 業 補 助
及 核 發 許 可 證
業 務 衍 生 之 可
能 貪 腐 問 題 採
取 有 效 之 廉 政
1. 全 國 各 機
關 每 年 檢
視更新、滾
動 修 正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人 員 及
事 件 合 計
達 300 案。
2.完成「第 1
屆 透 明 晶
質獎」評獎
及 成 果 發
表。
3. 全 年 機 關
首 長 親 自
主 持 廉 政
會 報 比 率
達 80%,完
成 廉 政 會
報 決 議 追
蹤 管 考 事
項 75%。
4. 各 機 關 提
出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並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達
70%。
5. 全 年 完 成
涉 嫌 貪 瀆
3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發 表 與 觀
摩。
3. 機 關 首 長
親 自 主 持
廉 政 會 報
或 相 關 會
議 並 評 估
廉政風險。
4. 機 關 對 於
已 發 生 之
貪 瀆 違 失
案 件 採 取
有 效 的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5. 對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防
制 成 效 檢
討獎懲,落
實 課 責 機
制。
6. 協 辦 機 關
針 對 企 業
補 助 及 核
發 許 可 證
業 務 衍 生
之 可 能 貪
腐 問 題 採
取 有 效 的
廉 政 風 險
管理機制。
行、內
政
部
(含警
政署刑
事警察
局)
、行
政院公
共工程
委
員
會、財
政部、
教育部
風 險 管 理 作 為
及措施成果。
起 訴 案 件
檢 討 因 應
70%。
6. 各 機 關 提
出 廉 政 風
險 防 制 案
例。
7. 針 對 企 業
補 助 及 核
發 許 可 證
業 務 衍 生
之 可 能 貪
腐 問 題 提
出 廉 政 風
險 管 理 措
施成果。
4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二) 結 合 各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結
果,針對貪
腐 高 風 險
業 務 實 施
稽 核 清 查
及 追 蹤 管
考,並研提
興 利 防 弊
作法,簽報
機 關 首 長
列管執行。
每 年 提 報 針
對 廉 政 高 風
險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清 查 工
作 件 數 及 成
效。
各
機
關、法
務
部
(廉政
署)
法務部 廉政署 督
導主管 機關政 風
機構針 對具有 貪
瀆風險 業務辦 理
專案稽 核或已 發
生貪瀆 弊端案 件
採取具 體清查 件
數及成效。
1. 完 成 專 案
稽 核 95
案 , 產 出
修 改 法
令 、 節 省
公 帑 、 提
列 防 弊 興
利 建 議 等
效益。
2. 完 成 專 案
清 查 45
案 , 產 出
發 掘 不 法
線 索 、 行
政 違 失 、
提 列 防 弊
興 利 建 議
等效益。
(三)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及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查核,促
使 機 關 確
實 依 法 辦
理 採 購 或
施工案件,
建構公平、
公 開 之 採
購環境,並
確 保 公 共
每 年 提 報 稽
核 及 查 核 案
件數與成果。
各
機
關、行
政院公
共工程
委員會
每年提 報稽核 及
查核案 件數及 成
果。
1.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件 數
369 件。
2.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120 件。
5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工 程 施 工
品質。
(四) 妥 善 規 劃
及 爭 取 拓
展 廉 政 工
作 必 要 的
資源,提升
廉 政 人 員
專 業 領 域
知能,鼓勵
廉 政 人 員
參 與 業 務
相 關 研 習
進 修 及 證
照考試,充
實 政 風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在 職 訓
練,使廉政
工 作 的 推
展 愈 漸 精
進。
法務部(廉政
署)推動組訓
工作,充實學
養知能。
主辦機
關:法
務
部
(廉政
署)
協辦機
關:行
政院人
事行政
總處、
行政院
主計總
處、法
務
部
(人事
處)
1. 每年辦理在職
訓練課程。
2. 每年統計廉政
人員取得業務
相關專業證照
情形。
1.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辦 理
12 場次在
職 訓 練 課
程。
2. 每 年 統 計
廉 政 人 員
取 得 業 務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情
形。
二、 促 進
公 開
透
明 ,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一) 加 強 宣 導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及
「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並執
行 案 件 審
每 年 提 報 舉
辦 宣 導 說 明
會 場 次 及 審
議件數。
各
機
關、法
務
部
(廉政
署)
、監
察院
1. 辦理「公職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及「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宣導說
明會場次。
2. 每年審議違反
「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及
1. 宣 導 700
場。
2. 案 件 審 核
500 件。
3. 財 產 申 報
授 權 比 例
90%。
6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核調查。
「公職人員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案件總件
數。
(二) 推動「政治
獻金法」修
法作業,政
治 獻 金 會
計 報 告 書
全 面 上 網
公開,對於
違 反 政 治
獻 金 法 相
關規定者,
依 法 辦 理
查 核 並 處
罰,強化政
治 獻 金 監
督 及 公 開
機制,促進
政 治 環 境
之公平、公
正。
1. 內 政 部 完
成「政治獻
金法」修法
強 制 揭 露
關 係 人 交
易資訊。
2. 監 察 院 友
善「政治獻
金 會 計 報
告 書 公 開
查閱平臺」
介面,俾利
提 供 民 眾
順利瀏覽、
查 詢 及 下
載。
3. 每 年 完 成
政 治 獻 金
專 戶 開 立
及 處 罰 統
計情形。
內
政
部、監
察院
1.依行 政院審 查
期程,辦理「政
治獻金法」修正
草案研修作業。
2.針對 擬參選 人
及 政 黨 政 治 獻
金收支情形,全
部公開於「政治
獻 金 會 計 報 告
書 公 開 查 閱 平
臺」。
3.每年 完成政 治
獻 金 專 戶 開 立
及 處 罰 統 計 情
形。
1. 依 行 政 院
審查期程,
辦理「政治
獻金法」修
正 草 案 研
修作業。
2. 針 對 111
年 度 擬 參
選 人 及 政
黨 政 治 獻
金 收 支 情
形,依法將
於 112 年
11
月 底
前,全部公
開於「政治
獻 金 會 計
報 告 書 公
開 查 閱 平
臺」
。
3. 完 成 統 計
各 種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各 擬 參 選
人 專 戶 設
置 情 形 及
處罰情形。
7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三) 落 實 遊 說
登記制度,
推 廣 與 精
進 遊 說 線
上 登 記 系
統,辦理遊
說 法 宣 導
活 動 及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1. 每 年 完 成
