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1
,离现在 9
年 13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1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研修總說明及內容)
為與國際反貪腐趨勢接軌,兼顧公私部門廉潔及倫理規範,前經行政
院 97 年 10 月 3 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參考《聯合國反
貪 腐 公 約 》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 簡
稱 UNCAC)及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簡稱 TI)相關
倡議,擬具「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並經行政院 98 年 7 月 8 日院臺法
字第 0980087657 號函頒,自 98 年 7 月 8 日生效。本方案闡述國家廉政建
設的目標和策略,並整合「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
「掃除黑金行動方案」
、
「掃
除黑金行動方案後續推動方案」及「反貪行動方案」,以建構國家廉政發
展策略目標,創造乾淨政府、誠信社會之願景。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為我國廉政政策執行最高指導方針,施行
迄今已屆滿 6 年,為促使《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所揭示反貪腐精神和政策
實現,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施行法」要求,配合修正方案內容,修正
重點說明如次:
1.屬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強制性要求」,而國家廉政行動方案內容尚
未符合公約要求者,建議修正使其符合公約精神。
2.屬 聯合國反 貪腐公 約強制性 或選擇 性要求, 雖未納 入國家廉 政建
設 行動方案 ,惟我 國現行已 有相關 制度或政 策施行 者,建議 維持
現狀不新增納入方案。
3.屬 現行國家 廉政行 動方案管 考項目 ,惟非聯 合國反 貪腐公約 所要
求者,建議刪除列管。
經依前述標準修正後提出下列 9 項具體策略供各機關參處,俾利據以
研訂具體執行措施及績效衡量指標項目,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要求:
1.
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落實風險控管作為。
2.
促進公開透明,防止利益衝突。
3.
持續指標研究,掌握民意脈動與國際趨勢。
2
4.
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建立政府典範。
5.
鼓勵社會參與,促進透明與貪腐零容忍的共識。
6.
推動校園誠信,深化學子品格教育。
7.
強化企業誠信,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
8.
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
9.
推動國際合作與資產追繳,建構國家間互惠機制。
3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壹、依據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
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
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
政策。」規定。
壹、依據
101 年 6 月 7 日行政院第 3301 次院會通
過「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計畫之願景三
「廉能政府」之施政主軸一:
「廉政革新」
策略作法。
本次研修國家廉政建設行動
方案,係為符合聯合國反貪
腐公約施行法第七條:「各級
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
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
政 措 施 , 有 不 符 公 約 規 定
者 ,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三 年
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
進。」之要求,而方案具體
策略與措施均為我國反貪腐
法制及政策,由本方案落實
執行,故修正依據,以施行
法第四條為據。
貳、目標
一、不願貪:型塑誠信反貪意識,健全國
家廉政體制。
二、不必貪:完善員工福利待遇,激勵提
升服務品質。
三、不能貪:強化公私部門治理,促進決
貳、目標
一、不願貪:型塑誠信反貪意識,健全國
家廉政體制。
二、不必貪:完善員工福利待遇,激勵提
升服務品質。
三、不能貪:強化公私部門治理,促進決
本條未修正
4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策程序透明。
四、不敢貪:打擊公私部門貪腐,維護社
會公會正義。
策程序透明。
四、不敢貪:打擊公私部門貪腐,維護社
會公會正義。
參、具體策略
為實現「廉能政府、透明臺灣」
,奠定廉
政堅實基礎,提升國家競爭力,國家廉
政建設以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要求為
主軸,展現各級首長清廉執政之決心,
厚植民眾對公部門之清廉信賴,同時引
領私部門誠信經營,共同實踐本行動方
案,具體策略如下:
一、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落實風險
控管作為。
二、促進公開透明,防止利益衝突。
三、持續指標研究,掌握民意脈動與國際趨
勢。
四、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建立政府典範。
五、鼓勵社會參與,促進透明與貪腐零容忍
的共識。
六、推動校園誠信,深化學子品格教育。
參、政策方向
為實現「黃金十年」廉政革新願景,全
力推動「廉能政府、透明台灣」之廉能
政策主軸,讓民眾「安心」
、
「放心」
,奠
定廉政堅實基礎,以全面提升國家競爭
力,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本方案政
策方向如下:
一、型塑倫理
倡議廉正誠信,加強倫理建設。
二、透明政府
落實陽光法令,強化透明課責。
三、整飭官箴
防範濫用權力,全力查辦貪腐。
四、建立網絡
完善廉政體系,落實預防機制。
五、全民參與
促進社會參與,提升公民反貪意識。
強調現階段國家廉政建設重
點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
約」、「展現首長清廉執政的
決心及實際行動」、「由公部
門引領私部門誠信經營」等
施政主軸,爰列入本行動方
案施政方向,俾更契合我國
廉能政策。
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七、強化企業誠信,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
