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規定之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
員、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均為本規範
所稱公務員。
一、問:本規範所稱公務員為何?
答:
(一)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
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二)業務往來: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
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如八
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
(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
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等。
(三)指揮監督: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機構、經濟部與公司行號等。
(四)費用補(獎)助:如文化部補助某藝文團體、內政部
獎勵某公益團體等。
(五)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
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及已簽訂租賃契約等
均屬之。
(六)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
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
或公務員執行檢查、取締、核課業務之對象等。
二、問: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內涵為何?
答:
用詞定義篇用詞定義篇用詞定義篇
(一)原則:不得要求、期約、收受,應予拒絕。
(二)例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
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屬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
(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
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
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處理程序: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
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
機構處理。政風機構應提出適當建議並登錄建檔。
一、問: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
贈財物,該如何處理?
答:
(一)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逕為收受,無須知會
或簽報。
(二)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
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三)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
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二、問: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
之餽贈,如何處理?
答:
行為規範篇行為規範篇行為規範篇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二)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3.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
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
交禮俗標準。
(三)處理程序: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
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等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
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2.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或因訂婚、結婚、生育、
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
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均無須
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三、問:公務員可否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
關係之飲宴應酬,其程序為何?
答: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
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如邀宴者係黑道大
哥、股市作手或邀宴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
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自應避免。
四、問: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上
利害關係,如何處理?
答:
本規範所稱之活動,係指公務員參加公部門以外所舉辦之
活動。
(一)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元。
(二)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
(三)若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所邀請或籌辦者,應先簽報其
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四)若受領名目為出席費,雖未於本規範明定,建議比照
辦理,以避免遭受外界質疑。
五、問:本規範對於公務員參加演講、座談、
研習、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
費及稿費之限制?若受領名目為出席
費,是否不在本點規範範疇?
答:
(一)直接洽詢機關之政風人員。
(二)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或首長指定之人員
處理。
(三)受理諮詢人員有疑義者,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四)法務部廉政署對於各界疑義將適時以函釋說明。
七、問:公務員適用本規範如有疑義,可洽詢
管道為何?
答: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六、問: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情事應如何處理?
答: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
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三、問:何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答: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
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
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四、問:請託關說意涵?
答:
「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
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互動
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分際,造
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因此,公務員不得與其職
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五、問:「不當接觸」意涵為何?
答:
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司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律師(含司法黃牛)。
公立醫院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關務人員與報關行業者。
稅務機關與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
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與地政士(代書)。
外國人工作許可承辦人員與人力仲介服務業者。
勞動檢查人員與事業單位人員。
經管勞動基金投資人員與投信業者。
勞動研究人員與委託研究廠商。
勞保訪查人員與投保單位人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例如: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圖解與叮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