遊 說 宣 導
活 動 及 教
育 訓 練 工
作、檢討遊
說制度、辦
理 遊 說 登
記 案 件 統
計。
2. 各 機 關 定
期 提 報 遊
說 案 件 登
記 情 形 送
內 政 部 彙
整。
內
政
部、監
察院
每年完 成遊說 法
宣導、訓練及登記
統計情形。
112 年 完 成
遊 說 法 宣 導
及訓練 8 場
次。
(四) 研 議 政 府
採 購 揭 露
投 標 廠 商
實 質 受 益
人 之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會於「投
標 廠 商 聲
明書」增訂
投 標 廠 商
揭 露 實 質
受 益 人 之
聲明事項。
2.法務部(檢
察司)明定
實 質 受 益
人定義,蒐
集 國 內 外
有 關 實 質
受 益 人 相
主辦機
關:行
政院公
共工程
委員會
協辦機
關:法
務
部
(檢察
司、廉
政署)
、
行政院
洗錢防
制辦公
室
於「投標廠商聲明
書」增訂投標廠商
揭露實 質受益 人
之聲明事項。
蒐集「實質受
益人」現有規
定,邀集法務
部、廉政署、
經濟部、金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洗 錢 防 制
辦 公 室 召 開
會議 1 次。
8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關資料,邀
集實務、學
界 及 各 相
關 機 關 交
換意見。
3.法務部(廉
政署)提供
主 辦 機 關
關 係 人 身
分 揭 露 制
度 設 計 之
方向;提供
主 辦 機 關
明 定 投 標
廠 商 揭 露
實 質 受 益
人 方 式 及
時 點 之 參
考。
4. 行 政 院 洗
錢 防 制 辦
公 室 配 合
權 責 機 關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法 修
法事宜,並
就 涉 及 實
質 受 益 人
之 FATF 建
議 以 及 指
引 提 出 說
9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明,俾利權
責 機 關 制
定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之
辨 識 實 質
受 益 人 完
整規範。
(五) 研 議 實 施
實 質 受 益
人 的 集 中
登記制,逐
步導入「實
際 控 制 公
司 的 自 然
人」概念,
強 化 現 行
實 質 受 益
人 相 關 規
範 及 辨 識
措施。
1. 經 濟 部 持
續 督 促 公
司向「公司
負 責 人 及
主 要 股 東
資 訊 申 報
平臺」申報
資料,並提
供 金 融 機
構 (FI) 與
指 定 之 非
金 融 機 構
或 人 員
(DNFBP) 查
詢 及 異 常
回 饋 等 機
制,可確保
相 關 資 訊
正確性;另
輔 以 未 來
持 續 之 查
核作業,更
能 確 保 申
報 資 料 之
經
濟
部、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行政院
洗錢防
制辦公
室、法
務
部
(檢察
司)
1.每年 提報全 國
公司申報比率,
並 針 對 申 報 異
常 公 司 進 行 查
核。
2.蒐集 國內外 有
關 實 質 受 益 人
之資料,定期提
報研析進度。
1. 全 國 公 司
申 報 比 率
達 85%以
上。
2. 蒐 集 國 內
外 有 關 實
質 受 益 人
之資料,每
年 提 報 研
析進度。
10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正確性、及
時 性 與 完
整性。
2.法務部(檢
察司)明定
「 實 質 受
益人」之定
義,並研議
如 何 放 寬
實 質 受 益
人定義,使
實 質 受 益
人 之 範 圍
可 擴 及 例
如 專 業 中
介機構、被
招 募 或 被
脅 迫 代 為
最 終 實 質
受 益 人 為
行 為 之 情
形。
3. 行 政 院 洗
錢 防 制 辦
公 室 持 續
與 各 業 別
權 責 機 關
研 議 如 何
放 寬 實 質
受 益 人 定
義,使實質
11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受 益 人 之
範 圍 可 擴
及 例 如 專
業 中 介 機
構、被招募
或 被 脅 迫
代 為 最 終
實 質 受 益
人 為 行 為
之情形。
(六) 研 議 創 立
獨 立 機 構
處 理 有 關
「 政 府 資
訊公開法」
投 訴 和 遵
循 事 項 之
可行性。
1.法務部(法
律事務司)
蒐 集 政 資
申 請 案 件
行 政 救 濟
之 相 關 資
料。
2.法務部(法
律事務司)
彙 整 相 關
機 關 就 本
項 建 議 之
可 行 性 意
見。
主辦機
關:法
務
部
(法律
事
務
司)
協辦機
關:司
法院、
考
試
院、行
政院人
事行政
總處、
行政院
主計總
處、數
位發展
部
1.函請 司法院 提
供 相 關 行 政 訴
訟統計資料。
2.召開研商會議,
彙 整 相 關 機 關
之意見。
1. 函 請 司 法
院 提 供 相
關 行 政 訴
訟 統 計 資
料。
2. 召 開 研 商
會議 1 次,
彙 整 相 關
機 關 之 意
見。
12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三、 持 續
指 標
研
究 ,
掌 握
民 意
脈 動
與 國
際 趨
勢。
(一) 建 置 公 共
政 策 網 路
參與平臺,
提 供 全 民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常 設
管道,透過
國民提議、
政策諮詢、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等 服
務方式,以
引 導 民 眾
主 動 提 出
公 共 政 策
議題,或針
對 政 策 方
案 、 計 畫
等,主動徵
詢 民 眾 意
見,策進施
政 透 明 治
理。
每年提報「公
共 政 策 網 路
參與平臺」瀏
覽人次。
國家發
展委員
會
每年提報「公共政
策網路參與平臺」
瀏覽人次。
「 公 共 政 策
網 路 參 與 平
臺 」 瀏 覽 達
550 萬人次。
(二) 辦 理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趨勢研究,
瞭 解 國 際
社 會 及 各
項 國 際 指
標 可 能 評
鑑 人 對 我
1.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每 年
針 對 國 際
評 比 弱 勢
項 目 , 規
劃 廉 政 相
關作為。
2. 因 應 國 際
法務部
(廉政
署)
、國
防部
1.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每 年 提 報 清 廉
印 象 指 數
(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我國弱
勢 項 目 策 進 作
為。
法 務 部 廉 政
署:每年提報
弱 勢 項 目 分
析 及 策 進 作
為。
國防部:維持
「B」級國家,
爭取成為「A」
13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國 清 廉 程
度的評價。
透 明 組 織
每 兩 年 實
施 全 球 國
防 評 鑑 作
業 , 國 防
部 每 年 推
動 「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 整
備工作。
2. 「 政 府 國 防 廉
潔指數」評鑑結
果及整備情形。
級國家(軍事
貪 腐 風 險 極
低國家),依
據 評 鑑 成 績
全 面 檢 討 策
進,持續擘劃
國 防 廉 政 政
策。
(三) 執 行 廉 政
民 意 調 查
研究,藉由
民 眾 對 於
政 府 廉 政
的 主 觀 感
受,長期觀
察 及 研 究
廉政趨勢,
得 悉 我 國
近 年 來 貪
污 情 形 變
化的認知,
並 進 一 步
研 擬 對 策
方案,激發
民 間 社 會
的 反 貪 腐
能量,提升
政 府 的 廉
政透明度。
每 年 辦 理 廉
政 民 意 調 查
研究一次,並
公布結果。
法務部
(廉政
署)
完成廉 政民意 調
查研究,並公布調
查結果 及因應 作
為。
完成 1 項廉
政民意調查,
適 時 公 布 調
查 結 果 與 因
應作為。
14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四、 落 實
公 務
員 行
為 規
範 ,
建 立
政 府
典
範。