八、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
弊者保護。
九、推動國際合作與資產追繳,建構國家間
互惠機制。
六、多元治理
追求跨域合作,結合公私治理。
七、社會公義
實現公平正義,確實保障人權。
八、國際接軌
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加強國際及兩
岸合作交流。
肆、具體作為
肆、具體作為
6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一、
強 化 機
關 廉 政
經 營 責
任
制
度,落實
風 險 控
管作為。
(一)各級機關首長對機
關廉政風險管理投
入足夠人力與經費
資源,每年依據廉
政風險評估採取適
當的措施,親自主
持廉政會報或相關
會議,列管評估廉
政舉措之有效性,
對於已發生之違失
案件結合新聞發布
機制,主動說明查
處預防作為及打擊
貪腐的決心,並落
實獎勵與課責。
1.完成機關廉
政風險評估
並採取的適
當措施。
2.機關首長親
自主持廉政
會報或相關
會議並評估
廉政風險。
3.機關對於已
發生之貪瀆
違失案件採
取有效的危
機 處 理 機
制。
4.對機關廉政
風險防制成
效 檢 討 獎
懲,落實課
責機制。
各 機
關 、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
1. 每 年 依 據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採 取 適 當 的
措施。
2. 機 關 首 長 親
自 主 持 廉 政
會 報 或 相 關
會議,列管評
估 廉 政 舉 措
之有效性。
3. 機 關 對 於 已
發 生 之 貪 瀆
違 失 案 件 採
取 有 效 的 危
機處理機制。
4. 每 年 對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防
制 成 效 檢 討
獎懲,落實課
責機制。
1.各機關提出廉
政風險評估並
採取適當的措
施達 70%。
2.全年機關首長
親自主持廉政
會 報 比 率 達
70%,完成廉政
會報決議追蹤
管考事項 50%。
3.全年完成涉嫌
貪瀆起訴案件
檢討因應 60%。
4.公布 105 年各
機關廉政風險
防 制 獎 懲 案
例。
一、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
約》第 5 條揭示「各國
均應依其國家法律制度
之基本原則訂定及執行
或堅持有效而協調之反
貪腐政策」
,為「強制性
要求:採取立法措施或
其他措施之義務」;第 9
條揭示「各國應對政府
採購及財政管理,建立
迅速而有效之風險管理
及內控制度,違反時酌
情加以導正之措施」
,為
「選擇性要求:需加以
考慮之義務」
。
二、為展現各級首長清廉執
政之決心之政策目標,
透過投入人力與經費等
資源公開宣示,厚植民
眾 對 公 部 門 之 清 廉 信
賴,爰增列第一項執行
措施,使首長有效管理
(二)推動機關設計及執
行內部控制制度,
每年提報辦理
情形。
各 機
關 、
完 成 簽 署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118 個機關完成
簽署 104 年度內
7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並落實內部控制監
督作業,據以評估
整體內部控制制度
之有效程度,出具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書,以強化機關自
我課責。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書。
部控制制度聲明
書。
機關廉政風險。
三、針對第二項執行措施主
計總處意見:
「執行措施」部分,鑒
於法務部廉政署已增列
第一項執行措施「有效
管理機關廉政風險」
,其
已涵蓋「辨識機關廉政
風險」之意涵,且其肇
因並未侷限於「媒體關
注、監察院彈劾、糾正
(舉)案件及審計部重
要審核意見,或發現違
反預算、會計法規、行
政流程」等事項,爰配
合「強化機關廉政經營
責 任 制 度 」 之 具 體 策
略,建議將執行措施修
正為「推動機關設計及
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並
落 實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據以評估整體內部
(三)結合各機關廉政風
險評估結果,針對
貪腐高風險業務實
施稽核清查及追蹤
管考,並研提興利
防弊作法,簽報機
關首長列管執行。
每年提報針對
廉政高風險辦
理專案稽核清
查工作件數及
成效。
各 機
關 、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督 導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針 對
具 有 貪 瀆 風 險
業 務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或 已 發 生
貪 瀆 弊 端 案 件
採 取 具 體 清 查
件數及成效。
1.完成專案稽核
75 案,及產出
修改法令、節
省公帑、提列
防弊興利建議
等效益。
2.完成專案清查
30 案,及產出
發 掘 不 法 線
索 、 行 政 違
失、提列防弊
興利建議等效
益。
(四)辦理政府採購稽核 每年提報稽核
及查核案件數
各 機
關 、
每 年 提 報 稽 核
及 查 核 案 件 數
政府採購稽核件
數 100 件、施工
8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及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查核,促使機關
確實依法辦理採購
或施工案件,建構
公平、公開之採購
環境,並確保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
及成果。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會
及成果。
品質查核 130 件
及成果。
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
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書,以強化機關自我課
責」。
四、廉政風險狀況的掌握,
有助於機關強化風險管
理,使各機關首長穩健
施政。各機關可參酌廉
政風險評估結果,落實
平時考核、實施稽核清
查、加強財務控管及採
購監辦、更改作業流程
等,以適時採取因應對
策及防範措施,以提升
廉政預警功能,爰增列
第三、四項執行措施。
二、
促 進 公
開
透
明,防止
利 益 衝
突。
(一)加強宣導「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及
「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
,並執行
案件審核調查。
每年提報舉辦
宣導說明會場
次 及 審 議 件
數。
各 機
關 、
法 務
部
( 廉
政
1.辦理「公職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及「公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迴避法」宣
導 說 明 會 場
宣導 65 場、案件
審核 150 件。
一、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
約》第 5 條揭示「各國
均應依其國家法律制度
之基本原則訂定及執行
或堅持有效而協調之反
貪腐政策」
,為「強制性
