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 100年6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030170000號函修正
(附件三)
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評量實施方案一、評量目的
為提升本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履約品質,並促擇優選商之良性循環,本府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對廠商進行履約績效評量,並將評量結果登載於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供作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採購公開評選(評審、審查)參考,或供作辦理非經公開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案件擇優選商之參考。
二、評量方式概述
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評量表(以下簡稱本表)之評量方式分為「履約績效評量」及「履約績效增減分」二部分。廠商整體履約績效評量計有「可行性研究、規劃或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3種類別,並以技術服務內容之品質、技術服務及工程進度之管控、工程經費之管控、技術服務人力之專業職能、技術服務廠商之參與程度等5個項目予以評量。再就廠商履約期間有無特殊優良事蹟或具體不良情事,分別再予增分或減分,以提高履約績效評量結果之參考價值及有效性。
三、履約績效評量表填表說明
(一)採購案件基本資料
填報本表第一項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基本資料,並勾選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類別。
(二)廠商履約績效評量表
1.依所勾選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類別,辦理廠商履約績效評量。
2.廠商整體履約績效以5個項目評量,分別為技術服務內容之品質(權重占35%)、技術服務及工程進度之管控(權重占20%)、工程經費之管控(權重占10%)、技術服務人力之專業職能(權重占15%)、技術服務廠商之參與程度(權重占20%)。
3.各評量項目之履約績效分為「很滿意」、「滿意」、「尚可」、「不太滿意」、「很不滿意」等5個級距,本表列出各級距分數範圍,並描述各級距相對應之履約情形,機關填表人員應依廠商實際履約情形,勾選該評量項目所屬之履約績效級距,並於該級距分數範圍內,給予適當之績效評分。
4.前揭5個評量項目之履約績效評分總和,即為本表第二項之廠商履約績效評分。技術服務採購案如同時包含「可行性研究、規劃或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等類別2種以上時,則以各類別評分之平均,代表該技術服務採購案之履約績效評分。
(三)廠商履約績效增減分
廠商有特殊優良事蹟或具體不良情事時,應於本表第三項分別再予增分或減分,並敘明該廠商之特殊優良事蹟或具體不良情事。
(四)廠商履約績效評等
1.本表第四項「履約績效評等」應先將本表第二項「履約績效評量」所得之廠商履約績效評分,及第三項「履約績效增減分」所列之增減分,計算總和即得履約績效總分。再依履約績效總分所在區間,給予履約績效評等。
2.評等說明:
(1)優【表現優異:90分≦總分】
(2)甲【表現良好:80分≦總分<90分】
(3)乙【尚符需求:70分≦總分<80分】
(4)丙【評價不佳:60分≦總分<70分】
(5)丁【評價甚差:總分<60分】
3.廠商履約績效評等列為丁等以下者(總分未達60分),並請敘明該廠商之具體履約績效不良情事。
四、內容之核定
機關辦理評量得由履約單位逕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或由機關召開會議辦理評量,並得邀請評量標的相關之專業人士參與會議提供意見,評量結果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填表人員與填報時機
(一)填表人員
考量對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之瞭解程度,本表原則由技術服務採購案之承辦單位人員填報,機關並得召開會議辦理評量,評量廠商履約情形後填報本表。
(二)填報時機
由本府函請各機關填報,各機關應於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各階段分別完成後填報本表。若工程施工期間超過一年者,監造或專案管理案件仍應就廠商之履約情形,逐年辦理評量。
六、評量結果之應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採購作業,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第16點規定,將登載於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之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評量結果,提供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評選(評審、審查)時,評估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參考;並作為機關以非經公開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時,擇優選商之參考。
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評量表
一、採購案基本資料
招標機關: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採購案件(契約名稱): | 決標日期: 年 月 日 |
案號: | 結案日期: 年 月 日 |
技術服務廠商: | 契約金額: 元 |
案件類別(可複選):□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 □監造 □專案管理 |
二、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評量
(一)可行性研究、規劃或設計
評量項目 | 級距 | 說明 | 分數 |
1.技術服務內容之品質 (權重35%) | □很滿意 90分≦A1≦100分 |
| A1=分 |
□滿意 80分≦A1<9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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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 70分≦A1<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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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滿意 60分≦A1<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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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滿意 50分≦A1<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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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術服務及工程進度之管控 (權重20%) | □很滿意 90分≦A2≦100分 |
| A2=分 |
□滿意 80分≦A2<9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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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 70分≦A2<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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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滿意 60分≦A2<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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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滿意 50分≦A2<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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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經費之管控 (權重10%) | □很滿意 90分≦A3≦100分 |
