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一億元以上(採購金額)工程標案
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情事
強化措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目錄
查立法委員因近日發生臺鐵採購弊案(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其弊案模式為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延長工期,故於立法院102年1月15日決議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3個月內,對於3年來列管之案件(即採購金額1億元以上),有此情形者加以調查,並將調查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經本會清查99年至101年一億元以上約3,200件公共工程標案,其中曾辦理變更設計者達65.30%,辦理展延工期之標案占55.39%,曾變更預算之標案(含追加及追減)占52.06%,追加金額比率約占5.39%,追減金額比率約占4.45%。展延天數則以「未達3個月」最多(占28.56%),其次分別為「6個月以上未達1年」(占25.21%)、「3個月以上未達6個月」(占22.49%)。
如分析上開標案之變更設計次數原因,所占比率以工期展延調整工期(含因故暫停施工等)最多(30.49%),其次為業主需求變更(23.85%)、依現地狀況局部調整(含實作計算、依法令主管機關意見修正等)(18.42%)等,詳下表:
99至101年一億元以上工程標案變更設計原因分析一覽表
變更設計原因次數 | 比率 | |
工期展延調整工期(含因故暫停施工等) | 2,359 | 30.49% |
業主需求變更 | 1,845 | 23.85% |
依現地狀況局部調整(含實作計算、依法令主管機關意見修正等) | 1,425 | 18.42% |
異常天候狀況 | 607 | 7.85% |
法令或政策變更 | 290 | 3.75% |
人民陳情或抗爭 | 278 | 3.59% |
異常工地狀況(含發現古蹟等) | 253 | 3.27% |
前置作業調查疏失或延誤(管線、路權、地質、用地等) | 167 | 2.16% |
設計數量計算錯誤、漏列或不符現況 | 166 | 2.15% |
依政府採購法22條第7項辦理之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 | 125 | 1.62% |
設計圖說不一致 | 106 | 1.37% |
追加物調款、台電外線補助費、空污費等 | 82 | 1.06% |
替代工法(契約有事先約定) | 34 | 0.44% |
合計 | 7,737 |
註:1工程標案可能辦理數次變更。
查工程標案係依契約及設計圖說施作及執行,故如因法令修正、業主需求變更、遭遇天災、實作計價、依現場狀況局部調整、展延工期及人民陳情等,均需辦理變更設計,尤其是工期較長之大型工程,更常遇此情形。
本次清查之追加預算占總預算之5.39%,追減預算占總預算之4.45%,追加減比率尚無明顯異常。而清查結果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東工務段之「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外,經清查仍有4件異常案件,主要原因為契約變更評估不實、累計變更金額超過契約金額50%等。權責機關已將案件移送檢調及政風處理。
在上開一億元以上工程標案變更設計原因中,「業主需求變更」、「前置作業調查疏失或延誤(含管線、路權、地質及用地等)」、「設計數量計算錯誤、漏列或不符現況」及「設計圖說不一致」等因素,則屬可事先防範者。為改進上開現象,經分析關鍵問題,並結合本會過去已提出及現在正在推行之策略,從制度面提出降低一億元以上(採購金額)工程標案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情事之強化措施,以提升工程標案執行效率及防範弊案發生。
以下將從規劃設計、招標、施工等三階段及其他通案性強化機制,予以說明:
規劃設計階段造成變更設計、工期展延或追加預算之關鍵問題如下:
技服廠商在規劃設計階段,未確實調查及確認業主需求,或未充分徵詢當地民眾意見,致施工階段因業主要求、民眾陳情或抗爭,而變更設計。
計畫審議階段未通盤考量工期合理性、經費需求或前置作業是否能如期完成等因素
各部會為求計畫審議過程順利,提報計畫時未通盤考量工期分配及合理性、經費需求、土地取得及環評辦理情形等前置作業問題,造成整體計畫一再辦理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展延工期),影響計畫執行進度。
規劃設計服務招標階段產生下列問題:
1.技服廠商不良,致規劃設計常發生錯誤。
2.設計規範之不當限制,致違法綁標情事發生。
3.主辦機關無專業人力或能力,無法遴選優良規劃設計廠商。
強化措施
機關應要求技術服務廠商,確實調查業主需求或當地民眾意見
機關應於技術服務契約,明訂規劃設計技服廠商應與業主確認功能需求優先順位,並進行技術能力分析、研訂預期效益、資源與環境調查分析及環境影響評估,制訂規劃準則,再就用地、地形、地質及管線等進行調查,建立細部設計準則。另調查期間應讓當地民眾充分瞭解,並進行溝通、聽取意見,避免施工階段才因民眾陳情而變更設計。
強化計畫審議功能
1.協同經建會透過經費審議,嚴審經費及可行性評估
可行性評估階段主審機關會要求計畫提出財務規劃報告,對於具自償性者需列明自償比率,對所報經費及其成本效益詳加評估,另有關土地取得、都計、環評辦理情形,皆會影響後續工程執行是否順利,在可行性評估階段本會將持續嚴格把關,並提出專業意見供主審機關參酌。
