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核定本)含績效指標及112年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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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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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核定本) 

(含績效衡量指標及 112 年績效目標值) 

壹、依據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

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規定。 

貳、目標 

一、不願貪:型塑誠信反貪意識,健全國家廉政體制。 

二、不必貪:完善員工福利待遇,激勵提升服務品質。 

三、不能貪:強化公私部門治理,促進決策程序透明。 

四、不敢貪:打擊公私部門貪腐,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參、具體策略 

為實現「廉能政府、透明臺灣」

,奠定廉政堅實基礎,提升國家競爭力,國家

廉政建設以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要求為主軸,展現各級首長清廉執政之決

心,厚植民眾對公部門之清廉信賴,同時引領私部門誠信經營,共同實踐本

行動方案,具體策略如下: 

一、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落實風險控管作為。 

二、促進公開透明,防止利益衝突。 

三、持續指標研究,掌握民意脈動與國際趨勢。 

四、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建立政府典範。 

五、鼓勵社會參與,促進透明與貪腐零容忍的共識。 

六、推動校園誠信,深化學子品格教育。 

七、強化企業誠信,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 

八、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 

九、推動國際合作與資產追繳,建構國家間互惠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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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具體作為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一、 強 化

機 關

廉 政

經 營

責 任

度 ,

落 實

風 險

控 管

為。 

(一) 建 構 整 體

有 系 統 性

的 政 府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及

管理方法,

滾 動 式 檢

討修正,針

對 重 要 國

家 政 策 採

取 適 當 廉

政 風 險 管

理對策,並

藉 由 推 動

有 效 的 激

勵措施,樹

立典範,鼓

勵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重

視 內 部 廉

政 治 理 及

政 府 廉 潔

形象。 

1. 各 機 關 每

年 就 機 關

整 體 業 務

狀況,定期

辦 理 廉 政

風險評估,

全 面 整 體

性 檢 視 更

新、滾動修

正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人

員及事件,

並 簽 報 機

關首長,落

實 預 警 機

制 及 廉 政

風險管理。 

2.法務部(廉

政署)定期

辦理「透明

晶質獎」評

獎,以獎項

評 核 構 面

引 導 並 鼓

勵 各 機 構

建 構 系 統

性 方 法 進

行 廉 政 風

險評估,並

進 行 成 果

績效目

標 1 至

5 主辦

機關:

關、法

(廉政

署) 

績效目

標 6 協

關:經

濟部、

部、行

政院農

業委員

會、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衛生福

利部、

部、國

家通訊

傳播委

員會、

中央銀

1.各機 關每年 檢

視更新、滾動修

正 機 關 廉 政 風

險人員及事件。 

2.法務 部廉政 署

每年辦理「透明

晶質獎」評獎,

進 行 成 果 發 表

與觀摩。 

3.機關 首長親 自

主 持 廉 政 會 報

或相關會議,列

管 評 估 廉 政 舉

措之有效性。 

4.機關 對於已 發

生 之 貪 瀆 違 失

案 件 採 取 有 效

的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5.每年 對機關 廉

政 風 險 防 制 成

效檢討獎懲,落

實課責機制。 

6.協辦 機關提 報

針 對 企 業 補 助

及 核 發 許 可 證

業 務 衍 生 之 可

能 貪 腐 問 題 採

取 有 效 之 廉 政

1. 全 國 各 機

關 每 年 檢

視更新、滾

動 修 正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人 員 及

事 件 合 計

達 300 案。 

2.完成「第 1

屆 透 明 晶

質獎」評獎

及 成 果 發

表。 

3. 全 年 機 關

首 長 親 自

主 持 廉 政

會 報 比 率

達 80%,完

成 廉 政 會

報 決 議 追

蹤 管 考 事

項 75%。 

4. 各 機 關 提

出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並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達

70%。 

5. 全 年 完 成

涉 嫌 貪 瀆

background image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發 表 與 觀

摩。 

3. 機 關 首 長

親 自 主 持

廉 政 會 報

或 相 關 會

議 並 評 估

廉政風險。 

4. 機 關 對 於

已 發 生 之

貪 瀆 違 失

案 件 採 取

有 效 的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5. 對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防

制 成 效 檢

討獎懲,落

實 課 責 機

制。 

6. 協 辦 機 關

針 對 企 業

補 助 及 核

發 許 可 證

業 務 衍 生

之 可 能 貪

腐 問 題 採

取 有 效 的

廉 政 風 險

管理機制。 

行、內

(含警

政署刑

事警察

局)

、行

政院公

共工程

會、財

政部、

教育部 

風 險 管 理 作 為

及措施成果。 

 

起 訴 案 件

檢 討 因 應

70%。 

6. 各 機 關 提

出 廉 政 風

險 防 制 案

例。 

7. 針 對 企 業

補 助 及 核

發 許 可 證

業 務 衍 生

之 可 能 貪

腐 問 題 提

出 廉 政 風

險 管 理 措

施成果。 

background image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二) 結 合 各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結

果,針對貪

腐 高 風 險

業 務 實 施

稽 核 清 查

及 追 蹤 管

考,並研提

興 利 防 弊

作法,簽報

機 關 首 長

列管執行。 

每 年 提 報 針

對 廉 政 高 風

險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清 查 工

作 件 數 及 成

效。 

關、法

(廉政

署) 

法務部 廉政署 督

導主管 機關政 風

機構針 對具有 貪

瀆風險 業務辦 理

專案稽 核或已 發

生貪瀆 弊端案 件

採取具 體清查 件

數及成效。 

1. 完 成 專 案

稽 核 95

案 , 產 出

修 改 法

令 、 節 省

公 帑 、 提

列 防 弊 興

利 建 議 等

效益。 

2. 完 成 專 案

清 查 45

案 , 產 出

發 掘 不 法

線 索 、 行

政 違 失 、

提 列 防 弊

興 利 建 議

等效益。 

(三)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及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查核,促

使 機 關 確

實 依 法 辦

理 採 購 或

施工案件,

建構公平、

公 開 之 採

購環境,並

確 保 公 共

每 年 提 報 稽

核 及 查 核 案

件數與成果。 

關、行

政院公

共工程

委員會 

每年提 報稽核 及

查核案 件數及 成

果。 

1.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件 數

369 件。 

2.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12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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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工 程 施 工

品質。 

(四) 妥 善 規 劃

及 爭 取 拓

展 廉 政 工

作 必 要 的

資源,提升

廉 政 人 員

專 業 領 域

知能,鼓勵

廉 政 人 員

參 與 業 務

相 關 研 習

進 修 及 證

照考試,充

實 政 風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在 職 訓

練,使廉政

工 作 的 推

展 愈 漸 精

進。 

法務部(廉政

署)推動組訓

工作,充實學

養知能。 

主辦機

關:法

(廉政

署) 

協辦機

關:行

政院人

事行政

總處、

行政院

主計總

處、法

(人事

處) 

1. 每年辦理在職

訓練課程。 

2. 每年統計廉政

人員取得業務

相關專業證照

情形。 

1.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辦 理

12 場次在

職 訓 練 課

程。 

2. 每 年 統 計

廉 政 人 員

取 得 業 務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情

形。 

二、 促 進

公 開

明 ,

防 止

利 益

突。 

(一) 加 強 宣 導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及

「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並執

行 案 件 審

每 年 提 報 舉

辦 宣 導 說 明

會 場 次 及 審

議件數。 

關、法

(廉政

署)

、監

察院 

1. 辦理「公職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及「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宣導說

