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
案 由:據審計部111年度新竹市總決算審核報告,新竹市政府將世博台灣館轉型為兒童探索館,疑未及早因應整修統包工程進度落後情形,致已逾完工期程1年10個月仍未竣工。另該場館疑有2樓空間營運模式未具自償性,致未能達成場館永續經營目標,及工程延宕卻未據以調整營運勞務採購案履約期程,致未能發揮財務效益等情案。
調查意見
據審計部111年度新竹市總決算審核報告,新竹市政府將世博台灣館轉型為兒童探索館,疑未及早因應整修統包工程進度落後情形,致工程延宕,且該場館2樓空間營運模式未具自償性,亦未能達成永續經營目標及發揮財務效益等情案,業經調查竣事,茲綜整調查意見如下:
新竹市兒童探索館原為新竹世博台灣館,係新竹市政府為促進產業發展帶動觀光事業,設置新竹市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本院雖於101年7月11日提案糾正新竹市政府99年9月16日參與世博台灣館標售案之初,未能事前針對其可行性及成本效益進行周詳考慮,並有增加後續營運管理風險之虞,促其注意改善;然世博台灣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由民間機構營運之特許期間12年,自102年2月21日正式啟用,惟至105年6月30日即結束營業,短短3年時間即因效能過低而荒廢不用,殊有不當。
本案新竹市兒童探索館原為新竹世博台灣館,坐落於新竹市東區,係新竹市政府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6日以新臺幣(下同)4億5,888萬元取得上海世博會台灣館商標所有權。該府工務處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世博台灣館新建及周邊附屬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工作,經公開評選後,於99年11月25日決標予美商栢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870萬元;並於100年3月3日將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工作,以酬金比率1.58%計算,決標予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金額約為979萬6千元;復於100年3月22日將統包工程以6億3,844萬元決標予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據此,新竹世博台灣館新建及周邊附屬工程之新建成本明顯高於11億2,581萬元。
依據本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4屆第51次聯席會議,前於101年7月11日即以「新竹市政府參與世博台灣館標售案,事前未依規定編列預算、籌措確切財源,加上簽報機關首長填寫投標金額時,未進一步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且未能於競標前,將書面審核監辦方式簽報核准,執行程序顯有違失;又該府推動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之建設,未能事前針對計畫可行性及成本效益進行周詳考慮、精密評估,以致影響工程進度,並有增加後續營運管理風險之虞,相關作為亦有缺失」,提案糾正新竹市政府。案經行政院101年9月12日復函1之檢討改善略以: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本案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機關先行辦理招標,且以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提供資料作為估價依據,其底價訂定程序尚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新竹市政府於99年9月16日參與標購台灣館競標,並設置「新竹市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作業基金」以支應相關費用,且經新竹市議會於99年9月28日通過預算,99年10月7日支付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簽約金2億2,888萬元,係於通過世博台灣館預算之後。因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提供之標售資料與投標日過於接近,致壓縮預算編列期程、成本效益評估期程、未及於競標前就開標監辦事宜書面通知監辦單位,嗣後若有類似標購案,將確實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先行辦理成本效益分析作業。且考量世博台灣館使用LED等科技元素打造巨型球體,尚無其他合適案例可作為估價及計算成本效益之參考,且標價低於台灣館商標品牌鑑價,由市長許明財核定高於標售底價10%之投標金額4億5,888萬元。
