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契約變更或追加契約以外新增工作項目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項次 契約變更或追加契約以外新增工作項目情形 核准監辦、備查規定備註
一 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契約價金變
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後合計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
金額。
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由機關自行
核准;惟有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
者,從其規定。
二、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補具修正契約總價表及其附件送
上級機關備查(有新增單價者應於議價後報備)。契
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工程者,除本表第四項
之情形外,亦同。
二 辦理契約變更,屬契約既有項目數量之增減或內容之
變更,其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
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累計
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但加帳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
原則。加帳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一、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其工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三十倍,授權由採購機關自行核
准;惟有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
其規定。
二、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三、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補具修正契約總價表及其附件送
上級機關備查(有新增單價者應於議價後報備)。查核金
額以下之採購,或原採限制性招標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免送備查,契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者,除本
表第九項之情形外,亦同。
四、本項但書所指加帳金額係指累計加帳金額。

三 辦理契約變更,屬契約有項目數量之增減或內容之變
更,其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
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自累計金額達查核金額之
時起。但加帳累計金額以不逾原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
十為原則。加帳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下者,並須符合採
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一、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惟有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
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二、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機關並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三、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補具修正契約總價表及其附件送上
級機關備查(有新增單價者應於議價後報備)。
四、本項但書所指加帳金額係指累計加帳金額。
四 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程項目,不論原契約金額之大
小,追加累計金額未違公告金額。
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由機關自行
核准。
二、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三、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補具修正契約總價表及其附件送
上級機關備查(有新增單價者應於議價後報備)。契約價
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九項之特形
外,亦同。
五 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程項目,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
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具符合購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六款之情形。
一、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二、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三、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補具修正契約總價表及其附件送
上級機關備查(有新增單價者應於議價後報備)。契約價
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九項之情形
外,亦同。
六 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程項目,追加累計金額在查核
金額以上,且符合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
一、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二、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形。 機關並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三、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補具修正契約總價表及其附件送上
級機關備查(有新增單價者應於議價後報備)。
七 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程項目,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
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且符合購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至第五款、第十二款或第十三款之情形。
一、依本府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府工三字第八九0一五二七六0
0號函之授權規定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保第一項第一
款、第十二款及第二款屬重複性質或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
後轉售之採購,授權由機關依權查核准,同條項其餘各款
者,仍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核准。
二、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三、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補具修正契約總價表及其附件送上
級機關備查(有新增單價者應於議價後報備)。契約價金
額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九項之情形
外,亦同。
八 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程項目,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
金額以上,且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至第五款、第十二款或第十三款之情形。
一、依本府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府工三字第八九0一五二七六0
0號函之授權規定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保第一項第一
款、第十二款及第二款屬重複性質或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
後轉售之採購,授權由機關依權查核准,同條項其餘各款
者,仍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核准。
二、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機關並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三、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補具修正契約總價表及其附件送上
級機關備查(有新增單價者應於議價後報備)。

九 契約價金變更或因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程,其原「採
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契約價金於變更或追加後達
查核金額之當次變更或追加。
一、機關自行核准。
二、由機關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三、應補具修正契約總價表及其附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有新增
單價者應於議價後報備)。
十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機關自行核准。
十一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一、機關自行核准。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惟上級機關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三、應補助修正契約總價表及其附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有新增
單價者應於議價後報備)。
十二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機關得就原標的決定增購
之數量,金額或其百分比。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
該得增購之數量、金額或百分之比以內,依原招標文
件及契約所列計價方式加價;或敘明由廠商自行決定
增加供應數量、金額或其百分比,不必事先徵得機關
同意。(本項情形例如原契約數量一千公噸,容許增加
數量為百分之十,依原契約所列計價方式加價)。
一、不論金額大小由機關自行決定增購者,授權由機關自行核
准。
二、由廠商自行決定增加供應數量、金額或百分比,惟事先徵
得機關同意者,無核准程序。
三、增購除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外,其增購
額度以不逾原契約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應於原招標公告
及招標文件內載明。
四、由機關決定增購者,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時,適用採購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而
未達查核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三條項第一項監辦規
定;累計金額在查核金 額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二條第
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惟由廠商自行決定增加

供應數量、金額或其百分比者,無監辦規定。
五、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補具修正契約總價表及其附件送
上級機關備查(有新增單價者應於議價後報備)。
十三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機關得就原標的決定減購
之數量、金額或其百分比。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
該得減購之數量、金額或百分比以內,依原招標文件
及契約所列計價方式減價;或敘明由廠商自行決定減
少供應數量、金額或其百分比,不必事先徵得機關同
意。(本項情形例如原契約數量一千公噸,容許減少數
量為百分之十,依原契約所列計價方式減價)。
一、由機關決定減購者,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二、由廠商自行決減少供應數量、金額或其百分比者,不必事
先徵得機關同意者,無核准程序。
三、減購額度以不逾原契約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應於原招標公
告及招標文件內載明。
十四 兼有前列各項二項以上情形者。 分別適用各該項之核准、監辦、備查規定。
附註:
(一)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
(二)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程項目,指增加原契約以外之工作項目。
(三)核准,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為之。
(四)契約價金於變更或追加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或追加,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
(五)通案核准,指上級機關就條文規定、機關申請事由,並基於機關採購作業能力及績效之考量,函機關通案核准,免個案報核。但上級
機關應定期查核檢討執行情形,被核准之機關應建立相對之內部控制機制。採通案核准者,得訂定其所適用之金額上限及適用期間。
補充附記:「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其中「規格」係指原有功能或機能不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