9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署 )
、 監
察院
次。
2. 每 年 審 議 違
反「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
及「公職人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法」案件總
件數。
要求:採取立法措施或
其他措施之義務」;第 7
條第 4 項揭示「各國應
特別努力、維持及加強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之 制
度」;第 52 條第 5 項規
定「應對相關公職人員
訂定有效之財產申報制
度 , 及 對 違 反 者 之 處
罰」,為「選擇性要求:
需加以考慮之義務」
。
二、陽光法案之目的,在於
強化透明機制,促進廉
能政治,讓公務員有遵
循的行止規範,遏止貪
污 腐 化 及 不 當 利 益 輸
送,我國已有《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政治獻金法》
及《遊說法》等規定,
上揭陽光四法,已能符
(二)修正「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及「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
,俟法律修正
通過後,配合研修
相 關 法 規 ( 含 公 職
人員財產申報法施
行細則等子法及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施行細則)。
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及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修正草
案審議進度。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
每 年 提 報 修 正
案立法進度。
1.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修正草
案經行政院審
議完竣。
2.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修
正草案經 105
年立法院修正
通過。
(三)強化政治獻金監督
及公開機制,促進
政治環境之公平、
每年完成政治
獻金專戶開立
及處罰統計情
內 政
部 、
監 察
每 年 完 成 政 治
獻 金 專 戶 開 立
及 處 罰 統 計 情
完成統計各種公
職人員選舉各擬
參選人專戶設置
10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公正。
形。
院
形。
情 形 及 處 罰 情
形。
合公約要求。
三、查政治獻金法第 3 條及
遊說法第 3 條皆規定主
管機關為內政部,為確
保 政 治 活 動 公 平 及 公
正 , 並 使 遊 說 遵 循 公
開、透明之程序,防止
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
主政治之參與,爰就相
關執行成果予以提列。
惟監察院亦職司受理政
治獻金申報、查核及裁
罰,及遊說法之部分裁
罰項目,亦列為辦理機
關。
(四)辦理遊說法宣導活
動 及 教 育 訓 練 工
作,落實遊說登記
制度。
1.每年完成遊
說宣導活動
及教育訓練
工作、檢討
遊說制度、
辦理遊說登
記 案 件 統
計。
2.各機關定期
提報遊說案
件登記情形
送內政部彙
整。
內 政
部 、
監 察
院
每 年 完 成 遊 說
法宣導、訓練及
登記統計情形。
每年完成遊說法
宣導、訓練及登
記統計情形。
三、
持 續 指
標
研
究,掌握
民 意 脈
動 與 國
際趨勢。
(一)建置「行政院政府
計 畫 資 訊 檢 視 平
臺」
,以圖表化方式
呈現中央各機關施
政內容、計畫執行
情 形 及 成 果 等 資
訊,並提供民眾下
每年提報「行
政院政府計畫
資 訊 檢 視 平
臺 」 瀏 覽 人
次。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每年提報「行政
院 政 府 計 畫 資
訊檢視平臺」瀏
覽人次。
「行政院政府計
畫 資 訊 檢 視 平
臺 」 瀏 覽 達
20,000 人次。
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第 5 條揭示「各國均應依其
國家法律制度之基本原則訂
定及執行或堅持有效而協調
之反貪腐政策」
,爰修正以建
置資訊平臺策進施政透明、
辦理廉政民意調查研究掌握
11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載意見及表達意見
之功能,策進施政
透明治理。
國民意脈動與國際趨勢,落
實我國反貪腐政策。
(二)辦理國際廉政評比
趨勢研究,瞭解國
際社會及各項國際
指標可能評鑑人對
我國清廉程度的評
價。
1.法務部廉政
署每年針對
國際評比弱
勢項目,規
劃廉政相關
作為。
2.因應國際透
明組織每兩
年實施全球
國防評鑑作
業,國防部
每 年 推 動
「國防廉潔
指數評鑑」
整備工作。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 )
、 國
防部
1.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每 年 提 報
清 廉 印 象 指
數
( Corruptio
n
Perceptions
Index ) 我 國
弱 勢 項 目 策
進作為。
2.「政府國防廉
潔指數」評鑑
結 果 及 整 備
情形。
1.每年提報弱勢
項目分析及策
進作為。
2.105 年整備受
評資料(104 至
105 年執行情
形),並提出自
評報告,次依
106 年公布之
評鑑結果維持
B 級,研擬策進
作為。
(三)執行廉政民意調查
研究,藉由民眾對
於政府廉政的主觀
感受,長期觀察及
每年辦理廉政
民意調查研究
一次,並公布
結果。
法 務
部
( 廉
政
完 成 廉 政 民 意
調查研究,並公
布 調 查 結 果 及
因應作為。
完成 1 項廉政民
意調查,並公布
調查結果與因應
作為。
12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研究廉政趨勢,得
悉我國近年來貪污
情形變化的認知,
並進一步研擬對策
方案,激發民間社
會的反貪腐能量,
提升政府的廉政透
明度。
署)
(四)全面推動所有行政
機 關 實 施 廉 政 評
鑑,並會同專家學
者,有系統地蒐集 3
年各效標之數據資
料,統計分析後產
出 「 評 分 衡 量 基
準」
,據以計算各機
關得分,以建構合
理的評分衡量基準
與指標,並滾動式
檢 討 指 標 的 合 理
三年內完成機
關廉政試評鑑
評 分 衡 量 基
準。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
每 年 擇 重 點 機
關 辦 理 廉 政 試
評鑑,並將試評
鑑 結 果 統 計 分
析後產出「評分
衡量基準」。
完成 20 個機關廉
政試評鑑工作及
建構廉政評鑑評
分衡量基準第一
年評估報告。
13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性,使該機制確實
具可行性。
四、
落 實 公
務 員 行
為
規
範,建立
政 府 典
範。
(一)加強請託關說、受
贈財物、飲宴應酬
及其他廉政倫理事
件登錄,及請託關
說案件抽查,以正
確引導是類案件循
法定程序辦理,並
定 期 公 開 相 關 資
訊。
每季公布公務
員廉政倫理事
件登錄情形及
請託關說案件
抽查情形,並
加強廉政倫理
規範宣導。
各 機
關 、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