世博台灣館標售案係屬巨額採購,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前,應簽經機關首長核准下列事項。其須經上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一)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二)評估使用情形及其效益之分析指標。如使用人數或次數、使用頻率、投資報酬或收益……(三)預計採購期程、開始使用日期及使用年限。」新竹市政府僅依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提供建置及營運管理之資訊,作為主要之成本效益參考依據,而未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規定,就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於參與競標前先行簽准,嗣後若有類似採購案件,將於知悉標購案資訊後,充分考量計畫之可行性,以降低營運管理之風險,並確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經查世博台灣館暨風城文創館營運移轉OT案,新竹市政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由民間機構營運之特許期間12年,於101年7月12日選出最優申請人「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5日由新竹市政府與申請人依規定成立的特許子公司「宇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簽約程序,並於102年2月21日正式啟用世博台灣館。復據新竹市政府查復世博台灣館之量化效益估計每年約36億元,質化效益為「創造文創產業的世貿中心」及「產創園區光環效應,帶動竹市繁榮發展」。綜觀新竹市政府每年除定額權利金2,500萬元外,亦隨園區營業額與授權世博台灣館商標商品銷售收入抽取變動權利金,惟經營廠商遇到內部條件及外部環境因素等影響,遂至105年6月30日世博台灣館即結束營業,並未達12年之特許期間,僅短短3年時間即因效能過低而荒廢不用,殊有不當。
新竹市政府為解決閒置之世博台灣館,並為帶動竹科X園區暨週邊發展,轉型為兒童探索館,其整修統包工程係整合設計、施工及整修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洽辦單位新竹市文化局、代辦單位新竹市政府工務處,及專案管理與規劃監造廠商之權責,係依專案管理契約所約定權責劃分表辦理,惟統包廠商於履約期間遭遇新冠疫情及一例一休的衝擊,缺工缺料嚴重,復因本身財務不健全,致履約管理之工作未能發揮功能,亟待檢討改善。
按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統包係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明定各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辦理統包,其內涵為從方案選擇、規劃設計、材料購置、施工管理、設備安裝等作業,均交由同一業者負責統籌執行,於驗收合格後,再移交業主使用。其優點包括減少管理之界面及人力、責任界定清楚、縮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並授權訂定統包實施辦法,俾供各機關遵循。依據統包實施辦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略以,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事項,包括:「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統包工作之範圍」、「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等事項。復據「統包作業須知」第2點亦規定,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前,應考量機關之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勝任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其不足以勝任者,應及早委託專案管理,避免衍生時程延宕、審查不周、廠商減省工料、設計不當、施工品質不佳等缺失。
