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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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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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選輯
一、問:為何要訂定本倫理規範?其參考依據為何?
答:
按訂定公務員倫理規範,係世界先進國家之重要課題。如美
國之政府機關,即設有倫理(政風)委員會之組織,專責
務員倫理規範之研訂、宣導與執行,俾使公務員知所遵循,
從而建立週延之內部制約機制,防止貪瀆弊案之發生。為提
升政府效率,砥礪公務員節操,乃擷取美、英等國有關公務
員倫理規範之意旨,以行政院頒「端正政風行動方案」等法
令為參考依據,訂定本規範,期使公務員於處理請託關說
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事項時,能有一合理明確、透明公開
處理標準。
二、問:長官或相關第三人針對市民之違建、勞安衛生、
員工升遷……等問題,加以詢問、關心(切)或為其他要求
時,應如何處理?
答:
如果僅為詢問,可依規定將處理情形告悉;如要求緩處或召
開協調會,無違法、不當時,可依行政程序簽處;如要求
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
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
「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應於三日內
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三、問:某表演團體,至教育局、文化局、工務局、消防
局、……等相關局室致贈有價之入場券,請相關官員屆時蒞
臨觀賞、指導,是否符合公務禮儀而可予收受?
答:
不可收受。按該表演團體,可能受有機關贊助,且主管機
對其表演場地或活動內容,亦有管理監督關係,故不符第2
點所稱之公務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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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公務員因得獎(如模範公務員、比賽等),喜而贈
送蛋糕禮盒予機關各同仁。可否收受?
答:
本情形,若該員工與其有指揮監督關係之上級長官間,可
4點第3款規定辦理(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但與非指揮監督
關係之上級長官外之同仁間,則可依5點第2項規定為贈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
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
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
五、問:適用本規範所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之情
形有那些?
答:
本規範有關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規定,分別為第4點第4款:
公務員因訂婚、結婚、生育……所為之餽贈且其市價未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及第5點第2項:除其親屬或經常交往
朋友間所為之餽贈外,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市價超過正
常社交禮俗標者……
六、問:廠商因公務員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員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傷病、死亡等第4點第4款所列情形,所為餽贈,可否收受?
標準為何?
答:
如有職務利害關係時,可依第4點第4款辦理。如無職務利害
關係,可依第5點第2項規定辦理。
七、問:如果公務員直接拒受餽贈(贈送人亦當場攜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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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活動,是否仍須報備?
答:
須報備。為避免員工事後遭人構陷,其拒受餽贈,仍應依第
5點第1款規定,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其拒受飲宴應
酬活動者,則應依4點規定辦理。
八、問: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3個重要民間節慶期間,
無職務利害關係廠商攜大量小額禮品,贈與機關同仁,員工
可否收受?又廠商此舉,是否符合第4點第4款所稱之社會
儀或習俗?
答:
如無職務利害關係,其總市價超過3000元,仍應依第5點第2
項,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
單位(惟廠商之送禮,雖當時尚無職務利害關係,但通常
為攀交情,俾利未來之方便通融,倘以第2點第2款:正在尋
求……契約關係觀之,仍可成立職務利害關係,故實務上
宜避免)
九、問:廠商之尾牙、開工、上樑等節慶典禮活動,舉辦
會,可否參加?餐會間送禮或摸彩,可否收受?
答:
符合第7點各款所列情形時,可參加餐會;惟摸彩、受禮,
則不符第2點第3款所稱之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故不可接
受。
十、問:機關於年終辦理尾牙宴,其餽贈財物及飲宴應酬之
處理方式為何?
答:
機關辦理尾牙宴,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廠商可否參加?經查
規範尚無規定;至該廠商可否贈送摸彩禮品乙節?如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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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派員)與會,則尚符合本規範2點第3款規定之社會
儀或習俗(禮尚往來,餽贈金額不得逾市3000元),機關
可予收受,惟仍應依規定登錄。
十一、問:第2點第3款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包括哪些?可
否列舉?
答:
()2點第3款所條列情形屬之;
()基於節慶或公務等目的(44款所列),贈受雙方因禮
尚往來,而互為餽(如機關尾牙宴),屬之;
()另因節慶活動所為之舞獅等表演之贈受紅包(如春節開工
或機關尾牙宴,機關同仁為舞獅等表演,基於禮俗給予紅
),亦屬之。
故只要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且符合社會禮俗者,均
之;另上述之市價為何?參酌第2點第3款之規定不得逾市價
3000元。
至有關殯葬、醫療……等紅包陋俗,則非正常社交禮俗範
圍。
十二、問:第5點第2所稱經常交往之朋友,如何定義?又
倘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可否參加其飲宴應酬活動?