明會場次。 

2. 每年審議違反

「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及

1. 宣 導 700

場。 

2. 案 件 審 核

500 件。 

3. 財 產 申 報

授 權 比 例

90%。 

background image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核調查。 

「公職人員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案件總件

數。 

(二) 推動「政治

獻金法」修

法作業,政

治 獻 金 會

計 報 告 書

全 面 上 網

公開,對於

違 反 政 治

獻 金 法 相

關規定者,

依 法 辦 理

查 核 並 處

罰,強化政

治 獻 金 監

督 及 公 開

機制,促進

政 治 環 境

之公平、公

正。 

1. 內 政 部 完

成「政治獻

金法」修法

強 制 揭 露

關 係 人 交

易資訊。 

2. 監 察 院 友

善「政治獻

金 會 計 報

告 書 公 開

查閱平臺」

介面,俾利

提 供 民 眾

順利瀏覽、

查 詢 及 下

載。 

3. 每 年 完 成

政 治 獻 金

專 戶 開 立

及 處 罰 統

計情形。 

部、監

察院 

1.依行 政院審 查

期程,辦理「政

治獻金法」修正

草案研修作業。 

2.針對 擬參選 人

及 政 黨 政 治 獻

金收支情形,全

部公開於「政治

獻 金 會 計 報 告

書 公 開 查 閱 平

臺」。 

3.每年 完成政 治

獻 金 專 戶 開 立

及 處 罰 統 計 情

形。 

1. 依 行 政 院

審查期程,

辦理「政治

獻金法」修

正 草 案 研

修作業。 

2. 針 對 111

年 度 擬 參

選 人 及 政

黨 政 治 獻

金 收 支 情

形,依法將

於 112 年

11

月 底

前,全部公

開於「政治

獻 金 會 計

報 告 書 公

開 查 閱 平

臺」

。 

3. 完 成 統 計

各 種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各 擬 參 選

人 專 戶 設

置 情 形 及

處罰情形。 

background image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三) 落 實 遊 說

登記制度,

推 廣 與 精

進 遊 說 線

上 登 記 系

統,辦理遊

說 法 宣 導

活 動 及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1. 每 年 完 成

遊 說 宣 導

活 動 及 教

育 訓 練 工

作、檢討遊

說制度、辦

理 遊 說 登

記 案 件 統

計。 

2. 各 機 關 定

期 提 報 遊

說 案 件 登

記 情 形 送

內 政 部 彙

整。 

部、監

察院 

每年完 成遊說 法

宣導、訓練及登記

統計情形。 

112 年 完 成

遊 說 法 宣 導

及訓練 8 場

次。 

(四) 研 議 政 府

採 購 揭 露

投 標 廠 商

實 質 受 益

人 之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會於「投

標 廠 商 聲

明書」增訂

投 標 廠 商

揭 露 實 質

受 益 人 之

聲明事項。 

2.法務部(檢

察司)明定

實 質 受 益

人定義,蒐

集 國 內 外

有 關 實 質

受 益 人 相

主辦機

關:行

政院公

共工程

委員會 

協辦機

關:法

(檢察

司、廉

政署)

行政院

洗錢防

制辦公

室 

於「投標廠商聲明

書」增訂投標廠商

揭露實 質受益 人

之聲明事項。 

蒐集「實質受

益人」現有規

定,邀集法務

部、廉政署、

經濟部、金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洗 錢 防 制

辦 公 室 召 開

會議 1 次。 

background image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關資料,邀

集實務、學

界 及 各 相

關 機 關 交

換意見。 

3.法務部(廉

政署)提供

主 辦 機 關

關 係 人 身

分 揭 露 制

度 設 計 之

方向;提供

主 辦 機 關

明 定 投 標

廠 商 揭 露

實 質 受 益

人 方 式 及

時 點 之 參

考。 

4. 行 政 院 洗

錢 防 制 辦

公 室 配 合

權 責 機 關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法 修

法事宜,並

就 涉 及 實

質 受 益 人

之 FATF 建

議 以 及 指

引 提 出 說

background image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明,俾利權

責 機 關 制

定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之

辨 識 實 質

受 益 人 完

整規範。 

(五) 研 議 實 施

實 質 受 益

人 的 集 中

登記制,逐

步導入「實

際 控 制 公

司 的 自 然

人」概念,

強 化 現 行

實 質 受 益

人 相 關 規

範 及 辨 識

措施。 

1. 經 濟 部 持

續 督 促 公

司向「公司

負 責 人 及

主 要 股 東

資 訊 申 報

平臺」申報

資料,並提

供 金 融 機

構 (FI) 與

指 定 之 非

金 融 機 構

或 人 員

(DNFBP) 查

詢 及 異 常

回 饋 等 機

制,可確保

相 關 資 訊

正確性;另

輔 以 未 來

持 續 之 查

核作業,更

能 確 保 申

報 資 料 之

部、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行政院

洗錢防

制辦公

室、法

(檢察

司) 

1.每年 提報全 國

公司申報比率,

並 針 對 申 報 異

常 公 司 進 行 查

核。 

2.蒐集 國內外 有

關 實 質 受 益 人

之資料,定期提

報研析進度。 

1. 全 國 公 司

申 報 比 率

達 85%以

上。 

2. 蒐 集 國 內

外 有 關 實

質 受 益 人

之資料,每

年 提 報 研

析進度。 

background image

10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正確性、及

時 性 與 完

整性。 

2.法務部(檢

察司)明定

「 實 質 受

益人」之定

義,並研議

如 何 放 寬

實 質 受 益

人定義,使

實 質 受 益

人 之 範 圍

可 擴 及 例

如 專 業 中

介機構、被

招 募 或 被

脅 迫 代 為

最 終 實 質

受 益 人 為

行 為 之 情

形。 

3. 行 政 院 洗

錢 防 制 辦

公 室 持 續

與 各 業 別

權 責 機 關

研 議 如 何

放 寬 實 質

受 益 人 定

義,使實質

background image

11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受 益 人 之

範 圍 可 擴

及 例 如 專

業 中 介 機

構、被招募

或 被 脅 迫

代 為 最 終

實 質 受 益

人 為 行 為

之情形。 

(六) 研 議 創 立

獨 立 機 構

處 理 有 關

「 政 府 資

訊公開法」

投 訴 和 遵

循 事 項 之

可行性。 

1.法務部(法

律事務司)

蒐 集 政 資

申 請 案 件

行 政 救 濟

之 相 關 資

料。 

2.法務部(法

律事務司)

彙 整 相 關

機 關 就 本

項 建 議 之

可 行 性 意

見。 

主辦機

關:法

(法律

司) 

協辦機

關:司

法院、

院、行

政院人

事行政

總處、

行政院

主計總

處、數

位發展

部 

1.函請 司法院 提

供 相 關 行 政 訴

訟統計資料。 

2.召開研商會議,

彙 整 相 關 機 關

之意見。 

1. 函 請 司 法

院 提 供 相

關 行 政 訴

訟 統 計 資

料。 

2. 召 開 研 商

會議 1 次,

彙 整 相 關

機 關 之 意

見。 

background image

12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三、 持 續

指 標

究 ,

掌 握

民 意

脈 動

與 國

際 趨

勢。 

(一) 建 置 公 共

政 策 網 路

參與平臺,

提 供 全 民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常 設

管道,透過

國民提議、

政策諮詢、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等 服

務方式,以

引 導 民 眾

主 動 提 出

公 共 政 策

議題,或針

對 政 策 方

案 、 計 畫

等,主動徵

詢 民 眾 意

見,策進施

政 透 明 治

理。 

每年提報「公

共 政 策 網 路

參與平臺」瀏

覽人次。 

國家發

展委員

會 

每年提報「公共政

策網路參與平臺」

瀏覽人次。   

「 公 共 政 策

網 路 參 與 平

臺 」 瀏 覽 達

550 萬人次。 

(二) 辦 理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趨勢研究,

瞭 解 國 際

社 會 及 各

項 國 際 指

標 可 能 評

鑑 人 對 我

1.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每 年

針 對 國 際

評 比 弱 勢

項 目 , 規

劃 廉 政 相

關作為。 

2. 因 應 國 際

法務部

(廉政

署)

