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

pdf
372.57 KB
14 頁
user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
交通部 106 726 日交路()字第 1069700078 號函備查
交通部 107 10 17 交路 ()字第 1077900177 號函備查
壹、總則
一、
本運送契約依據鐵路運送規則第七十三條訂定。
二、
本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兒童:未滿十二歲之人。
失效票未依票證使用規定或票證所記載之資訊乘車持用不
符身分車票、越站乘車或逾有效期間之車票乘車
無票於進站乘車時未持用票證使用電子票證進站乘車時未
註記進站紀查驗車票時無法提示票證或經註記進站
紀錄之電子票證逾越車票有效區間折回乘車未經
同意搭乘本局公告不發售無座位車票之列車或車廂。
越站乘車:旅客在所持車票、票證所載之有效區間以外乘車。
優待:指基於法定身分而提供之折扣
優惠:指本局業務需要提供一般旅客之折扣。
已乘區間旅客自起程車站至所在車站止或搭乘之列車自旅
起程車站起至列車運行前方下一停靠車站止之
運行區間
折回乘車旅客已抵達原票所載到達站再由原到達站搭乘至
原票區間內的中途站。
中途下車指旅客於票面記載起迄區間內任一中途停車站下車
出站並於車票有效期間內再進站乘車繼續旅行之
行為。
貳、營業時間及售票時間
三、
各車站營業時間自各站公告之首班車開車前三十
班車開車後十分鐘止營業時間外有辦理客運列車業務需要
時,於列車抵達前三十分鐘起至開車後十分鐘間營業
四、
車站售票窗口營業時間與車站營業時間相同但另有特殊情形
時,依車站公告時間售票。
參、運送契約之成立與拒絕運送
五、
以下情形視為本局承諾運送,運送契約成立:
(一)旅客自本局網站或電話語音訂購車票,並完成付款者。
(二)旅客於車站售票窗口、售票設備或指定通路購票者。
(三)旅客於本局公告之無人值勤車站乘車,已進入車廂者。
(四)本局交付旅客運送憑單或單據時。
(五)使用電子票證,並經電子票證設備註記進站紀錄。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視為契約成立之情形。
六、
旅客有下列情形,本局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一)旅客違反本局之運送規定、其他法令規定、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
(二)對於鐵路運送要求特別責任或義務。
(三)旅客穿著惡臭衣物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
(四)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運送。
(五)旅客有明顯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
(六)旅客乘車時需要護送而無護送人。
(七)本局在運送上無所需之設施或設備。但法令規
應設置之設施或設備而未設置者,不在此限。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
(九)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
(十)旅客於車站或車廂內,未依本局公告或站、車人員提
醒,有妨礙乘車與候車秩序安全動線等行為經勸
導未改善者。
七、
旅客運送符合前點第七款但書規定時由本局安排適當方式運
送。
八、
旅客違反鐵路法第七十一條各款規定致無法乘車時餘程票款
本局不予退還。
肆、售票、票價計算規定
九、
本局發售以下票種
(一)全票。
(二)法定優待票(敬老票及愛心票)。
(三)兒童票。
(四)團體票。
(五)其他視業務需要公告發行之票證。
前項第五款其他票證名稱、使用規定注意事項由本局另訂
使用須知於車站公告或票證上載明未訂定使用須知者適用
本契約各條款。
十、
旅客訂票完成後,應於本局公告取票時間內完成付款、取票;
車站購票者,於購票時完成付款。
專列及包車費用支付,依本局與旅客間約定期限內完成
前二項未於公告期限或約定期限內完成付款取票時運送契
約立即解除,本局得就團體旅客、專列、包車等收取違約金。
前項違約金,按以下規定收取:團體旅客、專列、包車旅客,
