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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2)
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招標文
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
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第3
點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
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
須者認定之……」
案例:案B、案C所訂荷重規格達2000kgf、2500kgf,另案
D及案I荷重規格甚至高達3900kgf、3000kgf,均較
其他案相同櫃體材質之荷重規格500kgf~1000kgf
高出甚多,而機關僅表示係依設計單位提送之圖
說規範即辦理發包作業,未釐清所訂技術規格是
否為達成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