2.落實「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效率方案」,並辦理現勘,提升審議效率
就本會所管基本設計階段審議,針對社會關注案件或預算龐大案件,本會辦理基本設計審議過程,將積極排訂現勘行程,邀集專家委員參與,實際瞭解現地狀況,以提升審議品質。
3.強化「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讓機關覈實編列經費,並對匡列經費不足者先予警示
本會將持續蒐集最新營建物價資料,強化「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功能,在審議過程中針對經費之編列,供同仁查詢以進行完整性評估,並核列最適當之經費,若原匡列經費不足者亦先提出警示,請其檢討工項與經費之合理性,避免後續工程進行中,因經費不足一再辦理經費追加。
4.基本設計審議時,針對工程常進度落後、工程延期及預算追加較頻繁之部會加強審議
本會審議與管考進行緊密連結,參考「標案管理系統」之工程進度管控資料,針對執行進度落後、工程延期、預算追加較頻繁之部會,於基本設計審議過程中,將進行更嚴格審議並關切其工程執行效率,強化審議功能。
(1)機關需求力求明確,除納為技術服務廠商辦理之服務項目外,並提供足夠之資訊或必要之協助(如提供必要之土地、地上物等產權相關資料)。
(2)持續推動「公共工程躍升計畫」,宣導「採最有利標評選優良設計團隊」,以合理之價格決標予優勝之技術服務廠商,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後草率規劃設計。本會於101年在全國巡迴舉辦多場座談會,推動各機關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經過密集宣導,統計資料顯示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以最有利標決標的件數比率,自101年初63.18%提升至102年第1季76.73%,決標金額比率自101年初70.94%提升至102年第1季88.56%,其中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均已超過90%。
(3)落實遴選優良技服廠商之相關法規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明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及資訊服務,得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後辦理議價決標。政府採購法第52條明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其他異質性之採購,亦得採最有利標決標。
(4)各機關應落實本會函頒之「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
為強化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案件之審查機制與期程控管,避免採購作業延宕,並能明確權責,本會業以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0410號函檢送「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請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時參採使用,各機關應據以落實辦理設計審查。
(5)機關得建構工程設計委外審查機制,借重外部專業機構專家協助機關辦理工程設計審查,藉以發現並修正設計上之錯誤,或提出更好的構想,以提升工程效益。
(6)落實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藉由廠商或民眾之事先檢視及監督,使工程主辦機關在工程正式招標前,有機會預先修正規劃設計錯誤之情形。
2.防止設計規範綁標之強化措施
(1)透過說明會或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持續宣導「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規劃設計時有關材料品質要求,應以規格、性能為審查標準,非絕對必要不宜指定廠牌或使用專利品,擬採用之材料及規格應力求明確,並考慮市面上是否仍有生產,以免缺貨而影響工程進度。設計時,除有特殊需要,應採用國內通用之物品,以避免造成壟斷;對於投標廠商質疑有設定特殊規格等情形時,應詳加檢討查證,有無指定特定廠牌情事。」
(2)建構工程設計委外審查機制,借重外部專業機構專家協助機關辦理工程設計審查,藉以發現並修正綁標情事。
(3)落實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藉由廠商或民眾之事先檢視及監督,使主辦工程機關在正式招標前,有機會預先修正或澄清招標文件,避免招標綁標。
(4)加強稽核監督異常採購案件,適時導正採購缺失。
3.主辦機關若無專業人力或能力,得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或洽工程專業機關代辦
(1)機關若無專業人力或能力,得考量委託專案管理廠商(PCM)協助推動標案。本會已於101年12月27日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增訂第9條第2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前項專案管理,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第七條第一項之監造服務項目,與前項第五款之服務項目整合,並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一併委託辦理。」