(一) 加 強 請 託
關說、受贈
財物、飲宴
應 酬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及請託
關 說 案 件
抽查,以正
確 引 導 是
類 案 件 循
法 定 程 序
辦理,並定
期 公 開 相
關資訊。
每 季 公 布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
情 形 及 請 託
關 說 案 件 抽
查情形,並加
強 廉 政 倫 理
規範宣導。
各
機
關、法
務
部
(廉政
署)
每季公 布各機 關
公務員 廉政倫 理
事件登 錄及請 託
關說案 件抽查 情
形,並加強廉政倫
理規範宣導。
各 機 關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 1
萬 5,000 件。
(二) 就「公務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及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
中,有關請
託 關 說 定
義分歧、法
規 適 用 疑
義 等 進 行
檢討,並研
將 請 託 關 說
定義整併,避
免 造 成 規 範
衝突,並刪除
部 分 不 合 時
宜規定,使公
務 倫 理 法 制
更臻完善。
法務部
(廉政
署)
每年提 報修法 進
度。
配合刑法(餽
贈罪)研修進
度,將「公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範」修正草
案 陳 報 行 政
院核定。
15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提 修 正 草
案。
(三) 針 對 各 類
業 務 分 析
貪 瀆 成 因
及 內 部 控
制弱點,檢
視 作 業 流
程及法規,
研 編 倫 理
指 南 或 防
貪指引,導
引 同 仁 認
同 倫 理 價
值 及 建 立
典範。
針 對 機 關 特
性 研 編 防 貪
指引或手冊。
主辦機
關:法
務
部
(廉政
署)。
協辦機
關:各
機關
針對機 關特性 研
編防貪 指引或 手
冊件數。
研 編 防 貪 指
引或手冊 50
件。
五、 鼓 勵
社 會
參
與 ,
促 進
透 明
與 貪
腐 零
容 忍
的 共
識。
(一) 推 動 全 民
教育,提高
公 眾 對 貪
腐的存在、
根源、嚴重
性 及 其 所
構 成 威 脅
的認識。
1. 每 年 辦 理
反 貪 宣 導
系 列 活
動 , 促 進
民 眾 參
與。
2. 每 年 製 作
各 式 宣 導
教 材 進 行
宣導。
各
機
關、法
務
部
(廉政
署)
1. 每年辦理反貪
宣導系列活動
場次。
2. 每年製作宣導
教材件數。
1. 辦 理 反 貪
宣 導 活 動
200 場次。
2. 製 作 廉 政
宣 導 教 材
3 件。
(二) 針 對 民 眾
權 益 相 關
事項,採行
透明措施,
提 高 審 駁
每 年 各 機 關
推 動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透 明
之 措 施 或 相
關行政規則。
各
機
關、法
務
部
(廉政
署)
每年各 機關推 動
行政作 業流程 透
明之措 施或相 關
行政規則。
完成至少 25
項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透 明 之
措 施 或 相 關
行 政 規 則 之
16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過 程 之 透
明度,促進
民 眾 監 督
之可及性。
增修。
六、 推 動
校 園
誠
信 ,
深 化
學 子
品 格
教
育。
(一) 鼓 勵 各 大
專 院 校 開
設 法 治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 將 誠
信、品德及
反 貪 腐 等
廉 政 題 材
納 入 課 程
教學參據。
每 年 提 報 執
行情形。
教育部 大專院 校開設 法
治相關 議題之 課
程數。
因應少子化,
開 課 系 所 及
院 校 逐 年 遞
減,故導致開
課數、修課人
數減少,將維
持 大 專 院 校
開 設 法 治 相
關 議 題 課 程
數 達 4,600
門。
(二) 依據「加強
學 校 法 治
教育計畫」
及「教育部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落實
校 園 法 治
教育,鼓勵
發 展 具 有
特 色 之 品
德 校 園 文
化。
每 年 提 報 執
行情形。
教育部 落實補 助審核 機
制,督導各級學校
辦理法 治教育 與
品德教育。
督 導 受 補 助
之 各 級 學 校
推 動 法 治 教
育 及 品 德 教
育執行情形,
計 300 所。
(三) 於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課
綱 中 納 入
每 年 提 報 執
行情形。
教育部
( 國 民
及學前
高級中 等學校 開
設法治 教育學 校
數。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技術型、綜合
17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 公 民 與
社會」必修
科目,辦理
提 升 教 師
人 權 法 治
及 品 德 教
育 知 能 研
習,蒐集相
關 教 案 持
續 配 合 年
度 研 發 計
畫 辦 理 相
關 法 治 教
育,補助各
直轄市、縣
(市)政府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人 權
法 治 教 育
相關研習。
教
育
署)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普 通 班
開 設 人 權 法
治 及 品 德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之 校 數 達
390 所以上。
七、 強 化
企 業
誠
信 ,
凝 聚
私 部
門 反
貪 腐
共
識。
(一) 為 辦 理 公
司 評 鑑 機
制,成立公
司 治 理 中
心,下設諮
詢委員會,
進 行 上 市
(櫃)公司
治理評鑑,
並 透 過 對
整 體 市 場
每 年 提 報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的評鑑結果。
金融監
督管理
委員會
每年提 報上市 上
櫃公司 的評鑑 結
果。
完 成 對 所 有
上市(櫃)公
司的評鑑,並
公 布 評 鑑 結
果。
18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公 司 治 理
之 比 較 結
果,協助投
資 人 及 企
業 瞭 解 各
上市(櫃)
公 司 治 理
成效。
(二) 為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強化資
訊揭露,督
請 上 市
( 櫃 ) 公 司
編 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告書,強
化 企 業 對
環境、社會
與 經 濟 議
題的重視,
加 強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溝通,藉此
輔 助 企 業
強 化 其 內
部控制、倫
理 規 範 及
供 應 鏈 的
管理機制。
每 年 提 報 編
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的家數。
金融監
督管理
委員會
每年提 報編製 企
業社會 責任報 告
書的家數。
督 請 上 市
(櫃)公司編
製 永 續 報 告
書 570 家。
19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三) 結 合 市 場
機制,促進
股 東 行 動
主義,鼓勵
機 構 投 資
人 積 極 參
與 公 司 事
務、協助公
司 瞭 解 股
東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意見,並透
過 指 數 之
編製,藉由
市 場 影 響
力 促 使 公
司 重 視 公
司 治 理 及
企 業 社 會
責任。
編 製 永 續 性
概念指數,或
研 訂 守 則 導
引 機 構 投 資
人 參 與 公 司
事務,並持續
檢 視 實 施 情
形。
金融監
督管理
委員會
編製永 續性概 念
指數,或研訂守則
導引機 構投資 人
參與公司事務,並
持續檢 視實施 情