為團體票退票手續預約金或訂金其最高金額不超過應收
票款之百分之四十
十一、
票價計算如下:
(一)各級列車費率:
1、自強號及其同級列車:每人每公里二點二七元。
2、莒光號及其同級列車:每人每公里一點七五元。
3、復興號及其同級列車:每人每公里一點四六元。
4、普快車及其同級列車:每人每公里一點零六元。
(二)票價計算方式:
、票價為各級列車費率乘以實際旅行距離未滿一元者
捨五入進整至但單趟旅程未滿十公里按十公里計算
票價。
2、支線票價起碼里程為十公里,每逾三點五公里為一區段,
超過十公里時,每逾三點五公里收五元,未滿三點五公
里,按三點五公里計算票價。
旅客自彰化以南各站往竹南以北各站(或相反方向),行
經山線或海線按山線里程計算但在山線與海線間乘
車者,仍按實際里程計算。
4、里程計算最小單位為零點一公里
(三)包用車廂費用,按車廂定員數乘以列車等級票價計算,
實際乘車人數超過定員數時按實際乘車人數計算
按全票旅客收費。
(四)包用本局客廳車、自行車人車同行車廂、商務車廂時,
每車按人數五十二人計算。
(五)專列觀光列車等各種客製化列車票價不受各級列車
費率限制。
(六)旅客可同時符合各種優惠(含優待)時,僅得擇一
適用,除本局另有公告及規定外,不得重複優惠。
十二、
車票預售期間每人每日訂票張數及訂票方式依本局公告辦
理。
伍、車票有效期間、使用規定及注意事項
十三、
車票有效期間如下
(一)全票、兒童票、法定優待票:
1、指定班次對號列車車票,限當日當次車有效。
非指定班次對號列車車票及非對號列車車票於乘車日當
天有效。
、旅客搭乘列車在列車運行中所持車票逾有效期仍可
搭乘該班次列車或指定換乘列車至目的地為止。
4、其他經本局認定車票有效情形,至指定有效期限為止。
(二)團體票:於發售時依公告期限辦理。
(三)定期票:依定期票使用須知規定辦理。
(四)電子票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多卡通電子票證
乘車營運規定」辦理。
(五)其他經本局發行之乘車券或車依公告及票券所載有
效期間辦理
十四、
旅客持用團體票應持有效團體票及團體證進出車站違者按
持用失效票補票。
團體票最低成團人預售期間付款期限退(換票規定,
依本局公告辦理。
十五、
購買車票注意事項如下:
(一)旅客臨櫃購票、取票應確認車票資訊是否正確,並當
面點清找回零錢,發現錯誤時,得立即請求售票員更
正,並免收退票手續費。離開售票窗口後發現者,依
本局乘車變更及退票規定辦理。
(二)旅客購買記名式車票,視為同意本局於車票票面上記
載足以識別本人之內容(姓名、身分證字號)。拒絕
於票面上記載前述內容者,本局拒售記名式車票
(三)購買身心障礙人士優待票(愛心票)、老人優待票(敬
老票)、兒童票、記名式車票時,本局得要求出示相
關證明並登載相關資料持優待票乘車時應備有效證件
以供查驗。
(四)購買兒童票注意事項如下:
1、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得免費滿一百十
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購買兒童票滿一百
五十公分者,購買全票
2、兒童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
件者,得免費;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
經出示身分證件者,購買兒童票。
適用免費乘車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
客攜帶每一旅客以攜帶二位免費兒童為限逾限
部分,應購買兒童票。
、適用免費乘車之兒童,不提供劃座服務如欲占用
對號列車座位乘車,仍應購買孩童票
兒童票票價按成人票價半尾數四捨五入後至元
計收。
、兒童之年齡計算,以乘車日當天為準十二歲以上
不論身高均不得購買兒童票。
(五)購買敬老票注意事項如下:
年滿六十五歲之國民或於永久居留證並註記搭乘國
內大眾交通工具優待之永久居留權人士,乘車時
購買敬老票。
2、敬老票票價按成人票全票半數,尾數四捨五入後
至元計收。
3、老人之年齡計算,以乘車日當天為準。
(六)購買愛心票注意事項如下:
1、領有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身心障礙證明(殘