(2)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請工程專業機關全程代辦。
追究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綁標情事,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等技術服務廠商如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綁標情事,致機關遭受損害,機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第101條規定及契約約定,追究廠商之責任;如其屬承辦技師或工程顧問公司之責任者,應檢視是否足以依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提報本會予以懲戒、處罰。另廠商(含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如尚涉政府採購法第88條:「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規定之刑責嫌疑者,機關應即向該管法院檢察署告發。
彙整工程施工查核常見問題回饋至制度面,避免設計缺失重複發生
本會已就施工查核過程中所發現之規劃設計問題,建立缺失編號,俾利各機關彙整統計分析,並可從統計資料中,找出規劃設計常見或嚴重問題回饋制度面,供機關爾後類似案件時參考。
協助基層精進規劃設計品質及建立流廢標檢討機制
1.本會正研議「公共工程設計委託專業機構協助審查作業要點」(草案)中,期借重外部專業機構專家協助機關辦理工程設計審查,藉以發現並修正設計上之錯誤,或提出更好的構想,提升工程效益。
2.部分地方政府對於工程招標案件,時有未辦理招標文件設計內容審查而逕為發包,衍生後續決標或施工爭議問題。另地方非工程專責機關於招標時亦常產生流、廢標情形,卻未能瞭解問題的癥結所在。為此,本會主動下鄉協助、輔導各縣市政府對於所屬工程案件,建立規劃設計實質審查及流廢標之檢討機制,促進工程發包前即有完善的規劃設計品質,提升採購效率。
工程招標階段造成變更設計、工期展延或追加預算之關鍵問題如下:
廠商低價搶標。
無能力廠商得標。
廠商圍標及機關人員貪瀆。
主辦機關無專業人力或能力。
工程契約型態選擇不當或缺乏彈性,致變更設計頻繁
不同性質工程,應選用適當之契約價金給付方式(如採總額結算,或採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等),以免因選擇不當,導致變更設計頻繁。另因較大型或複雜工程施工期間之變數較多,如未於契約明訂得採替代方案之彈性作法,則常需於施工期間辦理變更。
強化措施
避免施工廠商低價搶標之改善作法
1.投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而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及「依政府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不決標予該低價搶標之廠商。
2. 持續推動「公共工程躍升計畫」,宣導統包最有利標決標,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
3. 研擬「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6條已增訂公告預算金額時之底價訂定下限為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七十,避免機關發生價差過大、操弄底價、有失誠信之爭議,已於102年4月3日函報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審議。
避免無能力施工廠商得標之改善作法
1.機關採最低標辦理採購,應視個案特性妥適訂定廠商資格,避免無能力、無經驗之廠商得標。特殊或巨額採購,除訂定基本資格外,可依規定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例如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俾由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廠商參與投標。
2. 強化工程履歷,避免無經驗廠商低價搶標
(1)本會已於102年2月26日函請各機關辦理巨額或特殊採購,應考量投標廠商承攬能力訂定特定資格。對於可訂但未訂特定資格之案件,本會將要求主辦機關於招標公告說明未訂定之理由,督促機關依工程特性審查廠商履約能力。
(2)強化工程履歷資訊,俾供招標機關瞭解具有相關資格廠商之數量,並供招標及評選作業參考。另已於102年1月9日及3月26日邀集專家、相關公會及機關討論研修「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記載工程主要內容,包含工程概述、工程主要工項內容及實作數量、工地工程人員等,以作為爾後機關審標之依據,並藉以強化各機關傳輸至本會工程標案系統工程履歷資料之完整性。
3. 向機關宣導得採最有利標或異質最低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淘汰無能力履約廠商,以利機關選擇最佳之廠商履約。
4. 未妥適訂定特定資格,致無履約能力廠商得標而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之機關人員,機關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避免施工廠商圍標及機關人員貪瀆之改善作法