形。
機 構 投 資 人
簽署「機構投
資 人 盡 職 治
理守則」之家
數 維 持 150
家以上,以運
用市場機制,
持 續 提 升 我
國 公 司 治 理
品質。
(四) 藉 由 督 導
證 交 所 及
櫃 買 中 心
執 行 上 市
(櫃)公司
各 季 財 務
報 告 實 質
審 閱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查核,以
加 強 對 上
每 年 提 報 執
行情形。
金融監
督管理
委員會
每年提 報執行 情
形。
完 成 上 市
(櫃)公司財
務 報 告 實 質
審閱 420 家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查 核
190 家。
20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市(櫃)公
司財務、業
務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監理,並
就 可 能 涉
及 之 財 務
報 告 不 實
或 非 常 規
交 易 等 移
送 司 法 檢
調機關。
(五) 邀 集 公 股
投 資 事 業
召 開 業 務
研討會,就
其 經 管 之
公 股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情 形 提 出
專案報告,
並 建 立 公
股董事、監
察人、經理
人 等 監 督
事 業 課 責
機制。
各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機 關 邀
集 定 期 召 開
會議。
國軍退
除役官
兵輔導
委
員
會、經
濟部、
交
通
部、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各公股 股權管 理
機關邀 集定期 召
開會議。
邀 集 公 股 投
資 事 業 召 開
業 務 研 討 會
議 11 次(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3 次、經濟
部 1 次、交通
部 6 次、金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會 1 次)
。
(六) 各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機
關 邀 請 公
股 投 資 事
每 年 統 計 官
派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 參 加
廉 政 會 報 與
國軍退
除役官
兵輔導
委
員
每年統 計官派 董
事長或 總經理 參
加廉政 會報與 提
邀 集 公 股 投
資 事 業 及 國
營 事 業 之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21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業 及 國 營
事 業 之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 等 參
與 廉 政 會
報,並提報
所 任 企 業
經 營 違 常
情 事 及 處
理建議。
提 報 執 行 情
形之次數。
會、經
濟部、
財
政
部、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報執行 情形之 次
數。
理 參 加 廉 政
會 報 與 提 報
執 行 情 形 4
次。
(七) 推 動 優 質
企業(AEO)
認 證 及 管
理機制。
每 年 提 報 執
行情形。
財政部
(關務
署)
每年提 報執行 情
形。
完成認證 85
家 安 全 認 證
優質企業。
(八) 強 化 政 府
機 關 與 企
業 實 質 互
動,使企業
瞭 解 提 升
誠 信 經 營
和 反 貪 腐
意識、聲譽
及 作 法 的
重要性,並
促 成 企 業
與 政 府 機
關 合 作 發
展 反 貪 腐
價值。
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推 動 實
收 資 本 額
未 滿 二 十
億 元 之 上
市 櫃 公 司
完 成 設 置
公 司 治 理
主管。
2.經濟部、法
務部(廉政
署)辦理企
業 誠 信 論
壇、宣導講
習 及 商 會
交流會議。
金融監
督管理
委
員
會、經
濟部、
法務部
(調查
局、廉
政署)
1.實收 資本額 未
滿 20 億元之上
市 櫃 公 司 完 成
設 置 公 司 治 理
主管。
2.每年 辦理企 業
誠信論壇、宣導
講 習 及 商 會 交
流會議。
3.更新 及推廣 落
實《中小企業誠
信經營手冊》。
4.每年 度至私 部
門 辦 理 企 業 肅
貪宣導。
1. 實 收 資 本
額未滿 20
億 元 之 上
市 櫃 公 司
約
1,250
家 , 應 於
2023 年完
成 設 置 公
司 治 理 主
管。
2. 辦 理 企 業
誠 信 相 關
宣 導 150
件,辦理倡
議 企 業 誠
信 論 壇 及
企 業 座 談
22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3. 經 濟 部 推
動 中 小 企
業 誠 信 經
營,更新及
推 廣 落 實
《 中 小 企
業 誠 信 經
營手冊》,
手 冊 教 材
以 電 子 書
方式呈現,
結 合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論壇,並利
用 各 縣 市
商 業 會 中
小 商 業 服
務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行
政 研 習 會
及 中 小 企
業 經 營 法
規 推 廣 講
座等場合,
辦 理 企 業
誠信宣導。
4.法務部(調
查局)加強
辦 理 企 業
肅貪宣導。
等 相 關 活
動 18 場次
(經濟部 3
場次、法務
部 廉 政 署
15 場次)。
3.2023 年底
完 成 更 新
及 推 廣 落
實《中小企
業 誠 信 經
營手冊》
。
4. 每 年 度 至
私 部 門 辦
理 企 業 肅
貪宣導 85
場以上。
23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八、 增 修
肅 貪
法
令 ,
強 化
肅 貪
能
量 ,
落 實
揭 弊
者 保
護。
(一) 研 議 制 定
「 揭 弊 者
保護法」草
案,將「揭
弊 者 保 護
法」草案列
為 優 先 審
議法案,積
極 鼓 勵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1. 積 極 蒐 集
各界建議,
研 擬 妥 適
條文,陳報
行 政 院 審
查。
2. 配 合 法 制
審查作業,
持 續 更 新
「 揭 弊 者
保護專區」
網站內容。
3. 完 成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草案立法。
法務部
(廉政
署)
1.每年提報「揭弊
者保護法」立法
時程。
2.列為 法務部 優
先 審 議 法 案 清
單。
1.「揭弊者保
護法」草案
提 送 立 法
院審議。
2. 列 為 法 務
部 優 先 審
議 法 案 清
單。
(二) 定 期 召 開
審查會,審
核 貪 瀆 案
件 檢 舉 獎
金申請案。
定期召開「法
務 部 貪 污 瀆
職 案 件 檢 舉
獎金審查會」
會議,並統計
申請、核發件
數 及 發 給 獎
金之金額。
法務部 審查貪 瀆案件 檢
舉獎金申請案件。
15 案。
(三) 掌 握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狀況,並研
析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之
定罪率。
辦 理 貪 瀆 起
訴 案 件 分 析
統計。
法務部 辦理貪 瀆起訴 案
件分析統計。
每 月 賡 續 辦
理 貪 瀆 起 訴
案 件 分 析 統
計,並彙整各
貪 瀆 案 件 起
訴基本資料,
及 全 年 度 貪
瀆 案 件 之 定
24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罪 率 增 減 情
形。
(四) 各 地 方 檢
察 署 加 強
「 肅 貪 執
行小組」運
作,由各該
檢 察 署 檢
察 長 指 定
主 任 檢 察
官 或 檢 察
官、檢察事
務官、書記
官 各 若 干
人、各該署
政 風 室 主
任、法務部
廉 政 署 各
地 區 調 查
組 組 長 及
其 指 定 人
員、法務部
調 查 局 各
地 調 查 處
處長、調查