新竹市政府為推動永續發展的幸福兒童城市,向經濟部提出「107年度『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推動城鄉特色產業園區發展計畫』-兒童探索館體驗經濟及創意生活產業群聚推動計畫」,經濟部107年4月2日核定補助款7,100萬元,新竹市政府自籌款8,045萬元,總經費達1億5,145萬元,原計畫執行期間自核定次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嗣新竹市政府考量實際需求、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及統包廠商積欠債務而終止契約,分別於109年12月25日、110年9月7日、111年10月20日、112年9月26日4次申請計畫展延至113年11月30日止,預算編列補助款7,100萬元、自籌款2億2,360萬餘元,加計企業捐贈款項5,000萬元,共計3億4,460萬餘元。
經查,本案洽辦單位新竹市文化局於107年4月10日將兒童探索館整修工程委託規劃基本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以建造費用5.95%決標予田中央聯合建築事務所;代辦單位新竹市政府工務處自108年5月16日接辦「兒童探索館整修統包工程」,復於108年12月3日決標予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契約金額1億2,824萬餘元,因擴充採購機電及增購室內裝修等所需,2次變更契約後工程金額共計2億2,760萬餘元。又新竹市文化局為辦理新竹市藝文特區相關重大工程2之專案管理,於109年7月8日以1,099萬7,000元決標予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復查本案統包工程之履約管理,存有工程進度落後3及施工品質不佳4等缺失,然洽辦單位負有確認代辦機關之設計成果是否符合工程計畫需求,及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監造及專案管理之權責;代辦單位負有辦理設計圖說及施工預算書審查、工程發包、工程督導與履約管理、查驗、驗收,及審查及報核工程計畫內容(包含項目、經費、預算書圖、規模、工期等)之變更;規劃基本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之廠商負責基本設計,包含統包需求書及設計審查、駐地監造;專案管理單位負責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然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並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委託專案管理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等內容,為讓各單位之權責更具體明確,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除應區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之執行方式不同,更應依工程性質訂定各期程完成期限、罰則,俾以確分權責。
有關洽辦單位與代辦單位、專案管理與規劃監造廠商之權責區分,詢據新竹市政府查復:「本案係以定期召開會議之方式執行履約管理,藉由工作協調會議、重大建設會報、工程後期每日召開督導會議,提供施工廠商、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單位及新竹市政府各單位溝通之平台,亦藉此減少公文往返及行政作業時間」。惟查「兒童探索館整修統包工程大事記」,統包廠商自109年2月24日提送細部設計工程預算書,109年3月16日第2版、109年5月10日第3版、109年5月21日改為第1、2階段、109年5月30日第3階段,至109年6月12日新竹市政府始核定第1、2階段之細部設計工程預算書,第3階段又分成3部分,經專案管理單位109年09月26日提交工程預算書(第3階段第2、3部分)、109年10月14日提交第3階段工程預算書修正內容,工程預算書遲未定案,至109年10月16日核定第3階段工程預算書修正內容,統包廠商不得不於109年12月4日提交第1版趕工計畫書,新竹市政府至110年9月7日始核定彙整版之細部設計工程預算書,顯見未能建立設計品管規範,亦未要求統包廠商辦理設計前,提出設計品質計畫書及其內容,以減少設計缺失及避免期程延宕。
