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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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規定之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
員、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均為本規範
所稱公務員。
一、問:本規範所稱公務員為何?
答:
(一)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
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二)業務往來: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
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如八
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
(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
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等。
(三)指揮監督: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機構、經濟部與公司行號等。
(四)費用補(獎)助:如文化部補助某藝文團體、內政部
獎勵某公益團體等。
(五)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
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及已簽訂租賃契約等
均屬之。
(六)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
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
或公務員執行檢查、取締、核課業務之對象等。
二、問: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內涵為何?
答:
用詞定義篇義篇用詞定義篇
(一)原則:不得要求、期約、收受,應予拒絕。
(二)例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
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屬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
(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
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
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處理程序: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
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
機構處理。政風機構應提出適當建議並登錄建檔。
一、問: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
贈財物,該如何處理
答:
(一)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逕為收受,無須知會
或簽報。
(二)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
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三)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
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二、問: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
之餽贈,如何處理?
答:
行為規範篇行為規範行為規範篇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二)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3.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
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
交禮俗標準。
(三)處理程序: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
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等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
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2.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或因訂婚、結婚、生育、
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
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均無須
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三、問:公務員可否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
關係之飲宴應酬,其程序為何?
答: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
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如邀宴者係黑道大
哥、股市作手或邀宴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
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自應避免。
四、問: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上
利害關係,如何處理
答:
本規範所稱之活動,係指公務員參加公部門以外所舉辦之
活動。
(一)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元。
(二)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
(三)若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所邀請或籌辦者,應先簽報其
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四)若受領名目為出席費,雖未於本規範明定,建議比照
辦理,以避免遭受外界質疑。
五、問:本規範對於公務員參加演講、座談、
研習、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
費及稿費之限制?若受領名目為出席
費,是否不在本點規範範疇?
答:
(一)直接洽詢機關之政風人員。
(二)關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或首長指定之人員
處理。
(三)受理諮詢人員有疑義者,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四)法務部廉政署對於各界疑義將適時以函釋說明。
七、問:公務員適用本規範如有疑義,可洽詢
管道為何?
答: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六、問: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情事應如何處理?
答: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
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三、問:何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答: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
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
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四、問:請託關說意涵?
答:
「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
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互
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分際,
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因此,公務員不得與其職
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五、問:「不當接觸」意涵為何?
答:
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司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律師(含司法黃牛)。
公立醫院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關務人員與報關行業者。
稅務機關與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
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與地政士(代書)。
外國人工作許可承辦人員與人力仲介服務業者。
勞動檢查人員與事業單位人員。
經管勞動基金投資人員與投信業者。
勞動研究人員與委託研究廠商。
勞保訪查人員與投保單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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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例如: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圖解與叮嚀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或財處理程序
原則 不得參加
§7
例外
原則
例外
原則
例外 原則
例外
得參加,但宜注意場
合及其他參加對象
飲宴
應酬
公務員對於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之飲宴應酬
§7
§2、7
9、10
請託關說
§2、11
受邀參加之
飲宴應酬,
與職務無利
害關係§7
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軍公教人員
兼職費支給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
臺幣5,000元§14
與其職務有利害
關係者籌辦或邀
請,應先簽報其
長官核准及知會
政風機構登錄後
始得前往§14
與其職務無利害
關係者籌辦或邀
請,原則無須簽
報及知會
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
超過新臺幣2,000元§14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
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應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
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16
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
立即反應及處理§16
如確有必要者 應知會政風機構§16
公務員於視
察、調查、
出差或參加
會議等活動
§9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
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2⑤
出席演講、
座談、研習
、評審(選)
等活動§14
借貸、邀集
或參與合會
、擔任財物
或身分之保
證人§16
參與公部門
參與私部門
可以參加
§7但書
應先簽報長官核准並
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
參加§10
無須簽報
知會
應於3日內簽
報其長官並
知會政風機
§1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參加§7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
慰勞§7
因訂婚、結婚、生育、
喬遷、就職、陞遷異
動、退休、辭職、離
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7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
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
§7
與身分、職務顯不相
宜者,仍應避免
不得接受相關機關
(構)飲宴或其他應酬
活動
僅得接受茶點及執
行公務確有必要之
簡便食宿、交通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餽贈財物§4
§4
§5
不得要求、
期約、收受
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
義務之虞時
得受贈
§4但書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所為之餽贈
推定為公
務員之受
贈財物§6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
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
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
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2②
原則
例外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6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6
非親屬或經常
交往朋友所為
不受限制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新臺幣3,000元)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
會政風機構§5①前
屬公務禮儀§4①、§2④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4②
受贈之財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
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
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4③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
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
準(新臺幣3,000元,同一年同一來源
不超過10,000元)§4④、§2③
應於受贈之日起3
日內,交政風機
構處理§5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新臺幣3,000元)
無須簽報其長官
及知會政風機構
3日內簽報其長官,
必要時知會政風機
§5
無法退還時
受贈
財物
§2、4
5、6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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