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程契約書範本修正對照表(2015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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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修正對照表(2015年4月版)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應用本範本須知:
…
四、本範本標示「藍色」字體之條款為「重
要條款」。
五、本範本款次、目次或子目相同之條款,
皆應依個案之情形擇一適用之,請留意
P.S.內之文字。
…
應用本範本須知:
…
四、本範本標示藍色部分為「重要條款」之
條文。
…
配合本次範本修正,新增第5款,說明範本
條文款次、目次或子目相同時之選擇方式
,原第4款文字酌予修正,以下款次順移。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三、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
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
理:
(一)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本契約條款優
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
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
此限。
……
(七)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
之處,屬甲方文件者,以對乙方有利者
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
為準。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三、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
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
理:
(一)本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
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
明者,不在此限。
……
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3款第1
目,配合修正第1條第3款第1目。
二、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3款第7
目及第8目,增列第1條第3款第7目及
第8目。
2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八)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
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
之內容。
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
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
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
理。
…
八、本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法定度
量衡單位為原則。
…
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
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
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
八、本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
原則。
…
三、配合第3款各目之修正,第4款一併依
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4款修正之
。
四、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6款,
修正第1條第8款。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總包價法、總價承攬專用,其他類型者,應
將本附件刪除
七、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
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
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
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
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部分總包價法、總價承攬;部分單價計算
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專用,其他類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總包價法、總價承攬專用,其他類型者
七、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
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
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
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
此限。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部分總包價法、總價承攬;部分單價計算
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專用,其他類
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第1款,酌修工程
契約第三條附件之文字。
3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九、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
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
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
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
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單價計算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
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三、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
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
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
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
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九、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
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
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
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
此限。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單價計算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
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三、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
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
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
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
此限。
第四條 本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本契約因實際需要,甲方得以書面通知
乙方辦理變更設計,乙方應配合辦理;
變更設計後應辦理契約變更,其契約價
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 原有工程項目之追加或追減數量,其價
金以本契約各該項目變更前之單價計
第四條 本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本契約因實際需要,甲方得以書面通知
乙方辦理變更設計,乙方應配合辦理;
變更設計後應辦理契約變更,其契約價
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 原有工程項目之追加或追減數量,其價
金以本契約各該項目變更前之單價計
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
規定一覽表」附記六增加備註文字。提醒
機關於辦理契約變更時應合理編列預算單
價。
4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算。但各該項目追加之數量達本契約原
約定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
後之數量總和)30%以上者,除契約另
有約定者外,其超出 30%之部分,比照
新增工程項目,由雙方協議訂定合理單
價。於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前,乙方不
得因而停工。P.S.請注意「採購契約變
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附記六「…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
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
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之
規定,不宜逕以該工程項目原契約決標
單價作為編製該工程項目逾 30%部分之
預算單價。
(二) 新增工程項目者,增加數量以雙方議定
之單價計算。P.S.請注意「採購契約變
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附記六「…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
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
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之
規定,編製新增工程項目之預算單價分
析,不宜逕為沿用原契約單價分析表之
相關工料單價。
算。但各該項目追加之數量達本契約原
約定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
後之數量總和)30%以上者,除契約另
有約定者外,其超出 30%之部分,比照
新增工程項目,由雙方協議訂定合理單
價。於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前,乙方不
得因而停工。
(二) 新增工程項目者,增加數量以雙方議定
之單價計算。
5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三) 因變更設計而需廢棄拆除乙方已履約完
成之部分項目,由甲方按實際核算之驗
收數量以本契約相關單價計給外,並酌
補拆除清理、退運費及合理之損失。如
屬特殊材料確無法退貨時,得由甲方按
本契約單價收購。
…
(三) 因變更設計而需廢棄拆除乙方已履約完
成之部分項目,由甲方按實際核算之驗
收數量以本契約相關單價計給外,並酌
補拆除清理、退運費及合理之損失。如
屬特殊材料確無法退貨時,得由甲方按
本契約單價收購。
…
第五條 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
(一)預付款:P.S.未提供預付款者,應刪除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
5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
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
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如未
填寫,則依甲方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隨時要求
返還或折抵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
金。
…
第五條 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
(一)預付款:P.S.未提供預付款者,應刪除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
5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
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
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如未
填寫,則依民法第 203 條規定,年息
為5%)之利息,隨時要求反還或折抵
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金。
…
一、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第7款,修
正第5條第1款第1目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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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二)估驗款:P.S.未提供估驗款者,應刪除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1 估驗頻率:本契約自開工日起,(1)每
日(2)每半月(3)每月 P.S.由甲方
於招標時載明(未選擇時為(3))由乙方
申請估驗計價 1 次。
2 估驗原則: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
如另有規定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
者,從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
扣除 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
一併扣除)。
3 (估驗文件)除法令及契約另有約定者
外,乙方估驗需行提出之文件,以下
列所載者為限:
(1) 估驗明細單;
(2) 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第5
條附件1);
(3) 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第5條附件2
)。P.S.估驗程序請參考新北市政府
公共工程估驗計價標準作業程序
4 審核時限及程序:P.S.本工程如有委
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定作
(二)估驗款:P.S.未提供估驗款者,應刪除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1 本契約自開工日起,(1)每 日(2)
每半月(3)每月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
明(未選擇時為(3)) 估驗計價撥付估
驗款 1 次。估驗時應由乙方提出估驗