再者,兒童探索館工程統包已於108年12月3日決標予施工廠商,惟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係於施工階段,至109年7月8日始決標,顯見洽辦單位與代辦單位、專案管理與規劃監造廠商之權責重疊;本案適逢109年至111年之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遭遇缺工缺料之困難,招標文件雖就「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訂有漲跌幅調整,如遇物價波動時,可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之機制,然履約管理之工作協調會議無法發揮功能,致施工品質不良且延宕工期。是以,新竹市政府為解決閒置之世博台灣館,並為帶動竹科X園區暨週邊發展,轉型為兒童探索館,其整修統包工程係整合設計、施工及整修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洽辦單位新竹市文化局、代辦單位新竹市政府工務處,及專案管理與規劃監造廠商之權責,係依專案管理契約所約定權責劃分表辦理,惟統包廠商於履約期間遭遇新冠疫情及一例一休的衝擊,缺工缺料嚴重,復因本身財務不健全,致履約管理之工作未能發揮功能,亟待檢討改善。
審計部函報新竹市政府工務處代辦兒童探索館整修統包工程,未及早因應施工遲緩進度長期落後情形,迨至計畫逾期且統包廠商發生財務問題無法履約,始檢討採取終止契約等方式,致遲未完工,後續重啟整修工程困難重重。且新竹市文化局原規劃2樓空間採營運、移轉(OT)方式辦理場地出租增加收入,嗣逕以逾2千餘萬元委外營運,營運模式未具自償性且已悖離原計畫,未能達成場館永續經營之預期目標;復於勞務採購案簽約時已知場館整修期程嚴重落後,卻未據以調整履約期程,影響機關權益且未能發揮財務效益等情事,洵有失當,應予檢討改進。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代辦兒童探索館整修統包工程,未就工程進度一再落後積極函催統包廠商限期改善,並未計扣逾期違約金,且未責請專案管理廠商加強管控統包工程進度,亦未及時提擬因應,致以統包廠商嚴重延誤履約期限為由而終止契約,核有效能過低情事。
依據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依契約文件之規定認定。契約文件未規定者,為公共工程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施工進度落後5%以上者。」第3點規定:「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得視機關與廠商所訂契約之規定及廠商履約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二)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三)以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四)終止或解除契約,重行招標。(五)其他經機關認定並訂明於契約之方式。」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自108年5月16日代辦兒童探索館整修工程案,109年4月完成部分細部設計進場施作後,109年6月實際進度即較預計進度落後1.2%,7月落後6.11%,8月落後14.99%,嗣後落後幅度加劇,工務處雖於109年8月14日第13次工作協調會議要求立城公司提出改善策略,並於後續工作協調會議持續督促提出預定及實際進度比較,惟進度落後情形未獲改善,復於109年11月27日第20次工作協調會議要求立城公司於109年12月4日前提出趕工對策,立城公司乃依限提報趕工計畫書(第1版),惟因展延工期未經確認,該處持續要求統包廠商及監造單位釐清修正,迨至110年3月10日立城公司提出趕工計畫書(第2版),經專案管理廠商110年3月23日函報新竹市政府後,於同年月29日同意備查,第2版修正計畫期程預計自110年2月20日至3月29日間趲趕工進,完成原統包工程契約工作項目並申請使用執照,自次月起進入後續擴充採購機電工程施工階段,惟立城公司提報計畫及新竹市政府備查時間與趕工期限均為110年3月中下旬,顯示第2版修正趕工計畫已無法於期程內執行,進度管制流於形式。
復因統包工程自109年7月施工進度落後逾5%,110年4月至7月期間,工程進度落後再由11.96%持續擴大至35.14%,仍未見趲趕工進之成效,期間並未函催統包廠商立城公司限期改善,並計扣逾期違約金,亦未督促專案管理廠商艾奕康公司加強管控統包工程進度,及時提擬因應及議處建議,造成工期持續延宕。復查統包工程110年7月之工程實際進度64.86%,新竹市政府雖數次於重大建設會議督導,該府工務處持續於歷次工作協調會議促請廠商趕辦,並依專案管理廠商艾奕康公司110年8月2日函報,於同年9月16日函知統包廠商立城公司,以計畫書送審延遲為由扣罰41萬餘元(自111年7月7日撥付之第16期估驗款時扣減),復於110年11月自行管制統包廠商每日工作項目、進度及出工人數,惟仍未釐清進度遲緩原委及早因應妥處,亦未見專案管理與監造單位本於職責發揮督導管理功能。
