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關說登入要點適用物件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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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
壹、總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
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 2之適用對象有無不
? .................................................................................... 1
二、 行政機關編制內之「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
構「純勞工」等人員,是「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
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規範對象? ..................... 2
三、 本規範為何要求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
宴應酬事件時,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 2
四、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點第 3款但書規定:「同一
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 10,000 元為
限」,所稱「同一來源」為何? .................................. 3
五、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意
義為何?請舉例說明。 .................................................. 3
六、 所謂同財共居家屬意義為何? ........................................ 4
七、 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
點」第 5點第 1項規定「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
關說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該「三日
內」應如何計算? ............................................................ 4
八、 公務員適用本規範如有疑義,可洽詢之管道為何? . 4
II
貳、受贈財
一、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如何處
理? .................................................................................. 5
二、 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如何處
理? .................................................................................. 6
三、 受贈財物與收受賄賂之區別? ...................................... 6
四、 機關首長因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放喜帖邀請參加喜
宴,則該首長得否收受部屬同仁致贈之禮金? ......... 6
五、 機關同仁結婚得否收受其他同仁(無上下隸屬關係)
致贈之禮金? .................................................................. 7
六、 某部會公務員結婚,某立法委員致贈禮金有無金額限
制?反之,如有立法委員子女結婚,公務員可否致贈
賀禮? .............................................................................. 7
七、 機關同仁結婚,親屬朋友或經常往來之朋友所致贈之
禮金,有無正常社交禮俗之限制? .............................. 8
八、 機關同仁結婚,其承辦申辦案件廠商致贈之禮金得否
收受? .............................................................................. 8
九、 機關長官陞遷時,機關同仁基於情誼聯名購買蘭花一
盆表示祝賀,該長官得否收受? .................................. 8
十、 公務員因生日,獲長官致贈蛋糕,可否接受?另若機
關首長生日,部屬合資贈送蛋糕,可否收受? ......... 8
十一、機關同仁甲出國旅遊,回國上班後致贈辦公室長官及
其他同仁當地名產(紀念品)各一包,長官及同仁可
以收受嗎? ........................................................................ 9
十二、上市上櫃廠商以公關股 110 元的價錢出價,機關
員工是否可以購買 ..................................................... 9
III
十三民間團體於補助款核准後為表達感謝致贈禮品可否
受? .................................................................................. 9
十四年底甲公司至機關各單位贈送月曆及筆記等公司宣
品,應如何處理? ......................................................... 9
十五機關首長或同仁基於公務至其他機關參訪或接待來
之外賓致贈或受贈紀念品之處理規定。 ..................... 9
十六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於年節時送禮至首長辦公室可否
受? .................................................................................. 9
十七採購廠商或受補助之團體送禮至機關首長或機要人
家中,應如何處理 ................................................... 10
十八、某民眾將水果禮盒一盒置於首長辦公室桌上即離去
首長或機要人員不及拒絕,應如何處理? ............... 10
十九、公務員之親屬如果接受機關補助費用,是否可以無
件接受其餽贈? ........................................................... 10
二十公務員利用其配偶之名義收受與有指揮監督關係屬下
之禮品,是否為本規範所允許? ............................... 11
參、飲宴應
一、 公務員可否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其
程序為何?舉例說 .................................................... 12
二、 何種「飲宴應酬」公務員不得參加?........................ 13
三、 上級出席所屬機關之會議或民間團體座談,會後餐敘
得否參加? .................................................................... 13
四、 公務員因督導業務、視察、調查出差開會至地方政府
或所屬機關飲宴規定如何? ........................................ 13
IV
五、 公務員得否參加承包廠商因尾牙、開工、上樑等節慶
典禮活動所舉辦之餐會,應如何處理?得否收受餐會
之禮品或摸彩? ............................................................ 14
六、 公務員於餐廳用餐中,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恰
巧進入同一家餐廳用餐,結帳時才發現該廠商已私下
買單付款,該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 14
七、 關有職務利害關係相關()會舉辦年會等
議或活動,機關派員參加,得否接受該公()會提供
之紀念品及飲宴餐敘? ................................................ 14
八、 公務員遇有承包廠商之邀宴,除拒絕參加外,還需要
哪些保護自己的做法? ................................................ 15
九、 首長或機要人員如遇有應知會政風單位情形時,應以
何種方式為之?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知會,
得如何處理? ................................................................ 15
十、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是否
意味可以恣意為之 .................................................... 15
肆、請託關
一、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3點所規範之「請託關說」與民意代表「為民服務」
如何區分? .................................................................... 16
二、 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
點」所規範之「請託關說事件」要件為何?倘政風機
構受理請託關說事件後,發現登錄要件不符或不適用
本要點時,應如何處理? ............................................ 16
三、 請託關說者如為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應如何處理?