每 季 公 布 各 機
關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
及 請 託 關 說 案
件抽查情形,並
加 強 廉 政 倫 理
規範宣導。
1.各機關公務員
廉政倫理事件
登錄件數 2 萬
5,000 件。
2.辦理廉政倫理
規範宣導 120
場次。
3.請託關說案件
抽查 40 件。
一、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
約》第 5 條揭示「各國
均應依其國家法律制度
之基本原則訂定及執行
或堅持有效而協調之反
貪腐政策」
,為「強制性
要求:採取立法措施或
其他措施之義務」;第 7
條第 1 項第(d)款揭示
「各國應促進人員之教
育及培訓方案,此種方
案得參照適當領域之行
為守 則或準則 」,且 為
「選擇性要求:需加以
考慮之義務」
;第 8 條揭
示「各國應對國家公職
人員特別提倡廉正、誠
實及盡責;特別努力適
用正確、誠實及妥善執
(二)就「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及「行政
院及所屬機關機構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
作業要點」中,有
關請託關說定義分
歧、法規適用疑義
等進行檢討,並研
提修正草案。
將請託關說定
義整併,避免
造 成 規 範 衝
突,並刪除部
分不合時宜規
定,使公務倫
理法制更臻完
善。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
每 年 提 報 修 法
進度。
擬具修正草案陳
報法務部審議。
14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三)針對各類業務分析
貪瀆成因及內部控
制弱點,檢視作業
流程及法規,研編
倫理指南或防貪指
引,導引同仁認同
倫理價值及建立典
範。
針對機關特性
研編防貪指引
或手冊。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 )
。
協 辦
機
關 :
各 機
關
針 對 機 關 特 性
研 編 防 貪 指 引
或手冊件數。
研編防貪指引或
手冊 8 件
行公務之行為守則或標
準」,為「選擇性要求:
需加以考慮之義務」
;第
12 條第 1 項揭示「各國
均應依其國家法律之基
本原則採取措施,以防
止涉及私部門之貪腐,
並酌情對不遵守措施之
行為制定有效、適度且
具有警惕性之民事、刑
事或行政處罰」
,為「強
制性要求:採取立法措
施 或 其 他 措 施 之 義
務」;第 2 項第(e)款
揭示「各國應在合理期
限內,對原公職人員之
職業活動,或公職人員
辭職或退休後在私部門
之任職,進行適當之限
制,以防止利益衝突」,
為「選擇性措施:締約
國似宜考慮之措施」
。
(四)檢討公務人員旋轉
門條款,完成「公
務人員基準法」立
法。
配合考試院完
成「公務人員
基 準 法 」 立
法。
主 辦
機
關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每 年 提 報 立 法
進度。
配合考試院完成
「公務人員基準
法」草案。
15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協 辦
機
關 :
考 試
院
二、我國訂定《公務員廉政
倫理規範》、《行政院及
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
登錄 查察作業要點 》、
《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法官倫理規範》、
《政風人員守則》、《臺
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等,導引公務
員正確的行為標準,符
合公約要求。
三、為深化公務員正確法紀
觀念,透過加強宣導廉
政倫理規範及辦理請託
關 說 登 錄 案 件 抽 查 作
業,達成廉政倫理事件
登錄件數逐年降低之目
標。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自
民國 97 年 8 月 1 日公布
生效、99 年 7 月 30 日修
正,對全國公務員已生
16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自律成效,惟本規範推
行迄今將屆八載,相關
規 定 有 檢 視 修 正 之 必
要,輔以「行政院及所
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
錄查察作業要點」於 101
年 9 月 7 日施行後,有
關請託關說之定義、適
用對象及法律效果皆與
本規範有所差異,為免
造成規範衝突,爰規劃
廢止前開作業要點,各
項廉政倫理事件統一適
用本規範,並擷取其中
制度設計,增訂案件抽
查與資訊公開等公開透
明機制,另刪除部分不
合宜規定。
五、另為強調「倫理價值觀」
(ethics)之建立,依
據行政院 93 年 7 月 5 日
院 授 人 企 字 第
17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0930063009 號 函 發 布
「各級行政機關推動核
心價值實施計畫」及行
政院 98 年 12 月 14 日院
授人企字第 0980031559
號函轉考試院頒布之文
官核心價值,足見公務
員倫理價值觀之型塑,
有助於公務員產生正面
的倫理行為,面對貪腐
誘因更能擇取拒斥之選
項,對國家整體廉政建
設有甚大助益。
六、我國「公務員旋轉門條
款」係規定於《公務員
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公
務 員 於 其 離 職 後 三 年
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
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
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
察人、經理、執行業務
之股東或顧問」
,符合公
18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約要求。
七、「中央廉政委員會」第
13 次會議中,已有委員
提 案 修 正 「 旋 轉 門 條
款」
,嗣經主席裁示請考
試院儘速將「公務員服
務法」納入「公務人員
基準法」草案中完成立
法,將採適度規範,賦
予公私部門人才交流的
彈性等制度。考量「公
務人員基準法」係屬考
試院主管法案,亦列為
協辦機關。
五、
鼓 勵 社
會
參
與,促進
透 明 與
貪 腐 零
容 忍 的
(一)推動全民教育,提
高公眾對貪腐的存
在、根源、嚴重性
及其所構成威脅的
認識。
1.每年辦理反
貪宣導系列
活動,促進
民眾參與。
2.每年製作各
式宣導教材
進行宣導。
各 機
關 、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
1. 每 年 辦 理 反
貪 宣 導 系 列
活動場次。
2. 每 年 製 作 宣
導教材件數。
1.辦理反貪宣導
系 列 活 動 50
場。
2.製作宣導教材
3 件。
一、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
約》第 10 條揭示「考量
反貪腐之必要性,各國
均應依其國家法律之基
本原則採取必要措施,
提高政府行政部門之透
明度,包括酌情在其組
19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共識。 (二)針對民眾權益相關
事項,採行透明措
施,提高審駁過程
之透明度,促進民
眾監督之可及性。
每年各機關推
動行政作業流
程透明之措施