本案迨至接獲新竹地院111年6月6日核發之執行命令,始知悉立城公司因積欠債務,遭扣押相關工程款等466萬餘元,乃於111年6月10日召開「兒童探索館整修統包工程進度落後改善方法研討及監督付款可行性討論」會議,決議請統包廠商以設定權利質權方式,解決未能如期付款予分包商致本案停工之問題;復因111年7月起工程實際進度停滯於79.96%,新竹市政府於111年9月12日依契約第22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之規定,函告立城公司終止契約,並辦理清點結算作業,且與田中央聯合建築事務所及艾奕康公司協商服務費用調整事宜,相較於原預計110年7月完工,已無法展現公共投資效益。
新竹市政府為使兒童探索館場域永續經營,規劃將2樓創意實驗室列入自償性空間,並以營運、移轉(下稱OT)方式辦理場地出租,預計每年營運收入約1,347萬元,惟基於新竹市為兒童人口占比最高城市,為達成兒童城市之施政目標,考量兒童探索館於原初計畫提案階段,規劃辦理場地出租方式較屬商業經營模式,為增加公益性質乃重新規劃2樓空間為LAB創意實驗室,並做為藝術、人文、科普等與兒童相關課程的活動場域,導致新竹市文化局以逾2千餘萬元委託專業廠商辦理課程規劃、工作坊等活動,並支付廠商空間裝修、隔間及相關設備費用,營運模式已悖離原計畫。又於本勞務採購案110年9月30日簽約時,已知場館預計開館日較服務建議書規劃之開館日期程落後,且展延後預計開館日距本勞務採購契約屆期有限,卻未調整履約期程;又簽約後場館工程延宕已影響本勞務採購案履約,仍於原契約條件下,通知廠商提交細部計畫書及審議第1期成果報告書,並據以給付價金,終因工程未如期完工而辦理終止契約,致已支付公帑1,436萬餘元,而未能發揮財務應有效益。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10年1月11日核定修正之兒童探索館體驗經濟及創業生活產業群眾推動計畫(下稱修正之兒童探索館計畫)載述:「1至3樓自償性空間以OT方式辦理,相關租金及權利金之計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並配合民間租金模式估算租金。……場域營運模式同時具有產業扶植和科技教育體驗特性,未來園區和周邊將陸續建設成為新竹市科技商業發展重心……招商模式由營運管理廠商須就未來營運方向自行辦理內部隔間、裝修及設備採買等……綜合評估分析為營運收入初估2樓創意實驗室之場地租金收入為面積449坪,以租金為2,500元/坪/月,平均出租率為100%計算,預估年營運收入可達1,347萬元」等語。
經查新竹市文化局未依修正之兒童探索館計畫,採OT方式將2樓創意實驗室場地出租以增加營運收入,逕於110年6月16日簽報依政府採購法委託專業服務,經簽奉局長核定,嗣於110年8月3日辦理「110年度新竹市兒童探索館2樓委託專業服務案(下稱本勞務採購案)」限制性招標公告,按本勞務採購案需求說明書載述,場地劃分為3個區域[A區面積為447平方公尺(135坪)、B區面積562.6平方公尺(170坪)、C區面積365.5平方公尺(110坪),共1,375.1平方公尺(415坪)〕,每一區域應規劃多元化不同領域課程等,採分項決標,履約期間至少辦理4場課程、講座或工作坊等活動,及設計開發至少2款文創商品等。同年9月30日分別決標予恆創顧問企業社(得標區域Lab-A)、環境友善種子有限公司(得標區域Lab-B)及史汀科技教育有限公司(得標區域Lab-C)等3家廠商,決標金額各為799萬餘元(包括場館隔間施作、家具設備等硬體設施規劃費用,計122萬餘元)、846萬元(包括室內設計及工程施作等規劃實體展售空間費用,計501萬餘元)及749萬元(包括室內設計及施工建造等規劃實體展售空間費用,計305萬餘元),決標總金額計2,394萬餘元,3案之履約期間皆自110年9月30日至111年7月31日止,履約期間10個月。
按修正之兒童探索館計畫原規劃屬自償性空間之2樓創意實驗室以OT方式辦理場地出租,預計每年可增加1,347萬元之營運收入,且營運廠商應就未來營運方向自行辦理內部隔間、裝修及設備採買等,惟新竹市文化局卻以10個月2,394萬餘元委託上開廠商辦理課程規劃、講座、工作坊等活動,並支付廠商場館隔間及相關設備費用,營運模式顯已悖離原計畫,既減損收入挹注,亦增加經費支出,營運方式顯未具自償性,未能達成自償性場域以OT方式收取營運收入,朝向場館永續經營之計畫預期目標。
復查新竹市文化局於110年8月3日辦理本勞務採購案之招標作業,依需求說明書所載,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每日開放時間不得少於6小時為原則,每週不得少於42小時。依新竹市文化局110年9月15日填報中小企業處之「107年度城鄉特色產業園區補助計畫計畫展延申請表」所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兒童探索館工程進度落後。惟查新竹市文化局於110年9月30日辦理本勞務採購案之決標及簽約時,明知得標廠商服務建議書係以110年12月開館為規劃基礎(開館前進行內部裝修、課程規劃等前置作業,開館後辦理各式課程、工作坊等),與上開展延申請表載述預計111年6月開館相距6個月,卻未及時調整契約履約期程,仍逕以履約屆期日為111年7月31日辦理簽約,致預計開館日距契約屆期日至多僅有2個月,大幅縮減開館後履約項目(每日最低開放時數、預計辦理課程及工作坊等)之辦理期程,例如廠商應開放時數將由1,218小時減少為336小時,僅為原應開放時間之27.59%。