........................................................................................ 17
V
四、 請託關說登錄資料是否應全部對外公開? ............... 18
五、 業者或民意代表針對採購規格之訂定或員工升遷等問
題,加以詢問、關心(切)、建議、推薦或為其他要
求時,應如何處理? .................................................... 18
六、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無法判斷是否有違法或不當影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該如何處理? ................... 18
伍、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活動
一、 機關同仁受廠商或學術單位邀請擔任講座或研習會之
評審(選)等活動,所支領鐘點費及稿費有限制嗎?
若受領名目為出席費,是否屬本規範範疇? ........... 19
二、 有關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4 點中規「公務員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
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元。公務員參加前
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若無前項活動僅為支付公務人員稿費之情
況,是否在此規定內? ................................................ 19
三、 公務員於公部門以外所舉辦之活動擔任會議主持人,
其費用是否受到本規範第 14 點第 1項之規定「支領
鐘點費每小時以不超過新臺幣 5,000 元為限」之規範?
或是有其他規定? .......................................................... 19
四、 廠商舉辦全球研討會或國際商展,邀請公務員發表論
文或參加,並支付機票及住宿費用,可否接受?因為
在國外舉辦,國外國民所得較高者,演講之鐘點費每
小時是否可以超過 5,000 元? ..................................... 20
VI
陸、其他
所稱「不當接觸」為何? ....................................................... 21
柒、附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 22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 26
1
壹、總則
一、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
錄查察作業要點」第 2點之適用對象有無不同?
答:「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2點第1款規範之對象,為「適用公務
員服務法之人員」,按公務員服務法第24所稱適用對象為「
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司法院院
解字第3486釋字第92號、第101號與第308號解釋及銓敘部75
9875台銓華參字第43193號函、865986台法二字第
1450605號書函與92620日部法一字第 0922259031號令解釋
意旨應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含聘用人員聘
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
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
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等。
而本要點第 2點所規範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除涵蓋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對象外尚包含代表政府或公股
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規範對象範圍較廣。
2
二、 行政機關編制內之「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
等人員「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規範對象?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471日訂定之「工友管理要點」第2點,
明定工友係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
駛),同要點第32點復規定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
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
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
表」規定辦理乃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釋例非公務
服務法適用範圍適用本要點另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純
勞工」,依銓敘部 92620部法一字第0922259031號函釋,
因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亦不適用本要點。
三、 本規範為何要求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事件
時,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答:
(一) 基於公開透明原該簽報與知會之程序係為「保護公務員」
所設雖然公務員當時曾拒絕收禮或婉拒邀宴然而為提供
公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可避免日後遭人誣告或檢舉
時,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二) 實例曾有廠商向某機關承辦同仁致贈頂級紅酒一瓶該同
仁當場表示不宜收受而婉拒但心想不要張揚而未知會政
風單位嗣後該廠商因採購弊案遭檢調機關搜索查扣內部
帳冊資料 1本,內容記載該廠商歷年行賄送禮之詳細人
事、時、地、物,並 1該同仁
雖辯稱當場已退卻因無人證明而仍遭檢調單位約談
人清譽大受影響倘當時該同仁曾立即知會政風單位查有
退還紀錄在案則該同仁之嫌疑得以立即澄清避免日後滋
生不必要之困擾
3
四、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點第 3款但書規定:「同一年度來自同
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 10,000 元為限」所稱「同一來源」
何?
