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程契約書範本修正對照表(2015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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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修正對照表(2015年4月版)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應用本範本須知:
四、本範本標示「藍色」字體之條款為「重
要條款」。
五、本範本款次、目次或子目相同之條款,
皆應依個案之情形擇一適用之,請留意
P.S.內之文字。
應用本範本須知:
四、本範本標示藍色部分為「重要條款」之
條文。
配合本次範本修正,新增第5款,說明範本
條文款次、目次或子目相同時之選擇方式
,原第4款文字酌予修正,以下款次順移。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
三、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
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
理:
(一)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本契約條款優
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
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
此限。
……
(七)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
之處,屬甲方文件者,以對乙方有利者
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
為準。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
三、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
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
理:
(一)本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
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
明者,不在此限。
……
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3款第1
目,配合修正第1條第3款第1目。
二、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3款第7
目及第8目,增列第1條第3款第7目及
第8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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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八)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
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
之內容。
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
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
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
理。
八、本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法定度
量衡單位為原則。
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
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
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八、本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
原則。
三、配合第3款各目之修正,第4款一併依
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4款修正之
四、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6款,
修正第1條第8款。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總包價法、總價承攬專用,其他類型者,應
將本附件刪除
七、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
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
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
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
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部分總包價法、總價承攬;部分單價計算
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專用,其他類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總包價法、總價承攬專用,其他類型者
七、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
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
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
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
此限。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部分總包價法、總價承攬;部分單價計算
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專用,其他類
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第1款,酌修工程
契約第三條附件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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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九、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
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
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
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
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單價計算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
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三、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
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
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
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
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九、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
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
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
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
此限。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單價計算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
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三、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
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
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
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
此限。
第四條 本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本契約因實際需要,甲方得以書面通知
乙方辦理變更設計,乙方應配合辦理;
變更設計後應辦理契約變更,其契約價
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 原有工程項目之追加或追減數量,其價
金以本契約各該項目變更前之單價計
第四條 本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本契約因實際需要,甲方得以書面通知
乙方辦理變更設計,乙方應配合辦理;
變更設計後應辦理契約變更,其契約價
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 原有工程項目之追加或追減數量,其價
金以本契約各該項目變更前之單價計
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
規定一覽表」附記六增加備註文字。提醒
機關於辦理契約變更時應合理編列預算單
價。
4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算。但各該項目追加之數量達本契約原
約定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
後之數量總和)30%以上者,除契約另
有約定者外,其超出 30%之部分,比照
新增工程項目,由雙方協議訂定合理單
價。於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前,乙方不
得因而停工。P.S.請注意「採購契約變
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附記六「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
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
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之
規定,不宜逕以該工程項目原契約決標
單價作為編製該工程項目逾 30%部分之
預算單價。
() 新增工程項目者,增加數量以雙方議定
之單價計算。P.S.請注意「採購契約變
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附記六「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
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
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之
規定,編製新增工程項目之預算單價分
析,不宜逕為沿用原契約單價分析表之
相關工料單價。
算。但各該項目追加之數量達本契約原
約定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
後之數量總和)30%以上者,除契約另
有約定者外,其超出 30%之部分,比照
新增工程項目,由雙方協議訂定合理單
價。於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前,乙方不
得因而停工。
() 新增工程項目者,增加數量以雙方議定
之單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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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 因變更設計而需廢棄拆除乙方已履約完
成之部分項目,由甲方按實際核算之驗
收數量以本契約相關單價計給外,並酌
補拆除清理、退運費及合理之損失。如
屬特殊材料確無法退貨時,得由甲方按
本契約單價收購。
() 因變更設計而需廢棄拆除乙方已履約完
成之部分項目,由甲方按實際核算之驗
收數量以本契約相關單價計給外,並酌
補拆除清理、退運費及合理之損失。如
屬特殊材料確無法退貨時,得由甲方按
本契約單價收購。
第五條 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一)預付款:P.S.未提供預付款者,應刪除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
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
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如未
填寫,則依甲方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隨時要求
返還或折抵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
金。
第五條 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一)預付款:P.S.未提供預付款者,應刪除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
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
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如未
填寫,則依民法第 203 條規定,年息
5%)之利息,隨時要求反還或折抵
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金。
一、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第7款,修
正第5條第1款第1目之5。
6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二)估驗款:P.S.未提供估驗款者,應刪除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1 估驗頻率:本契約自開工日起,(1)每
日(2)每半月(3)每月 P.S.由甲方
於招標時載明(未選擇時為(3))由乙方
申請估驗計價 1 次。
2 估驗原則: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
如另有規定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
者,從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
扣除 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
一併扣除)。
3 (估驗文件)除法令及契約另有約定者
外,乙方估驗需行提出之文件,以下
列所載者為限:
(1) 估驗明細單;
(2) 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第5
條附件1);
(3) 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第5條附件2