再查新竹市文化局於簽約時明知所訂期程將減損委外經費服務量能,卻仍逕予簽約,簽約後新竹市文化局仍未正視場館工程進度持續落後,將影響開館期程,研議並採取相關措施,於110年11月16日續通知得標廠商提交細部計畫書,並據以給付第1期款;另111年3月24日及同年月25日,廠商續依各自營運方向辦理內部隔間及裝修、設計文創商品及課程規劃等後,依契約規定提交第1期成果報告書,該局再據以支付第2期款,契約價金之60%為1,436萬餘元。迨至111年6月1日,因兒童探索館工程進度落後無法於本勞務採購案履約期限111年7月31日前完工,部分項目無法依約執行,而函請3家廠商暫停執行部分履約項目,並於同年7月15日及19日分別與3家廠商簽訂契約變更,修正第3期款之請領方式,及履約期限延至同年12月31日。嗣於111年9月12日工務處就兒童探索館整修統包工程案,因可歸責於統包廠商之事由,函知廠商辦理終止契約事宜,新竹市文化局遂於同年10月25日函知3家勞務採購廠商,因受工程影響無法依約執行,並辦理提前驗收及終止契約。
新竹市文化局於簽約前已知場館工程進度落後,卻未於簽約時調整履約期間,簽約後工程持續延宕,又未及時變更履約及價金給付方式,迨至111年6月1日始函知廠商停止執行部分履約項目,並於111年10月25日終止契約,致因場館完工期程未明確,已支付上述3家廠商依各自營運方向所客製化之空間、商品及課程等價金1,436萬餘元,未能發揮應有之財務效益,顯有財務效能不彰之情事。
綜上,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69條第1項規定5函報新竹市政府工務處代辦兒童探索館整修統包工程,未及早因應施工遲緩進度長期落後情形,迨至計畫逾期且統包廠商發生財務問題無法履約,始檢討採取終止契約等方式,致遲未完工,後續重啟整修工程困難重重。且新竹市文化局原規劃2樓空間採營運、移轉(OT)方式辦理場地出租增加收入,但基於新竹市為兒童人口占比最高城市,為增加公益性質而達成兒童城市之施政目標,嗣逕以逾2千餘萬元委外營運,營運模式未具自償性且已悖離原計畫,未能達成場館永續經營之預期目標;復於勞務採購案簽約時已知場館整修期程嚴重落後,卻未據以調整履約期程,影響機關權益且未能發揮財務效益等情事,洵有失當,應予檢討改進。
本案係因經濟部核定「兒童探索館體驗經濟及創意生活產業群聚推動計畫」,新竹市政府雖經4次申請「兒童探索館體驗經濟及創意生活產業群聚推動計畫」展延至113年11月30日止,惟重啟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4次招標未果,且兒童探索館2樓及3樓委外營運均已終止契約,明顯無法突破統包工程停工之困境,致拆分為現況評估及規劃設計2階段。然其若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地上權開發模式,尚待妥善規劃自償性及非自償性空間之營運方式,其招商及管理機制亦未定案,遲遲未能達成打造「新竹市的親子夢土」之預期目標,並衍生停工閒置長達2年之風險,亦有未當。
經濟部於107年4月2日核定新竹市政府所提「107年度『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推動城鄉特色產業園區發展計畫』-兒童探索館體驗經濟及創意生活產業群聚推動計畫」,係將世博台灣館轉型為「兒童探索館」,定位為以兒童、親子、家庭為主要目標對象的體驗經濟及創意生活產業創新場域;結合風城文創館、新竹水道-取水口及新竹市國際展演中心等相關場域,形成完整的產業鏈,打造「新竹市的親子夢土」之目標;並聚焦於科技、文創、傳統產業(如玻璃、米粉等)及新興體驗型產業的群聚,提升新竹市的產業競爭力。復因審慎評估世博台灣館天燈LED維護成本過高的問題,考量新竹市具有「三高一低」(高所得、高出生率、高教育水準、低平均年齡)的人口特質,及地方居民對於親子活動的需求,以規劃兒童探索館內含科普教育、體驗區及商業空間等多元功能,並針對過往營運經驗、財務規劃及永續經營等面向,期待透過企業認養或OT委託民間營運方式,帶動地方產業投入及參與,以確保計畫之可行性及永續經營管理。
然查本案兒童探索館整修統包工程,新竹市政府於111年9月12日函告立城公司終止契約後之作為略以:
新竹市政府辦理兒童探索館整修統包工程之中途結算過程曠日費時,111年9月12日至11月14日召開8次中途結算書時程管制會議,無法有效解決統包廠商未於期限內提供中途結算資料之問題。嗣由委託監造單位112年3月1日提送第1版中途結算書後,會同專案管理清查核對,亦遲至112年11月3日由專案管理單位同意審定第5版中途結算書,新竹市政府迨至113年4月30日始完成中途結算驗收及結算資料修正及審查作業。
重啟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部分,新竹市政府112年6月27日第1次上網公告,16家領標,無廠商投標;112年8月11日第2次上網公告,26家領標,1家廠商投標,惟評選分數未達75分,不合格廢標。經檢討招標文件,採總包價法部分估價,工期調整為69個月,迭經112年12月22日、113年1月10日第3次、第4次開標,均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