或相關行政規
則。
各 機
關 、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
每 年 各 機 關 推
動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透 明 之 措 施
或 相 關 行 政 規
則。
完成至少 1 項行
政作業流程透明
之措施或相關行
政規則之訂定。
織之結構、運作及決策
過程提高透明度」,為
「強制性要求:採取立
法措施或其他措施之義
務」;第 13 條第 1 項第
(b)、(c)款揭示「各國
應推動政府部門以外之
個人及團體參與反貪腐
之宣導活動,使公眾獲
得有效管道訊息並提高
公眾認識貪腐構成之威
脅」,為「強制性要求:
採取立法措施或其他措
施之義務」
,顯示公約重
視對公眾宣導及行政透
明的重要性。
二、為使大眾知悉並支持反
貪腐觀念,藉由舉辦宣
導活動,有效傳達廉能
價值,以型塑全民「貪
污零容忍」意識,有其
必要性。
20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三、藉由具外部監督可及性
之行政透明化措施,可
提供民眾直接監督之管
道,避免政府決策黑箱
作業之質疑,及因資訊
不對稱造成業者行賄、
中間媒介詐騙之可能,
爰增列第二項。
四、主計總處建議由於法務
部廉政署刻正研訂「行
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
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
則」
,與本項執行措施立
意相同,爰辦理機關建
議修正為法務部廉政署
及各機關。
六、
推 動 校
園
誠
信,深化
學 子 品
格教育。
(一)鼓勵各大專院校開
設法治教育相關課
程,將誠信、品德
及反貪腐等廉政題
材納入課程教學參
據。
每年提報執行
情形。
教 育
部
每 年 提 報 執 行
情形。
各大專院校開設
法治相關議題之
課程數 2,100 門
以上。
一、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
約》第 13 條第 1 項第(c)
款揭示「各國應推動中
小學和大學課程等領域
之公共教育方案」,為
「強制性要求:採取立
21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二)依據「加強學校法
治教育計畫」及「教
育部品德教育促進
方案」
,落實校園法
治教育,鼓勵發展
具有特色之品德校
園文化。
每年提報執行
情形。
教 育
部
落 實 補 助 審 核
機制,督導各級
學 校 辦 理 法 治
教 育 與 品 德 教
育。
督導受補助之各
級學校推動法治
教育及品德教育
執行情形。
法措施或其他措施之義
務」
,顯示公約極重視校
園 誠 信 及 品 格 教 育 議
題;良好的品格教育亦
為預防工作的種子,較
偵辦貪瀆案件所施加之
嚴 刑 峻 罰 更 為 民 眾 接
受。
二、
「廉潔誠信」的種子應在
校 園 階 段 中 扎 根 與 深
根,讓學生認知與探討
廉能的重要性,由內而
外深化學子誠信品格的
價值觀,爰將執行情形
皆列入本行動方案。
(三)於高級中等學校課
綱中納入「公民與
社會」必修科目,
辦理提升教師人權
法治及品德教育知
能研習,蒐集相關
教案持續配合年度
研發計畫辦理相關
法治教育,補助各
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友善校園
人權法治教育相關
研習。
每年提報執行
情形。
教 育
部
(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開 設 法 治 教 育
學校數。
高級中等學校課
程中列有「法律
基 本 理 念 與 架
構」、「法律與社
會規範」、「憲法
與 人 權 」、「 教
育 、 道 德 與 法
律」、「政府與民
主政治」、「法律
與生活」等主題
之 學 校 數 達 到
170 所以上。
22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七、
強 化 企
業
誠
信,凝聚
私 部 門
反 貪 腐
共識。
(一)為辦理公司評鑑機
制, 成立公司治理
中心,下設諮詢委
員 會 , 進 行 上 市
(櫃)公司治理評
鑑,並透過對整體
市場公司治理之比
較結果,協助投資
人及企業瞭解各上
市(櫃)公司治理
成效。
每年提報上市
上櫃公司的評
鑑結果。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提 報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的 評
鑑結果。
完成對 1200 家上
市(櫃)公司的評
鑑,並公布評鑑
結果。
一、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
12 條要求防止涉及私部
門之貪腐,加強私部門
之會計及審計標準,釐
清私部門運作,增強對
私部門實體年度報表及
其他報表之信任度,有
助於發現和防止失職行
為,同時對不遵守會計
和審計標準者,制定有
效、適度且具警惕性之
民、刑事或行政處罰,
爰將上揭執行情形皆列
入本行動方案。
二、
「企業誠信」係私部門經
營的共通理念,具體作
為可包含「公司治理」
(對內)、「企業社會責
任」
(對外)
、
「企業評鑑」
(政府管理)、「企業肅
貪」(政府執法),爰將
上揭執行情形皆列入本
(二)為推動企業社會責
任 , 強 化 資 訊 揭
露,督請上市(櫃)
公司編製企業社會
責任報告書,強化
企業對環境、社會
與 經 濟 議 題 的 重
視,加強與利害關
係人溝通,藉此輔
每年提報編製
企業社會責任
報 告 書 的 家
數。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提 報 編 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告書的家數。
督請上市(櫃)公
司編製企業社會
責任報告書 200
家。
23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助企業強化其內部
控制、倫理規範及
供 應 鏈 的 管 理 機
制。
行動方案。
三、企業社會責任(CSR)指企
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
利益負責的同時,並注
意員工、社會、環境及
政府等利害關係人所關
切的議題,為所有利害
關係人創造價值,以達
到企業永續經營發展的
理念。我國企業社會責
任之觀念與落實,尚有
改善空間,爰列入執行
措施。
四、公股事業之誠信經營亦
顯示政府對企業貪腐問
題的重視,並為一般民
營企業所仿效,爰一併
提列管考。
(三)結合市場機制,促
進股東行動主義,
鼓勵機構投資人積
極參與公司事務、
協助公司瞭解股東
及利害關係人之意
見,並透過指數之
編製,藉由市場影
響力促使公司重視
公司治理及企業社
會責任。
編製永續性概
念指數,或研
訂守則導引機
構投資人參與
公司事務,並
持續檢視實施
情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編 製 永 續 性 概
念指數,或研訂
守 則 導 引 機 構
投 資 人 參 與 公
司事務,並持續
檢視實施情形。
發布「機構投資
人 盡 責 管 理 守
則」。
(四)藉由督導證交所及
櫃買中心執行上市
(櫃)公司各季財
務報告實質審閱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查
每年提報執行
情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提 報 執 行
情形。
完成上市(櫃)
公司財務報告實
質審閱 250 家及
內部控制制度查
核 150 家。