1. 本會將持續推動電子領標,以增進採購效率,並防止圍標之不法行為。
2. 本會已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異常採購案件警示系統」、「工程管理資訊系統」及「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等,配合法務部相關組織與人員,於政府採購案進行之各階段作異常管理,整合兩部會現有查察作業、資訊分享與專業意見,進行防貪及肅貪工作。
3. 機關如發現廠商圍標,除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外,亦涉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規定之刑罰,並適用第101條至第103條拒絕往來規定。
4. 本會102年將分赴北、中、南、東辦理4場「公共工程反貪腐座談會」,並邀法務部廉政署共同舉辦,協助各級政府建構健康的採購環境。
主辦機關無專業人力或能力之改善作法
1.機關若無專業人力或能力,得考量委託專案管理廠商(PCM)協助推動工程標案。
2.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請工程專業機關全程代辦。非專責工程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其他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工程採購(如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國工局等)。
針對大型或複雜工程,機關宜於工程契約訂明得提出替代方案
依政府採購法第35 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另「替代方案實施辦法」,亦已明定實施替代方案之細部規定。
針對大型或複雜等工程變數較多之工程,如考量原設計內容(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執行恐有困難時,於契約預為研議訂定替代方案之使用,不失為可行之彈性方法。
機關應依工程契約型態,選擇適當之契約價金給付方式
若工程數量不易於施工前精算確定者,宜採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等。如施工數量可以精算明確時,為避免公共工程之實作數量契約,僅因小數目超過契約價即須辦理契約變更,宜採總額結算。
採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
1.政府採購法第24條明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將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統包具有減少發包次數、縮短工期、提升品質及引進新材料、新技術、新工法以提升產業技術研發等優點,先進國家亦多採行。
2.據統計101年採統包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的公共工程有86件,占全部工程件數的0.18%,但金額99.96億元,占全部工程決標金額2.36%,顯示採統包辦理招標之公共工程,屬金額較大之案件,但件數少,尚不普及。
3.本會已訂定統包執行精進及推動計畫,並啟動相關輔導措施,於101年擇重大工程主辦機關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等選定適宜案件採統包招標,期望102年提高工程統包件數比率至0.5%。統計102年1至3月採統包最有利標案件,包括高雄輕軌捷運56億元、曾文水庫防淤隧道工程40億元、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急重症大樓工程11億元等7件,決標總金額約119億元,已超越101年度累計總金額(99億元),未來將持續透過宣導協助各機關啟案。
一、關鍵問題
施工階段造成變更設計、工期展延或追加預算之關鍵問題如下:
業主因首長或主管異動,致需求變更
部分工程主辦機關(業主)因機關首長或主管變動,致施工階段才改變需求,造成變更設計,進而衍生工期展延或追加預算等情事。
施工前之前置作業未確實辦理、管制致造成延宕
工程的前置作業包括用地取得、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河川使用許可、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施工階段環境保護執行計畫、請領建照、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或標章、管線拆遷、交通維持計畫審查、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等,如未確實辦理或排定合理期程及管制點,將造成施工階段工期延宕或需變更設計。
另因管線或地質調查不足、不確實或誤判,致施工開挖後才發現現場狀況與原先設計之條件不同,產生突發狀況。為解決此類事件,施工單位常需改變原有設計或增加工作項目。
因噪音或施工損鄰等環保事件,致人民陳情或抗爭
由於人民之自主性及環保意識日益高漲,工程施工時常有民眾因個人或社區環保或權益受損等理由,進行陳情或抗爭行動。政府為使工程順利完工,致將已規劃完成之工程計畫,應百姓及民意代表之要求或壓力而辦理變更。
工程因停工或解約,造成工期延宕
工程施工階段,有時因廠商履約不良或遭遇困難問題,導致工程停工或解約,造成工期延宕。如能事先防範或及早因應,則可將影響降至最低。
履約爭議未快速解決,致延宕工期
施工階段之工程採購爭議的發生,影響採購案之推動與政策之執行,倘機關與廠商長期處於爭議及對立之情況導致工期延宕,對於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將產生極大影響。因此,爭議發生後應快速、有效解決,是本會爭議處理業務努力之目標。