、國

防部 

1.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每 年 提 報 清 廉

印 象 指 數

(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我國弱

勢 項 目 策 進 作

為。 

法 務 部 廉 政

署:每年提報

弱 勢 項 目 分

析 及 策 進 作

為。 

國防部:維持

「B」級國家,

爭取成為「A」

background image

13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國 清 廉 程

度的評價。 

透 明 組 織

每 兩 年 實

施 全 球 國

防 評 鑑 作

業 , 國 防

部 每 年 推

動 「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 整

備工作。 

2. 「 政 府 國 防 廉

潔指數」評鑑結

果及整備情形。 

級國家(軍事

貪 腐 風 險 極

低國家),依

據 評 鑑 成 績

全 面 檢 討 策

進,持續擘劃

國 防 廉 政 政

策。 

(三) 執 行 廉 政

民 意 調 查

研究,藉由

民 眾 對 於

政 府 廉 政

的 主 觀 感

受,長期觀

察 及 研 究

廉政趨勢,

得 悉 我 國

近 年 來 貪

污 情 形 變

化的認知,

並 進 一 步

研 擬 對 策

方案,激發

民 間 社 會

的 反 貪 腐

能量,提升

政 府 的 廉

政透明度。 

每 年 辦 理 廉

政 民 意 調 查

研究一次,並

公布結果。 

法務部

(廉政

署) 

完成廉 政民意 調

查研究,並公布調

查結果 及因應 作

為。 

完成 1 項廉

政民意調查,

適 時 公 布 調

查 結 果 與 因

應作為。 

background image

14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四、 落 實

公 務

員 行

為 規

範 ,

建 立

政 府

範。 

(一) 加 強 請 託

關說、受贈

財物、飲宴

應 酬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及請託

關 說 案 件

抽查,以正

確 引 導 是

類 案 件 循

法 定 程 序

辦理,並定

期 公 開 相

關資訊。 

每 季 公 布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

情 形 及 請 託

關 說 案 件 抽

查情形,並加

強 廉 政 倫 理

規範宣導。 

關、法

(廉政

署) 

每季公 布各機 關

公務員 廉政倫 理

事件登 錄及請 託

關說案 件抽查 情

形,並加強廉政倫

理規範宣導。 

各 機 關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 1

萬 5,000 件。 

(二) 就「公務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及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

中,有關請

託 關 說 定

義分歧、法

規 適 用 疑

義 等 進 行

檢討,並研

將 請 託 關 說

定義整併,避

免 造 成 規 範

衝突,並刪除

部 分 不 合 時

宜規定,使公

務 倫 理 法 制

更臻完善。 

法務部

(廉政

署) 

每年提 報修法 進

度。 

配合刑法(餽

贈罪)研修進

度,將「公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範」修正草

案 陳 報 行 政

院核定。 

background image

15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提 修 正 草

案。 

(三) 針 對 各 類

業 務 分 析

貪 瀆 成 因

及 內 部 控

制弱點,檢

視 作 業 流

程及法規,

研 編 倫 理

指 南 或 防

貪指引,導

引 同 仁 認

同 倫 理 價

值 及 建 立

典範。 

針 對 機 關 特

性 研 編 防 貪

指引或手冊。 

主辦機

關:法

(廉政

署)。 

協辦機

關:各

機關 

針對機 關特性 研

編防貪 指引或 手

冊件數。 

研 編 防 貪 指

引或手冊 50

件。 

五、 鼓 勵

社 會

與 ,

促 進

透 明

與 貪

腐 零

容 忍

的 共

識。 

(一) 推 動 全 民

教育,提高

公 眾 對 貪

腐的存在、

根源、嚴重

性 及 其 所

構 成 威 脅

的認識。 

1. 每 年 辦 理

反 貪 宣 導

系 列 活

動 , 促 進

民 眾 參

與。 

2. 每 年 製 作

各 式 宣 導

教 材 進 行

宣導。 

關、法

(廉政

署) 

1. 每年辦理反貪

宣導系列活動

場次。 

2. 每年製作宣導

教材件數。 

1. 辦 理 反 貪

宣 導 活 動

200 場次。 

2. 製 作 廉 政

宣 導 教 材

3 件。 

(二) 針 對 民 眾

權 益 相 關

事項,採行

透明措施,

提 高 審 駁

每 年 各 機 關

推 動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透 明

之 措 施 或 相

關行政規則。 

關、法

(廉政

署) 

每年各 機關推 動

行政作 業流程 透

明之措 施或相 關

行政規則。 

完成至少 25

項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透 明 之

措 施 或 相 關

行 政 規 則 之

background image

16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過 程 之 透

明度,促進

民 眾 監 督

之可及性。 

增修。 

六、 推 動

校 園

信 ,

深 化

學 子

品 格

育。 

(一) 鼓 勵 各 大

專 院 校 開

設 法 治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 將 誠

信、品德及

反 貪 腐 等

廉 政 題 材

納 入 課 程

教學參據。 

每 年 提 報 執

行情形。 

教育部  大專院 校開設 法

治相關 議題之 課

程數。 

因應少子化,

開 課 系 所 及

院 校 逐 年 遞

減,故導致開

課數、修課人

數減少,將維

持 大 專 院 校

開 設 法 治 相

關 議 題 課 程

數 達 4,600

門。 

(二) 依據「加強

學 校 法 治

教育計畫」

及「教育部

品 德 教 育

促 進 方

案」,落實

校 園 法 治

教育,鼓勵

發 展 具 有

特 色 之 品

德 校 園 文

化。 

每 年 提 報 執

行情形。 

教育部  落實補 助審核 機

制,督導各級學校

辦理法 治教育 與

品德教育。 

督 導 受 補 助

之 各 級 學 校

推 動 法 治 教

育 及 品 德 教

育執行情形,

計 300 所。 

(三) 於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課

綱 中 納 入

每 年 提 報 執

行情形。 

教育部

( 國 民

及學前

高級中 等學校 開

設法治 教育學 校

數。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技術型、綜合

background image

17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 公 民 與

社會」必修

科目,辦理

提 升 教 師

人 權 法 治

及 品 德 教

育 知 能 研

習,蒐集相

關 教 案 持

續 配 合 年

度 研 發 計

畫 辦 理 相

關 法 治 教

育,補助各

直轄市、縣

(市)政府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人 權

法 治 教 育

相關研習。 

署)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普 通 班

開 設 人 權 法

治 及 品 德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之 校 數 達

390 所以上。 

七、 強 化

企 業

信 ,

凝 聚

私 部

門 反

貪 腐

識。 

(一) 為 辦 理 公

司 評 鑑 機

制,成立公

司 治 理 中

心,下設諮

詢委員會,

進 行 上 市

(櫃)公司

治理評鑑,

並 透 過 對

整 體 市 場

每 年 提 報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的評鑑結果。 

金融監

督管理

委員會 

每年提 報上市 上

櫃公司 的評鑑 結

果。 

完 成 對 所 有

上市(櫃)公

司的評鑑,並

公 布 評 鑑 結

果。 

background image

18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公 司 治 理

之 比 較 結

果,協助投

資 人 及 企

業 瞭 解 各

上市(櫃)