障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士,乘車時購買愛心票
2、身心障礙人士持用民國一百一年七月九日前核發之
身心障礙手冊者,其必要之陪伴者一人享愛心票優
惠;但持用民國一百一年七月九日以後核發之身心
障礙證明者,須於「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欄位中
註記有「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字樣者,其必要之陪
伴者一人得享有愛心票優待
3、愛心票及陪伴票價按成人票全票半數,尾數四捨
五入後至元計收。
4、必要之陪伴者應與身心障礙人士同行且同站進
出,未同行同進、同出者,應購買全票。
(七)購買優惠列車車票注意事項如下:
1、優惠限於乘車前購票享有,使用優惠車票以外票
證、車上補票、到站補票不予優惠。
2、旅客持同等級全票票價車票乘車,不退還差額。
3、持用較優惠列車費率等級為高之車票乘車,不予
退還差額;持用優惠列車費率等級為低之車票乘
車者,依優惠列車之等級全票票價補票。但本局
另有規定免補票或應退款者,從其規定。
4、優惠列車除另有公告外,不發售團體票。
優惠列車車票之退票乘車變更規定與期依本
局公告優惠列車購票及使用須知內容辦理未規定
者,依本契約內容辦理
(八)其它乘車券或票證,各依其票證使用須知、登載事項
或公告辦理。
十六、
旅客購票或取票後得於乘車前申請購票證明每張票限申請
一張證明,遺失不予補發。嗣後旅客辦理乘車變更或退票時,
則須併同原票及購票證明辦理。
購票證明僅做為與旅客間交易之憑證持用購票證明乘車視同
無票乘車旅客遺失車票亦不得憑購票證明申請補發車票
另行購票後請求退還票款。
已使用之車票經本局同意攜出並加蓋證明章戳後視為購票
證明,不另開立證明。
十七、
旅客於本局公告之未派站員售票車站乘車車站有設置票證設
備或售票機時,應先購票乘車。
前項車站未設置票證設備或售票機旅客得先乘車後再主動向
列車長補票未主動向列車長補票於查驗車票時始主張於未
派站員售票車站乘車者,按無票乘車規定處理。
陸、車票乘車變更及退票
十八、
旅客購買各級列車車票得於公告期限內辦理退票或經本局
同意辦理乘車變更辦理乘車變更限於本局車站售票窗口或
其他經公告之指定地點。
免費取得之車票不得退票或乘車變更但因列車晚點符合賠
償標準或營運中斷得於事故發生後一年內憑原票申請改乘
同等級同區間列車
十九、
一般車票退票規定如下:
(一)非對號列車車票最晚應於乘車日當天辦理退對號
列車車票應於列車開車前辦理退票,逾時不予受理。
(二)旅客得於各電腦連線售票站或本局公告之處所通路辦
理退票。
(三)非對號列車或無座之對號列車車票辦理退票時免收退
票手續費但有座位車票經變更為無座位車票再申請
退票時,按車票所載之原車乘車日期計算退票手續費,
但乘車變更後日期較原票乘車日期提前時按乘車變
更後日期計算退票手續費,如退票日超過原乘車日時,
依乘車日當天退票標準計算退票手續費。
(四)已使用之車票不得退票,但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十、
一般車票乘車變更規定如下:
(一)旅客持用各級對號列車乘車票申請乘車變更第一次申
請免費乘車變更內容限變更車次日期車種票種、
座位,不受理變更車票所載之迄站及方向亦不受
理非對號列車車票與對號列車車票之間變更。
(二)非屬前款之免費受理範圍,以及第二次申請乘車變更
時,按退票方式處理,並收取退票手續費。
(三)旅客首次購買無座位對號列車車票辦理乘車變更為有座
位對號列車車票時,當次乘車變更不記入變更次數。
(四)乘車變更應於當日當次車開車前三十分鐘辦理逾限者
按退票方式處理,並收取退票手續費。
(五)旅客乘車進站前發現營運中斷或原票所載列車誤點逾三
十分鐘,致無法辦理乘車變更原票得辦理退票
收手續費。
(六)乘車變更後再辦理退票按車票所載之原車乘車日期計
算退票手續費,但乘車變更後日期,較原票乘車日期
提前時按乘車變更後日期計算退票手續費如退票日
超過原乘車日時,依乘車日當天退票標準計算退票手
續費。
二十一、
退票手續費收取標準如下:
(一)乘車日當天退票:每張按票價百分之二十核收,且不
得低於二十元。
(二)距乘車日二日至三日(乘車日當天為第一日,下同):
每張按票價百分之十核收,且不得低於二十元。
(三)距乘車日四日至十二日:每張二十元。
(四)距乘車日前十三日起:每張十元。
(五)票款如不足扣抵手續費時,不退還票款,亦不補收手
續費。
二十二、