24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核,以加強對上市
(櫃)公司財務、
業務及內部控制制
度之監理,並就可
能涉及之財務報告
不實或非常規交易
等移送司法檢調機
關。
(五)邀集公股投資事業
召開業務研討會,
就其經管之公股事
業經營管理情形提
出專案報告,並建
立公股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等監督
事業課責機制。
各公股股權管
理機關邀集定
期召開會議。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
經 濟
部 、
交 通
部 、
金 融
監 督
各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機 關 邀 集 定
期召開會議。
邀集公股投資事
業召開業務研討
會議 5 案。
25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管 理
委 員
會
(六)各公股股權管理機
關邀請公股投資事
業及國營事業之董
事長或總經理等參
與廉政會報,並提
報所任企業經營違
常 情 事 及 處 理 建
議。
每年統計官派
董事長或總經
理參加廉政會
報與提報執行
情形之次數。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
經 濟
部 、
財 政
部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統 計 官 派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 參 加 廉 政 會
報 與 提 報 執 行
情形之次數。
4 次
26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七)推動優質企業(AEO)
認證及管理機制。
每年提報執行
情形。
財 政
部
( 關
務
署)
每 年 提 報 執 行
情形。
每 年 完 成 認 證
100 家安全認證
優質企業。
(八)跨域協同各地方檢
察機關,就企業誠
信與倫理專題分區
邀集全國「公糧業
者」舉辦倡議研討
座談會。
要求依據糧食
管理法核定列
管之全國 284
家 「 公 糧 業
者」
,每年均應
參加企業誠信
與倫理研討座
談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農
糧
署)
參 加 層 級 應 為
企 業 負 責 人 或
為 經 營 管 理 階
層以上人員。
全國分北、中、
南、東四區,併
同經收會議辦理
一場次,出席率
為 100%。
八、
增 修 肅
貪
法
令,強化
肅 貪 能
量,落實
揭 弊 者
保護。
(一)配合「獎勵保護檢
舉貪污瀆職辦法」
修正,並接續修訂
「法務部審核貪瀆
案件檢舉獎金委員
會設置要點」、「法
務部審核貪瀆案件
檢舉獎金給獎審查
每年提報研修
進度。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
完成「法務部審
核 貪 瀆 案 件 檢
舉 獎 金 委 員 會
設置要點」
、
「法
務 部 審 核 貪 瀆
案 件 檢 舉 獎 金
給 獎 審 查 基
準」
、
「法務部發
放 檢 舉 貪 污 瀆
「法務部審核貪
瀆案件檢舉獎金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法務部審
核貪瀆案件檢舉
獎金給獎審查基
準」、「法務部發
放檢舉貪污瀆職
案件獎金注意事
一、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
約》第 5 條第 1 項揭示
「各國應訂定及執行或
堅持有效而協調之反貪
腐政策」
,為「強制性要
求:採取立法措施或其
他措施之義務」;第 12
條第 1 項揭示「各國應
酌情對不遵守措施之行
27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基準」、「法務部發
放檢舉貪污瀆職案
件獎金注意事項」
等 3 項行政規則。
職 案 件 獎 金 注
意 事 項 」 修 正
案。
項」修正公告施
行。
為制定有效、適度且具
有 警 惕 性 之 刑 事 處
罰」
;第 2 項「促進執法
機構與相關私營實體間
之合作」
,第 1 項為「強
制性要求:採取立法措
施 或 其 他 措 施 之 義
務」
;第 2 項為「選擇性
措施:締約國似宜考慮
之措施」;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33 條亦揭示「各
國應確保公眾知悉相關
反貪腐機構,並酌情提
供途徑,以利透過匿名
等 方 式 向 此 等 機 構 檢
舉,並提供保護,使其
不至受到任何不公正待
遇」。
二、為強化肅貪能量,有效
發揮我國肅貪資源,完
備肅貪法令有助於偵查
(二)研議制定「揭弊者
保護法」草案,積
極鼓勵檢舉貪瀆不
法。
每年提報研修
進度。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
每年提報「揭弊
者保護法」立法
時程。
「 揭 弊 者 保 護
法」草案提送立
法院審議。
(三)定期召開審查會,
審核貪瀆案件檢舉
獎金申請案。
定期召開「法
務部審核貪瀆
案件檢舉獎金
委 員 會 」 會
議,並統計申
請、核發件數
及發給獎金之
金額。
法 務
部
審 查 貪 瀆 案 件
檢 舉 獎 金 申 請
案件
15 案
(四)掌握偵辦貪瀆犯罪
狀況,並研析偵辦
貪 瀆 案 件 之 定 罪
率。
辦理貪瀆起訴
案 件 分 析 統
計。
法 務
部
辦 理 貪 瀆 起 訴
案件分析統計。
每月辦理貪瀆起
訴 案 件 分 析 統
計。
28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五)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加強「肅貪執行小
組」運作,由各該
檢察署檢察長指定
主任檢察官或檢察
官、檢察事務官、
書記官各若干人、
各 該 署 政 風 室 主
任、法務部廉政署
各地區調查組組長
及其指定人員、法
務部調查局各地調
查處處長、調查站
主任或機動工作站
主任及其指定人員
組成之,以檢察長
為召集人,主任檢
察官或檢察官一人
為執行秘書,定期
召開會議,負責依
每季召開會議
1 次。
法 務
部
(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廉 政
署 、
調 查
局)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署每季召開 1
次會議,每次會
議 至 少 檢 討 偵
辦 中 或 已 偵 結
之 肅 貪 案 件 1
件。
全國 21 個地方法
院檢察署每年召
開 會 議 合 計 84
次,檢討肅貪案
件合計 84 件。
階段之精緻化,並藉由
強化揭弊者保護,落實
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義,
提升偵辦貪瀆案件之效
能與定罪率。
三、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
辦法」已完成修正,爰
修除該項成果,提列相
關 子 法 或 配 套 措 施 修
正。
29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法偵辦肅貪案件。
必要時,應密集召
集 會 議 , 隨 時 檢
討,儘速偵結。
(六)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察貪瀆不法,依
法偵辦。
每年提報起訴
貪瀆案件數。
法 務
部
(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廉 政
署 、
調 查
局)
1.