公 司 治 理

成效。 

(二) 為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強化資

訊揭露,督

請 上 市

( 櫃 ) 公 司

編 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告書,強

化 企 業 對

環境、社會

與 經 濟 議

題的重視,

加 強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溝通,藉此

輔 助 企 業

強 化 其 內

部控制、倫

理 規 範 及

供 應 鏈 的

管理機制。 

每 年 提 報 編

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的家數。 

金融監

督管理

委員會 

每年提 報編製 企

業社會 責任報 告

書的家數。 

督 請 上 市

(櫃)公司編

製 永 續 報 告

書 570 家。 

background image

19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三) 結 合 市 場

機制,促進

股 東 行 動

主義,鼓勵

機 構 投 資

人 積 極 參

與 公 司 事

務、協助公

司 瞭 解 股

東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意見,並透

過 指 數 之

編製,藉由

市 場 影 響

力 促 使 公

司 重 視 公

司 治 理 及

企 業 社 會

責任。 

編 製 永 續 性

概念指數,或

研 訂 守 則 導

引 機 構 投 資

人 參 與 公 司

事務,並持續

檢 視 實 施 情

形。 

金融監

督管理

委員會 

編製永 續性概 念

指數,或研訂守則

導引機 構投資 人

參與公司事務,並

持續檢 視實施 情

形。 

機 構 投 資 人

簽署「機構投

資 人 盡 職 治

理守則」之家

數 維 持 150

家以上,以運

用市場機制,

持 續 提 升 我

國 公 司 治 理

品質。 

(四) 藉 由 督 導

證 交 所 及

櫃 買 中 心

執 行 上 市

(櫃)公司

各 季 財 務

報 告 實 質

審 閱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查核,以

加 強 對 上

每 年 提 報 執

行情形。 

金融監

督管理

委員會 

每年提 報執行 情

形。 

完 成 上 市

(櫃)公司財

務 報 告 實 質

審閱 420 家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查 核

190 家。 

background image

20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市(櫃)公

司財務、業

務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監理,並

就 可 能 涉

及 之 財 務

報 告 不 實

或 非 常 規

交 易 等 移

送 司 法 檢

調機關。 

(五) 邀 集 公 股

投 資 事 業

召 開 業 務

研討會,就

其 經 管 之

公 股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情 形 提 出

專案報告,

並 建 立 公

股董事、監

察人、經理

人 等 監 督

事 業 課 責

機制。 

各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機 關 邀

集 定 期 召 開

會議。 

國軍退

除役官

兵輔導

會、經

濟部、

部、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各公股 股權管 理

機關邀 集定期 召

開會議。 

邀 集 公 股 投

資 事 業 召 開

業 務 研 討 會

議 11 次(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3 次、經濟

部 1 次、交通

部 6 次、金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會 1 次)

。 

(六) 各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機

關 邀 請 公

股 投 資 事

每 年 統 計 官

派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 參 加

廉 政 會 報 與

國軍退

除役官

兵輔導

每年統 計官派 董

事長或 總經理 參

加廉政 會報與 提

邀 集 公 股 投

資 事 業 及 國

營 事 業 之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background image

21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業 及 國 營

事 業 之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 等 參

與 廉 政 會

報,並提報

所 任 企 業

經 營 違 常

情 事 及 處

理建議。 

提 報 執 行 情

形之次數。 

會、經

濟部、

部、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報執行 情形之 次

數。 

理 參 加 廉 政

會 報 與 提 報

執 行 情 形 4

次。 

(七) 推 動 優 質

企業(AEO)

認 證 及 管

理機制。 

每 年 提 報 執

行情形。 

財政部

(關務

署) 

每年提 報執行 情

形。 

完成認證 85

家 安 全 認 證

優質企業。 

(八) 強 化 政 府

機 關 與 企

業 實 質 互

動,使企業

瞭 解 提 升

誠 信 經 營

和 反 貪 腐

意識、聲譽

及 作 法 的

重要性,並

促 成 企 業

與 政 府 機

關 合 作 發

展 反 貪 腐

價值。 

1.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推 動 實

收 資 本 額

未 滿 二 十

億 元 之 上

市 櫃 公 司

完 成 設 置

公 司 治 理

主管。 

2.經濟部、法

務部(廉政

署)辦理企

業 誠 信 論

壇、宣導講

習 及 商 會

交流會議。 

金融監

督管理

會、經

濟部、

法務部

(調查

局、廉

政署) 

1.實收 資本額 未

滿 20 億元之上

市 櫃 公 司 完 成

設 置 公 司 治 理

主管。 

2.每年 辦理企 業

誠信論壇、宣導

講 習 及 商 會 交

流會議。 

3.更新 及推廣 落

實《中小企業誠

信經營手冊》。 

4.每年 度至私 部

門 辦 理 企 業 肅

貪宣導。 

1. 實 收 資 本

額未滿 20

億 元 之 上

市 櫃 公 司

1,250

家 , 應 於

2023 年完

成 設 置 公

司 治 理 主

管。 

2. 辦 理 企 業

誠 信 相 關

宣 導 150

件,辦理倡

議 企 業 誠

信 論 壇 及

企 業 座 談

background image

22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3. 經 濟 部 推

動 中 小 企

業 誠 信 經

營,更新及

推 廣 落 實

《 中 小 企

業 誠 信 經

營手冊》,

手 冊 教 材

以 電 子 書

方式呈現,

結 合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論壇,並利

用 各 縣 市

商 業 會 中

小 商 業 服

務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行

政 研 習 會

及 中 小 企

業 經 營 法

規 推 廣 講

座等場合,

辦 理 企 業

誠信宣導。 

4.法務部(調

查局)加強

辦 理 企 業

肅貪宣導。 

等 相 關 活

動 18 場次

(經濟部 3

場次、法務

部 廉 政 署

15 場次)。 

3.2023 年底

完 成 更 新

及 推 廣 落

實《中小企

業 誠 信 經

營手冊》

。 

4. 每 年 度 至

私 部 門 辦

理 企 業 肅

貪宣導 85

場以上。 

background image

23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八、 增 修

肅 貪

令 ,

強 化

肅 貪

量 ,

落 實

揭 弊

者 保

護。 

(一) 研 議 制 定

「 揭 弊 者

保護法」草

案,將「揭

弊 者 保 護

法」草案列

為 優 先 審

議法案,積

極 鼓 勵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1. 積 極 蒐 集

各界建議,

研 擬 妥 適

條文,陳報

行 政 院 審

查。 

2. 配 合 法 制

審查作業,

持 續 更 新

「 揭 弊 者

保護專區」

網站內容。 

3. 完 成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草案立法。 

法務部

(廉政

署) 

1.每年提報「揭弊

者保護法」立法

時程。 

2.列為 法務部 優

先 審 議 法 案 清

單。 

1.「揭弊者保

護法」草案

提 送 立 法

院審議。 

2. 列 為 法 務

部 優 先 審

議 法 案 清

單。 

(二) 定 期 召 開

審查會,審

核 貪 瀆 案

件 檢 舉 獎

金申請案。 

定期召開「法

務 部 貪 污 瀆

職 案 件 檢 舉

獎金審查會」

會議,並統計

申請、核發件

數 及 發 給 獎

金之金額。 

法務部  審查貪 瀆案件 檢

舉獎金申請案件。 

15 案。 

(三) 掌 握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狀況,並研

析 偵 辦 貪

瀆 案 件 之

定罪率。 

辦 理 貪 瀆 起

訴 案 件 分 析

統計。 

法務部  辦理貪 瀆起訴 案

件分析統計。 

每 月 賡 續 辦

理 貪 瀆 起 訴

案 件 分 析 統

計,並彙整各

貪 瀆 案 件 起

訴基本資料,

及 全 年 度 貪

瀆 案 件 之 定

background image

24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罪 率 增 減 情

形。 

(四) 各 地 方 檢

察 署 加 強

「 肅 貪 執

行小組」運

作,由各該

檢 察 署 檢

察 長 指 定

主 任 檢 察

官 或 檢 察

官、檢察事

務官、書記

官 各 若 干

人、各該署

政 風 室 主

任、法務部

廉 政 署 各

地 區 調 查

組 組 長 及

其 指 定 人

員、法務部

調 查 局 各

地 調 查 處

處長、調查

站 主 任 或

機 動 工 作

站 主 任 及

其 指 定 人

員組成之,

以 檢 察 長

每 季 召 開 會

議一次。 

法務部

(臺灣

高等檢

察署、

各地方

署、廉

政署、

調

局) 

