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在中斷站中止乘車或自行選擇其他途徑至通車區間接續旅
行者,得辦理退還未乘區間票價。 
(三)改乘不同列車或車廂種類者,如改乘較低票價車廂或列車
時,得辦理退還改乘區間之票價差額,如改乘較高票價車廂或
列車時,免補收票價差額。 
(四)如旅客持用之車票未記載票價或記載為零者,以該車票記
載之身分別之全額票價為其實收票價。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前項退票標準不影響旅客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之權利。 
本局因事故致營運中斷或列車晚點,除公告事故區間、列車晚
點時分以外,並得視車站旅客候車情形與運能,暫停發售車票
及限制旅客進站候車與乘車。 
本局未能依列車時刻表將旅客準時送達時,有關晚點賠償及退
票標準、賠償方式,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晚點
賠償規約」及「遲延基準表」辦理。 
旅客持用車票毀損,應重新購票乘車。但毀損車票如能辨識完
整票號時,得憑毀損車票併同重新購買之車票,經本局查證無
誤後退還票款。 
列車因空調故障,持用當次已劃座之列車車票旅客得憑票申請
退還空調故障區間所持車票票種之百分之二十票款計算,不足
一元尾數四捨五入後退還旅客。但本局為旅客安排同班次其它
車廂座位或持用非對號入座車票或票證者不予退費。 
各級對號列車發生重號,同一班次列車無剩餘座位可資改劃
時,重號無座之旅客,可申請退還其所持乘車票票種及重號區
間百分之二十票款,不足一元尾數四捨五入後退還。 
旅客持用當次已劃座之列車車票,因座位故障,經確認無法安
排同班次其它座位乘坐時,經簽註後得申請退還乘車區間百分
之二十票款。 
前項座位故障,係可歸責於旅客所造成,本局不予退還票款,
並得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非對號入座或自行更改座位乘坐時,發現座位故障,不予
退款。 
旅客因同時遇第三十八點至前點原因且符合退款標準時,應先
計算第三十八點至前點之分項退票票款,再合併計算應退票
款。 
前項之退款請求,遇列車符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
車晚點賠償規約」晚點全額退費標準時,本局僅依列車晚點退
費處理。 
自本島海上颱風警報發佈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旅客預定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