機關及監造單位未建立展延工期之審查機制
工程施工階段因故無法如期完工,是否得予展延工期?或到底該展延幾日?機關及監造單位宜建立一客觀之機制進行審查,並要求施工廠商提出具體之展延工期原因(如緣由、業務權責、責任歸屬及已採取因應措施等),審慎評估展期之合理性。
二、強化措施
機關政策應予延續,不宜因機關首長或主管變動而於施工階段改變需求,變更設計太頻繁者,將列為優先查核或稽核之對象
有關業主需求調查不確實造成變更設計乙節,已於規劃設計階段,要求技服廠商落實執行需求調查分析,以減少設計變更。至機關因機關首長或主管變動而於施工階段改變需求乙節,因政策應予延續,機關不宜隨意更動需求。本會亦會將不定期篩選所屬工程變更設計次數太頻繁之機關及廠商,列為優先查核或稽核之對象。
透過督導會報加強控管施工前之前置作業里程碑
透過本會定期召開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加強要求各公共建設計畫主辦機關,明訂並提報當年度各項前置作業之管控里程碑或查核點(含預定開始或完成日期),掌握執行的動態,並定期追蹤檢討,俾在所屬工程標案尚未進入施工階段前,如期完成所有前置作業。各主管機關如前置作業遭遇困難,則採下列方式處理:
1.有關用地取得及管線拆遷問題,於工程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下設有專責協助處理小組(內政部用地小組及經濟部管線小組),各計畫主辦機關應主動洽請相關專案小組協助處理。
2.有關請領建照(內政部主管建築法第24條)、都市計畫變更(內政部主管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設計審議(內政部主管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第29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查(農委會主管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7條)、河川使用許可(經濟部水利署主管河川管理辦法第34條)、交通維持計畫審查(各地方政府主管之「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所頒定審查作業)均涉及地方政府審查作業程序,請各計畫主辦機關建構溝通協調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排除執行上之障礙。
各項前置作業里程碑示意圖
3.管線遷移前置作業之強化作法
因管線遷移前置作業為常見之關鍵問題,其制度面之改善對策得採下列強化作法:
(1)機關於規劃設計階段即應詳實調查受施工影響之管線,事先妥善規劃管線遷移位置,並檢核與工程內容及施工時程之衝突性。
(2)管線主管單位應將管線及其相關設施數位化,並定期維護更新,以避免圖說與現況不符,徒增變更設計,延宕工期。
(3)機關得協調管線單位,將管線遷移工程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施工,由同一廠商統籌擬訂施工計畫及施工順序,以減少施工介面及衝突。
機關應於工程施工前,做好鄰房調查及鑑定,並在施工時辦理敦親睦鄰及採取保護措施,以降低人民陳情或抗爭
機關應於工程施工前,辦理鄰房調查及鑑定,並依民法第79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及建築法第69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辦理。
降低停工解約之強化管控措施
1.為更加強管控停工及解約案件,本會已研訂「強化公共工程標案停工解約之管理機制」,並於98年2月27日函請各部會署院及縣市政府自98年3月起按月檢討所屬停工、解約及進度嚴重落後案件,俾利停工及解約案件儘早完成復工及發包。
2.本會將定期召開公共工程異常標案督導會議加強列管各部會及縣市政府尚未執行金額逾五千萬元之停工、解約案件,並針對各部會署院及各縣市政府執行遭遇之困難問題協調解決,執行績效定期提報本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報告。
3.本會為進一步強化機制成效,除上開原有之督導方式外,另採取下述作為以促使各部會及縣市政府積極管控所屬,減低停工解約因素影響工程執行,俾促進國內產業發展及經濟活絡:
(1)每月篩選發包金額一千萬元以上停工、解約中標案明細表,函請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納入推動會報或檢討會議追蹤管控,適時協調解決困難問題,俾利儘早完成復工或發包。
(2)每月篩選發包金額100萬元以上進度落後20%以上標案明細表,函請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納入推動會報或檢討會議追蹤管控,適時協調解決困難問題,俾公共工程順利推動並避免成為解約案件。
(3)依每月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會議結論,將「停工」、「解約」案件總件數及總未執行金額排名,函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考辦理。藉由各縣市之同儕評比給予落後機關壓力,促其重視減少停工解約案件執行績效。
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1.本會於101年8月3日修正發布「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4條但書規定,增訂申請人於第1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者,收費上限調降為新臺幣20萬元(原上限為50萬元),以減輕申請人負擔。