各地方 檢察署 每

季召開 1 次會議,

每次會 議至少 檢

討偵辦 中或已 偵

結之 肅貪 案 件 1

件。 

每 年 召 開 會

議 合 計 80

次,檢討肅貪

案 件 合 計

250 件。 

background image

25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為召集人,

主 任 檢 察

官 或 檢 察

官 一 人 為

執行秘書,

定 期 召 開

會議,負責

依 法 偵 辦

肅貪案件。

必要時,應

密 集 召 集

會議,隨時

檢討,儘速

偵結。 

(五) 各 地 方 檢

察 署 查 察

貪瀆不法,

依法偵辦。 

每 年 提 報 起

訴 貪 瀆 案 件

數。 

法務部

(臺灣

高等檢

察署、

各地方

署、廉

政署、

調

局) 

全國 21 個地方檢

察署全 年合計 提

報貪瀆 案件偵 結

起訴 100 件(同一

案件不 得重複 提

報),並每年檢討

貪瀆案件,提出具

體改進建議。 

120 件。 

(六) 優 先 查 察

符 合 重 大

危 害 政 府

廉 能 之 目

標案件【指

簡 任 第 十

職等(或相

由 各 地 方 檢

察 署 提 報 全

年 度 符 合 重

大 危 害 政 府

廉 能 之 目 標

案件數,並每

季 檢 討 達 成

法務部

(臺灣

高等檢

察署、

各地方

署、廉

全國 21 個地方檢

察署根 據當季 符

合重大 危害廉 能

【指簡 任第十 職

等(或相當簡任第

十職等)以上公務

員、集團人數三人

35 件。 

background image

26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當 簡 任 第

十職等)以

上公務員、

集 團 人 數

三人以上、

不 法 所 得

金 額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以上】,

以 維 護 國

家廉能。 

率。 

政署、

調

局) 

以上、不法所得金

額新臺 幣一千 萬

元以上】偵字案件

數,自行設定目標

案件數(同一案件

不得重複提報),

並每季 檢討達 成

率。 

(七) 貫 徹 行 政

肅 貪 及 追

究 行 政 責

任,以健全

機關風紀。 

每 年 提 報 行

政 肅 貪 及 行

政 責 任 辦 理

件數。 

關、法

(廉政

署) 

每年提 報行政 肅

貪及行 政責任 辦

理件數。 

提 報 行 政 肅

貪 及 行 政 責

任 辦 理 件 數

600 件。 

(八) 完 善 公 私

部 門 匿 名

檢舉管道,

提 供 多 元

檢舉管道,

允 許 檢 舉

人 以 匿 名

方 式 提 出

檢舉,並對

具 名 檢 舉

人 身 分 予

以 嚴 格 保

密,以保護

檢舉人,並

協 助 企 業

1.法務部(廉

政署、調查

局)對民眾

具 名 或 匿

名 方 式 提

出檢舉,均

嚴 予 保 密

其身分,不

發 生 檢 舉

人 身 份 外

洩情事。 

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上 市

( 櫃 ) 公 司

法務部

(廉政

署、調

查局)

金融監

督管理

會、各

機關 

1.召開內部會議,

研 議 於 上 市

(櫃)公 司內控

規範中,要求上

市(櫃)公司需

建 立 內 部 檢 舉

制度。 

2.定期 統計政 風

機 構 受 理 檢 舉

件 數 及 保 密 宣

導執行成效。 

 

1.召開 1 場

內 部 會

議 , 研 議

於 上 市

(櫃)公司

內 控 規 範

中 , 要 求

上市(櫃)

公 司 需 建

立 內 部 檢

舉制度。 

2. 每 年 受 理

2,100 件;

保 密 宣 導

background image

27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建 立 勇 於

揭 弊 之 企

業文化。 

內 控 規 範

中,要求上

市(櫃)公

司 須 建 立

內 部 檢 舉

制度。 

3. 每 年 統 計

政 風 機 構

受 理 檢 舉

件 數 及 保

密 宣 導 執

行成效。 

1 萬 7,000

件。 

(九) 鼓勵檢舉,

加 強 對 證

人 及 關 係

人 之 保 密

與保護,循

線 調 查 偵

辦 企 業 貪

瀆(侵占、

詐欺、背信

等)案件,

並 加 強 國

際 跨 境 合

作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助工作。 

每 年 提 報 彙

整執行績效。 

法務部

(調查

局) 

發掘企 業貪瀆 線

索件數 及調查 偵

辦件數。 

發 掘 企 業 貪

瀆 線 索 103

件,偵辦移送

53 件。 

(十) 建 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與 廉 政 署

業 務 交 流

1.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與

廉 政 署 召

主辦機

關:法

(調查

定期召 開業務 交

流聯繫會議。 

於 下 次 應 提

交 APG 後續

追 蹤 報 告

(112 年 10

background image

28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聯繫機制,

強 化 洗 錢

防 制 金 融

情 資 分 享

及 意 見 交

換,並藉由

「 防 制 洗

錢 打 擊 資

恐 及 資 武

擴 資 訊 交

流平臺」,

開 放 國 內

洗 錢 防 制

及 打 擊 資

恐 權 責 機

關 上 傳 預

警 資 訊 及

重要案例、

犯 罪 手 法

等 風 險 資

訊,提供國

內 公 私 部

門參考,提

升 打 擊 犯

罪量能。 

開 常 態 聯

繫會議,每

二 年 至 少

一次。 

2.法務部(調

查局)持續

向 參 與 本

平 臺 之 公

私 部 門 機

關(構)宣

導 平 臺 功

能 並 鼓 勵

其 刊 登 資

訊。 

局) 

協辦機

關:法

(廉政

署) 

月)前,完成

業 務 交 流 聯

繫會議 1 次。 

(十一) 參 考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第 十

五條、第

十 七 條

進 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議。 

法務部

(檢察

司) 

召開貪 污治罪 條

例修法 研商會 議

並定期 提報修 法

研議進度。 

召 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 商 會 議 1

次 並 每 年 提

報 修 法 研 議

進度。 

background image

29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規定,研

議 修 正

「 貪 污

治 罪 條

例」,將

賄賂、侵

占、竊取

或 挪 用

財 物 等

犯 罪 予

以 明 確

定 義 或

區分,召

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 商 會

議,就相

關 議 題

廣 納 各

界意見,

研 議 修

正方向。 

(十二) 研 議 強

化 跨 國

行 賄 執

法 之 策

進作為,

就「貪污

治 罪 條

例」第十

針 對 我 國 現

行「行賄外國

公職人員罪」

之 法 制 面 及

實 務 面 進 行

檢 討 並 提 出

策進作為。 

法務部

(檢察

司) 

定期提 報檢討 及

策進作 為之辦 理

進度。 

每 年 提 報 檢

討 及 策 進 作

為 之 辦 理 進

度。 

background image

30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一 條 第

三 項 是

否與「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第十

六 條 完

全 相 符

進 行 檢

討,並就

實 務 上

無 以 本

條 起 訴

定 罪 進

行 原 因

分析。 

(十三) 將 私 部

門 賄 賂

視 為 單

一 犯 罪

行為,並

予 以 定

罪,研議

「刑法」

增 訂 商

業 賄 賂

罪,召開

修 法 研

商會議,

廣 納 學

者 、 專

進 行 刑 法 增

訂 商 業 賄 賂

罪修法研議。 

主辦機

關:法

(檢察

司) 