)。P.S.估驗程序請參考新北市政府
公共工程估驗計價標準作業程序
4 審核時限及程序:P.S.本工程如有委
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定作
(二)估驗款:P.S.未提供估驗款者,應刪除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1 本契約自開工日起,(1)每 日(2)
每半月(3)每月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
(未選擇時為(3)) 估驗計價撥付估
驗款 1 次。估驗時應由乙方提出估驗
明細單、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
表(第 5 條附件 1)及工程施工進度報
告表(第 5 條附件 2)P.S.若本案委託
監造服務契約中之監造廠商品質保證
為100年6月13日以前版本,請
將前開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
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刪除(含附
件),經監造單位在乙方申請估驗之
次日起 5 工作天內核符簽認後 2 工作
天內,送請甲方於 9 工作天內付款。
如需乙方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
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甲
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
分辦理付款。惟甲方得就該估驗案付
款後 7 工作天內予以抽驗及查核;其
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關
二、為利明訂估驗計價各項作業規定,將
第5條第1款第2目之1前段條文分段移
列至第5條第1款第2目之3至第2目之6
,以資明確。
三、考量先予敘明估驗原則,第5條第1款
第2目之3前段條文移列至第2目之2。
四、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已
明訂機關受理廠商申請估驗計價作業
,分為「審核文件」及「付款」作業
。其中機關審核文件之期限,依據工
程會範本預設值為15工作天(含技術服
務廠商之審查時間),茲依上開時限酌
予調整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單位及機
關之審核時限。至於機關接到廠商請
款單據後之付款期限,依據工程會範
本預設值為15工作天,經了解市府機
7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業者,請刪除。
(1)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之文件
後7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送達甲方。
(2)甲方於接獲估驗文件後7工作天內完
成核定並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
4 審核時限及程序:P.S.本工程如未委
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定作
業者,請刪除。
(1)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文件後
7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送達專案管理
單位。
(2)專案管理單位在接獲估驗文件後3工
作天內完成審定並送達甲方。
(3)甲方於接獲估驗文件後4工作天內完
成核定並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
5 撥付估驗款:甲方接獲乙方請款單據
8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其他機
關申請核撥經費者,為 23 工作天。
6 澄清或補正:監造、專案管理單位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請刪
或甲方若發現估驗文件需澄清或補
正資料者,應以一次通知乙方澄清或
補正為原則。其審核及付款時限,自
規定辦理。
關一般作業情形,業務機關完成支出
憑證核章及送請支付單位付款約需5工
作天,支付單位接獲支付憑證後,原
則上可於3工作天內完成付款,合計8
工作天;惟若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補
助款者,考量作業所需,再增加15工
作天,合計23工作天。
五、現行內容第1款第2目之1中有關100年6
月13日以前版本之監造廠商品質保證
規定相關備註文字已無需使用,爰予
以刪除。
8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乙方完成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
算,但審核時限為第 1 次審核時限之
一半,不足 1 工作天者,以 1 工作天
計;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
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7 付款後甲方抽驗:
(1)甲方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7工作天內
予以抽驗及查核。
(2)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
關規定辦理。
8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
辦理估驗項目,乙方可申請末期估驗
計價,申請方式、審核付款時限、退
件處理及付款後抽驗方式同本目之 3
7 規定。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
付。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
辦理估驗項目,乙方可提出估驗明細
單、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
(第 5 條附件 1)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
表(第 5 條附件 2)P.S.若本案委託監
造服務契約中之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
為100年6月13日以前版本,請將
前開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及
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刪除(含附
件),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
驗者,併尾款給付。經監造單位在乙
方申請估驗之次日起 5 工作天內核符
簽認後 2 工作天內,送請甲方於 9
六、現行內容第5條第1款第2目之1末段條
文移列至第5條第1款第2目之7。
七、現行第5條第1款第2目之2條文移列至
第5條第1款第2目之8,並配合該目其
他條文修正。
9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三)驗收後付款: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驗
收合格,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甲方
應於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___日 P.S.由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5
日;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款者,
30 日)內,1 次無息結付全部或剩餘
作天內付款。如需乙方補正資料,其
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
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
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惟甲方得
就該估驗案付款後 7 工作天內予以抽
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
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3 估驗以已履約完成者為限,如另有規
定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
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5%作為
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
除),並於工程完成,甲方驗收合格,
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甲方應於乙
方提出請款單據後 日 P.S.由甲方於
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5 日)內
1 次無息結付尾款。
八、考量先予敘明估驗原則,第5條第1款
第2目之3前段條文移列至第2目之2。
九、參酌主管機關範本條文,第5條第1款
第2目之3後段條文移列至第5條第1款
第3目。
十、增列第3目,其內容係由第5條第1款第
2目之3後段條文移列,並依據工程會
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
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3目作文字修
正。另考量驗收後付款需涵蓋有估驗
及未估驗之情形,酌作文字修正。以
10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款項。
(五)物價指數調整(必填)
1 物價調整方式:P.S.請依個別採購特性
擇一採用
(1)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則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
價總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
部分(未填入則為 2.5),於估驗完成後
調整工程款。
(2)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
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
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
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
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
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
物價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
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
以杜爭議
(四)物價指數調整(必填)
1 物價調整方式 P.S.請依個別採購特性
擇一採用
(1)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則
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
總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
(未填入則為 2.5),於估驗完成後調
整工程款。
(2)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
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
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
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
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
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
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
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
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
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
下目次順移。
十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
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
第5目,修正第5條第1款第5目中「行
政院主計總處」之名詞。
11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3)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
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
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中分類
項目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
成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
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
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
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
目之物價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
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
目,以杜爭議
(4)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
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3)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
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
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
工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之其他
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
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中分類項目總指
數」,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
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
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
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
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
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
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
