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答集
問: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與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是否有「職務上利
害關係」?又未開標前,該採購案之投標廠商或接受詢價之廠商
與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是否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答: (一) 「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因與機關(構)「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依據本規範第2點第2款規定,屬於「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二) 「未開標前之投標廠商或接受詢價之廠商」,因與機關(構)
「正在進行」徵求或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依據本規範第
2點第2款規定,仍屬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問:面對有力人士或長官關說時,應該如何處理?
答:就實務而言,由當事人親自來請託關說者少,而委託他人尤其有
力人士前來請託關說者較多。當面對有力人士或長官關說時,切
記仍應保護自己為先,亦即依規定據以登錄,並循行政體系簽報
機關首長,倘繫屬同仁有不便簽報情形,亦可告知政風機構,由
其為後續之簽報動作。至簽報內容及記錄,亦應詳載請託關說者
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除藉以明確責任,俾
利事後查考外,並避免日後衍生問題或困擾。
問:(一)機關長官因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放喜帖邀請參加喜宴,則
該長官得否收受部屬同仁致贈之禮金?(二)機關同仁結婚得否
收受其他同仁(無上下隸屬關係)致贈之禮金?

答:(一)屬有職務利害關係
1. 原則得收受。機關長官與部屬同仁間雖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然
部屬同仁因受邀參加喜宴所致贈之禮金,應可認為係屬公務員依
本規範第4點第4款規定之情形所受之餽贈,且屬於偶發性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故該長官應可依本規範規定予以收受。
2. 惟公務員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傷病、死亡時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仍不得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若金額偏高而顯不符
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例如部屬科員致贈禮金3萬元,即明顯偏
高),則該長官應依本規範第4點及第5點規定拒絕或退還部分禮
金至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二)屬無職務利害關係
得收受。然禮金價額如超過新臺幣3,000元,或同一年度同一來
源受贈之財物已逾新臺幣10,000元,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
依據本規範第5點第1項第2款規定,仍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
要時知會政風單位。
問:廠商因公務員生育、喬遷、到(離)職異動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
屬結婚、訂婚、傷病、死亡時所為之餽贈,所為餽贈,可否收受?
答:如廠商具職務上利害關係,廠商對公務員個人所為餽贈市價又超
過新臺幣500元者,應予拒絕或退還,以避免民眾、廠商假借類
似之情形以為常態,破壞市民對機關之信賴。
問: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下級機關(構)或廠商業者於年底時,將印
有下級機關(構)或承包廠商名稱地址之年、月、桌曆等廣告物或

宣導品,贈送其「上級機關或業務往來機關」時,該機關得否收
受?
答:其非屬本規範範疇,機關原則上得收受。廠商或下級機關(構)
於歲末贈送年月曆等宣傳品或廣告物,因係贈送給「機關」而非
贈送給「個別」公務員,其非屬本規範範疇,原則不予以禁止。
惟建議各該機關(構)首長應自行制訂透明公平之發放標準,避
免遭質疑有私相授受情事,並應考量外界觀感後決定是否收受
之。
問:廠商利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重要民間節慶期間,攜帶禮品
致贈機關承辦人員或主管,該等公務員得否收受?
答:除非符合本規範第4點第3款所規定,亦即該「受贈之財物市價在
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
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之情形,否則廠商所致贈之禮品不
得收受。
問:於餐廳聚餐,巧遇某廠商,該廠商堅持並已付完費用,究屬本規
範之飲宴應酬或贈受財物規定?及應如何處理?
答:本案例屬受贈財物之規範範圍。倘與該廠商有職務利害關係,應
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知會政風機構處理,並以價購或付費收受
方式將餐費退還。倘與該廠商無職務利害關係,但是價超過3000
元之正常社交標準者,則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知會政風機構。
問:公務員出勤在外,遇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雖已當場表
明拒收,但仍遭其私自放於座車上,並於返家後始發現,應如何
處理?
答:公務員如遇有此類情形並已當面向贈與者表達拒絕收受之立場
後,建議應即先以電話報告長官,避免嗣後遭對方將財物私自放

置於家中信箱、辦公處所、公事包或其他個人生活領域空間內之
情形,並應於發現後退還財物,踐行簽報長官知會政風單位之程
序,以即時澄清事實,並可避免日後遭人誣告或檢舉時,出現無
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問:公務員遇有承包廠商之邀宴,除拒絕參加外,還需要哪些保護自
己的做法?
答:建議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這些做法可以保護公務員。當拒
絕邀宴後,卻有人指稱其有參加餐宴,簽報與知會程序可提供公
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避免日後遭人構陷、檢舉或滋生弊端
時,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問:承商於歲末舉辦尾牙,邀請機關同仁與會,同仁可否參加?得否
接受該承商提供之紀念品及飲宴餐敘?
答:
(一)紀念品:倘機關派1人參加,且該紀念品價值500元以下者,得
收受之且不需簽報知會;若機關派2人以上參加時,需考量多人
收受紀念品之總額是否超過1000元,未超過則得收受之,超過
1000元則應予退還或拒絕。
(二)飲宴餐敘:如廠商因公務目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或因
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等之例外情形,應
依本規範第7點第2款及第10點規定事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
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問:公務員如遇有應知會政風單位情形時,應以何種方式為之?如情
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知會表,得如何處理?

答:公務員如遇應知會政風單位時,應以填報「受贈財物、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之方式為之。如情況急迫
不及於期限內填寫該知會表時,得先以口頭(包括電話)或傳真
方式向政風單位告知,嗣後再即時填寫該知會表。
問:公務員違反本規範有無罰責?
答: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問: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涉足不妥當場所之處置因應作為?
答: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外,不
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且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人員為不當接
觸。
問:公務員至私部門參加演講活動,費用比照行政機關支給標準,仍
要簽報嗎?
答:此乃第14點規範目的,避免參加上開活動變相提供賄賂等,藉留
存紀錄避免公務員遭致外界質疑。不以有無領取費用、金額是否
超過標準為前提。若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應先簽報長
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問:廠商舉辦研討會邀請公務員參加,支付機票及住宿,可否接受?
答:「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此並無明文規定。如因公務需要,得
循程序簽准同意出席,並依規定申請交通、住宿、膳雜、生活等
費用,不宜接受廠商支付,以維民眾對其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