協辦機

關:司

法院 

召開刑 法增訂 商

業賄賂 罪修法 研

商會議 並定期 提

報修法研議進度。 

召 開 刑 法 增

訂 商 業 賄 賂

罪 修 法 研 商

會議 1 次並

每 年 提 報 修

法研議進度。 

background image

31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家、機關

及 商 業

公 會 代

表 等 各

界意見,

審 慎 研

議 修 法

方向。 

(十四) 建 構 清

楚 而 全

面 的 架

構 以 規

範 貪 腐

案 件 中

法 人 的

刑事、民

事 或 行

政責任,

短 期 盤

點 現 行

附 屬 刑

法 有 關

法 人 刑

事 責 任

之規定,

擬具「法

人 罰 金

(修)訂

必 要 性

檢視表」

1.法務部(檢

察司)完成

我 國 法 人

刑 事 犯 罪

法 法 制 之

整 體 性 立

法 策 略 評

估。 

2.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經 濟

部、衛生福

利部、行政

院 環 境 保

護署、勞動

部 盤 點 檢

視 相 關 主

管 法 規 有

無增(修)

法 人 罰 金

刑 規 定 之

必要。 

主辦機

關:法

(檢察

司)

、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部、衛

生福利

部、行

政院環

境保護

署、勞

動部 

協辦機

關:行

政院公

共工程

委員會 

1. 召開貪污治罪

條例修法研商

會議並定期提

報修法研議進

度。 

2. 盤點檢視相關

主管法規有無

增(修)法人罰

金刑規定之必

要。 

1. 召 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 商

會議 1 次

並 每 年 提

報 修 法 研

議進度。 

2. 盤 點 檢 視

相 關 主 管

法 規 有 無

增(修)法

人 罰 金 刑

規 定 之 必

要。 

background image

32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供 各 部

會參考,

針 對 主

管 法 律

有 無 增

(修)法

人 罰 金

刑 規 定

之 必 要

性 進 行

自 我 檢

視,並修

正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十

一條,增

訂 法 人

行 賄 罪

之 刑 事

處罰;長

期 針 對

我 國 訂

立 法 人

刑 事 專

法(章)

妥 適 性

進 行 深

入研究。 

(十五) 推動「刑

法」妨害

司 法 公

推動「刑法」

妨 害 司 法 公

正 罪 章 立 法

法務部

(檢察

司) 

定期提 報修法 研

議及草 案審查 進

度。 

每 年 提 報 修

法 研 議 及 草

案審查進度。 

background image

33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正 罪 章

立法,參

酌 外 國

立法例,

增 訂 第

十 章 之

一 為 妨

害 司 法

公 正 罪

章,其中

增 訂 刑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條 之

三 修 正

草 案 規

定,處罰

恐嚇、騷

擾 或 行

賄 證 人

及 鑑 定

人 之 行

為。 

通過。 

(十六) 推動「刑

事 案 件

妥 適 量

刑法」草

案立法,

未 來 設

立「刑事

案 件 量

1. 司 法 院 儘

速通過「刑

事 案 件 妥

適量刑法」

草案立法,

訂 定 相 關

量刑準則,

並 持 續 辦

院、法

(檢察

司) 

1.持續推動「刑事

案 件 妥 適 量 刑

法 」 草 案 之 立

法。 

2.持續 規劃辦 理

量刑相關課程。 

3.召開 貪污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 商

1. 每 年 提 報

推動「刑事

案 件 妥 適

量刑法」草

案 之 立 法

進度。 

2. 持 續 規 劃

辦 理 量 刑

background image

34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刑 準 則

會」,並

由 委 員

會 訂 定

「 刑 事

案 件 量

則」,委

請 法 官

學 院 辦

理 量 刑

相 關 課

程,強化

司 法 人

員 量 刑

意識,提

升 量 刑

專 業 知

能,並召

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 商 會

議,就小

額 貪 污

議 題 廣

納 各 界

意見,研

議 修 正

方向。 

理 量 刑 課

程。 

2.法務部(檢

察司)進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議。 

會 議 並 定 期 提

報 修 法 研 議 進

度。 

相 關 課 程

1 場次。 

3. 召 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修 法 研 商

會議 1 次

並 每 年 提

報 修 法 研

議進度。 

background image

35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十七) 強 化 與

在 臺 跨

國 企 業

聯繫,建

立 合 作

夥 伴 關

係,並透

過 駐 在

國 執 法

機 關 提

供 線 索

予我方,

機 先 發

掘 國 際

貪 污 犯

罪行為,

或 由 國

內 提 供

線 索 予

駐 外 法

務 秘 書

( 在 境

外 無 司

法 偵 查

權)協助

發 掘 國

際 貪 污

犯 罪 情

資。 

法務部(調查

局)若接獲具

管 轄 權 或 國

際 合 作 之 境

外 或 跨 國 貪

瀆犯罪情資,

將 積 極 調 查

偵處。 

主辦機

關:法

(調查

局) 

協辦機

關: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若接獲 具管轄 權

或國際 合作之 境

外或跨 國貪瀆 犯

罪情資,將積極調

查偵處。 

每年辦理,視

有 無 接 獲 相

關情資而定。 

(十八) 研 議 修

正 刑 事

法務部(檢察

司)完成我國

法務部

(檢察

定期提 報檢視 及

評估進度。 

每 年 提 報 檢

視 及 評 估 進

background image

36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中 貪 腐

被 害 人

之定義,

針 對 貪

瀆 犯 罪

保 護 法

益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及 各

界意見,

完 成 我

國 貪 瀆

犯 罪 保

護 法 益

妥 適 性

之 檢 視

及評估。 

貪 瀆 犯 罪 保

護 法 益 妥 適

性 之 檢 視 及

評估。 

司)

、司

法院 

度。 

(十九) 推動「臥

底 偵 查

法」

「科

技 偵 查

法 」 立

法,針對

臥 底 偵

查 法 實

務 操 作

問 題 持

續 蒐 集

各 界 意

1. 研 議 符 合

臺 灣 國 情

之 特 殊 偵

查手段,並

予 以 法 制

化。 

2. 完 成 科 技

偵 查 法 立

法工作。 

法務部

(檢察

司) 

1.定期提報「臥底

偵查法」研議進

度。 

2.定期提報「科技

偵查法」立法進

程。 

1. 每 年 提 報

「 臥 底 偵

查法」研議

進度。 

2. 舉 辦 科 技

偵 查 法 制

相 關 研 討

會 1 次,並

每 年 提 報

「 科 技 偵

查法」立法

進程。 

background image

37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見 及 參

考 外 國

立法例,

通 盤 研

議,並針

對 科 技

偵 查 法

新 版 本

之 修 正

草 案 召

開 研 商

會議,蒐

集 執 法

機關、學

界 及 相

關 外 界

建議,並

完 成 新

修 正 草

案 之 重

新預告。 

(二十) 強 化 國

內 對 於

重 要 政

治 性 職

務 之 人

(PEPs)

審查,蒐

集 各 界

對於「重

要 政 治

法務部(檢察

司)完成優化

國內 PEPs 審

查 程 序 之 相

關策進作為。 

主辦機

關:法

(檢察

司) 