團體票退票及乘車變更規定如下:
(一)非對號列車團體票按每人七元核收退票手續費。調
配專用車廂者,應在當次列車開車時間二小時以前
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理。
(二)無座之對號列車團體票按每人七元核收退票手續費。
並應在當次列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
理。
(三)對號列車已劃座團體票,應在當次列車開車時間一小
時以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理,並按以下規
定收取退票手續費:
1、距乘車日一日至七日(以乘車日當天為第一日,
以下同):每張按票價百分之四十核收。
2、距乘車日八日至二十一日:每張按票價百分之三
十核收。
3、距乘車日二十二日以上:每張按票價百分之二十
核收,且不得低於二十元。
(四)乘車變更後再申請退票,按變更後乘車日期收取手續
費。
(五)已劃座之對號列車團體票部分人數申請退票不限次
數;無座之對號列車團體票及非對號列車團體票申請
退票以一次為限;團體票退票後剩餘人數未達團體票
申購規定人數時,應全部辦理退票。
(六)對號列車團體票完成購票後,變更乘車規定如下
1、每一行程於購票後十日(不含購票當日)內,得
變更車次日期車種及人數一次但逾團體票
開放受理訂票期間者,本局不予受理。
2、團體變更減少人數按減購日期距乘車日天數扣收
退票手續費。
3、每一團體票可申請票種變更一次已辦理乘車變更
者,可再辦理票種變更一次。
4、申請變更票種應於當日當次車開車前一小時辦理。
(七)非對號列車團體票,不受理乘車變更事宜。
柒、旅客乘車規定
二十三、
旅客乘車時應依規定持用本局認可之有效票證並依票證規
定或票證記載資訊乘車未持用有效票證者應於乘車前依本
契約辦理乘車變更或退票本局發現旅客無票持用失效票證
乘車者,得拒絕旅客乘車。
前項旅客已進站乘車者應補收相當票款除本契約另有規定
外,原持用之車票票證已使用或逾退票期限者非經本局同
意,不得辦理退票。補票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無票乘車使用非有效期間車票或票證乘車應補收起
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已乘區
間百分之五十票價。
(二)旅客自行改乘較高等級列車或車廂者,應收取票價
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已乘區間百分之五十票
旅客有本項第八款情形或持用優惠車票者依其規定
辦理。
(三)旅客越站乘車(含折回乘車)之行為,於越站乘
回乘車區間內按無票規定補票無正當理由者得加收百
分之五十票但有效區間與越站乘車區間(含折回乘
車區間)合計之總票價等於或小於原票同級列車所載票
價時,經列車長簽註其下車地點得免補票。未經簽註
者,下車出站時仍補收越乘區間票價。
(四)應購全票旅客持用身分不符車票或車證乘車查票人員
應於原票記載身分不符並應重新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
間應付票價差額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已乘區間百分之
五十票價但非搭乘指定之當日當次列車者,視為無票
乘車處理。
(五)適用優待身分旅客持用全票乘查票人員應註記優待
身分並免補票旅客於到達站出站時得申請退還票價差
額,免收手續費。
(六)適用其他優待身分旅客持用不符其身分之優待車票或
票證乘車查票人員應於票面註記其正確優待身分後發
還旅客乘車並免補票如不同優待身分車票或票證之間
存在價差時應重新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差
額,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已乘區間百分之五十票價。
(七)記名式車票限本人使用,未出示證件、證件失效無法
識別為本人,或非本人使用等,視為無票乘車應重新
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加已
乘區間之百分之五十票價。
(八)旅客持非當日當次列車或車廂車票搭乘本局公告不發
售無座票列車班次或車廂(例如新自強號、團體列車、
觀光列車專列商務車廂自行車人車同行車廂等)