明細單、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
表(第 5 條附件 1)及工程施工進度報
告表(第 5 條附件 2)P.S.若本案委託
監造服務契約中之監造廠商品質保證
規定為100年6月13日以前版本,請
將前開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
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刪除(含附
件),經監造單位在乙方申請估驗之
次日起 5 工作天內核符簽認後 2 工作
天內,送請甲方於 9 工作天內付款。
如需乙方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
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甲
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
分辦理付款。惟甲方得就該估驗案付
款後 7 工作天內予以抽驗及查核;其
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關
二、為利明訂估驗計價各項作業規定,將
第5條第1款第2目之1前段條文分段移
列至第5條第1款第2目之3至第2目之6
,以資明確。
三、考量先予敘明估驗原則,第5條第1款
第2目之3前段條文移列至第2目之2。
四、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已
明訂機關受理廠商申請估驗計價作業
,分為「審核文件」及「付款」作業
。其中機關審核文件之期限,依據工
程會範本預設值為15工作天(含技術服
務廠商之審查時間),茲依上開時限酌
予調整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單位及機
關之審核時限。至於機關接到廠商請
款單據後之付款期限,依據工程會範
本預設值為15工作天,經了解市府機
7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業者,請刪除。
(1)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之文件
後7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送達甲方。
(2)甲方於接獲估驗文件後7工作天內完
成核定並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
4 審核時限及程序:P.S.本工程如未委
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定作
業者,請刪除。
(1)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文件後
7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送達專案管理
單位。
(2)專案管理單位在接獲估驗文件後3工
作天內完成審定並送達甲方。
(3)甲方於接獲估驗文件後4工作天內完
成核定並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
5 撥付估驗款:甲方接獲乙方請款單據
後 8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其他機
關申請核撥經費者,為 23 工作天。
6 澄清或補正:監造、專案管理單位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請刪
除或甲方若發現估驗文件需澄清或補
正資料者,應以一次通知乙方澄清或
補正為原則。其審核及付款時限,自
規定辦理。
關一般作業情形,業務機關完成支出
憑證核章及送請支付單位付款約需5工
作天,支付單位接獲支付憑證後,原
則上可於3工作天內完成付款,合計8
工作天;惟若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補
助款者,考量作業所需,再增加15工
作天,合計23工作天。
五、現行內容第1款第2目之1中有關100年6
月13日以前版本之監造廠商品質保證
規定相關備註文字已無需使用,爰予
以刪除。
8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乙方完成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
算,但審核時限為第 1 次審核時限之
一半,不足 1 工作天者,以 1 工作天
計;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
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7 付款後甲方抽驗:
(1)甲方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7工作天內
予以抽驗及查核。
(2)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
關規定辦理。
8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
辦理估驗項目,乙方可申請末期估驗
計價,申請方式、審核付款時限、退
件處理及付款後抽驗方式同本目之 3
至 7 規定。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
付。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
辦理估驗項目,乙方可提出估驗明細
單、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
(第 5 條附件 1)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
表(第 5 條附件 2)P.S.若本案委託監
造服務契約中之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
定為100年6月13日以前版本,請將
前開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及
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刪除(含附
件),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
驗者,併尾款給付。經監造單位在乙
方申請估驗之次日起 5 工作天內核符
簽認後 2 工作天內,送請甲方於 9 工
六、現行內容第5條第1款第2目之1末段條
文移列至第5條第1款第2目之7。
七、現行第5條第1款第2目之2條文移列至
第5條第1款第2目之8,並配合該目其
他條文修正。
9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三)驗收後付款: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驗
收合格,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甲方
應於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___日 P.S.由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5
日;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款者,
為 30 日)內,1 次無息結付全部或剩餘
作天內付款。如需乙方補正資料,其
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
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
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惟甲方得
就該估驗案付款後 7 工作天內予以抽
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
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3 估驗以已履約完成者為限,如另有規
定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
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5%作為
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
除),並於工程完成,甲方驗收合格,
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甲方應於乙
方提出請款單據後 日 P.S.由甲方於
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5 日)內
1 次無息結付尾款。
…
八、考量先予敘明估驗原則,第5條第1款
第2目之3前段條文移列至第2目之2。
九、參酌主管機關範本條文,第5條第1款
第2目之3後段條文移列至第5條第1款
第3目。
十、增列第3目,其內容係由第5條第1款第
2目之3後段條文移列,並依據工程會
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
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3目作文字修
正。另考量驗收後付款需涵蓋有估驗
及未估驗之情形,酌作文字修正。以
10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款項。
…
(五)物價指數調整(必填):
1 物價調整方式:P.S.請依個別採購特性
擇一採用
(1)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則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
價總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
部分(未填入則為 2.5),於估驗完成後
調整工程款。
(2)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
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
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
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
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
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
物價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
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
以杜爭議
(四)物價指數調整(必填):
1 物價調整方式 P.S.請依個別採購特性
擇一採用
(1)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則
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
總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部
分(未填入則為 2.5),於估驗完成後調
整工程款。
(2)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
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
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
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
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
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
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
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
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
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
議
下目次順移。
十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
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
第5目,修正第5條第1款第5目中「行
政院主計總處」之名詞。
11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3)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
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
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中分類
項目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
成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
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
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
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
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
目之物價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
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
目,以杜爭議
(4)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
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3)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
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
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
工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之其他
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
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中分類項目總指
數」,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
為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
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
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
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
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
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
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
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4)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
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12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
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
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
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
價指數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
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
目,以杜爭議
