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長會於教師節或三節等節日,向師長們為餽贈或邀宴:
因家長會係代表全體家長,如無產生差別待遇之虞,則學校
可以收受。
(三)家長會於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或學校有關活動上,向
學校捐贈財物,學校可否收受:
本案因相關校務活動而為捐贈,其屬性尚難謂為本規範之「餽
贈」,且家長會有協助推展校務、照顧學生之權責,暨該捐
贈之財物亦運用於學生之上,故學校可以收受。
(四)個別家長於運動會、校慶或學校有關活動上,向學校捐贈
財物,學校可否收受:
按此,如可能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如對餽贈家長之小
孩禮遇,並造成其他學生相對上之差別待遇),則學校不可收
受。如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則不在此限。
(五)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廠商,向學校捐贈相關教學設備或致贈
樣品,學校可否收受(如購買教材,附贈教具等):
倘此捐贈行為,係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如相對不利
於其他廠商之公平競爭),依本規範自不得收受。但如係契約
約定或是對一般消費者所優惠之商業附贈行為者(前提均須
不違反公平交易法),則不在此限。
(六)承攬採購之廠商,於驗收結案後,基於感謝等原因,向學
校相關人員為餽贈:
應不得加以收受,因為該廠商未來仍相當可能參與學校採購
之競標等事宜,如收受則將可能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七)學生或家長(會)於畢業後,或畢業典禮前夕(如尚未取
得畢業證書,且學校亦對其課業等相關關係上,已無相當之
監督考核之權),基於感謝等原因,向師長為餽贈或邀宴,
師長自可以無職務利害關係之方式加以收受,蓋學生與師長
間,未來將無發生相同之職務利害關係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