答:同一來源指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而言如係出於不同之
個人或法人或一為自然人一為法人或團體均非所謂「同一來
源」
五、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意義為何?請
舉例說明。
答:
(一)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
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
規範第 2點第 2款參照)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
利或不利之影響
(二) 舉例說明:
1. 業務往來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
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如八大行業與警察
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代書)與國有土地
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
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報關行與海關代檢業者與
監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等。
2. 指揮監督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縣市議員
與縣市政府立法委員與行政院各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與金融機構經濟部與公司行號交通部與交通事業機關
等。
3. 費用補(獎)如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內政部獎勵
公益團體青輔會補助青創會新聞局補助某藝術團體等。
4
4.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如機關
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
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
5. 其他契約關係: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
6.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
利或不利之影響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或公務員執
行檢查、取締、核課業務之對象等
六、 所謂同財共居家屬意義為何?
所稱同財共居家屬指居住於同一住居所財務共有者而言
七、 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1項規定「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於三日內向所屬
機關政風機構登錄」,該「三日內」應如何計算?
答:行政程序法48規定:二、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
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
次日為期間之末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
為期間末日為便利本要點規範對象登錄作業除參採行政程
序法始日不計之規定外休假日亦不計算在內以三個工作天為
計算原則。
八、 公務員適用本規範如有疑義,可洽詢之管道為何?
答:
(一) 逕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
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
服務。
(二) 機關未設政風者,由兼辦政風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三) 受理諮詢人員有疑義者,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至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由各該機關(如財政部交通部
經濟部等)負責處理所屬機關對本規範諮詢人員之疑義。
(四) 法務部對於各界疑義將適時以函釋說明。
5
貳、受贈財物
一、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該如何處理?
答:
(一) 原則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
絕。
(二) 例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之虞時,得受贈之:
1. 屬公務禮儀。
2.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
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
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死亡受贈之財物
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 處理程序:
1. 迅速處理除有本規範第 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
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 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2. 政風機構建議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
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
首長核定後執行
3. 政風機構登錄建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事件之知會或
知後應即登錄建檔至登錄表其要項包含公務員與受贈財
物者之基本資料事由事件內容大要處理情形與建議及
簽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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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如何處理?
答:
處理方式:
(一) 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
(二)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 3日內簽報
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至政風機構之後續處理
依據本規範第 5點第 2項、第 12 點辦理。
(三)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逕為
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三、 受贈財物與收受賄賂之區別?
答:
(一) 按賄賂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被他人之賄賂或不正
利益所買通而雙方相互間有對價關係而言若他人所交付
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則該財物即非賄賂而為一般餽
贈。故賄賂與受贈財物之區別如下
1. 以他人有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為前提。
2. 公務員之職務行為與賄賂或不正利益有一定對價關係。
(二) 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視職務之行為內容交付者與收
者之關係賄賂的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
審酌如雙方具有對價關係縱使假借餽贈酬謝或政治獻
金等各種名義變相給付均難謂與職務無關事前或事後給
付,均構成賄賂
(三) 受贈財物之違反為行政責任,收受賄賂則為刑事責任。
四、 機關首長因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放喜帖邀請參加喜宴則該首
長得否收受部屬同仁致贈之禮金?
可以收受機關首長與部屬同仁間雖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然部
屬同仁因受邀參加喜宴所致贈之禮屬飲宴應酬之例外規定,
惟不可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所訂新臺幣3,000元。若金額偏高,則
該首長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知會政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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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機關同仁結婚得否收受其他同仁(無上下隸
屬關係)致贈之禮金?
得收受然禮金價額以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
或同一年度同一來源受贈之財物不逾新臺幣
10,000元為限。
六、 某部會公務員結婚某立法委員致贈禮金有無金額限制?反之
如有立法委員子女結婚,公務員可否致贈賀禮?