站 主 任 或
機 動 工 作
站 主 任 及
其 指 定 人
員組成之,
以 檢 察 長
每 季 召 開 會
議一次。
法務部
(臺灣
高等檢
察署、
各地方
檢
察
署、廉
政署、
調
查
局)
各地方 檢察署 每
季召開 1 次會議,
每次會 議至少 檢
討偵辦 中或已 偵
結之 肅貪 案 件 1
件。
每 年 召 開 會
議 合 計 80
次,檢討肅貪
案 件 合 計
250 件。
25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為召集人,
主 任 檢 察
官 或 檢 察
官 一 人 為
執行秘書,
定 期 召 開
會議,負責
依 法 偵 辦
肅貪案件。
必要時,應
密 集 召 集
會議,隨時
檢討,儘速
偵結。
(五) 各 地 方 檢
察 署 查 察
貪瀆不法,
依法偵辦。
每 年 提 報 起
訴 貪 瀆 案 件
數。
法務部
(臺灣
高等檢
察署、
各地方
檢
察
署、廉
政署、
調
查
局)
全國 21 個地方檢
察署全 年合計 提
報貪瀆 案件偵 結
起訴 100 件(同一
案件不 得重複 提
報),並每年檢討
貪瀆案件,提出具
體改進建議。
120 件。
(六) 優 先 查 察
符 合 重 大
危 害 政 府
廉 能 之 目
標案件【指
簡 任 第 十
職等(或相
由 各 地 方 檢
察 署 提 報 全
年 度 符 合 重
大 危 害 政 府
廉 能 之 目 標
案件數,並每
季 檢 討 達 成
法務部
(臺灣
高等檢
察署、
各地方
檢
察
署、廉
全國 21 個地方檢
察署根 據當季 符
合重大 危害廉 能
【指簡 任第十 職
等(或相當簡任第
十職等)以上公務
員、集團人數三人
35 件。
26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當 簡 任 第
十職等)以
上公務員、
集 團 人 數
三人以上、
不 法 所 得
金 額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以上】,
以 維 護 國
家廉能。
率。
政署、
調
查
局)
以上、不法所得金
額新臺 幣一千 萬
元以上】偵字案件
數,自行設定目標
案件數(同一案件
不得重複提報),
並每季 檢討達 成
率。
(七) 貫 徹 行 政
肅 貪 及 追
究 行 政 責
任,以健全
機關風紀。
每 年 提 報 行
政 肅 貪 及 行
政 責 任 辦 理
件數。
各
機
關、法
務
部
(廉政
署)
每年提 報行政 肅
貪及行 政責任 辦
理件數。
提 報 行 政 肅
貪 及 行 政 責
任 辦 理 件 數
600 件。
(八) 完 善 公 私
部 門 匿 名
檢舉管道,
提 供 多 元
檢舉管道,
允 許 檢 舉
人 以 匿 名
方 式 提 出
檢舉,並對
具 名 檢 舉
人 身 分 予
以 嚴 格 保
密,以保護
檢舉人,並
協 助 企 業
1.法務部(廉
政署、調查
局)對民眾
具 名 或 匿
名 方 式 提
出檢舉,均
嚴 予 保 密
其身分,不
發 生 檢 舉
人 身 份 外
洩情事。
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上 市
( 櫃 ) 公 司
法務部
(廉政
署、調
查局)
、
金融監
督管理
委
員
會、各
機關
1.召開內部會議,
研 議 於 上 市
(櫃)公 司內控
規範中,要求上
市(櫃)公司需
建 立 內 部 檢 舉
制度。
2.定期 統計政 風
機 構 受 理 檢 舉
件 數 及 保 密 宣
導執行成效。
1.召開 1 場
內 部 會
議 , 研 議
於 上 市
(櫃)公司
內 控 規 範
中 , 要 求
上市(櫃)
公 司 需 建
立 內 部 檢
舉制度。
2. 每 年 受 理
檢
舉
2,100 件;
保 密 宣 導
27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建 立 勇 於
揭 弊 之 企
業文化。
內 控 規 範
中,要求上
市(櫃)公
司 須 建 立
內 部 檢 舉
制度。
3. 每 年 統 計
政 風 機 構
受 理 檢 舉
件 數 及 保
密 宣 導 執
行成效。
1 萬 7,000
件。
(九) 鼓勵檢舉,
加 強 對 證
人 及 關 係
人 之 保 密
與保護,循
線 調 查 偵
辦 企 業 貪
瀆(侵占、
詐欺、背信
等)案件,
並 加 強 國
際 跨 境 合
作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助工作。
每 年 提 報 彙
整執行績效。
法務部
(調查
局)
發掘企 業貪瀆 線
索件數 及調查 偵
辦件數。
發 掘 企 業 貪
瀆 線 索 103
件,偵辦移送
53 件。
(十) 建 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與 廉 政 署
業 務 交 流
1.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與
廉 政 署 召
主辦機
關:法
務
部
(調查
定期召 開業務 交
流聯繫會議。
於 下 次 應 提
交 APG 後續
追 蹤 報 告
(112 年 10
28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聯繫機制,
強 化 洗 錢
防 制 金 融
情 資 分 享
及 意 見 交
換,並藉由
「 防 制 洗
錢 打 擊 資
恐 及 資 武
擴 資 訊 交
流平臺」,
開 放 國 內
洗 錢 防 制
及 打 擊 資
恐 權 責 機
關 上 傳 預
警 資 訊 及
重要案例、
犯 罪 手 法
等 風 險 資
訊,提供國
內 公 私 部
門參考,提
升 打 擊 犯
罪量能。
開 常 態 聯
繫會議,每
二 年 至 少
一次。
2.法務部(調
查局)持續
向 參 與 本
平 臺 之 公
私 部 門 機
關(構)宣
導 平 臺 功
能 並 鼓 勵
其 刊 登 資
訊。
局)
協辦機
關:法
務
部
(廉政
署)
月)前,完成
業 務 交 流 聯
繫會議 1 次。
(十一) 參 考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第 十
五條、第
十 七 條
進 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議。
法務部
(檢察
司)
召開貪 污治罪 條
例修法 研商會 議
並定期 提報修 法
研議進度。
召 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 商 會 議 1
次 並 每 年 提
報 修 法 研 議
進度。
29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規定,研
議 修 正
「 貪 污
治 罪 條
例」,將
賄賂、侵
占、竊取
或 挪 用
財 物 等
犯 罪 予
以 明 確
定 義 或
區分,召
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 商 會
議,就相
關 議 題
廣 納 各
界意見,
研 議 修
正方向。
(十二) 研 議 強
化 跨 國
行 賄 執
法 之 策
進作為,
就「貪污
治 罪 條
例」第十
針 對 我 國 現
行「行賄外國
公職人員罪」
之 法 制 面 及
實 務 面 進 行
檢 討 並 提 出
策進作為。
法務部
(檢察
司)
定期提 報檢討 及
策進作 為之辦 理
進度。
每 年 提 報 檢
討 及 策 進 作
為 之 辦 理 進
度。
30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一 條 第
三 項 是
否與「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第十
六 條 完
全 相 符
進 行 檢
討,並就
實 務 上
無 以 本
條 起 訴
定 罪 進
行 原 因
分析。
(十三) 將 私 部
門 賄 賂
視 為 單
一 犯 罪
行為,並
予 以 定
罪,研議
「刑法」
增 訂 商
業 賄 賂
罪,召開
修 法 研
商會議,
廣 納 學
者 、 專
進 行 刑 法 增
訂 商 業 賄 賂
罪修法研議。
主辦機
關:法
務
部
(檢察
司)
協辦機
關:司
法院
召開刑 法增訂 商
業賄賂 罪修法 研
商會議 並定期 提
報修法研議進度。
召 開 刑 法 增
訂 商 業 賄 賂
罪 修 法 研 商
會議 1 次並
每 年 提 報 修
法研議進度。
31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家、機關
及 商 業
公 會 代
表 等 各
界意見,
審 慎 研
議 修 法
方向。
(十四) 建 構 清
楚 而 全
面 的 架
構 以 規