答:
本點所稱經常交往之朋友,係指無本規範所稱有職務利害關
係之經常往來者。
7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
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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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問:公務員因升遷、調職等第4點第4款所列情形,基
於情誼,向多數上級長官為餽贈,該長官可否收受?又長官
因升遷、就職、結婚、生育……等同條款情形,多數同仁
其餽贈,其個別市價均未超過3000元,但因多數之贈、受,
其總額必超過3000元,應如何處理?以及是否可為收受?
答:
前項情形,屬員工個人情事,可依本條款接受其他同仁之
贈,而非可藉以餽贈長官,故本情形,其(升遷的部屬)與有
指揮監督之上級長官間,自不得為贈受;
又後項情形,則(升遷的長官)可為贈受,並可依個別餽贈價
值(不超過3000)論斷之。
十四、問:有關醫病、殯葬、救護等職務關係結束後餽贈承
辦人,可否收受?
答:
不宜收受。倘本情形,事先無期約,亦可確認事後應無職
關係存在之可能性,非不得以第5點第2項規定辦理。惟按通
情觀之,仍應考量該民眾嗣因相同情事,再次接觸相同承
人之情形,而為適當之迴避;且公務員服務民眾,係為義
務,也是榮譽,故類似民眾基於感謝而為餽贈之情形,仍以
不收受為宜。
十五、問:長官子女結婚,向同仁發喜帖,邀請同仁赴宴
可否參加?暨該長官可否收受同仁禮金?
答:
按同仁與長官之子女雖無職務利害關係,但長官代表其子
向同仁邀宴,究可論為長官與同仁間之關係;本情形符合
4點第4款所稱社會禮儀或習俗,其贈受雙方,於不超過正常
社交禮俗標準內,得受贈之。如超過則應依第5點第1項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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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問:若請機關長官寫推薦函,事後為表感謝,雙方可
否為贈受?
答:
同仁請求長官寫推薦函,長官與部屬雖有隸屬關係,但申請
學校之寫推薦函,尚與職務無關,純屬私情所為,為表感
謝,雙方應可為贈受,惟其市價若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者,應於受贈之日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
風單位(5點第2)
十七、問:機關同事於餐廳聚餐,巧遇某廠商,該廠商堅
並已付完費用,究屬本規範之飲宴應酬或贈受財物規定?及
應如何處理?
答:
()7點所稱飲宴應酬,係指公務員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
係者……之飲宴或應酬活動。私人用餐與本案情形尚有不
合;本情形應屬無償收受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
範圍,屬贈受財物之範圍。
()倘與該廠商有職務利害關係,則應依5點第1項規定: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
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
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倘與該廠商無職務利害關係,則依同點2款規定:
「……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3
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辦理。
十八、問:公務員(或其親朋以其名義)消費時,可否接受
商家之折扣或免費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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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倘公務員(或其親朋以其名義)與該商家有職務利害關係
除個別法令或契約等情形之許可外(如機關工會、合作社與
特約商家訂立契約或針對全體公務員為優惠等情形),應不
得接受其優惠招待;如無職務利害關係,除應依第5點第2
規定辦理外(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
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員工亦不
能利用其職務、身分等方式,要求商家予以優惠。
十九、問:承攬廠商如以同樣銷售條件,提供同仁之折扣
惠,同仁可否自費採購?
答:
假如廠商之銷售條件,亦對外界民眾行之,則可接受;反
之,如有產生「對價性」之虞者,則不可接受。
二十、問:機關成立週年慶,廠商贈送花籃或紀念品等物
品,可否收受?
答:
本情形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如以機關名義為餽贈,則可收
受。惟仍應依規定登錄。
二十一、問:公務員因受仰慕或敬佩,可否收受餽贈?
答:
如與餽贈者有職務利害關係,不可收受;如無職務利害關
係,則依第5點第2項規定辦理(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
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
構。)
二十二、問:機關舉辦活動,廣贈紀念品或宣導品〈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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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其上級長官可否收受?