答:
(一) 立法委員致贈禮金給公務員部分:
1. 立法委員對各部會有監督之二者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 16 條至第 28 條參照
立法院有聽取行政院報告及質詢之權限行政院暨所屬各部
會須對立法委員提出報告及接受質因此立法委員與各
部會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2. 公務員因結婚受贈財物市價以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得接受餽贈之金額,以立法委員個人不超過新臺幣
3,000 元,如立委偕配偶前往以二人名義致贈,得接受不超
過新臺幣 6,000 元之禮金同一年來自於同一立法委員名義
以不超過新臺幣 10,000 元為限。
(二) 立法委員子女結婚,公務員贈送賀禮部分:
1. 本規範重點在於公務員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
財物:公務員贈送他人財物部分,並無明文限制。
2. 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互動仍應審慎本規範目的在
引導公務員廉潔自持免外界質疑因此公務員謹慎妥
處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互動建議比照本規範所定之各
標準。
8
七、 機關同仁結婚親屬朋友或經常往來之朋友所致贈之禮金有無
正常社交禮俗之限制?
無職務利害關係不受正常社交禮俗金額限得收受之無須簽
報知會。
八、 機關同仁結婚,其承辦申辦案件之廠商致贈之禮金得否收受?
答:按結婚宴客,依禮俗以至親好友、
長官同事同學等情誼深者為邀請
對象對於與承辦公務有職務利害關
係之廠商民眾應避免通知或濫發
請帖以免造成不良觀感並與規範牴
觸。
九、 機關長官陞遷時,機關同仁基於情誼聯名購買蘭花一盆表示祝
賀,該長官得否收受?
原則上可以收受受贈財物屬公務員陞遷異動之例外規定且係
以每一個人分擔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為準,並非該盆蘭
花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惟若參與聯名的人員眾多,
致累積金額龐大可購買高價紀念品如金條等雖與規範似乎無
違,仍應考慮社會觀瞻,不宜贈送金額過高之紀念品
十、 公務員因生日,獲長官致贈蛋糕,可否接受?另若機關首長生
日,部屬合資贈送蛋糕,可否收受?
答:
(一) 公務員獲長官致贈蛋糕屬長官對部屬之慰勞範雖長官
與該名公務員間有指揮監督關係惟該等行為屬長官之慰
勞,為本規範所允許。
(二) 部屬合資贈送蛋糕給長官長官可以接受者限於市價新臺幣
500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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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機關同仁甲出國旅遊,回國上班後致贈辦公室長官及其他同
仁當地名產(紀念品)各一包,長官及同仁可以收受?
長官同仁得收受之長官與甲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當地名產(紀
念品)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得收受之。其他同仁與甲並
職務上利害關係,市價在新臺幣3,000元(正常社交禮俗)以內
之贈品,得收受之。
十二、 上市上櫃廠商以公關股 110 元的價錢出價機關員工是否
可以購買?
廠商如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務員應予拒絕不得購買。
十三、 民間團體於補助款核准後為表達感謝致贈禮品可否收受?
非偶發不可收受否則有可能造成對價關公務員應予拒絕或
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
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十四、 年底甲公司至機關各單位贈送月曆及筆記等公司宣導品,應
如何處理?
如價值輕微且屬企業公開宣傳及行銷性質原則上可以收受
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或業者等,受贈印有名稱
(如公司、事務所、機構全銜)聯絡方式、營業項目之月曆、
行事曆或辦公日誌,該等物品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
且價值輕微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致贈對象亦不限
於公務員,尚無本規範之適用。
十五、 機關首長或同仁基於公務至其他機關參訪或接待來訪之外賓
致贈或受贈紀念品之處理規定。
答:屬公務禮儀皆得收受之。
十六、 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於年節時送禮至首長辦公室可否收受?
不可以收受機關首長雖非直接承辦業務但與有業務往來廠商
係具有職務利害關係,廠商於年節或平日之送禮應予拒絕或退
還。
10
十七、 採購廠商或受補助之團體送禮至機關首長或機要人員家中,
應如何處理?