2.調解案件經申請人繳交調解費後,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1人至3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為增加當事人對調解建議之接受度,本會自101年8月1日起開放調解案件當事人得就申訴會委員中各建議2位專業委員及法律委員供本會為指派委員的參考,截至102年3月31日受理且已繳費案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建議委員者,有九成七經採納指派為委員。
3.自102年1月25日起,檢送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調解不成立書函,一併附記請機關與廠商參酌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等爭議處理之仲裁約定條文,協議仲裁解決爭議。
4.仲裁為有效率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具有專業、快速、合法、有效之特點,統計資料顯示,每件仲裁平均所費時間約1.14年,較訴訟所需約2.08年快速,有些訴訟歷經三審程序甚至長達5~10年仍未能解決,部分公務員應作為而不作為,任令爭議延宕不決,為業者之痛。
5.為加速解決履約爭議,持續推動仲裁機制,101年6月間就工程相關6種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可供各機關遵循採用,以提升機關對仲裁制度的信任,樂意放心採用仲裁解決爭議,營造工程產業、外國駐臺機構與外商對此機制亦表肯定。
6.過去辦理仲裁案較富經驗之交通部,已建立供所屬機關使用之候選仲裁人資料庫、修訂所屬機關仲裁契約條款、原則上尊重及配合廠商所提爭議處理方式等積極措施,並於101年11月1日實施。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農委會及內政部營建署等工程主要機關亦將配合推動。
7.據調查102年1月至3月公共工程仲裁案件累計達22件;與101年同期14件比較,仲裁案件數明顯增加,顯示機關採用仲裁之意願已有提升,本會將於102年繼續推動,並辦理宣導仲裁機制座談會。此外,並將擴充建置爭議處理資訊系統,就調解不成立案件持續追蹤,定期統計分析後續爭議處理情形,以督促各機關儘速解決履約爭議。
機關及監造單位應嚴格落實工期展延審查
1. 設計變更所衍生之工期展延之認定,應考量該設計變更或非歸責廠商因素所致之影響工項是否影響要徑作業?若未影響要徑作業則不予展延工期,而僅補貼因設計變更等而增加之費用。
2. 若經認定可展延工期之不同作業項目,如係屬同一路徑,則可累加展延工期之天數;若該等作業項目分屬不同路徑時,則取可展延工期天數之較大值。
3. 關於工程計畫展延時程部分,應考量其展延時程之合理性,檢視工作項目之變動程度及排序(如原計畫及修正計畫工作項目之差別情形)、工作項目時程之估算(如工作量、執行速度、天候條件)及整體計畫時程(如考量主辦機關所訂之里程碑及計畫要徑),俾利計畫有效推動。
法制面防弊措施
1.評選委員操守相關防弊機制:
(1)各機關之評選委員名單隨決標公告一併上網公開,並利用電子系統詢問各委員有無發現評選不公情形。如有明顯異常,工程會將通知機關檢討或由採購稽核小組查察,101年查核異常案件計132件,移送稽核者計12件。
(2)查察同一機關遴選同一外聘委員,及同一得標廠商與同一外聘委員同時出現之異常次數情形。
(3)廠商如認為評選不公,可提出異議申訴。
2.公開透明機制:招標與決標公告刊登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文件上網電子領標,廠商發現違反法令時可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採購稽核小組、政風單位提出檢舉。
3.內部及外部稽核監督監辦機制:包括透過上級機關監辦採購過程、主(會)計及政風單位監辦採購過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審計機關隨時稽察,防杜弊端。
4.保密、利益迴避及請託關說規定:政府採購法明定採購人員對於底價、領標廠商等資訊之保密規定,遇有利益衝突時需迴避,且不得接受請託關說。廠商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三親等關係時,亦不得參與投標。
5.對違法或違約廠商之處罰:不發還押標金、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不決標予該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拒絕往來1年或3年。對於行賄之廠商,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將不法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涉及圍標、綁標、洩密之廠商及人員,處有期徒刑、罰金。
6.依政府採購法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明定不得有之行為,包括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不得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7.防止採購評選委員會發生弊端:明定採購評選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利益衝突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委員間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需討論處理等規定;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導正採購評選委員對職責的認知;利用電子系統主動詢問委員評選過程有無不公情形。