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4)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
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12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
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
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
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
價指數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
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
目,以杜爭議
(5)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
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個別項目之
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
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
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P.S
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例如
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
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
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並應於
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
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
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
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
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
價指數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
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
目,以杜爭議
(5)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
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個別項目之
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
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
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P.S
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例如
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
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
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並應於
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
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13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6)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
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後調整工程款;該個別項目,依行政
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
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
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
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
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及該個別
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
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
填入則為 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
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
(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
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佔本
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及有特定個別
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
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
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
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
(6)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
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
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
工程款;該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
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
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整),就漲跌
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
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
屬該中分類項目及該個別項目之其他
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
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總指
數」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P.S 工程
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
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
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
金額 20%以上時及有特定個別項目
(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
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
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
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
14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
(7) 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
P.S.例如履約項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
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
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八)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約定外,
以契約立約人乙方蓋之章為準。
二、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
本統一發票。無法提出統一發票者(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應提出收據。本工程
契約價金如屬固定價格決標者,乙方應
繳交之營業稅額低於甲方原始編列之營
業稅額時,甲方應將乙方請領本契約價
金扣除該營業稅額之差額後給付。
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7) 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
P.S.例如履約項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
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
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八)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規定外,
以契約立約人乙方蓋之章為準。
二、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
票。無法提出統一發票者(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應提出收據。本工程契約價金
如屬固定價格決標者,乙方應繳交之營
業稅額低於甲方原始編列之營業稅額
時,甲方應將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扣除
該營業稅額之差額後給付。
十二、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
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
第8目,修正第5條第1款第8目。
十三、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
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2款
,修正增列第5條第2款。
第七條 履約期限與計算: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___年___月
___日/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
起___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___日
曆天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___年___月
___日。P.S.非採日曆天者,請刪除
第七條 履約期限與計算:
一、履約期限詳如本條文之附件。
一、整合現行範本第7條附件(計有限期完
工專用、日曆天專用、工作天專用、
限定履約期間專用4種類型)第1款內
容於第7條第1款。
15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___年___月
___日/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
起___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___工
作天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___年___月
___日。P.S.非採工作天者,請刪除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 (___年___
月___日/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
日起___日內)開工,並於___年___月___
日以前竣工。P.S.非採限期完工者,請
刪除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限定履約期間」,
履約期間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至民
國___年___月___日止。除非雙方同意,
否則本契約之履約期間不予延長,且不
適用本條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P.S.非
採限定履約期間者,請刪除
P.S.以上四款請擇一使用
(有兩款以上款次同為第 1 款者,依有填寫
者為準)
二、期日:
(一)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
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1)日曆天(2)工
作天計算 P.S.由甲方於招標時選擇(未
二、期日:
二、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及104年1月7
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7條第1款第2目及第3目,增列第2款
第1目及第2目。其餘目號順移。
16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選時為(1))。
1 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本
目之 2 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
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
假日,不予計入。
2 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
不計入:
(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
日。但與(2)至(5)放假日相互重疊
者,不得重複計算。
(2)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
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3)軍人節(9 3 日)之放假及補假
(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
為限)。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
假日。
(5)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
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二)前目之 2 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
為原則。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
書面同意,該日數(1)免(2)應(未選時
為(1))計入履約期日。
17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三)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