範 貪 腐
案 件 中
法 人 的
刑事、民
事 或 行
政責任,
短 期 盤
點 現 行
附 屬 刑
法 有 關
法 人 刑
事 責 任
之規定,
擬具「法
人 罰 金
刑
增
(修)訂
必 要 性
檢視表」
1.法務部(檢
察司)完成
我 國 法 人
刑 事 犯 罪
法 法 制 之
整 體 性 立
法 策 略 評
估。
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經 濟
部、衛生福
利部、行政
院 環 境 保
護署、勞動
部 盤 點 檢
視 相 關 主
管 法 規 有
無增(修)
法 人 罰 金
刑 規 定 之
必要。
主辦機
關:法
務
部
(檢察
司)
、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經
濟
部、衛
生福利
部、行
政院環
境保護
署、勞
動部
協辦機
關:行
政院公
共工程
委員會
1. 召開貪污治罪
條例修法研商
會議並定期提
報修法研議進
度。
2. 盤點檢視相關
主管法規有無
增(修)法人罰
金刑規定之必
要。
1. 召 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 商
會議 1 次
並 每 年 提
報 修 法 研
議進度。
2. 盤 點 檢 視
相 關 主 管
法 規 有 無
增(修)法
人 罰 金 刑
規 定 之 必
要。
32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供 各 部
會參考,
針 對 主
管 法 律
有 無 增
(修)法
人 罰 金
刑 規 定
之 必 要
性 進 行
自 我 檢
視,並修
正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十
一條,增
訂 法 人
行 賄 罪
之 刑 事
處罰;長
期 針 對
我 國 訂
立 法 人
刑 事 專
法(章)
妥 適 性
進 行 深
入研究。
(十五) 推動「刑
法」妨害
司 法 公
推動「刑法」
妨 害 司 法 公
正 罪 章 立 法
法務部
(檢察
司)
定期提 報修法 研
議及草 案審查 進
度。
每 年 提 報 修
法 研 議 及 草
案審查進度。
33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正 罪 章
立法,參
酌 外 國
立法例,
增 訂 第
十 章 之
一 為 妨
害 司 法
公 正 罪
章,其中
增 訂 刑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條 之
三 修 正
草 案 規
定,處罰
恐嚇、騷
擾 或 行
賄 證 人
及 鑑 定
人 之 行
為。
通過。
(十六) 推動「刑
事 案 件
妥 適 量
刑法」草
案立法,
未 來 設
立「刑事
案 件 量
1. 司 法 院 儘
速通過「刑
事 案 件 妥
適量刑法」
草案立法,
訂 定 相 關
量刑準則,
並 持 續 辦
司
法
院、法
務
部
(檢察
司)
1.持續推動「刑事
案 件 妥 適 量 刑
法 」 草 案 之 立
法。
2.持續 規劃辦 理
量刑相關課程。
3.召開 貪污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 商
1. 每 年 提 報
推動「刑事
案 件 妥 適
量刑法」草
案 之 立 法
進度。
2. 持 續 規 劃
辦 理 量 刑
34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刑 準 則
委
員
會」,並
由 委 員
會 訂 定
「 刑 事
案 件 量
刑
準
則」,委
請 法 官
學 院 辦
理 量 刑
相 關 課
程,強化
司 法 人
員 量 刑
意識,提
升 量 刑
專 業 知
能,並召
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 商 會
議,就小
額 貪 污
議 題 廣
納 各 界
意見,研
議 修 正
方向。
理 量 刑 課
程。
2.法務部(檢
察司)進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議。
會 議 並 定 期 提
報 修 法 研 議 進
度。
相 關 課 程
1 場次。
3. 召 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 商
會議 1 次
並 每 年 提
報 修 法 研
議進度。
35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十七) 強 化 與
在 臺 跨
國 企 業
聯繫,建
立 合 作
夥 伴 關
係,並透
過 駐 在
國 執 法
機 關 提
供 線 索
予我方,
機 先 發
掘 國 際
貪 污 犯
罪行為,
或 由 國
內 提 供
線 索 予
駐 外 法
務 秘 書
( 在 境
外 無 司
法 偵 查
權)協助
發 掘 國
際 貪 污
犯 罪 情
資。
法務部(調查
局)若接獲具
管 轄 權 或 國
際 合 作 之 境
外 或 跨 國 貪
瀆犯罪情資,
將 積 極 調 查
偵處。
主辦機
關:法
務
部
(調查
局)
協辦機
關: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若接獲 具管轄 權
或國際 合作之 境
外或跨 國貪瀆 犯
罪情資,將積極調
查偵處。
每年辦理,視
有 無 接 獲 相
關情資而定。
(十八) 研 議 修
正 刑 事
法務部(檢察
司)完成我國
法務部
(檢察
定期提 報檢視 及
評估進度。
每 年 提 報 檢
視 及 評 估 進
36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中 貪 腐
被 害 人
之定義,
針 對 貪
瀆 犯 罪
保 護 法
益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及 各
界意見,
完 成 我
國 貪 瀆
犯 罪 保
護 法 益
妥 適 性
之 檢 視
及評估。
貪 瀆 犯 罪 保
護 法 益 妥 適
性 之 檢 視 及
評估。
司)
、司
法院
度。
(十九) 推動「臥
底 偵 查
法」
、
「科
技 偵 查
法 」 立
法,針對
臥 底 偵
查 法 實
務 操 作
問 題 持
續 蒐 集
各 界 意
1. 研 議 符 合
臺 灣 國 情
之 特 殊 偵
查手段,並
予 以 法 制
化。
2. 完 成 科 技
偵 查 法 立
法工作。
法務部
(檢察
司)
1.定期提報「臥底
偵查法」研議進
度。
2.定期提報「科技
偵查法」立法進
程。
1. 每 年 提 報
「 臥 底 偵
查法」研議
進度。
2. 舉 辦 科 技
偵 查 法 制
相 關 研 討
會 1 次,並
每 年 提 報
「 科 技 偵
查法」立法
進程。
37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見 及 參
考 外 國
立法例,
通 盤 研
議,並針
對 科 技
偵 查 法
新 版 本
之 修 正
草 案 召
開 研 商
會議,蒐
集 執 法
機關、學
界 及 相
關 外 界
建議,並
完 成 新
修 正 草
案 之 重
新預告。
(二十) 強 化 國
內 對 於
重 要 政
治 性 職
務 之 人
(PEPs)
審查,蒐
集 各 界
對於「重
要 政 治
法務部(檢察
司)完成優化
國內 PEPs 審
查 程 序 之 相
關策進作為。
主辦機
關:法
務
部
(檢察
司)
協辦機
關: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召開「重要政治性
職務之 人與其 家
庭成員 及有密 切
關係之 人範圍 認
定標準」之修法諮
詢會議。
召開「重要政
治 性 職 務 之
人 與 其 家 庭
成 員 及 有 密
切 關 係 之 人
範 圍 認 定 標
準」之修法諮
詢會議 1 次。
38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性 職 務
之 人 與
其 家 庭
成 員 及
有 密 切
關 係 之
人 範 圍
認 定 標
準」之法
制 面 修
正建議,
以 及 執
行 面 之
策 進 建
議,研議
相 關 策
進作為。
九、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與 資
產 追
繳 ,
建 構
國 家
間 互
惠 機
制。
(一) 推 動 外 國
與 我 國 簽
署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協
定,以利成
功 請 求 追
繳 資 產 及
處 分 的 技
術援助,並
透 過 參 與
相 關 國 際
會議,積極
