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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後續擴充及契約變更
112年10月18日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
一覽表之附記(一):
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
規格
、
價
格
、
數量
或
條款之變更
,並包括追加
契約以外之
新增工作項目
。
改變
機關或廠商之一之權利義務關係。
(較為正確)
變更准駁、有無符合限制性招標、決標資
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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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契約變更
第 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
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
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
依完成履約實
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
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
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與該一式有關項目之結算
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
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
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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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契約變更
工契範本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
付款:
7.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者:
(4)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前 1 月
□前 2 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
明者為前 1 月)指數
計算物價調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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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契約變更
技服範本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九、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未另經協議計
價,且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
應依下
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由甲方擇一
於招標時載明)﹕
□甲:(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
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工程
契 約 工 期 之 日 數 * (監 造 服 務 費 )*
(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契約監造人數)
□乙 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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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契約變更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四、原有
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
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
必須
向原供
應廠商採購者。
不以原得標廠商為限
工、財、勞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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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及後續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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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變更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
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
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
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
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水庫清淤之追加?第6款與第7款競合
是否有原招(決)標公告案號?
換文?
工程採購金額5,200萬元,契約金額4,900萬元
第1次契約變更加帳500萬元;減帳300萬元
變更後之契約價金為何?
變更部分累計金額為何?
追加累計金額為何?
可否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議價?
本次契約變更之決標公告採購金額為何?
二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
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
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
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
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
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
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之一。
一 、 採 購 機 關
自行核准。
二 、 有 採 購 法
第 七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減 價 收 受
之 情 形 者 , 從
其規定。
採 購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監 辦
規定。
查核 金額以上之 採購 ,
補具 辦理結果之 相關 文
件送 上級機關備 查 。 上
級機 關得決定免 送備 查
。 契約價 金變更 後 屬查
核金 額以上之採 購者 ,
除本 表第四項之 情形 外
,亦同。
採購契約變更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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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金額以上之契約變更
承上題
第2次契約變更加帳2,200萬元;減帳2,000萬元
變更後之契約價金為何?
變更部分累計金額為何?
追加累計金額為何?
可否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議價?
二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
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
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
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
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
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
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之一。
一 、 採 購 機 關
自行核准。
二 、 有 採 購 法
第 七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減 價 收 受
之 情 形 者 , 從
其規定。
採 購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監 辦
規定。
查核 金額以上之 採購 ,
補具 辦理結果之 相關 文
件送 上級機關備 查 。 上
級機 關得決定免 送備 查
。 契約價 金變更 後 屬查
核金 額以上之採 購者 ,
除本 表第四項之 情形 外
,亦同。
採購契約變更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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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金額以上之契約變更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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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七、
原有
採購
之後續擴充,
且
已於原招標公告
及
招
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
或
數量者。
續約
增購
標餘款
適用條約協定之案件,擴充之採購金額須
在條約協定開放金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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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及後續擴充
某國營事業辦理設備維修採購,招標公告
及招標文件均載明可在契約數量10%以內
增加,惟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載明為
24,750,000元。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
計算採購
金額時未將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
或
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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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及後續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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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變更
(續)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 機關辦理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十六、其他經
主管
機關
認定者。
八
由廠商決定
增加供應數
量或金額(
含採購契約
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
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
給付
),且已於招標文
件敘明得增加供應
數量
或金額之上限
及計價方
式。不論原契約金額大
小,在該得增購之數量
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
文 件 及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者。
適用採購法第
二十二條第一
項
第十六款
情
形,無核准程
序。
增 加 部 分 之 累 計 金
額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者 , 適 用 採 購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監 辦
規 定 ; 累 計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而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者 , 適
用 採 購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監 辦 規 定 ;
累 計 金 額 在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者 , 適 用 採
購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監辦規定。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 補 具 辦 理
結 果 之 相 關 文 件
送 上 級 機 關 備
查 , 上 級 機 關 得
決 定 免 送 備 查 。
但 上 級 機 關 另 有