答:
(一) 首長或機要人員如在家中應當場予以拒絕退還如當時不
在家或無法立即退還應於 3日內(簽報機關首長)並送交
政風單位處理公務員透過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
之名義收受財物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其受贈財物「推
定」為公務員本人之行為仍應予究責係在防止公務員透過
白手套行收賄之情事。
(二) 為避免困擾應向家人宣導如有民眾或廠商等送禮至家中,
應予拒絕並通知公務員本人依本規範處理。
十八、 某民眾將水果禮盒一盒置於首長辦
公室桌上即離去,首長或機要人員
不及拒絕,應如何處理?
答:無法立即拒絕退還者,應3將禮
品送交政風單位處理。
十九、 公務員之親屬如果接受機關補助費用,是否可以無條件接受
其餽贈?
答:
(一) 先確認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公務員之親屬如接受機關補
係屬本規範第 2點第 2款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二) 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原則應拒絕接受餽贈財物例外能收受
者:
1.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
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
2.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
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死亡受贈之財物
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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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公務員利用其配偶之名義收受與有指揮監督關係屬下之禮
品,是否為本規範所允許?
答:
(一) 以配偶名義收受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依據本規範第
6點第 1款規定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
之名義收受者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但可以舉反證推
例如送禮者純係因與其配偶之私人情誼而致贈禮物
有證據足資證明
(二) 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屬下係與公務員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
依據本規範第 2點第 1款規定屬下與該名公務員有職務上
利害關係。
(三) 個人得收受禮品之限制:
1.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或對本機關
(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
2.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
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死亡受贈之財物
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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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飲宴應酬
一、 公務員可否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程序為何?
舉例說明
答:
(一) 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二)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3.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 處理程序: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
般人參加等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
加。
2. 長官對屬員之獎慰勞或因訂婚結婚生育
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
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
構。
(四) 案例說明: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如首長受邀參加機關新建工程工
地開工儀式酒會兒童福利聯盟成立週年活動邀請內政部
兒童局公務員出席慶祝茶會或餐會
2.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如承攬機關
工程案之廠商舉辦年終尾牙活動,邀請公務員參加者
3. 長官對屬員之獎慰勞如機關首長或主管邀宴同仁吃
酒或年終聚餐或於同仁生日時致贈生日蛋糕或同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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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重大專案完竣後,機關首長或主管舉辦慶功宴宴請同
仁。
4. 因陞遷異動所舉辦之活動如公務員從新北市政府陞遷至環
保署,邀請同仁餐敘,每人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二、 何種「飲宴應酬」公務員不得參加?
答:
(一)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
飲宴應酬。所謂「飲
宴應酬」包括餐宴、
球敘、唱歌、旅遊等
相關社交活動。
(二)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與其職務雖無利害關係但與其身
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例如公務員於尌任新
(如採購業務主管)仍宜避免參加該機關得標廠商所主
辦之餐會另外如公務員出入之餐廳過於奢華恐影響機
關廉潔形象者,亦應避免。
三、 上級出席所屬機關之會議或民間團體座談會後餐敘得否參加?
得參加公務員可以參與因公務聯繫於正當場所辦理之餐敘
前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才可以參加惟如餐敘地點
及方式與職務顯不相宜有影響機關廉潔形象之虞或尚無以此
聯繫公務之必要者,仍不應參加。
四、 公務員因督導業務視察調查出差開會至地方政府或所屬機關
飲宴規定如何?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
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構)
宴或其他應酬活本例進行督訪之同仁需判斷邀宴用餐之地點
及餐點是否屬簡便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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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務員得否參加承包廠商因尾牙開工上樑等節慶典禮活動所
舉辦之餐會,應如何處理?得否收受餐會之禮品或摸彩?
答:
(一) 如屬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於事先簽奉長
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得參加該活動。
(二) 不得參加摸彩參加廠商尾牙摸彩即屬於「受贈財物」之情
形。
六、 公務員於餐廳用餐中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恰巧進入同一
家餐廳用餐結帳時才發現該廠商已私下買單付款該公務員應
如何處理?