視為無票乘車應收取已乘區間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
加收已乘區間百分之五十票價
補票時如旅客無法證明起程站時,自該次列車之始發站起算,
二列以上之列車於十分鐘內接連抵達按各列車始發站起計
算票價後,以最高票價計收所乘車種不明者亦同經本局
同意者不在此限。
旅客拒絕補票本局得解除或終止旅客運送契約或依法移送
警察機關處理。
二十四、
旅客應配合本局人員查驗車票。
持用法定優待票兒童票記名式車票應攜帶有效證件乘車
(不得以影印件或電子圖檔代替)並於查驗票時併車票正本
(不得以影印件電子圖檔或其它非本局認可之媒介代替)
但乘車前本局以書面同意以其它方式代替有效證不在
此限。
查驗票時未出示證、證件失效法識別為本人或非本人
使
原票依本契約退票規定處理不受理事後憑證件及原票辦
理退款。
旅客拒絕配合查(驗)票者本局得解除或終止旅客運送契約
或依法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二十五、
旅客乘車時應依車票所記載之資訊或票證使用規定乘車
依車票記載資訊或票證使用規定乘車應依本契約或票證使
用規定補票。但經本局簽註同意或另有公告指示者不在此
限。
車票逾退票使退
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
旅客所持車票應符合其身分,否則應於乘車前辦理乘車變更,
但逾乘車變更受理期限於乘車前由本局發現身分不符時
退票重購但適用優待身分旅客持用全票乘車得依第二十三
點第二項第五款內容辦理。
前項車票退票重購時,未辦理乘車變更者,免收退票手續費;
車票已註記乘車變更者,依退票手續費標準收取手續費
二十七、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旅客得在車票有效期間內於車票所載
起迄區間內之任何停車站乘車;其未乘區間票價,不予退還。
旅客在車票有效期間內,經本局同意並於票面註記出站時間、
中途下車站後,得中途下車一次。
以下行為不適用本點退
,已乘區間超過原票價時依規定補票但本契約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一)旅客抵達與票面達到站票價相同的車站。
(二)於未派站員車站下車。
(三)未經本局同意並註記出站時間、中途下車站之車票。
(四)持用指定班次對號列車車票於中途停車站下車出站。
(五)中途下車超過規定次數。
(六)免票旅客或持用免費車票之旅客中途下車。
二十八、
非依本局簽註或公旅客自行改乘較低票價列車時差額不
予退還。
二十九、
旅客誤乘其他列車誤乘區間以無票或持用失效票乘車重新
補票,補票單經註明誤乘後免費送至原票記載之到達站
票逾有效時間或經剪軋使用者,不予退票,但經本局同意者,
不在此限。
前項誤乘旅客於折返站至到達站間下車出站者除因營運中斷
致無法運送外,應補收原到達站至中途下車站間票價。
三十、
旅客於乘車途中因傷病中途下車時得憑相關證明併原乘車票
辦理未乘區間退款,免收退票手續費
三十一、
旅客不及乘車,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不及乘車者得憑票經車站改簽搭乘乘車日當天同等
級(含)以下列車,且不另行劃座;當天已無列車時,
搭乘次日首班同等級(含)以下列車但該列車為第二
款所示列車,仍不得搭乘未經車站簽註乘車者,視
為無票乘車。
(二)本局不發售無座票列車觀光列車團體列車或專開列
車不得搭乘
(三)不及乘車者得加價改乘乘車日當天較高等級列車
價後再申請退票者僅限加價部分原乘車票不受理退
票申請,退票手續費按加價後等級列車車票票價計算。
(四)另購買車票乘車者,原不及乘車車票票價不予退還。
(五)團體旅客不及乘車者依本點規定辦理但本局得視運
輸能力等因素分批運送。
三十二、
旅客車票遺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票遺失不予補發及退款。
(二)旅客於乘車前遺失車票應重購同同起訖區間車票
並以遺失車票車次為原則,始可搭乘
(三)旅客於乘車途中遺失車票,按無票乘車規定補收票款,
並於補票單據註明遺失。
(四)旅客尋獲車票時,應憑尋獲車票得於一年內,併同另
購車票或補票單據至車站申請退還票款每張按票價
百分之二十核收退票手續費且不得低於二十元補票
單如有加收者退還補票單票價及加收部分但乘車前
遺失之車票經使用或剪軋,票款不予退還。