全國 21 個地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全
年 合 計 提 報 貪
瀆 案 件 偵 結 起
訴 100 件(同一
案 件 不 得 重 複
提報),並每年
檢 討 貪 瀆 案
件,提出具體改
進建議。
100 件
(七)優先查察符合重大 由各地方法院 法 務 全國 21 個地方
35 件
30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危害政府廉能之目
標案件【指簡任第
十 職 等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上
公務員、集團人數
三人以上、不法所
得金額新臺幤一千
萬元以上】
,以維護
國家廉能。
檢察署提報全
年度符合重大
危害政府廉能
之 目 標 案 件
數,並每季檢
討達成率。
部
(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廉 政
署 、
調 查
局)
法 院 檢 察 署 根
據 當 季 符 合 重
大危害廉能【指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或相當簡任第
十職等)以上公
務員、集團人數
三人以上、不法
所 得 金 額 新 臺
幤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 偵 字 案 件
數,自行設定目
標案件數(同一
案 件 不 得 重 複
提報),並每季
檢討達成率。
(八)貫徹行政肅貪及追
究行政責任,以健
全機關風紀。
每年提報行政
肅貪及行政責
任辦理件數。
各 機
關 、
法 務
部
( 廉
政
每 年 提 報 行 政
肅 貪 及 行 政 責
任辦理件數。
300 件
31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署)
(九)加強檢舉人保護、
保密宣導及落實受
理檢舉案件追蹤考
核。
每年統計政風
機構受理檢舉
件數及保密宣
導執行成效。
各 機
關 、
法 務
部
( 廉
政
署)
定 期 統 計 政 風
機 構 受 理 檢 舉
件 數 及 保 密 宣
導執行成效。
每 年 受 理 檢 舉
600 件;保密宣導
10,000 件。
(十)鼓勵檢舉,加強對
證人及關係人之保
密與保護,循線調
查 偵 辦 企 業 貪 瀆
(侵占、詐欺、背
信等)案件,並加
強國際跨境合作打
擊犯罪及司法互助
工作。
每年提報彙整
執行績效。
法 務
部
( 調
查
局)
發 掘 企 業 貪 瀆
線 索 件 數 及 調
查偵辦件數
發掘企業貪瀆線
索 60 件;調查偵
辦 40 件。
九、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與 資 產
(一)研商「外國法院委
託事件協助法」與
「國際刑事司法互
助法」草案之整併
每年提報修法
進度及執行情
形。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1. 每 年 提 出 修
法進度。
2. 與 其 他 國 家
進 行 司 法 互
1.建立「國際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法 」 法 制 架
構。
一、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
約》第 48 條第 1 項揭示
「各國應在符合其國家
法律制度及行政管理制
32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追繳,建
構 國 家
間 互 惠
機制。
事宜,俾建立完整
之刑事司法互助法
制架構,擴大刑事
司法互助範疇,促
進國際合作。
部
( 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
。
協 辦
機
關 :
外 交
部 、
司 法
院
助。
2.每年提報與其
他國家司法互
助件數。
度 之 情 況 相 互 密 切 合
作,以加強打擊本公約
所定犯罪執法行動之有
效性」,為「強制性要
求:採取立法措施或其
他措施之義務」。
二、為符合公約要求及我國
國際現實困境,本行動
方案擬就「具體措略」
部分為概括性規範,並
本於互惠原則,請各權
管機關就己身可執行事
項納入「執行措施」
。
三、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第 43 條揭示「各國在刑
事案件應互相合作,且
應考慮與貪腐有關民事
和行政事件之調查和訴
訟程序相互協助」
,法務
部國際及兩岸司刻正研
擬《國際刑事司法互助
法》
,以建立更為完備之
(二)加速我國「引渡法」
修法進程,並致力
與各國洽簽引渡條
約或協定,或於個
案 洽 簽 引 渡 備 忘
錄。
每年提報修法
進度及引渡執
行情形。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國
際 及
兩 岸
1. 提 出 「 引 渡
法 」 修 正 草
案。
2. 與 其 他 國 家
洽 談 簽 署 引
渡條約、協定
或 備 忘 錄 件
數。
1.完成「引渡法」
修正草案。
2.每年提報與其
他國家洽談簽
署引渡條約、
協定或備忘錄
件數。
3.每年提報引渡
33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法 律
司 )
。
協 辦
機
關 :
外 交
部
3. 每 年 提 報 引
渡案件數。
案件數。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源
基礎。
四、針對執行措施第一點司
法院表示意見如下:本
院與法務部就外國法院
委託事件協助法與國際
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之
整併已達成共識,該部
與本院於 104 年 8 月 12
日進行第 4 次協商會議
後,已攜回相關修法意
見並請該部有關單位表
示意見,現在正彙整並
研提修正之國際刑事司
法互助法草案中。
五、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
44 條第 9 項揭示「簡化
相關之證據要求以加速
引渡程序」,我國現行
《引渡法》並未規定簡
易引渡程序,法務部國
際及兩岸司亦曾表示擬
(三)積極參與國家或非
政府組織活動及相
關廉政論壇,如亞
洲太平洋經濟合作
(APEC)之反貪污
及透明化專家工作
小組、國際反貪局
聯合會年會及研討
會、國際透明組織
年會暨國際反貪腐
研討會及跨境有組
織犯罪暨恐怖主義
國 際 研 討 會
每年統計參加
國際廉政會議
及論壇次數。
法 務
部
( 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
廉 政
署 、
調 查
局 )
、 行
政 院
海 岸
參 加 國 際 廉 政
會 議 及 論 壇 之
次數。
7 次
34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ICTOCT)」之反貪
腐倡議會議等及其
他相關會議。
巡 防
署
增訂簡易引渡程序,爰
建議於執行措施增列管
考。
六、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
50 條第 1 項揭示「特殊
偵查手段」
,惟我國《刑