| A3=分 |
□滿意 80分≦A3<9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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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 70分≦A3<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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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滿意 60分≦A3<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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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滿意 50分≦A3<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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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術服務人力之專業職能 (權重15%) | □很滿意 90分≦A4≦100分 |
| A4=分 |
□滿意 80分≦A4<9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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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 70分≦A4<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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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滿意 60分≦A4<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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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滿意 50分≦A4<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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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術服務廠商之參與程度 (權重20%) | □很滿意 90分≦A5≦100分 |
| A5=分 |
□滿意 80分≦A5<9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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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 70分≦A5<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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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滿意 60分≦A5<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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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滿意 50分≦A5<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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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合計(A = A1*35% + A2*20% + A3*10% + A4*15% + A5*20%) | A =分 |
(二)監造
評量項目 | 級距 | 說明 | 分數 |
1.技術服務內容之品質 (權重35%) | □很滿意 90分≦B1≦100分 | 監造人員對於施工廠商工程品質、安全衛生、送審文件等事宜,善盡監督、審查責任;督促施工廠商採行預防措施,避免發生缺失。 | B1=分 |
□滿意 80分≦B1<90分 | 監造人員對於施工廠商工程品質、安全衛生、送審文件等事宜,善盡監督、審查責任;主動發現缺失並督促施工廠商改善。 | ||
□尚可 70分≦B1<80分 | 監造人員對於施工廠商工程品質、安全衛生、送審文件等事宜,依契約約定辦理監督、審查事宜,尚能督促施工廠商改善缺失。 | ||
□不太滿意 60分≦B1<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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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滿意 50分≦B1<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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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術服務及工程進度之管控 (權重20%) | □很滿意 90分≦B2≦100分 | 工程材料品質及數量審查作業,相關文件之提送,均能於契約約定時程前完成,且有助於加速工程執行進度。 | B2=分 |
□滿意 80分≦B2<90分 | 工程材料品質及數量審查作業,相關文件之提送,均能於契約約定時程前完成,未影響工程執行進度。 | ||
□尚可 70分≦B2<80分 | 工程材料品質及數量審查作業,相關文件之提送,均符合契約約定時程。 | ||
□不太滿意 60分≦B2<70分 | 工程材料品質及數量依契約時程進行審查作業,惟相關文件提送進度落後,致影響工程執行進度。 | ||
□很不滿意 50分≦B2<60分 | 工程材料品質及數量未依據契約時程進行審查作業;相關文件提送進度落後,嚴重影響工程執行進度。 | ||
3.工程經費之管控 (權重10%) | □很滿意 90分≦B3≦100分 | 監造人員對於工程估驗計價、結算等資料內容,主動積極審查管控,且審查結果正確無誤。 | B3=分 |
□滿意 80分≦B3<90分 | 監造人員對於工程估驗計價、結算等資料內容,盡責審查且結果尚稱詳實。 | ||
□尚可 70分≦B3<80分 | 監造人員對於工程估驗計價、結算等資料內容,審查結果偶有錯誤但無重大瑕疵。 | ||
□不太滿意 60分≦B3<70分 | 監造人員對於工程估驗計價、結算等資料內容,審查結果經多次修改後方能符合工程實際施工狀況。 | ||
□很不滿意 50分≦B3<60分 | 監造人員對於工程估驗計價、結算等資料內容,審查結果經多次修改後仍未能符合工程實際施工狀況。 | ||
(權重15%) | □很滿意 90分≦B4≦100分 |
| B4=分 |
□滿意 80分≦B4<9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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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 70分≦B4<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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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滿意 60分≦B4<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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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滿意 50分≦B4<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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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術服務廠商之參與程度 (權重20%) | □很滿意 90分≦B5≦100分 |