規 定 者 , 從 其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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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變更
(續)
主管機關(工程會)曾依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16款認定之情形如下:
採購於履約期間發生
法定工時縮短
(非屬廠商於投標前知悉),屬採購契
約 要 項 第 3 8點 第 1項 所 稱 「 政 府 行
為」,如經機關認定必須增加人事費
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加帳累計金額
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基本工資調整
,經 機關認定涉及必須
增加給付法定基本工資之費用而須辦
理契約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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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變更
(續)
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
其涉及必須
增加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費用
而
須辦理契約變更者
採購契約
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
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
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
或加減價者
校友捐款
並指定特定供應者
機關因搬遷費用、裝璜費用、
公務運作及
經濟效益之考量
,辦理房屋租賃之續租
(無後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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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變更
(續)
在建工程因應一例一休增加契約價金
機關以廠商身分投標政府採購
,投標文件
所列分包廠商,於得標後可向該分包廠商
採限制性招標(澎科大參加縣府採購)
機關同意廠商所提出之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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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變更
(續)
個案
面,均涉及國家安全及元首安全之採
購案
以上之適用,變更或採購當次之採購金額
需小於各機關適用之GPA門檻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且未符採購法第22
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之限制性招標,
免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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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口契約變更
(續)
開口契約預算金額、決標金額、契約金額、
執行上限金額
機關廠商於契約金額範圍內履約與採購法
第22條第1項第7款有別
何時需要辦理契約變更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第2款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
增減達3%以上時,其逾3%之部分,依原契
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3%
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
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
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
價金。
(此款不適用於設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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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價金之給付
(續)
原定油漆辦公室內側4面牆壁,契約詳細
價目表標示之油漆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
嗣後因需求變更追加油漆天花板面積350
平方公尺。廠商按圖施作後實際丈量結果
牆壁油漆面積為1,050平方公尺、天花板
油漆面積為340平方公尺。機關應給付多
少油漆面積之價金?
[A] 牆壁1,020+天花板350=1,370
1,050 vs 1,000
350 vs 340
[B](1,390-1,350)/1,350=2.96% , 故 給 付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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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價金之給付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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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變更
(續)
某中央機關辦理建築物拉皮工程,採公開
招標最低標決標
按99年10月1日第1次工程契約變更議價
紀錄,該次議價因廠商書明無法減價致主
持人當場宣布廢標,該紀錄可否載明底價
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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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
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
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
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
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
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
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
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
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
必要費用。(契約要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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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要求機關變更契約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
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
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
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
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契約要項21,工契範本第
20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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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要求機關變更契約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本法第26條規定。
屬前項第四款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
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
得不受前項但書限制。
技服辦法第29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工
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
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
協議增減之。」
機關依前揭規定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
之(如屬工程於履約期間有不可歸責於技
術服務廠商之工程契約變更情形),並未
限定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協議增減
技術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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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之技術服務費用疑義
承上,如經機關評估、與廠商協議,增
加之服務費用依原契約約定建造費用百
分比法計費者,其建造費用如下:
(一)
設計服務費
:依(工程新增項目及數量追加之建造費
用(即該部分機關核定之底價,無底價者以預算金額
代之)與原建造費用
合計
)[註:即設計部分之建造
費用,其
不扣減工程契約變更減帳部分
]×(建造費
用百分比)×(技服契約所定之設計部分占比)計算。
(二)
監造服務費
:依(工程契約變更後金額換算之建造費
用)[註:即監造部分之建造費用,其
應扣減工程減
帳而未監造之部分
]×(建造費用百分比)×(技服契
約所定之監造部分占比)計算。
(三)此部分增帳部分是否應傳輸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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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之技術服務費用疑義
(續)
增加監造服務期間,未另經協議計價,且不可歸責於
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適用於單純之工程工
期展延
□
甲:
(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
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
(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契約監造人數)
□乙: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依實際增加之人月,給予甲乙雙方議定之薪資及行政
費用;不滿整月者,依所占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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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契約價金之給付
(續)
[每人每日監造費]
總包價法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時,有關契約價金
之給付,請依行政院93.3.3「研商以總包價
法方式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招標採購有關事
宜」會議紀錄辦理。
93.4.12工程企字第09300132120號函
總包價法精神
係廠商在原訂契約範圍內完
成約定之工作事項,機關依約給付總價,
如有增加工作內容或非屬廠商因素延長履
約期限,即非屬契約原訂總價範圍。
展延工期之監造費
29
技術服務契約價金之給付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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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採購契約變更
(續)
技術服務採購之契約變更,請查閱「採購契約
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相
關內容。
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另加(但以
不可歸責於廠商且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1.
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2.超出技術服務契約
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專
案管理及相關費用。3.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
之服務費用。4.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
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第1項)。前項各款另
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
商另行議定(第2項)。(技服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