(5)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
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個別項目之
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
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
為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P.S 工
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例如
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
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
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並應於
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
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
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
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
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
價指數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
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
目,以杜爭議
(5)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
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個別項目之
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
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
為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P.S 工
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例如
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
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
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並應於
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
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13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6)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
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後調整工程款;該個別項目,依行政
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
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
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
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
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及該個別
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
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未
填入則為 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
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
(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
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佔本
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及有特定個別
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
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
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
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
(6)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
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
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
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
工程款;該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
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
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整),就漲跌
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
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
屬該中分類項目及該個別項目之其他
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
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總指
數」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P.S 工程
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
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
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
金額 20%以上時及有特定個別項目
(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
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
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
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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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
議
(7) 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
P.S.例如履約項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
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
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
(八)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約定外,
以契約立約人乙方蓋之章為準。
…
二、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
本統一發票。無法提出統一發票者(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應提出收據。本工程
契約價金如屬固定價格決標者,乙方應
繳交之營業稅額低於甲方原始編列之營
業稅額時,甲方應將乙方請領本契約價
金扣除該營業稅額之差額後給付。
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7) 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
P.S.例如履約項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
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
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
(八)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規定外,
以契約立約人乙方蓋之章為準。
…
二、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
票。無法提出統一發票者(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應提出收據。本工程契約價金
如屬固定價格決標者,乙方應繳交之營
業稅額低於甲方原始編列之營業稅額
時,甲方應將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扣除
該營業稅額之差額後給付。
十二、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
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
第8目,修正第5條第1款第8目。
十三、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
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2款
,修正增列第5條第2款。
第七條 履約期限與計算: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___年___月
___日/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
起___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___日
曆天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___年___月
___日。P.S.非採日曆天者,請刪除
第七條 履約期限與計算:
一、履約期限詳如本條文之附件。
一、整合現行範本第7條附件(計有限期完
工專用、日曆天專用、工作天專用、
限定履約期間專用4種類型)第1款內
容於第7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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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___年___月
___日/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
起___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___工
作天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___年___月
___日。P.S.非採工作天者,請刪除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 (___年___
月___日/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
日起___日內)開工,並於___年___月___
日以前竣工。P.S.非採限期完工者,請
刪除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限定履約期間」,
履約期間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至民
國___年___月___日止。除非雙方同意,
否則本契約之履約期間不予延長,且不
適用本條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P.S.非
採限定履約期間者,請刪除
P.S.以上四款請擇一使用
(有兩款以上款次同為第 1 款者,依有填寫
者為準)
二、期日:
(一)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
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1)日曆天(2)工
作天計算 P.S.由甲方於招標時選擇(未
二、期日:
二、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及104年1月7
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7條第1款第2目及第3目,增列第2款
第1目及第2目。其餘目號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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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時為(1))。
1 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本
目之 2 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
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
假日,不予計入。
2 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
不計入:
(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
日。但與(2)至(5)放假日相互重疊
者,不得重複計算。
(2)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
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3)軍人節(9 月 3 日)之放假及補假
(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
為限)。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
假日。
(5)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
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二)前目之 2 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
為原則。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
書面同意,該日數(1)免(2)應(未選時
為(1))計入履約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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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三)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
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四)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
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
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
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
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
截止時間代之。
三、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