另外新竹市文化局於111年10月通知兒童探索館2樓委外營運之3家廠商辦理終止契約,給付六成契約價金結算後,為避免相關展示損壞亦須進行展示設施設備維護,且重新委外營運方式亦尚待研議。又新竹市政府於111年10月25日同意兒童探索館3樓投資人所提投資執行計畫書,因工程重啟時程難確切明定,112年2月16日投資人函請終止契約,112年3月13日召開協商會議並無共識,112年8月10日召開第1次協調會議,嗣經協調委員建議,亦於113年3月7日函知終止契約及退還履約保證金。
新竹市政府復於113年2月間考量整修工程介面複雜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將本案拆分為現況評估及規劃設計2階段。針對建物結構、機電、消防等基礎設施進行調查及測試,評估結果除作為後續空間使用調整之依據,並將納入藝文高地設定地上權開發計畫招商條件之一,以透過民間廠商投資建設,加速重啟工程時程,完成藝文高地整體園區建設。
現況評估委託技術服務案於113年4月10日以137萬4,000元決標予頂尖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廠商於113年4月19日提交服務計畫書,預定於113年6月前完成現況評估報告,包含既有結構物及相關設施設備之現況分析、建築物損害現況調查,及2個以上整修建議方案,擬定工程成本預算,再納入設定地上權案招商作業,並後續同步籌備規劃設計書圖。
藝文高地設定地上權評估及招商作業案,於113年3月28日以5百萬元決標予廠商馬康俊建築師事務所,預定於113年8月前硏提設定地上權開發計畫,包含基地條件、公共建設需求規劃、市場可行性分析、法令分析、技術可行性分析、財務可行性分析、建議權利金、可行性綜合評估與建議,及研提以地上權存續期間50年及70年等2種方式之估價報告書,預定於113年底前確定整建方向及開發權利金之方案。
復查本案整修統包工程經費2.27億餘元,累計估驗計價核發至第16期,係依廠商提報進度75.20%,以進度63.43%估驗予廠商1.37億餘元6;惟終止契約時,再依廠商提報進度及納入材料已進場項目計算,預估工程款1.81億餘元,約占契約金額79.66%,然中途結算期間查有瑕疵,依契約規定扣留5%保留款,及半成品或文件缺漏者均不予計價,致實際中途結算金額為9,596萬5,340元,約占契約金額之42.16%。是以,本案實際估驗款、廠商預估工程款與中途結算金額,明顯存有給付報酬之差異,似難避免日後請求給付工程款或返還不當得利之爭議。
綜上,新竹市政府雖經4次申請「兒童探索館體驗經濟及創意生活產業群聚推動計畫」展延至113年11月30日止,惟重啟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4次招標未果,且兒童探索館2樓及3樓委外營運均已終止契約,明顯無法突破統包工程停工之困境,致拆分為現況評估及規劃設計2階段;然其若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地上權開發模式,尚待妥善規劃自償性及非自償性空間之營運方式,其招商及管理機制亦未定案,遲遲未能達成打造「新竹市的親子夢土」之預期目標,並導致111年9月12日終止契約迄113年底,衍生停工閒置長達2年之風險,亦有未當。
調查委員:范巽綠
1行政院101年9月12日院臺財字第1010045182號函。
2新竹市藝文特區相關重大工程,包括:兒童探索館整修統包工程、新竹市國際展演中心暨停車場統包工程、隆恩圳千甲段景觀改善工程一期、國際展演中心暨停車場內裝及設備工程、隆恩圳千甲段景觀改善工程二期。
3工程進度落後事項,包括:鋼構工程為要徑,鋼構缺失改善228天才合格;相關送審文件137件,逾期提送172次、逾期日數802天;工班及材料調度不易,疫情影響廠商出工平均每日僅21人,且統包廠商財務狀況不良。
4施工品質不佳事項,包括:計畫書及材料送審103件,其中品質不佳審查超過2版檢退153次;施工圖送審34件,審查超過3版檢退79次;缺失改善共67件,其中15件改善時間超過1個月,8件改善時間超過4個月,且17件遲未完成改善;品管人員多次未於工地履行職務,且施工自主檢查頻率不足;現場管理不佳,未能掌握分包商進場時間,工期銜接不善,又現場授權指揮與決策混亂。
5審計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6詢據新竹市政府113年5月9日查復,兒童探索館整修統包工程付款情形略為,累計估驗計價金額144,368,637元,暫扣保留款7,218,432元,核發金額137,150,205元;另已繳回履約保證金9,152,146元,且因新竹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暫扣款項4,667,3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