8.本會訂頒投標須知範本、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作業手冊及簽辦文件範例,引導各機關正確辦理採購。訂頒「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提醒廠商觸犯法規之刑事、民事、行政、懲戒責任。
9.101年11月29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101條修正條文有關不良廠商拒絕往來情形,已參考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規定,將廠商行賄行為納入適用情形,有利營造清廉採購環境。
建構清廉採購環境
1.本會於101年5月14日與國內工程界公會、銀行界代表共同簽署「公共工程反貪腐宣言」,宣示工程界反貪腐及營造清廉環境的決心。
2.為遏止政府採購貪腐行為,本會與法務部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期由資訊分享與聯合行動,進行跨部會合作,建立廉能政府採購環境。
3.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8條規定成立政府採購稽核小組,101年全國各機關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案件總數達8,577件,約占總採購案件數5%。辦理採購稽核監督作業,如遇有犯罪或貪瀆嫌疑者,即移請司法機關或政風機構查處,累計民國88年迄今移送檢調案件數計有160件。
善用資深公務員擔任最有利標評選委員
1.評選優良服務團隊是公共工程執行成敗之重要關鍵。外國政府辦理評選案,多由公務員負評選廠商之責,我國則多仰賴外聘之非公務員專家學者。為發揮公務員服務理念與熱誠,善用公務員專業、守法之特質,推動資深公務員積極參與政府評選案,由公務員負起責任辦好人民付託之採購工作。
2.本會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各機關推薦建置之專家學者資料庫供機關參考使用,計區分16大類249科別專長,至102年3月底止共彙集4,778名專家學者,涉弊者予以除名。機關利用本會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多依個案特性(如土木、景觀設計、水利工程等),並考量機關需要後(如施工地點),依需求輸入相關條件(如專長、縣市別),由系統列出符合機關條件之名單,再由機關內部列出候選名單簽報長官勾選,並非由本會專家學者資料庫之電腦系統直接決定評選委員。
3.本會已於專家學者資料庫下建置「常用公共工程專長」類別遴選公務員專區,並請各機關善用公務員專業守法之特質,鼓勵更多現職資深公務員參與評選,辦好評選作業。經本會不斷宣導及推動,截至102年3月底,各機關推薦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公務員(含退休者)人數達1,301人,為資料庫人數27.22%;如與101年6月推動之初1,154人比較,計增加147人,增加比率12.74%,將持續鼓勵各機關推薦。
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異常警示功能
1.機關登錄招標決標資訊時,利用電子檢核機制比對登錄之資訊是否有誤、廠商是否為拒絶往來廠商等,以避免機關誤繕或程序錯誤。
2.建立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功能,對於異常情形向機關警示,及通知稽核小組、查核小組、廉政署,進行稽核、查核或抽查,防範弊端發生。
3.目前已完成一年內按時間推移更新之動態警示資訊,包括以底價得標件數較多廠商名單、以底價99%以上但未達100%得標件數較多廠商名單、同一機關遴聘同一外聘委員次數較多清單、同一得標廠商與同一外聘委員參與採購評選次數較多清單、以公開方式辦理之技術服務類採購案宜採最有利標決標訊息、以公開方式辦理之資訊服務類採購案宜採最有利標決標訊息、工程採購得標件數較多廠商名單、工程採購得標件數較多且於同一機關得標件數較多廠商清單、工程採購於同一機關得標件數較多廠商名單計9項警示。另正建立未公開辦理案件比率較高機關名單、決標價與底價之標比偏低案件清單、採最低標決標之技術服務案件清單等警示項目,後續視成效及業務需求滾動增修警示基準及警示內容。
4.於採購系統建置「稽核作業」及「報表服務」功能,提供本會、檢調、廉政署及各機關稽核小組、施工查核小組等,依其所需篩選條件查詢及列印,進行稽核。
一億元以上大型工程,在工程施作期間有時難免因故需辦理變更設計、展延工期或追加預算等情事。但經進一步分析,部分變更設計係可予避免或降低。經本會研析關鍵問題,已從規劃設計、招標、施工等三階段提出相關強化措施,並就通案性問題,提出強化機制。期在落實執行後,更能健全工程執行效率及品質,並防範相關弊端之產生。
另為健全政府採購環境,本會將持續與產官學界共同努力,構建一個清廉、公正、合理之採購環境,讓公務員發揮能做、肯做、敢做,首長公正、清廉、授權精神,勇於嘗試好的招標決標方式,使好的廠商出頭,提振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為政府、工程人員、工程產業注入全方位向上提升的力量,為國家經濟發展及國人生活品質作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