與 各 國 司
法 人 員 溝
法務部(國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與其他國
家 洽 簽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條
約/協議(定)
或備忘錄,提
議 增 加 資 產
追 繳 相 關 規
定。
主辦機
關:法
務
部
(國際
及兩岸
法
律
司)
協辦機
關:外
交部
1.每年 提報法 務
部與其他國家
進行司法互助
件數。
2.洽簽 刑事司 法
互 助 條 約 ( 協
定)案之件數。
3. 派員參與反貪
腐相關國際組
織會議,與他
國執法人員建
立聯繫管道及
交流意見,以
促進相關刑事
1. 每 年 提 報
法 務 部 與
其 他 國 家
進 行 司 法
互助件數。
2. 洽 簽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 協
定)案之件
數。
3. 派 員 參 與
反 貪 腐 相
關 國 際 組
39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通,建立合
作 聯 繫 管
道,以促進
相 關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案 件 更 有
效率進行。
司法互助案件
更 有 效 率 進
行。
織 會 議 2
次。
(二) 加 速 我 國
「引渡法」
修法進程,
修 正 完 成
及公布「引
渡法」修正
草案,並致
力 與 各 國
洽 簽 引 渡
條 約 或 協
定,或於個
案 洽 簽 引
渡備忘錄。
1.法務部(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
「引渡法」
修法通過,
每 年 提 報
修法進度。
2.法務部(國
際 及 兩 岸
法律司)每
年 提 報 引
渡 執 行 情
形。
主辦機
關:法
務
部
(國際
及兩岸
法
律
司)。
協辦機
關:外
交部
1.每年 提報引 渡
法修法進度,並
爭 取 列 為 本 部
重要法案清單。
2.與其 他國家 洽
談簽署引渡 條
約、協定或 備
忘錄件數。
3.每年 提報引 渡
案件數。
1. 每 年 提 報
引 渡 法 修
法進度,並
爭 取 列 為
本 部 重 要
法案清單。
2.依「跨國移
交 受 刑 人
法」,持續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之 跨
國 移 交 受
刑 人 互 惠
機制,秉持
人 道 精 神
及原則,賡
續 積 極 辦
理 跨 國 受
刑 人 接 收
及 遣 送 作
業。
(三) 積 極 參 與
國 家 或 區
域、多邊組
1.法務部(國
際 及 兩 岸
法律司、檢
主辦機
關:法
務
部
參加國 際廉政 會
議及論壇之次數。
1. 每 年 統 計
參 加 國 際
廉 政 會 議
40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織 或 非 政
府 組 織 活
動 及 相 關
廉政論壇,
如 亞 洲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APEC)之
反 貪 污 及
透 明 化 專
家 工 作 小
組、APEC 反
貪 腐 有 關
單 位 和 執
法 機 構 網
絡 ( ACT-
NET)會議、
亞 太 地 區
追 討 不 法
所 得 機 構
網
絡
(
ARIN-
AP)、國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年 會
及 研 討 會
及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年
會 暨 國 際
反 貪 腐 研
討 會 之 反
察司、廉政
署 、 調 查
局)參與反
貪 腐 相 關
國 際 會 議
或 交 流 活
動。
2.法務部(檢
察司、廉政
署)定期於
APEC 反貪
腐 暨 透 明
化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報
告 我 國 執
行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進度。
3.法務部(國
際 及 兩 岸
法律司)參
與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工
作 諮 商 會
議,就雙方
關 注 議 題
或 個 案 進
行 意 見 交
換與協商。
我 方 亦 可
就 案 件 去
( 國 際
及兩岸
法
律
司、檢
察司、
廉
政
署、調
查局)
協辦機
關:外
交部
及 論 壇 次
數 ( 參 與
APEC 反貪
腐 暨 透 明
化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1
次、與相關
國 家 進 行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工 作
諮 商 會 議
1 次、參與
ARIN-AP
年 會
1
次)。
2. 安 排 拜 訪
外 國 反 貪
腐 專 責 機
關,建立業
務 聯 繫 合
作 機 制 1
案。
41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貪 腐 倡 議
會 議 等 及
其 他 相 關
會議,尋求
與 各 國 建
立 合 作 機
會。
識別化後,
與 他 國 分
享 資 產 沒
收 的 相 關
經驗。
4.法務部(國
際 及 兩 岸
法律司、調
查局)每年
派 員 參 與
ARIN-AP
年會,適時
分 享 反 貪
腐、洗錢及
資 產 沒 收
等 實 際 案
例。
5.法務部(廉
政署)安排
拜 訪 外 國
反 貪 腐 專
責機關,建
立 業 務 聯
繫 合 作 機
制。
(四) 積 極 追 查
貪 瀆 犯 罪
財產,強力
執 行 扣 押
貪 瀆 案 件
不法所得,
每 年 提 報 扣
押 貪 瀆 案 件
偵 辦 件 數 及
查 扣 不 法 所
得金額。
法務部
(檢察
司)
1. 每年統計我國
國內貪瀆案件
犯罪所得之沒
收 件 數 及 金
額。
1. 每 年 我 國
國 內 偵 查
貪 瀆 類 型
犯 罪 之 查
扣 犯 罪 所
得 之 總 金
42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逐 案 迅 速
查 扣 貪 瀆
犯之財產,
並 尋 求 跨
國 司 法 互
助,循線追
蹤 境 外 洗
錢所得,積
極 請 求 跨
國 查 扣 貪
瀆 犯 罪 資
產。
2. 每年統計與其
他國家請求執
行資產追繳情
形。
額達 1 億
6 千萬元。
2. 每 年 統 計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請
求 執 行 資
產 追 繳 成
果。
(五) 建 立 全 面
性 之 國 內
管 理 及 監
督制度,以
利 遏 制 並
監 測 各 種
形 式 之 洗
錢 或 跨 境
轉移,並進
行 跨 國 合
作 或 交 換
訊息。
每年提報「洗
錢防制法」、
「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出
入 國 境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申
報 及 通 報 辦
法」
、
「銀行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作業規範」
等執行情形。
主辦機
關:行
政院洗
錢防制
辦
公
室、法
務
部
(調查
局、檢
察司)
協辦機
關:財
政
部
( 關 務
署)、中
央
銀
行、外
交部、
金融監
每年統 計我國 各
項防制洗錢成果、
與其他國家、國際
防制洗 錢組織 合
作計畫 或交換 訊
息情形。
行 政 院 洗 錢
防制辦公室:
將 持 續 推 動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更 新 之 剩
餘 風 險 評 估
及 國 家 行 動
計畫之彙整、
更新、發布,
另 考 量 推 動
我國 APG 後
續 追 蹤 報 告
升 等 事 宜 並
規劃 112 年
後 續 追 蹤 報
告的提交,另
強 化 資 訊 交
流 平 臺 的 功
能及效益,並
43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督管理
委員會
持 續 翻 譯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文 獻 及
缺 失 改 善 會
議推動,俾利
國 內 各 機 關
(構)接軌國