答:
上級與下級機關間具指揮監督關係,宣導品對二者並無實
益,若索取數份,留供參考運用,則無不可。若行政機關
(互不隸屬),本於公務禮儀需要,則可收受。若上級長官
蒞臨時,可以收受上述贈品,惟不可代領或轉交。
二十三、問:逢年底時,廠商贈送機關日、月、桌曆等相關
物品,可否收受?
答:
針對廠商於年終贈送日、月及桌曆,如基於廣告行銷印有廠
商自家名號,且對一般人士廣為發送者,屬廠商宣傳行銷
品,得予收受;倘廠商以價購而轉贈者,仍以不收受為宜。
至月餅、柚子或粽子等應節禮品,倘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不
可收受;無職務利害關係,則依第5點第2項辦理。
二十四、問:有職務利害關係者,因4點第4款所列情形
贈送公務員價值逾3000元之禮物,員工不收反不盡情理,而
餽贈者又礙難收回〈如已訂做好之金飾或奠儀等〉,應如何
處理?
答:
本情形依第5點第1項規定處理(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
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
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
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十五、問:公務員出差至廠商處抽驗材料、驗廠或執行
他業務時,廠商熱情招待相關食、宿等,可否收受?
答:
不可收受。公務員出差,依規定可核實報領食宿、交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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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費,倘接受廠商招待,復報領出差費者,除違反本規範
外,亦可能構成虛報出差費之情事。
二十六、問:環保局清潔隊員工,經常於完成服務工作後,
獲相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贈送慰問金或其他物品等,
可否收受?
答:
按清潔隊係執行經常性之服務工作,符合2點第2款所稱:
「……因機關業務之執行或不執行……」之職務利害關係
且本情形又非第4點所稱之「偶發,故不應收受。
二十七、問:公務機關補助民間企業舉辦公益等活動,該
業於活動結束後,將剩餘宣導等物品,送予機關同仁,可
收受?
答:
可以收受。按公務機關與該企業雖有補助上之職務利害關
係,惟該企業於活動結束後將剩餘之宣導等物品送予機關
因該宣導等物品,亦屬該機關補助範圍,今送還機關,誠
應然;至機關如何運用,則屬內部管理,非本規範範疇。
二十八、問:公務員因公(私)出國,返國時攜國外特產
予同仁,可否收受
答:
該公務員與其有指揮監督關係之上級長官間,應依第4點第3
款規定辦理;但與非指揮監督關係之上級長官外之同仁間
則可依第5點第2項規定為贈受。
二十九、問:同一年度,如同時有結婚、生育等多項情況發
生,是否仍應受第23款「……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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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
限」之限制?
答:
同一人於同一年度,仍應受本規範23款:同一年度來自
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十、問:長官生日,舉辦慶生會,當事人可否接受下屬之
蛋糕、禮物或邀宴
答:
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三十一、問:機關同仁如與「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之交情正
當且良好,彼此偶爾互為贈受財物或飲宴應酬,應如何處
較適當?
答:
本案原則上,機關同仁仍不宜接受「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之
餽贈或邀宴,但基於正當且良好之交情,且無「對價性」之
虞者,非不可為之,但仍應依個案情形,登錄載明事由備
查。
三十二、問:有關5點第2項無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情
形,是否受本規範23款「……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
限」之約束?
答:
無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不受第23款「……同一年度來
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之約束;惟須
5點第2項規定辦理(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
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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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問:某公立安養中心長者,於過節前夕,贈送機關
行政人員禮盒,應如何處理?
答:
該安養中心人員與長者間,係有職務利害關係,自不得收受
前項禮盒,須依第5點第2項規定辦理(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
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
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三十四、問:機關同仁間,如何辨別「有職務利害關係」?
又機關對外產生職務利害關係時(如與承包商間),究係指
機關全體同仁與其產生職務利害關係?抑或僅指相關承辦人
等?
答:
有「隸屬關係之上、下級機關」: 原則上級機關所有同仁對
所屬機關所有同仁,係為有指揮監督之職務利害關係,特
於有法令職掌上之指導、監督、考核等關係之業務單位,
承辦一般性業務之人員或工友、司機、收發等人員,實際上
無指揮監督之職務利害關係,可依個案具體認定依本規範
5點第2項「無職務利害關係」之規定收受。
至「平行機關或非隸屬機關」間:除個別情形外,則無職
利害關係。
如以「機關內部」觀之:有指揮、監督、考核之上、下級同
仁間,係為有職務利害關係。
又「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對機關同仁間,則係有業務
監督之職務利害關係。
因機關所有同仁係為機關之一分子,其機關對外產生職務
害關係,自然可視為全體同仁對外產生職務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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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問:有關課室同仁共資聚餐,首長或副首長等直
長官可否參加?