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四)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
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
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
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
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
截止時間代之。
三、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
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工期由雙方視
實際需要協議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一)履約期限內,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
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
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___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甲
方,並於___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
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
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
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
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
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
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
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
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
截止時間代之。
三、現行範本第7條附件(計有限期完工專
用、日曆天專用、工作天專用、限定
履約期間專用4種類型)之履約期間起
算規定於第7條第2款第3目已有規定。
三、整合現行範本第7條附件(計有限期完
工專用、日曆天專用、工作天專用、
限定履約期間專用4種類型)之履約期
限延期條款於第7條第3款及第4款。
18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
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
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
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
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
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
方認定者。
(二)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
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
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
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第 1 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
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
19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刪除) 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P.S.限
期完工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一、乙方應於 ( 年 月 日/決標日/甲方
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日內)開工,
並於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
二、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
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
要協議增減之。
三、履約期限延期:
(一)本契約履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
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
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
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甲
方,並於 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
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
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
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
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因現行內容第7條附件之條款皆已整合於修
正內容第7條中,爰予以刪除。
20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
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
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
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
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
認定者。
(二)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
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
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
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第 1 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
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
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四、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
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21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當日不計入。
------------------------------------
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P.S.日曆
天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一、本契約乙方應於( 年 月 日/決標日/
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日內)開
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日曆天竣
工,預計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本契約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
數均應計入。
三、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
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
要協議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一) 本契約履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
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
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
消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
甲方,並於 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
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
22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
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
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
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
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
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
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
認定者。
(二)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
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
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
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23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三)第 1 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
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
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五、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
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
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P.S.工作
天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一、本契約乙方應於( 年 月 日/決標日/
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日內)開
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工作天竣
工,預計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除下列情形免計履約期日外,其餘本契
約履約期限間,乙方同意不以任何理
由,向甲方申請免計履約期日:
(一)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免計
工期。但與本款第 2 目至第 6 目放假日
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 1 日)、和
平紀念日(2 28 日)、兒童節(4
4 日,放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
法」規定)、勞動節(5 1 日)、國
24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慶日(10 10 日)。
(三)勞動節之補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
定);軍人節(9 3 日)之放假及補
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為
限)。
(四)農曆除夕及補假、春節及補假、民族掃
墓節、端午節、中秋節。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
日。
(六)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
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三、前項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
則。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書面
同意,該日數(1)免(2)應(未選時為(1))
計入履約期日。
四、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
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
要協議增減之。
五、履約期限延期:
(一) 本契約履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
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
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
25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消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
甲方,並於 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
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
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
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
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
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
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
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
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
認定者。
26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二)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
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