際。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1. 提 報 國 際
參 與 情
形 , 每 年
辦 理 與 其
他 國 家 、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合 作 計 畫
或 參 與 相
關 國 際 會
議 至 少 7
次。
2. 提 報 跨 國
情 資 交 換
統 計 , 每
年 與 其 他
國 家 對 等
機 關 交 換
訊 息 至 少
300 件。
44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3. 提 報 金 融
情 資 受 理
及 分 送 統
計 , 每 年
至 少 分 送
金 融 情 資
至 少 600
件。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1. 維 持 洗 錢
犯 罪 之 高
起 訴 率 ,
並 定 期 追
蹤狀況。
2. 持 續 就 洗
錢 防 制 法
修 正 草
案 , 召 開
修 法 研 商
會 議 並 彙
整 各 界 意
見 , 賡 續
推 動 立 法
作業。
(六) 為 有 效 打
擊貪腐,持
續依「通訊
保 障 及 監
察法」暨相
關 規 定 執
定 期 統 計 執
行情形。
法務部
(檢察
司、調
查局、
廉
政
署)
定期統 計執行 情
形。
定 期 統 計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之 核 駁
率,112 年績
效 目 標 值 為
75%。
45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行、辦理通
訊監察,並
配 合 各 級
院 檢 機 關
查 核 通 訊
監 察 執 行
情形。
(七) 強 化 追 緝
外 逃 重 大
犯罪歸案,
以 維 司 法
威信。
每 年 統 計 執
行情形。
法務部
(國際
及兩岸
法
律
司、調
查局)
、
內政部
(警政
署、移
民署)
每年統 計提報 執
行情形。
緝 返 外 逃 罪
犯 60 人。
(八) 策 略 性 提
升 我 國 對
外 提 供 技
術 援 助 的
機 會 與 能
力,規劃辦
理 國 際 反
貪 腐 訓 練
及交流,並
選 送 人 才
參 與 各 國
或 區 域 性
反 貪 腐 工
1.法務部(廉
政署)加強
拓 展 與 他
國(含開發
中國家)合
作 國 際 研
討 及 訓 練
交流等。
2.法務部(調
查局)定期
舉 辦 或 派
員 參 與 國
際研討會、
論 壇 及 訓
主辦機
關:法
務
部
(廉政
署、調
查局、
檢
察
司)
、行
政院洗
錢防制
辦公室
協辦機
關:外
交部、
1.辦理 全球合 作
暨 訓 練 架 構
(GCTF) 多 元 利
害 關 係 人 跨 域
合 作 反 貪 腐 國
際研習營,並持
續 尋 求 及 邀 請
與 他 國 交 流 洗
錢 及 查 緝 貪 瀆
經 驗 之 交 流 機
會,考量以開發
中國家為優先,
分 享 我 國 反 貪
腐、洗錢與資產
1.辦理 2023
全 球 合 作
暨 訓 練 架
構 (GCTF)
多 元 利 害
關 係 人 跨
域 合 作 反
貪 腐 國 際
研習營。
2.2023
年
10、11 月
間 舉 辦 第
6 屆「臺灣
亞西論壇-
46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作 培 訓 課
程。
練課程,提
升 打 擊 貪
腐能力。
3. 行 政 院 洗
錢 防 制 辦
公 室 持 續
支 持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FATF/APG
評 鑑 員 訓
練。於已獲
選 任 之
APG 評 鑑
員 持 續 給
予支持,充
分 履 行 評
鑑 員 出 國
開會義務,
增 加 我 國
在 洗 錢 防
制 國 際 場
域 能 見 度
與話語權。
4. 行 政 院 洗
錢 防 制 辦
公 室 持 續
支 持 我 國
爭 取 擔 任
APG 北 亞
區代表,強
經
濟
部、內
政
部
(警政
署刑事
警
察
局)
沒 收 之 技 巧 與
經驗。
2.於國 內舉辦 實
體 或 線 上 國 際
會 議 及 訓 練 班
程,邀請各國駐
臺 官 員 及 外 國
執 法 機 關 官 員
來臺參加,推升
國 際 合 作 與 訓
練之工作能量。
3.持續 支持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FATF/APG 評鑑
員訓練。
4.持續 支持我 國
爭 取 擔 任 APG
北亞區代表
5.持續 派員駐 艾
格 蒙 聯 盟 秘 書
處 擔 任 法 務 秘
書。
區 域 安 全
與 跨 境 犯
罪 國 際 研
討
會
(TWAF) 」
( 採 實 體
或 線 上 進
行,屆時視
疫 情 及 各
國 開 放 程
度而定)
。
3.舉辦「東南
亞 跨 國 犯
罪研習班」
1
場 次
(2020 至
2022 年因
疫 情 停
辦),使東
南 亞 及 亞
太 地 區 執
法 官 員 充
分 瞭 解 本
局 職 掌 及
案 件 偵 查
方式,提供
彼 此 經 驗
交 流 及 分
享 的 溝 通
平台。
4. 派 員 參 加
47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化 我 國 在
國 際 組 織
的 發 言 權
與主導權。
5.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持 續
派 員 駐 艾
格 蒙 聯 盟
秘 書 處 擔
任 法 務 秘
書,深化我
國 在 國 際
組 織 的 影
響力,爭取
在 臺 辦 理
訓 練 及 重
要會議。
6. 行 政 院 洗
錢 防 制 辦
公 室 積 極
培 訓 出 國
開 會 人 才
能力,包含
彙 整 重 點
資料、尋找
發 言 亮 點
及 返 國 後
交 流 分 享
與 經 驗 傳
承。
APG 2023
年 3 月在
日 本 舉 辦
之 評 鑑 員
訓練。
5.支持汶萊、
諾 魯 等 我
國 派 員 擔
任 評 鑑 員
之 APG 相
互 評 鑑 程
序。
6. 爭 取 延 任
APG 北 亞
區 代 表 一
年,任期至
2024 年 7
月止。
48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九) 評 估 我 國
建 立 全 球
反 貪 腐 大
使職務,讓
臺 灣 與 國
際 夥 伴 間
的 關 係 更
加密切,提
升 反 貪 腐
策略。
法務部(廉政
署 ) 盤 點 資
源、規劃實質
內 容 並 研 議
遴選辦法,擇
相 關 領 域 具
代 表 性 人 士
選 任 反 貪 腐
大使為啟,逐
步擴大對象,
並 適 時 爭 取
赴 國 外 參 與
會議之經費。
主辦機
關:法
務
部
(廉政
署)
協辦機
關:法
務
部
(檢察
司)
、外
交部
就擔任 反貪腐 大
使之資 格及資 源
進行盤點,經規劃
實質業務內容後,
研議反 貪腐大 使
遴選辦法草案。
就 擔 任 反 貪
腐 大 使 之 資
格 及 資 源 進
行盤點,經規
劃 實 質 業 務
內容後,研議
反 貪 腐 大 使
遴 選 辦 法 草
案。
49
伍、經費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 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修正。
二、 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三、 本方案辦理機關為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
,得由政風單位擔任聯繫窗口,
並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關部分配合執行。
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配合推動執
行。
五、 本方案績效考核作業方式及分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法務部訂之,各辦理機
關依限提報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推動成效送法務部,由法務部併同檢討績效指
標達成情形,綜整方案年度整體執行成果陳報行政院。
柒、獎懲
各級機關對執行本方案著有績效人員,從優獎勵;執行不力或績效不彰者,依情節
檢討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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