答:不得收受。應退還餐費給該廠商,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七、 與機關有職務利害關係之相關公()會舉辦年會等會議或活
,機關派員參加得否接受該公()會提供之紀念品及飲宴餐
敘?
答:
(一) 紀念品:倘機關派 1人參加,且該紀念品價值新臺幣 500
元以下者得收受之且不需簽報知會若機關派 2人以上參
加時,需考量多人收受紀念品之總額是否超過新臺幣 1,000
未超過則得收受之超過新臺幣 1,000 元則應予退還或
拒絕。
(二) 飲宴餐敘原則不得參加該公()會之飲宴餐敘如符合因
「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或屬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
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等之例外情形應事先簽報長官核准
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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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務員遇有承包廠商之邀宴除拒絕參加外還需要哪些保護自
己的做法?
建議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這些做法可以保護公務員當拒
絕邀宴後卻有人指稱其有參加餐宴簽報與知會程序可提供公
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避免日後遭人構陷檢舉或滋生弊端
時,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九、 首長或機要人員如遇有應知會政風單位情形時應以何種方式為
之?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知會,得如何處理
首長或機要人員得逕行通知政風機構免簽報上級長官知會
式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公務員如遇應知會政風單位時得填報
「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或書面方式為之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該知會表時
先以口頭(包括電話)、或傳真方式向政風單位告知,嗣後再即
時填寫該知會表或簽陳首長。
十、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是否意味可以恣
意為之?
答:
(一) 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
任,業揭示於本規範總說明。
(二) 依據本規範第 7點第 2項規定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
應避免如邀宴者係黑道大哥股市作手或邀宴地點係有女
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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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請託關說
一、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3點所
規範之「請託關說」與民意代表「為民服務」,如何區分?
答:
(一) 民意代表依其職權行使職務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等
事項屬選民服務依本要點第 4點第 2款規定此種依法
令規定程序及方式進行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
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公務員受
理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應依相關受理陳情請願等
法令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二) 公務員對於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如有違反前述規
之虞者,亦應明確告知相關法令依據,讓民意代表充分瞭
如仍執意要求而有違法之虞者公務員自應依本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
二、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所規範
之「請託關說事件」要件為何?倘政風機構受理請託關說事件
後,發現登錄要件不符或不適用本要點時,應如何處理?
答:
(一) 查本要點第 3點規定之「請託關說」要件有二一為「不循
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二為「
出之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如符合前述
要件始適用本要點倘受請託關說者尚有疑義得向所屬
機關政風機構諮詢,該政風機構應充分予以說明。
(二) 本要點第 4點規定:「下列行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及依遊說法請願法
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行遊說請願、
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故政風機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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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請託關說事件應先行判斷事件是否屬本要點第 4點之
排除規定倘屬排除規定之行為時從其規定辦理如事件
不適用本要點第 3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
請願法遊說法或其他法令時仍應作成書面紀錄逐級簽
報機關首長。
三、 請託關說者如為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時,應如何處理?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長官監督範圍所發之命令屬官
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長官所發之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
是公務員對直屬長官之命令具服從之義務如屬官認為直
屬長官命令有違法時應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17規定踐履報
告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公務
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
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惟考量實務上恐發生
公務人員已向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報告而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
仍維持以「非書面方式」下達違法命令時公務人員可循本要點
向政風機構登錄
再者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對屬官具同意調職(成)績等權
,故屬官受渠等請託關說時,受升遷及(成)績等壓力,
對於請託關說事件內容有所保留政風機構應先審酌個案情形逕
行登錄作業循級彙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慎重處理免經單位主
管或機關首長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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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請託關說登錄資料是否應全部對外公開?