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
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 第 1 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
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
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六、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
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
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限定
履約期間專用)
一、本契約之施履約期間自民國
日,至民國
日止。
二、除非雙方同意,否則本契約之施履約期
間不予延長。
第九條 施工管理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
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
士。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
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
第九條 施工管理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
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
士。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
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
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及104年1月7
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9條第3款,修正第9條第3款。
27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
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
四、施工計畫與報表:
(四)乙方應繪製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設施之施
工詳圖。甲方應確實依乙方實際施作之
數量辦理估驗。
十二、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依法
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
勞)、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
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
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
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三、乙方及分包廠商於履約時,除工程執
行中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相關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法招募足額之本國
勞工,始得依規定申請外籍勞工外,其
餘均不得雇用外籍勞工,乙方並應繳回
其人力成本價金差額。違反前開規定
者,甲方除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
關依規定處罰外,每派 1 人每日處罰乙
方新臺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情節
會。
四、施工計畫與報表:
(四)乙方應繪製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設施之施
工詳圖。甲方應確實依乙方實際施作之
數量辦理估驗。
十二、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依法
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
勞)、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
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
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三、乙方及分包廠商於履約時,除工程執
行中經勞委會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
服務站確認無法招募足額之本國勞工,
始得依現行規定申請外籍勞工外,其餘
均不得雇用外籍勞工,乙方並應繳回其
人力成本價金差額。違反前開規定者,
甲方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就業
服務法」規定處罰外,每派 1 人每日處
罰乙方新臺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4款第4目
,修正第9條第4款第4目。
、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2款
修正第9條第12款。
、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及104年1月7
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9條第13款,酌修第9條第13款文
28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重大者,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
害賠償。
十六、乙方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
路線、坡度及高程,負責辦理工程之放
樣,如發現錯誤或矛盾處,應即向監造
單位反映,並予澄清,以確保本工程各
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路線之正確
性,並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
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十七、乙方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
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
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並依職業安全
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
錄,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後,為復原、
重建等措施,另應對甲方與第 3人之損
害進行賠償。
二十五、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
應以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
廠供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
同意,並依工程會訂頒「公共工程工地
情節重大者,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
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
求損害賠償。
十六、乙方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
路線、坡度及高程,負責辦理工程之放
樣,如發現錯誤或矛盾處,應即向監造
單位反應,並予澄清,以確保本工程各
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路線之正確
性,並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
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十七、乙方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
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
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並依勞工安全
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
錄,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後,為復原、
重建等措施,另應對甲方與第 3 人之損
害進行賠償。
二十五、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
應以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
廠供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
同意,並依工程會訂頒「公共工程工地
、依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5款,酌
第9條第16款文字
、依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6款,酌
第9條第17款文字
29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
點」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公共工程性質特殊並經上級機關同意
者。
(二)工地附近 20 公里運距內無足夠合法預
拌混凝土廠或其產品無法滿足工程之需
求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1 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生產前,
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空氣污染防制
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等相
關法令,取得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2 工程所需材料應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
運送。
3 設置期間應每月製作生產紀錄表,並
隨時提供甲方查閱。
4 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之拆
除,應列入驗收項目;未拆除時,列
入驗收缺點限期改善,逾期之日數,
依第 17 條延遲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
金。
5 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拆除完
畢前,不得支付尾款。
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
點」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公共工程性質特殊者。
(二)工地附近適當運距內無足夠合法預拌混
凝土廠或其產品無法滿足工程之需求
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1 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生產前,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
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取得各該主管
機關許可。
2 工程所需材料應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
運送。
3 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之拆
除,應列入驗收項目;未拆除時,列
入驗收缺點限期改善,逾期之日數,
依第 17 條延遲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
金。
4 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拆除完
畢前,不得支付尾款。
、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22款,
酌修第9條第25款第1目文字。
、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22款第
21第25款第2目之1
護法」之文字。另因勞工安全衛生法
」名稱業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爰配合修正第25款第2目之1文字。
、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22第2
選項第3目,增訂第9條第25款第2之3
。以下編號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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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6 屆期未拆除完畢者,甲方得強制拆除
並由乙方支付拆除費用,或由工程尾
款中扣除,並視其情形依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處理。
7 乙方應出具切結書;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情形:
(1)專供本契約工程預拌混凝土材料,
不得對外營業。
(2)工程竣工後驗收前或本契約終止
(解除)後 1 個月內,該預拌混凝
土設備必須拆除完畢並恢復原狀。
(3)因該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造成之
污染、損鄰等可歸責之事故,悉由
乙方負完全責任。
5 屆期未拆除完畢者,甲方得強制拆除
並由乙方支付拆除費用,或由工程尾
款中扣除,並視其情形依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處理。
6 乙方應出具切結書;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情形:
A.專供該工程預拌混凝土材料,不得對
外營業。
B.工程竣工後驗收前或本契約終止(解
除)後 1 個月內,該預拌混凝土設備
必須拆除完畢並恢復原狀。
C.因該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造成之污
染、損鄰等可歸責之事故,悉由該設
置廠商負完全責任。
第九條之一 工作安全與衛生(契約雙方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
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及其施
第九條之一 工作安全與衛生(契約雙方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
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
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
、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工作安全
與衛生第1點,修正9條之1第2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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