協辦機

關:金

融監督

管理委

員會 

召開「重要政治性

職務之 人與其 家

庭成員 及有密 切

關係之 人範圍 認

定標準」之修法諮

詢會議。 

召開「重要政

治 性 職 務 之

人 與 其 家 庭

成 員 及 有 密

切 關 係 之 人

範 圍 認 定 標

準」之修法諮

詢會議 1 次。 

background image

38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性 職 務

之 人 與

其 家 庭

成 員 及

有 密 切

關 係 之

人 範 圍

認 定 標

準」之法

制 面 修

正建議,

以 及 執

行 面 之

策 進 建

議,研議

相 關 策

進作為。 

九、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與 資

產 追

繳 ,

建 構

國 家

間 互

惠 機

制。 

(一) 推 動 外 國

與 我 國 簽

署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協

定,以利成

功 請 求 追

繳 資 產 及

處 分 的 技

術援助,並

透 過 參 與

相 關 國 際

會議,積極

與 各 國 司

法 人 員 溝

法務部(國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與其他國

家 洽 簽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條

約/協議(定)

或備忘錄,提

議 增 加 資 產

追 繳 相 關 規

定。 

主辦機

關:法

(國際

及兩岸

司) 

協辦機

關:外

交部 

1.每年 提報法 務

部與其他國家

進行司法互助

件數。 

2.洽簽 刑事司 法

互 助 條 約 ( 協

定)案之件數。 

3. 派員參與反貪

腐相關國際組

織會議,與他

國執法人員建

立聯繫管道及

交流意見,以

促進相關刑事

1. 每 年 提 報

法 務 部 與

其 他 國 家

進 行 司 法

互助件數。 

2. 洽 簽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 協

定)案之件

數。 

3. 派 員 參 與

反 貪 腐 相

關 國 際 組

background image

39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通,建立合

作 聯 繫 管

道,以促進

相 關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案 件 更 有

效率進行。 

司法互助案件

更 有 效 率 進

行。 

織 會 議 2

次。 

(二) 加 速 我 國

「引渡法」

修法進程,

修 正 完 成

及公布「引

渡法」修正

草案,並致

力 與 各 國

洽 簽 引 渡

條 約 或 協

定,或於個

案 洽 簽 引

渡備忘錄。 

1.法務部(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

「引渡法」

修法通過,

每 年 提 報

修法進度。 

2.法務部(國

際 及 兩 岸

法律司)每

年 提 報 引

渡 執 行 情

形。 

主辦機

關:法

(國際

及兩岸

司)。 

協辦機

關:外

交部 

1.每年 提報引 渡

法修法進度,並

爭 取 列 為 本 部

重要法案清單。 

2.與其 他國家 洽

談簽署引渡 條

約、協定或 備

忘錄件數。 

3.每年 提報引 渡

案件數。 

1. 每 年 提 報

引 渡 法 修

法進度,並

爭 取 列 為

本 部 重 要

法案清單。 

2.依「跨國移

交 受 刑 人

法」,持續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之 跨

國 移 交 受

刑 人 互 惠

機制,秉持

人 道 精 神

及原則,賡

續 積 極 辦

理 跨 國 受

刑 人 接 收

及 遣 送 作

業。 

(三) 積 極 參 與

國 家 或 區

域、多邊組

1.法務部(國

際 及 兩 岸

法律司、檢

主辦機

關:法

參加國 際廉政 會

議及論壇之次數。 

1. 每 年 統 計

參 加 國 際

廉 政 會 議

background image

40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織 或 非 政

府 組 織 活

動 及 相 關

廉政論壇,

如 亞 洲 太

平 洋 經 濟

(APEC)之

反 貪 污 及

透 明 化 專

家 工 作 小

組、APEC 反

貪 腐 有 關

單 位 和 執

法 機 構 網

絡 ( ACT-

NET)會議、

亞 太 地 區

追 討 不 法

所 得 機 構

ARIN-

AP)、國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年 會

及 研 討 會

及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年

會 暨 國 際

反 貪 腐 研

討 會 之 反

察司、廉政

署 、 調 查

局)參與反

貪 腐 相 關

國 際 會 議

或 交 流 活

動。 

2.法務部(檢

察司、廉政

署)定期於

APEC 反貪

腐 暨 透 明

化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報

告 我 國 執

行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進度。 

3.法務部(國

際 及 兩 岸

法律司)參

與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工

作 諮 商 會

議,就雙方

關 注 議 題

或 個 案 進

行 意 見 交

換與協商。

我 方 亦 可

就 案 件 去

( 國 際

及兩岸

司、檢

察司、

署、調

查局) 

協辦機

關:外

交部 

及 論 壇 次

數 ( 參 與

APEC 反貪

腐 暨 透 明

化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1

次、與相關

國 家 進 行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工 作

諮 商 會 議

1 次、參與

ARIN-AP

年 會

1

次)。 

2. 安 排 拜 訪

外 國 反 貪

腐 專 責 機

關,建立業

務 聯 繫 合

作 機 制 1

案。 

background image

41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貪 腐 倡 議

會 議 等 及

其 他 相 關

會議,尋求

與 各 國 建

立 合 作 機

會。 

識別化後,

與 他 國 分

享 資 產 沒

收 的 相 關

經驗。 

4.法務部(國

際 及 兩 岸

法律司、調

查局)每年

派 員 參 與

ARIN-AP

年會,適時

分 享 反 貪

腐、洗錢及

資 產 沒 收

等 實 際 案

例。 

5.法務部(廉

政署)安排

拜 訪 外 國

反 貪 腐 專

責機關,建

立 業 務 聯

繫 合 作 機

制。 

(四) 積 極 追 查

貪 瀆 犯 罪

財產,強力

執 行 扣 押

貪 瀆 案 件

不法所得,

每 年 提 報 扣

押 貪 瀆 案 件

偵 辦 件 數 及

查 扣 不 法 所

得金額。 

法務部

(檢察

司) 

1. 每年統計我國

國內貪瀆案件

犯罪所得之沒

收 件 數 及 金

額。 

1. 每 年 我 國

國 內 偵 查

貪 瀆 類 型

犯 罪 之 查

扣 犯 罪 所

得 之 總 金

background image

42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逐 案 迅 速

查 扣 貪 瀆

犯之財產,

並 尋 求 跨

國 司 法 互

助,循線追

蹤 境 外 洗

錢所得,積

極 請 求 跨

國 查 扣 貪

瀆 犯 罪 資

產。 

2. 每年統計與其

他國家請求執

行資產追繳情

形。 

額達 1 億

6 千萬元。 

2. 每 年 統 計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請

求 執 行 資

產 追 繳 成

果。 

(五) 建 立 全 面

性 之 國 內

管 理 及 監

督制度,以

利 遏 制 並

監 測 各 種

形 式 之 洗

錢 或 跨 境

轉移,並進

行 跨 國 合

作 或 交 換

訊息。 

每年提報「洗

錢防制法」、

「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出

入 國 境 攜 帶

外 幣 現 鈔 或

有 價 證 券 申

報 及 通 報 辦

法」

「銀行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作業規範」

等執行情形。 

主辦機

關:行

政院洗

錢防制

室、法

(調查

局、檢

察司) 

協辦機

關:財

( 關 務

署)、中

行、外

交部、

金融監

每年統 計我國 各

項防制洗錢成果、

與其他國家、國際

防制洗 錢組織 合

作計畫 或交換 訊

息情形。 

行 政 院 洗 錢

防制辦公室:

將 持 續 推 動

國 家 風 險 評

估 更 新 之 剩

餘 風 險 評 估

及 國 家 行 動

計畫之彙整、

更新、發布,

另 考 量 推 動

我國 APG 後

續 追 蹤 報 告

升 等 事 宜 並

規劃 112 年

後 續 追 蹤 報

告的提交,另

強 化 資 訊 交

流 平 臺 的 功

能及效益,並

background image

43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督管理

委員會 

持 續 翻 譯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恐

相 關 文 獻 及

缺 失 改 善 會

議推動,俾利

國 內 各 機 關

(構)接軌國

際。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1. 提 報 國 際

參 與 情

形 , 每 年

辦 理 與 其

他 國 家 、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合 作 計 畫

或 參 與 相

關 國 際 會

議 至 少 7

次。 

2. 提 報 跨 國

情 資 交 換

統 計 , 每

年 與 其 他

國 家 對 等

機 關 交 換

訊 息 至 少

300 件。 

background image

44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3. 提 報 金 融

情 資 受 理

及 分 送 統

計 , 每 年

至 少 分 送

金 融 情 資

至 少 600

件。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1. 維 持 洗 錢

犯 罪 之 高

起 訴 率 ,

並 定 期 追

蹤狀況。 

2. 持 續 就 洗

錢 防 制 法

修 正 草

案 , 召 開

修 法 研 商

會 議 並 彙

整 各 界 意

見 , 賡 續

推 動 立 法

作業。 

(六) 為 有 效 打

擊貪腐,持

續依「通訊

保 障 及 監

察法」暨相

關 規 定 執

定 期 統 計 執

行情形。 

法務部

(檢察

司、調

查局、

署) 

定期統 計執行 情

形。 

定 期 統 計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之 核 駁

率,112 年績

效 目 標 值 為

75%。 

background image

45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行、辦理通

訊監察,並

配 合 各 級

院 檢 機 關

查 核 通 訊

監 察 執 行

情形。 

(七) 強 化 追 緝

外 逃 重 大

犯罪歸案,

以 維 司 法

威信。 

每 年 統 計 執

行情形。 

法務部

(國際

及兩岸

司、調

查局)

內政部

(警政

署、移

民署) 

每年統 計提報 執

行情形。 

緝 返 外 逃 罪

犯 60 人。 

(八) 策 略 性 提

升 我 國 對

外 提 供 技

術 援 助 的

機 會 與 能

力,規劃辦

理 國 際 反

貪 腐 訓 練

及交流,並

選 送 人 才

參 與 各 國

或 區 域 性

反 貪 腐 工

1.法務部(廉

政署)加強

拓 展 與 他

國(含開發

中國家)合

作 國 際 研

討 及 訓 練

交流等。 

2.法務部(調

查局)定期

舉 辦 或 派

員 參 與 國

際研討會、

論 壇 及 訓

主辦機

關:法

(廉政

署、調

查局、

司)

、行

政院洗

錢防制

辦公室 

協辦機

關:外

交部、

1.辦理 全球合 作

暨 訓 練 架 構

(GCTF) 多 元 利

害 關 係 人 跨 域

合 作 反 貪 腐 國

際研習營,並持

續 尋 求 及 邀 請

與 他 國 交 流 洗

錢 及 查 緝 貪 瀆

經 驗 之 交 流 機

會,考量以開發

中國家為優先,

分 享 我 國 反 貪

腐、洗錢與資產

1.辦理 2023

全 球 合 作

暨 訓 練 架

構 (GCTF)

多 元 利 害

關 係 人 跨

域 合 作 反

貪 腐 國 際

研習營。 

2.2023

10、11 月

間 舉 辦 第

6 屆「臺灣

亞西論壇-

background image

46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作 培 訓 課

程。 

練課程,提

升 打 擊 貪

腐能力。 

3. 行 政 院 洗

錢 防 制 辦

公 室 持 續

支 持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FATF/APG

評 鑑 員 訓

練。於已獲

選 任 之

APG 評 鑑

員 持 續 給

予支持,充

分 履 行 評

鑑 員 出 國

開會義務,

增 加 我 國

在 洗 錢 防

制 國 際 場

域 能 見 度

與話語權。 

4. 行 政 院 洗

錢 防 制 辦

公 室 持 續

支 持 我 國

爭 取 擔 任

APG 北 亞

區代表,強

部、內

(警政

署刑事

局) 

沒 收 之 技 巧 與

經驗。 

2.於國 內舉辦 實

體 或 線 上 國 際

會 議 及 訓 練 班

程,邀請各國駐

臺 官 員 及 外 國

執 法 機 關 官 員

來臺參加,推升

國 際 合 作 與 訓

練之工作能量。 

3.持續 支持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FATF/APG 評鑑

員訓練。 

4.持續 支持我 國

爭 取 擔 任 APG

北亞區代表 

5.持續 派員駐 艾

格 蒙 聯 盟 秘 書

處 擔 任 法 務 秘

書。 

區 域 安 全

與 跨 境 犯

罪 國 際 研

(TWAF) 」

( 採 實 體

或 線 上 進

行,屆時視

疫 情 及 各

國 開 放 程

度而定)

。 

3.舉辦「東南

亞 跨 國 犯

罪研習班」

1

場 次

(2020 至

2022 年因

疫 情 停

辦),使東

南 亞 及 亞

太 地 區 執

法 官 員 充

分 瞭 解 本

局 職 掌 及

案 件 偵 查

方式,提供

彼 此 經 驗

交 流 及 分

享 的 溝 通

平台。 

4. 派 員 參 加

background image

47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化 我 國 在

國 際 組 織

的 發 言 權

與主導權。 

5.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持 續

派 員 駐 艾

格 蒙 聯 盟

秘 書 處 擔

任 法 務 秘

書,深化我

國 在 國 際

組 織 的 影

響力,爭取

在 臺 辦 理

訓 練 及 重

要會議。 

6. 行 政 院 洗

錢 防 制 辦

公 室 積 極

培 訓 出 國

開 會 人 才

能力,包含

彙 整 重 點

資料、尋找

發 言 亮 點

及 返 國 後

交 流 分 享

與 經 驗 傳

承。 

APG  2023

年 3 月在

日 本 舉 辦

之 評 鑑 員

訓練。 

5.支持汶萊、

諾 魯 等 我

國 派 員 擔

任 評 鑑 員

之 APG 相

互 評 鑑 程

序。 

6. 爭 取 延 任

APG 北 亞

區 代 表 一

年,任期至

2024 年 7

月止。 

background image

48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

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12 年 

績效目標值 

(九) 評 估 我 國

建 立 全 球

反 貪 腐 大

使職務,讓

臺 灣 與 國

際 夥 伴 間

的 關 係 更

加密切,提

升 反 貪 腐

策略。 

法務部(廉政

署 ) 盤 點 資

源、規劃實質

內 容 並 研 議

遴選辦法,擇

相 關 領 域 具

代 表 性 人 士

選 任 反 貪 腐

大使為啟,逐

步擴大對象,

並 適 時 爭 取

赴 國 外 參 與

會議之經費。 

主辦機

關:法

(廉政

署) 

協辦機

關:法

(檢察

司)

、外

交部 

就擔任 反貪腐 大

使之資 格及資 源

進行盤點,經規劃

實質業務內容後,

研議反 貪腐大 使

遴選辦法草案。 

就 擔 任 反 貪

腐 大 使 之 資

格 及 資 源 進

行盤點,經規

劃 實 質 業 務

內容後,研議

反 貪 腐 大 使

遴 選 辦 法 草

案。 

background image

49 

 

伍、經費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 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修正。 

二、 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三、 本方案辦理機關為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

,得由政風單位擔任聯繫窗口,

並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關部分配合執行。 

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配合推動執

行。 

五、 本方案績效考核作業方式及分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法務部訂之,各辦理機

關依限提報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推動成效送法務部,由法務部併同檢討績效指

標達成情形,綜整方案年度整體執行成果陳報行政院。 

柒、獎懲 

各級機關對執行本方案著有績效人員,從優獎勵;執行不力或績效不彰者,依情節

檢討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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