屬政職權內作之文
書,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規範之政府資訊,惟請託關說
事件係為本人或他人針對特定事件所提出之請求,不屬於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至10款所列舉之「應主動公開之政
府資訊」,亦非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所規定與人民權益攸
關之施政措施而應適時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又人民向政府機關
申請提供請託關說資料政府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第1款至9款規定,個案判斷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此
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依本要點第12點規定,各機關應公開事項包括請託關說事件登錄
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作業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
由。
五、 業者或民意代表針對採購規格之訂定或員工升遷等問題加以詢
問、關心(切)、建議、推薦或為其他要求時,應如何處理?
關心係表達注意關懷之情關切係單純反映民意二者均非關
關說有疏通之意會造成公務員之壓力例如業者或民意代
表對「特定」公務員的人事升遷調動或標案採購規格之訂定或修
若對於「特定之公務員或業務之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
不執行有所影響,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六、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無法判斷是否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
義務之虞時,該如何處理?
遇有請託關說可能因專業不足或業務不熟悉無法判斷是否違
法或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
並知會政風單位,俾保護公務員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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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活動
一、 關同仁受廠商或學術單位邀請擔任講座或
研習會之評審(選)等活動,所支領鐘點費
及稿費有限制嗎?若受領名目為出席費,是
否屬本規範範疇?
答:公務員參加私部門所舉辦之活動規定:
(一) 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
5,000 元。
(二) 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
(三) 若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所邀請或籌劃者(如受機關補助之團
體或學術單位),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登
後始得前往。
(四) 出席費雖未於本規範明定,建議比照前揭額度辦理。
二、 有關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4 點中規定「公務員出席演講、
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
臺幣 5,000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
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若無前項活動僅為支付公務人員稿
費之情況,是否在此規定內?
答:有關支付公務人員稿費一節,如無本規範14點第1項所指出席
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情形,則無14點第2
規定之適用,亦即一般投稿不受每千字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的
限制但是稿費仍須符合社會認可標準並經簽報長官及知會政
風機構。
三、 公務員於公部門以外所舉辦之活動擔任會議主持人其費用是否
受到本規範第 14 點第 1項之規定「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以不超過
新臺幣 5,000 元為限」之規範?或是有其他規定?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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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規範第 14 點規定「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
(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
臺幣 2,000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如屬與其職務有利
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登錄後始得前往。」
(二) 為利明確,本規範第 14 點規定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
習及評審(選)等活動之支領鐘點費稿費之限額及標準
公務員參加公部門辦理之上開活動其收受報酬標準仍受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相關政府法
令規定之規範限而其數額乃較本點規定為低故本點主
要規範參與私部門活動若支領報酬為出席費會議主持人
或主席費等不同名義,仍應比照前述所訂標準辦理。
四、 廠商舉辦全球研討會或國際商展邀請公務員發表論文或參加
並支付機票及住宿費用可否接受?因為在國外舉辦國外國民
所得較高者,演講之鐘點費每小時是否可以超過 5,000 元?
如因公務需要得循程序簽准同意出席並依規定申請交通
宿、膳雜、生活等費用,不宜接受廠商招待,以維民眾對公務員
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有關演講之鐘點費支領額度仍須參照本規
範第14點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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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其他
所稱「不當接觸」為何?
答:「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
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特別是
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分際致造成外界質疑與瓜
田李下之聯想。
例如:
(一) 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
(二) 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三) 司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四) 檢察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律師
(五) 公立醫院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六) 警察與黑道。
(七) 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通訊傳播衛生食品道路
監理建管消防之公務員與監理對象如金融業者會計師
電信業者、食品廠商、建商等。
(八) 關務、稅務人員與報關行。
(九) 稅務機關與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
(十) 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與地政士(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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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1.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7008701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0 點;並定自九十七年八月ㄧ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90040576 號函
修正公布全文 21 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潔自持、
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
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
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
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
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
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
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
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
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
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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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
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
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職、職及本人、配或直系親屬之病、亡受贈之
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
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
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
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
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後執行。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
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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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
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
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
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
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
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
構。
十二、各機(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
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十三、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支領鐘點
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
幣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
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十五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
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十六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
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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