答:
課室同仁若基於公務聯誼、協調溝通或簡報之方式,邀請其
直屬長官與會,尚符本規範之公務禮儀。
三十六、問:同仁如有發生第4點第4款所列結婚、生育……
等情事,個案狀況其長官可否送超過3000元之財物?又如此
是否有違第4點公務員不得贈受超過3000元之規定?
答:
本情形長官對部屬之餽贈,可視為4點第2款:長官對屬
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不受3000上限之限制。至部屬因
官有第4點第4款所列結婚、生育……等情形,所為贈受,
仍不得超過3000元。
三十七、問:同仁如於外勤用餐後,發現已被不明人士付
帳,應如何處理?
答:
首應請餐廳老闆證明,並詢明何人付費及用餐金額,倘為有
職務利害關係者付帳,則應依第5點第1項規定,於3日內簽
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同時將該費用價款繳交政風單位依
規定退還或經公告無人認領後繳庫。倘為無職務利害關係者
付帳,則依第5點第2項規定辦理;若無法得知何人付帳,則
依第5點第1項規定辦理。
三十八、問:同仁外勤時,遇有職務利害關係者贈送財物,
經表明拒收後,惟仍遭渠私放於座車上,並且失察,致事後
遭到查獲或檢舉,應如何處理?
答:
依照第5點第1項規定,同仁於拒絕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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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所以同仁一旦遇有前述拒餽情
事,就應依規定簽報登錄,最好第一時間即電告機關長官
政風單位,以免事後遭挾怨報復或設計陷害。
三十九、問:同仁如果遭不明人士或其他第三人,以電話
其他方式告知欲餽贈財物等情,因乏明確具體,故僅予口頭
拒絕,是否仍應登錄?
答:
為免同仁嗣遭挾怨誣陷(如電話剪接錄音等),如遇有任何
人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表示餽贈之情形,除應當場拒絕
外,並應即向政風單位登錄,俾有效保障自己。
四十、問:本規範所稱之簽報機關長官、知會政風單位乙
節,實務作法為何?有無較簡易的方式?
答:
所謂知會政風單位,同仁只要將情節內容口頭(或文字),敘
明人事時地物向政風單位報備,政風單位會以相關表格登
後陳核備查,並依規定登錄廉政倫理系統。實務上,同仁
須怕麻煩或不好意思,惟有覈實登錄、第一時間知會長官,
才能夠有效保障自己。
四十一、問:有職務利害關係者,於職務利害關係消滅或解
除後,基於感謝等原因,可否向對應的公務員為餽贈?又
否舉例說明?
答:
按首揭情況,如無事先要求、期約等違反相關規定之虞者,
則渠於職務利害關係已經消滅或解除後,就彼時而言,自
職務利害關係可言,按理可依第5點第2項規定受贈;然依本
規範第2點第2規定(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
其他契約關係;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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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如未來仍有發生類似之職
務利害關係之相當可能性者,公務員自不宜、也不應收受此
餽贈。倘為事先有所要求或期約者,則已違反本規範第4
之規定。相關情形試舉例說明如下
()承攬採購之廠商,於驗收結案後,基於感謝等原因,向
採購機關之員工為餽贈,員工自不得加以收受,因為該廠
未來仍相當可能參與機關採購之競標等事宜。
()學生於畢業後,或畢業典禮前夕(尚未取得畢業證書,
且學校亦對其課業等相關關係上,已無相當之監督考核之
),基於感謝等原因,向師長為餽贈或邀宴,師長自可以
無職務利害關係之方式加以收受,蓋學生與師長間,未來將
無發生相同之職務利害關係之可能性(已畢業)
()病患於看診康復後,基於感謝等原因,向醫事人員為餽
贈,其相關醫事人員自不得加以收受,因為該患者未來仍
再看診之相當可能性。但如係患者亡故,其家屬基於醫事人
員對其生前之照顧,而為之餽贈,則受贈人員自可決定是
依無職務利害關係之方式(5點第2)收受。
()本府第一線直接與民眾接觸之員工,如戶政、地政、稅
務、建管、殯葬等人員,在與洽公民眾結束工作上的關係
後,民眾基於感謝等原因,爰餽贈相關承辦人員。按此,應
不得加以收受,因為上述業務關係,均屬常態性發生之情
形,為免滋生弊端,故須予以匡範之。
四十二、問:機關就「捐贈」或「贊助」案件,可否收受?