(五)記名式車票遺失須另購車票或補票後乘車票經證
明未使用或被退票,旅客得憑另購車票申請退還票款。
票;團體證遺失不予補發。
車票遺失尋獲退還票款時收取票價百分之二十(最低不得低
於二十元)之退票手續費,非對號列車車票亦同。
三十三、
旅客經本局同意得購買月台票或換取出入證進出月台每次最
長停留時間為一小時。
價。但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電子票證停留時間及罰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多卡通
電子票證乘車營運規定」辦理。
捌、乘車事故、晚點、特殊情況處理
三十四、
因列車班次遲延取消、運行中斷車輛故障、或不可歸責於
旅客之事由情形之一者旅客得憑票自發生日起一年內向車站
辦理相關退票事宜,並免收退票手續費:
()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送回原起程站者,得辦理退還實收
價。
()在中斷站中止乘車或自行選擇其他途徑至通車區間接續
行者,得辦理退還未乘區間票價。
()改乘不同列車或車廂種類者,如改乘較低票價車廂或列
得辦理退還改乘區間之票價差如改乘較高票價車廂或
列車時,免補收票價差額。
()如旅客持用之車票未記載票價或記載為零者,以該車票
載之身分別之全額票價為其實收票價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前項退票標準不影響旅客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之權利。
三十五、
本局因事故致營運中斷或列車晚點除公告事故區間列車晚
點時分以外並得視車站旅客候車情形與運能暫停發售車票
及限制旅客進站候車與乘車。
三十六、
本局未能依列車時刻表將旅客準時送達時有關晚點賠償及退
票標準、賠償方式「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晚點
賠償規約」及「遲延基準表」辦理。
三十七、
旅客持用車票毀損應重新購票乘車但毀損車票如能辨識完
整票號時得憑毀損車票併同重新購買之車票經本局查證無
誤後退還票款。
三十八、
列車因空調故障持用當次已劃座之列車車票旅客得憑票申請
退還空調故障區間所持車票票種之百分之二十票款計不足
一元尾數四捨五入後退還旅客但本局為旅客安排同班次其它
車廂座位或持用非對號入座車票或票證者不予退費。
三十九、
重號無座之旅客可申請退還其所持乘車票票種及重號區
間百分之二十票款,不足一元尾數四捨五入後退還。
四十、
旅客持用當次已劃座之列車車票因座位故障經確認無法安
排同班次其它座位乘坐時經簽註後得申請退還乘車區間百分
之二十票款。
前項座位故障,係可歸責於旅客所造成,本局不予退還票款,
並得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非對號入座或自行更改座位乘坐發現座位故障不予
退款。
四十一、
旅客因同時遇第三十八點至前點原因且符合退款標準應先
退退
款。
前項之退款請求遇列車符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
車晚點賠償規約」晚點全額退費標準本局僅依列車晚點退
費處理。
四十二、
自本島海上颱風警報發佈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旅客預定乘車
班次因受颱風影響致列車停駛未及搭或旅客無法搭乘
得自乘車日起一年持未經使用之車票至各車站售票窗口辦
理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至車站售票窗口以外通路退票者,
依通路商之規定扣收手續費後退還票款。
前項旅客持用已使用之車票不得退票
四十三、
本局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
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本局之過失者,
對於旅客之死亡或傷害酌給恤金或醫藥補助費其損害賠償
及補助費發給依交通部訂頒「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
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之規定辦理。