事訴訟法》及《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就違法取
得 之 證 據 並 無 證 據 能
力,為有效打擊貪腐,
在適當時就電子監視之
特殊偵查手段應確保其
證據能力,爰請權管單
位於符合《通訊保障及
監察法》下提列相關執
行成果。
七、為確保執法成果,建立
司法威信,我國已訂有
《引渡法》及法務部調
查局成立「追緝外逃經
濟罪犯協調小組」追緝
外逃重大罪犯歸案,爰
(四)積極追查貪瀆犯罪
財產,強力執行扣
押貪瀆案件不法所
得,逐案迅速查扣
貪瀆犯之財產,並
尋 求 跨 國 司 法 互
助,循線追蹤境外
洗錢所得,積極請
求跨國查扣貪瀆犯
罪資產。
每年提報扣押
貪瀆案件偵辦
件數及查扣不
法所得金額。
法 務
部
( 檢
察
司)
1. 每 年 統 計 我
國 國 內 貪 瀆
案 件 犯 罪 所
得 之 沒 收 件
數及金額。
2. 每 年 統 計 與
其 他 國 家 請
求 執 行 資 產
追繳情形。
1.每年我國國內
偵查貪瀆類型
犯罪之查扣犯
罪所得之總金
額達 1 億元。
2.每年我國與其
他國家請求執
行資產追繳成
果。
(五)建立全面性之國內
管理及監督制度,
以利遏制並監測各
種形式之洗錢或跨
境轉移,並進行跨
國 合 作 或 交 換 訊
息。
每年提報「洗
錢防制法」、
「旅客或隨交
通工具服務之
人員出入國境
攜帶外幣現鈔
或有價證券申
報 及 通 報 辦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 調
查 局
)
、金
融 監
每 年 統 計 我 國
各 項 防 制 洗 錢
成果、與其他國
家、國際防制洗
錢 組 織 合 作 計
畫 或 交 換 訊 息
情形。
每年統計我國各
項 防 制 洗 錢 成
果 、 與 其 他 國
家、國際防制洗
錢組織合作計畫
或 交 換 訊 息 情
形。
35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法」、「銀行業
辦理外匯業務
作業規範」等
執行情形。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協 辦
機
關 :
財 政
部
( 關
務
署 )
、 中
央 銀
行 、
外 交
部
請權管單位提列執行成
果。海巡署表示依據海
岸巡防法規定,職司臺
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
之維護,於國境內查緝
非法入出國罪犯,權責
未包含緝返外逃罪犯,
歷年施政計畫亦未提列
本項績效目標,爰建議
將海巡署移出追緝外逃
之權管機關。
(六)為有效打擊貪腐,
持續依「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暨相關
規定執行、辦理通
訊監察,並配合各
定期統計執行
情形。
法 務
部
( 調
查
局)
定 期 統 計 執 行
情形。
定期統計執行情
形。
36
修正後規定
說明
具體
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
機關
績效衡
量指標
105 年績
效目標值
級院檢機關查核通
訊監察執行情形。
(七)強化追緝外逃重大
犯罪歸案,以維司
法威信。
每年統計執行
情形。
法 務
部
( 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
調 查
局 )
、 內
政 部
( 警
政
署 、
移 民
署)
每 年 統 計 提 報
執行情形。
緝返外逃罪犯 50
人。
37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伍、經費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按年度編
列預算支應。
伍、經費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按年度編
列預算支應。
本條未修正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
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修正。
二、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
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三、本方案辦理機關為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
機關(構),得由政風單位擔任聯繫窗
口,並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
有關部分配合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
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配合推動執
行。
五、本方案績效考核作業方式及分工由國家
發展委員會會同法務部訂之,各辦理機
關依限提報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推動
成效送法務部,由法務部併同檢討績效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
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修正。
二、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
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三、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得參
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關部分配
合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
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配合推動執
行。
五、本方案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有關機
關,分年選定重點項目,由院列管;未
選入由院列管及未併案列管之項目,由
各辦理機關自行列管。
本次研修內容均以符合公約
精神提報相關執行措施與衡
量指標,為落實辦理,修正
第三項辦理機關如為行政院
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
,得
由政風單位擔任聯繫窗口;
另修正第五項,不再區分院
列管或自行列管項目,而由
各辦理機關向法務部依限自
行提報年度指標執行情形。
38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指標達成情形,綜整方案年度整體執行
成果陳報行政院。
柒、獎懲
各級機關對執行本方案著有績效人員,
從優獎勵;執行不力或績效不彰者,依
情節檢討懲處。
柒、獎懲
各級機關對執行本方案著有績效人員,
從優獎勵;執行不力或績效不彰者,依
情節檢討懲處。
本條未修正
「侵權舉報」
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