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職務利害關係與關說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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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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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問: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與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是否有「職務上利
害關係」?又未開標前該採購案之投標廠商或接受詢價之廠商
與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是否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答: () 「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因與機關()「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依據本規範第2點第2款規定屬於「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 「未開標前之投標廠商或接受詢價之廠商」因與機()
「正在進行」徵求或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依據本規範第
2點第2款規定,仍屬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問:面對有力人士或長官關說時,應該如何處理?
就實務而言由當事人親自來請託關說者而委託他人尤其有
力人士前來請託關說者較多當面對有力人士或長官關說時
記仍應保護自己為先亦即依規定據以登錄並循行政體系簽報
機關首長倘繫屬同仁有不便簽報情亦可告知政風機構
其為後續之簽報動作至簽報內容及記錄亦應詳載請託關說者
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除藉以明確責任
利事後查考外,並避免日後衍生問題或困擾。
問:()機關長官因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放喜帖邀請參加喜宴,則
該長官得否收受部屬同仁致贈之禮金?()機關同仁結婚得否
收受其他同仁(無上下隸屬關係)致贈之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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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屬有職務利害關係
1. 原則得收受。機關長官與部屬同仁間雖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然
部屬同仁因受邀參加喜宴所致贈之禮金,應可認為係屬公務員依
本規範第4點第4款規定之情形所受之餽贈,且屬於偶發性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故該長官應可依本規範規定予以收受。
2. 惟公務員間因訂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仍不得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若金額偏高而顯不符
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例如部屬科員致贈禮金3元,即明顯偏
高),則該長官應依本規範第4點及第5點規定拒絕或退還部分禮
金至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屬無職務利害關係
得收受。然禮金價額如超過新臺幣3,000元,或同一年度同一來
源受贈之財物已逾新臺幣10,000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
依據本規範第5點第1項第2款規定仍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
要時知會政風單位。
問:廠商因公務員生育、喬遷、到()職異動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
屬結婚訂婚傷病死亡時所為之餽贈所為餽贈可否收受?
答:如廠商具職務上利害關廠商對公務員個人所為餽贈市價又超
過新臺幣500元者,應予拒絕或退還,以避免民眾、廠商假借類
似之情形以為常態,破壞市民對機關之信賴。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下級機關(構)或廠商業者於年底時將印
有下級機關()或承包廠商名稱地址之年、月、桌曆等廣告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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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品贈送其「上級機關或業務往來機關」該機關得否收
受?
答:其非屬本規範範疇,機關原則上得收受。廠商或下級機關(構)
於歲末贈送年月曆等宣傳品或廣告因係贈送給「機關」而非
贈送給「個別」公務員,其非屬本規範範疇,原則不予以禁止。
惟建議各該機關(構)首長應自行制訂透明公平之發放標準
免遭質疑有私相授受情事,並應考量外界觀感後決定是否收受
之。
廠商利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重要民間節慶期攜帶禮品
致贈機關承辦人員或主管,該等公務員得否收受?
除非符合本規範第4點第3款所規定亦即該「受贈之財物市價在
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
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之情形,否則廠商所致贈之禮品不
得收受。
於餐廳聚餐巧遇某廠商該廠商堅持並已付完費用究屬本規
範之飲宴應酬或贈受財物規定?及應如何處理
答:本案例屬受贈財物之規範範圍倘與該廠商有職務利害關係,應
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知會政風機構處理,並以價購或付費收受
方式將餐費退還倘與該廠商無職務利害關係但是價超過3000
元之正常社交標準者則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會政風機構。
公務員出勤在外遇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餽贈財雖已當場表
明拒收但仍遭其私自放於座車上並於返家後始發現應如何
處理?
答:公務員如遇有此類情形並已當面向贈與者表達拒絕收受之立場
建議應即先以電話報告長官避免嗣後遭對方將財物私自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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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於家中信箱辦公處所公事包或其他個人生活領域空間內之
情形並應於發現後退還財踐行簽報長官知會政風單位之程
以即時澄清事實並可避免日後遭人誣告或檢舉出現無
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公務員遇有承包廠商之邀宴除拒絕參加外還需要哪些保護自
己的做法?
建議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這些做法可以保護公務員當拒
絕邀宴後卻有人指稱其有參加餐宴簽報與知會程序可提供公
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避免日後遭人構陷檢舉或滋生弊端
時,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承商於歲末舉辦尾牙邀請機關同仁與會同仁可否參加?得否
接受該承商提供之紀念品及飲宴餐敘?
答:
()紀念品:倘機關派1人參加,且該紀念品價值500元以下者,得
收受之且不需簽報知會;若機關派2以上參加時,需考量多人
收受紀念品之總額是否超過1000元,未超過則得收受之,超過
1000元則應予退還或拒絕。
()飲宴餐敘:如廠商因公務目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或因
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等之例外情形
依本規範第7點第2款及第10點規定事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
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公務員如遇有應知會政風單位情形時應以何種方式為之?如情
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知會表,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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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如遇應知會政風單位時應以填報「受贈財物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之方式為之如情況急迫
不及於期限內填寫該知會表時得先以口頭(包括電話)或傳真
方式向政風單位告知,嗣後再即時填寫該知會表。
問:公務員違反本規範有無罰責?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問: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涉足不妥當場所之處置因應作為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外
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且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人員為不當接
觸。
公務員至私部門參加演講活動費用比照行政機關支給標準
要簽報嗎?
此乃第14點規範目的避免參加上開活動變相提供賄賂等藉留
存紀錄避免公務員遭致外界質疑不以有無領取費用金額是否
超過標準為前提若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應先簽報長
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問:廠商舉辦研討會邀請公務員參支付機票及住宿可否接受?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此並無明文規。如因公務需要
循程序簽准同意出席並依規定申請交通住宿膳雜生活等
費用不宜接受廠商支付以維民眾對其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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