玖、隨身物品規定(含自行車與寵物
四十四、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違者本局得拒絕
運送:
() 每人最多可攜帶二件,且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並應自行保
管及照料。
() 每件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長、寬、高之和不得超
過二百二十公分。但輪椅或本局公告之電動代步車不在此
限。嬰兒推車經收納摺疊後,符合隨身物品尺寸者可攜帶
乘車。
() 急救用醫療物品、維持旅客生命必要之維生儀器與設備,
應於乘車前向本局申請同意攜帶者,不受隨身物品尺寸限
制。但本局得視運送能力安排適當車次運送。
() 旅客隨身攜帶氣球,於進站前應放氣後乘車。
() 旅客攜帶危險物品、屍體、屍骨、屍骨灰及腐臭不潔,或
其他經政府或本局公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
之物品,不得進站乘車。
四十五、
旅客攜帶上車之物品應自行保管本局不負保管責任樂器及
神像等須占用座位者,旅客應加購該座位全票金額。
四十六、
旅客不得攜帶動物進站、出站及乘車,但以下行為不在此限:
(一)攜帶貓、狗、兔、魚蝦類等寵物裝入長四十三公分
三十二公分高三十一公分以下之寵物箱、袋內且包
裝完固、無糞便漏出之虞,放置於座位下得攜帶乘車。
(二)前項寵物不包括鳥類蛇類猛獸及有危害旅客或影響公
共衛生之物種等。
(三)政府部門值勤犬及訓練犬、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
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
訓練時帶同幼犬,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攜帶者。
四十七、
旅客攜帶自行車同行乘車規定如次:
(一)旅客將自行車經收納完整並置於包裝完整任一部
分裸露之攜車袋(不得以其他塑膠袋或物品代替)內,
尺寸符合隨身物品標準時得免費攜帶乘車但前述之
自行車須置於不阻礙走道之空間,或本局指定之空間。
辦理物品包裹運送車次者,亦不得置於行李車內
(二)旅客攜帶前項自行車超過隨身物品尺寸、或攜帶無包
裝或包裝不完整之自行車時,應改乘本局公告之指定
班次列車,或至行李房辦理託運。改乘本局公告之指
定班次列車時,應為其自行車支付所乘列車之全票
折票價。
四十八、
旅客違反隨身物品規定乘車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危險物品:強制於最近停靠站下車,並退出車站範圍,
如屬違法物品,並得移送警察機關偵辦,票款不予退
還。
(二)非屬隨身物品種類或超出隨身物品種類:於最近停靠
站令其下車,並重新辦理託運,或拒絕運送。拒絕運
送時,原票按退票規定辦理。
(三)寵物:強制於最近停靠站下車並重新辦理託運,如次
一停靠站無法辦理託運時本局拒絕運送原票按退票
規定辦理。
(四)自行車:除補收已乘區間之全票票價之違約金外,並
終止運送契約,令其於最近之前方停靠站下車,原票
按退票規定辦理。
拾、附則
四十九、
下列為本契約之附,本契約未規定部分適用附約如同一
事項有不同規定,附約條款優先適用
(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多卡通電子票證乘車營運規定。
(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定期票使用須知。
(四)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聯運票使用須知。
五十、
消費者諮詢與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及網址:
0800-765888(市話)
02-21910096(手機及市話)
http://www.railway.gov.tw/tw/consult.aspx?n=6855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 1950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