答:
揆之「捐贈」或「贊助」,如無不當(法)目的或影響特定
權利義務之虞者(如借機參與機關未來所辦理之採購案
等),且其係為公益活動屬性,究其性質,尚難謂與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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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餽贈」意旨相同;至其可否收受,應由機關長官依相
法規本於權責處理。
如: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各級政府機關 () 得基於公益目
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
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四十三、問:可否說明學校就本規範上,應較注意之情形?
答:
()個別學生家長於教師節或三節等節日,向師長為餽贈:
依本規範,家長係代表學生,與師長間有職務利害關係,且
此餽贈將可能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如相對其他未行餽贈
之學生產生差別待遇),故師長不應收受。
()家長會於教師節或三節等節日,向師長們為餽贈或邀
宴:因家長會係代表全體家長,如無產生差別待遇之虞,
學校可以收受。
()家長會於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或學校有關活動上,
向學校捐贈財物,學校可否收受:本案因相關校務活動而
捐贈,其屬性尚難謂為本規範之「餽贈」,且家長會有協
推展校務、照顧學生之權責,暨該捐贈之財物亦運用於學生
之上,故學校可以收受。
()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廠商,向學校捐贈相關教學設備或致
贈樣品,學校可否收受(如購買教材,附贈教具等)
倘此捐贈行為,係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如相對不利
於其他廠商之公平競爭),依本規範自不得收受。但如係契
約約定或是對一般消費者所優惠之商業附贈行為者(前提均
須不違反公平交易法),則不在此限。
()承攬採購之廠商,於驗收結案後,基於感謝等原因,向
學校相關人員為餽贈:應不得加以收受,因為該廠商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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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可能參與學校採購之競標等事宜,如收受則將可能有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學生或家長(會)於畢業後,或畢業典禮前夕(如尚未
取得畢業證書,且學校亦對其課業等相關關係上,已無相
之監督考核之權),基於感謝等原因,向師長為餽贈或邀
宴,師長自可以無職務利害關係之方式加以收受,蓋學生與
師長間,未來將無發生相同之職務利害關係之可能性。
()學生欲申請學校等,請老師寫推薦函,為表感謝之意,
贈送禮盒給老師,可否接受:師生關係屬第3點第1款之監督
關係;請老師寫推荐函,屬同點第3款業務之執行關係,故
老師不可接受學生贈品。
四十四、問:下級機關首長於年節前,可否向上級機關同仁
(小於其職等者)為餽贈?假如符合收受條件之上級機關同
仁不願收受,並主動交政風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
按小於下級機關首長職等之上級機關同仁,並非均就該下級
機關有法令職掌上之指導、監督、考核等關係,如承辦一般
性業務之人員或工友、司機、收發等人員,可依本規範第5
點第2項「無職務利害關係」之規定收受。假如符合收受條
件之上級機關同仁不願收受,並主動交政風單位,政風單位
仍應協助退還,並登錄備查。
四十五、問:二公務機關間(如環保局與區公所之關係
因彼此互動(利)關係,而為之贈受,應如何處理?
答:
假如雙方係基於互動(利)情況下,尚非謂有本規範所稱
「職務利害關係,故可依本規範第5點第2項「無職務利害
關係」之規定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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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選輯
假如為有職務利害關係之機關(如環保署與環保局),基於公
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
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則屬公務禮儀範
疇,可依本規範第4點第1款贈受。
四十六、問:上級機關到下級機關執行業務考核,能接受簡
便餐飲招待之內容或上限為何?
答:
本規範第9點: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
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
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一般而言,簡便餐飲係指便當及飲料。如因現場無法提供
須到外面餐廳用餐時,則仍應以簡單便宜為要。
參考資料:
1. 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問答
2. 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說明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公務員廉政倫理案例彙編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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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2.03.14 15:44
法規內容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PDF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
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
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
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
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
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九、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
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
應酬活動。
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十二、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
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十三、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
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
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十五、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
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十六、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
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十七、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
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
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
關政風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行本規範所規定
級機關之職權。
前項所稱無上級機關者,指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
十八、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
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十九、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十、各機關(構)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
事項,訂定更嚴格之規範。
二十一、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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