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工期由雙方視
實際需要協議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一)履約期限內,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
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
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___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甲
方,並於___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
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
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
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
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
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
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
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
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
截止時間代之。
三、現行範本第7條附件(計有限期完工專
用、日曆天專用、工作天專用、限定
履約期間專用4種類型)之履約期間起
算規定於第7條第2款第3目已有規定。
三、整合現行範本第7條附件(計有限期完
工專用、日曆天專用、工作天專用、
限定履約期間專用4種類型)之履約期
限延期條款於第7條第3款及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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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
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
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
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
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
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
方認定者。
(二)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
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
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
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第 1 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
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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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刪除) 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P.S.限
期完工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一、乙方應於 ( 年 月 日/決標日/甲方
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日內)開工,
並於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
二、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
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
要協議增減之。
三、履約期限延期:
(一)本契約履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
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
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
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甲
方,並於 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
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
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
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
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因現行內容第7條附件之條款皆已整合於修
正內容第7條中,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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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
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
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
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
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
認定者。
(二)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
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
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
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第 1 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
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
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四、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
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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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當日不計入。
------------------------------------
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P.S.日曆
天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一、本契約乙方應於( 年 月 日/決標日/
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日內)開
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日曆天竣
工,預計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本契約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
數均應計入。
三、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
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
要協議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一) 本契約履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
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
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
消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
甲方,並於 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
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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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
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
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
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
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
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
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
認定者。
(二)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
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
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
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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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三)第 1 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
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
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五、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
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
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P.S.工作
天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一、本契約乙方應於( 年 月 日/決標日/
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日內)開
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工作天竣
工,預計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除下列情形免計履約期日外,其餘本契
約履約期限間,乙方同意不以任何理
由,向甲方申請免計履約期日:
(一)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免計
工期。但與本款第 2 目至第 6 目放假日
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 月 1 日)、和
平紀念日(2 月 28 日)、兒童節(4 月
4 日,放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
法」規定)、勞動節(5 月 1 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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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慶日(10 月 10 日)。
(三)勞動節之補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
定);軍人節(9 月 3 日)之放假及補
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為
限)。
(四)農曆除夕及補假、春節及補假、民族掃
墓節、端午節、中秋節。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
日。
(六)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
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三、前項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
則。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書面
同意,該日數(1)免(2)應(未選時為(1))
計入履約期日。
四、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
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
要協議增減之。
五、履約期限延期:
(一) 本契約履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
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
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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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消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
甲方,並於 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
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
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
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
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
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
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
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
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
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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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二)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
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