| B5=分 |
□滿意 80分≦B5<9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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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 70分≦B5<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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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滿意 60分≦B5<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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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滿意 50分≦B5<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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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合計(B = B1*35% + B2*20% + B3*10% + B4*15% + B5*20%) | B =分 |
(三)專案管理
評量項目 | 級距 | 說明 | 分數 |
1.技術服務內容之品質 (權重35%) | □很滿意 90分≦C1≦100分 | 專案管理廠商善盡各階段諮詢、審查及契約約定之責任,且能適時提出專業上的建議與看法。 | C1=分 |
□滿意 80分≦C1<90分 | 專案管理廠商善盡各階段諮詢、審查及契約約定之責任。 | ||
□尚可 70分≦C1<80分 | 專案管理廠商各階段之諮詢及審查,尚依契約約定辦理。 | ||
□不太滿意 60分≦C1<70分 | 專案管理廠商未善盡各階段諮詢、審查及契約約定之責任。 | ||
□很不滿意 50分≦C1<60分 | 專案管理廠商各階段諮詢及審查不實,或未依契約約定辦理,致機關遭受損害。 | ||
2.技術服務及工程進度之管控 (權重20%) | □很滿意 90分≦C2≦100分 | 各項作業提前,或提出有效縮短工程履約期限之建議。 | C2=分 |
□滿意 80分≦C2<90分 | 各項作業未有延宕。 | ||
□尚可 70分≦C2<80分 | 部分作業延遲但不影響進度。 | ||
□不太滿意 60分≦C2<70分 | 部分作業延遲且影響進度。 | ||
□很不滿意 50分≦C2<60分 | 多數作業延遲或嚴重影響進度。 | ||
3.工程經費管控與執行 (權重10%) | □很滿意 90分≦C3≦100分 | 審定(或複核)估驗及結算資料,其作業迅速,且結果正確。 | C3=分 |
□滿意 80分≦C3<90分 | 審定(或複核)估驗及結算資料,其作業未延宕,且結果正確。 | ||
□尚可 70分≦C3<80分 | 審定(或複核)估驗及結算資料,尚依契約約定辦理。 | ||
□不太滿意 60分≦C3<70分 | 審定(或複核)估驗及結算資料,其作業有所延宕,結果有錯誤或遺漏。 | ||
□很不滿意 50分≦C3<60分 | 審定(或複核)估驗及結算資料,其作業有所延宕,結果與實際不符。 | ||
4.技術服務人力之專業職能 (權重15%) | □很滿意 90分≦C4≦100分 |
| C4=分 |
□滿意 80分≦C4<9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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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 70分≦C4<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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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滿意 60分≦C4<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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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滿意 50分≦C4<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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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術服務廠商之參與程度 (權重20%) | □很滿意 90分≦C5≦100分 |
| C5=分 |
□滿意 80分≦C5<9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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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可 70分≦C5<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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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滿意 60分≦C5<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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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滿意 50分≦C5<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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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合計(C = C1*35% + C2*20% + C3*10% + C4*15% + C5*20%) | C =分 |
三、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增減分
增減分 | 說 明 | 優良事蹟或不良情事 | 增減分 |
1.增分事項 | 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各階段,廠商履約如有特殊優良事蹟時,可酌增該優良事蹟發生階段之評分,每一優良事蹟視情形酌予增分1~3分,最多可增10分。 例如:工程經施工查核結果列為優等;獲評優良廠商;獲頒工程設計獎章;規劃設計廠商提創意可行方案且節省預算經費;設計成果對環保、節能減碳或省水等重大政策著有績效。 | 請敘明廠商之特殊優良事蹟: | D1=分 |
2.減分事項 | 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各階段,廠商履約如有具體不良情事時,可酌減該不良情事發生階段之評分,每一不良情事視情形酌予減分1~3分,最多可減10分。 例如:工程經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廠商或廠商受雇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廠商受僱人員違反法令規定致主管機關予以懲戒;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廠商有「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所定之履約績效不良情事。 | 請敘明廠商之具體不良情事: | D2=-分 |
增減分合計(D=D1-D2) | D =分 |
四、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評等
1.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之履約績效總分: A+D=分 | 評等為等 | |
2.監造之履約績效總分: B+D=分 | 評等為等 | |
3.專案管理之履約績效總分: C+D=分 | 評等為等 | |
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評等列為丁等者(總分未達60分),並請於本欄位敘明該廠商之具體履約績效不良情事: | ||
評等說明:優【表現優異:90分≦總分】 甲【表現良好:80分≦總分<90分】 乙【尚符需求:70分≦總分<80分】 丙【評價不佳:60分≦總分<70分】 丁【評價甚差:總分<60分】 | ||
核 章 欄 位 | ||
承辦單位 | 審 核 |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