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
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 第 1 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
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
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六、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
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
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限定
履約期間專用)
一、本契約之施履約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除非雙方同意,否則本契約之施履約期
間不予延長。
第九條 施工管理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
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
士。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
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
第九條 施工管理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
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
士。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
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
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及104年1月7
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9條第3款,修正第9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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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
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
四、施工計畫與報表:
…
(四)乙方應繪製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設施之施
工詳圖。甲方應確實依乙方實際施作之
數量辦理估驗。
…
十二、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依法
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
勞)、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
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
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
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三、乙方及分包廠商於履約時,除工程執
行中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相關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法招募足額之本國
勞工,始得依規定申請外籍勞工外,其
餘均不得雇用外籍勞工,乙方並應繳回
其人力成本價金差額。違反前開規定
者,甲方除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
關依規定處罰外,每派 1 人每日處罰乙
方新臺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情節
會。
四、施工計畫與報表:
…
(四)乙方應繪製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設施之施
工詳圖。甲方應確實依乙方實際施作之
數量辦理估驗。
…
十二、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依法
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
勞)、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
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
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三、乙方及分包廠商於履約時,除工程執
行中經勞委會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
服務站確認無法招募足額之本國勞工,
始得依現行規定申請外籍勞工外,其餘
均不得雇用外籍勞工,乙方並應繳回其
人力成本價金差額。違反前開規定者,
甲方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就業
服務法」規定處罰外,每派 1 人每日處
罰乙方新臺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4款第4目
,修正第9條第4款第4目。
三、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2款,
修正第9條第12款。
四、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及104年1月7
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9條第13款,酌修第9條第13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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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重大者,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
害賠償。
…
十六、乙方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
路線、坡度及高程,負責辦理工程之放
樣,如發現錯誤或矛盾處,應即向監造
單位反映,並予澄清,以確保本工程各
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路線之正確
性,並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
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十七、乙方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
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
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並依職業安全
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
錄,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後,為復原、
重建等措施,另應對甲方與第 3人之損
害進行賠償。
…
二十五、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
應以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
廠供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
同意,並依工程會訂頒「公共工程工地
情節重大者,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
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
求損害賠償。
…
十六、乙方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
路線、坡度及高程,負責辦理工程之放
樣,如發現錯誤或矛盾處,應即向監造
單位反應,並予澄清,以確保本工程各
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路線之正確
性,並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
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十七、乙方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
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
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並依勞工安全
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
錄,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後,為復原、
重建等措施,另應對甲方與第 3 人之損
害進行賠償。
…
二十五、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
應以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
廠供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
同意,並依工程會訂頒「公共工程工地
五、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5款,酌
修第9條第16款文字。
六、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6款,酌
修第9條第17款文字。
29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
點」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公共工程性質特殊並經上級機關同意
者。
(二)工地附近 20 公里運距內無足夠合法預
拌混凝土廠或其產品無法滿足工程之需
求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1 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生產前,
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空氣污染防制
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等相
關法令,取得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2 工程所需材料應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
運送。
3 設置期間應每月製作生產紀錄表,並
隨時提供甲方查閱。
4 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之拆
除,應列入驗收項目;未拆除時,列
入驗收缺點限期改善,逾期之日數,
依第 17 條延遲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
金。
5 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拆除完
畢前,不得支付尾款。
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
點」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公共工程性質特殊者。
(二)工地附近適當運距內無足夠合法預拌混
凝土廠或其產品無法滿足工程之需求
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1 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生產前,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
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取得各該主管
機關許可。
2 工程所需材料應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
運送。
3 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之拆
除,應列入驗收項目;未拆除時,列
入驗收缺點限期改善,逾期之日數,
依第 17 條延遲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
金。
4 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拆除完
畢前,不得支付尾款。
七、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22款,
酌修第9條第25款第1目文字。
八、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22款第
2目之1,刪除第25款第2目之1「環境保
護法」之文字。另因「勞工安全衛生法
」名稱業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爰配合修正第25款第2目之1文字。
九、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22第2
選項第3目,增訂第9條第25款第2目之3
。以下編號順移。
30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6 屆期未拆除完畢者,甲方得強制拆除
並由乙方支付拆除費用,或由工程尾
款中扣除,並視其情形依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處理。
7 乙方應出具切結書;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情形:
(1)專供本契約工程預拌混凝土材料,
不得對外營業。
(2)工程竣工後驗收前或本契約終止
(解除)後 1 個月內,該預拌混凝
土設備必須拆除完畢並恢復原狀。
(3)因該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造成之
污染、損鄰等可歸責之事故,悉由
乙方負完全責任。
…
5 屆期未拆除完畢者,甲方得強制拆除
並由乙方支付拆除費用,或由工程尾
款中扣除,並視其情形依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處理。
6 乙方應出具切結書;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情形:
A.專供該工程預拌混凝土材料,不得對
外營業。
B.工程竣工後驗收前或本契約終止(解
除)後 1 個月內,該預拌混凝土設備
必須拆除完畢並恢復原狀。
C.因該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造成之污
染、損鄰等可歸責之事故,悉由該設
置廠商負完全責任。
…
第九條之一 工作安全與衛生(契約雙方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
二、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
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及其施
第九條之一 工作安全與衛生(契約雙方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
二、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
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
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
一、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工作安全
與衛生第1點,修正第9條之1第2款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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