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問答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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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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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暨所屬
機關學校員工廉政
倫理規範問答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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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為何要訂定本倫理規範?其參考依據為何?
答:
按訂定公務員倫理規範,係世界先進國家之重要課題。如美
國之政府機關,即設有倫理(政風)委員會之組織,專責公
務員倫理規範之研訂、宣導與執行,俾使公務員知所遵循,
從而建立一週延之內部制約機制,防止貪瀆弊案之發生。為
提升政府效率,砥礪本府員工節操,乃擷取美、英等國有關
公務員倫理規範之意旨,以行政院頒「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等法令為參考依據,訂定本規範,期使公務員於處理請託關
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事項時,能有一合理明確、透明公
開之處理標準。
二、問:長官或相關第三人針對市民之違建、勞安衛生、或
員工升遷...等問題,加以詢問、關心(切)或為其他要
求時,應如何處理?
答:
如果僅為詢問,可依規定將處理情形告悉;如要求緩處或召
開協調會,無違法、不當時,可依行政程序簽處。
三、問:某表演團體,至教育局、文化局、工務局、消防局、...
等相關局室致贈有價之入場券,請相關官員屆時蒞臨觀賞、
指導,是否符合公務禮儀而可予收受?
答:
不可收受。按該表演團體,可能受有機關贊助,且主管機關
對其表演場地或活動內容,亦有管理監督關係,故不符第2點
所稱之公務禮儀。
四、問:本府員工因得獎(如模範公務員、比賽等),喜而贈
送蛋糕禮盒予機關各同仁。可否收受?
答:
本情形,若該員工與其有指揮監督關係之上級長官間,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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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點第3款規定辦理;但與非指揮監督關係之上級長官外之
同仁間,則可依第11點第2款規定為贈受。
五、問:適用本規範所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之情
形有那些?
答:
本規範有關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規定,分別為第10點第3款--
本府員工因訂婚、結婚、生育...所為之餽贈且其市價未
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及第11點第2款--除其親屬或經常
交往朋友間所為之餽贈外,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市價超
過正常社交禮俗標者...。
六、問:廠商因本府員工訂婚、結婚、生育...等第10點
第3款所列情形,所為餽贈,可否收受?標準為何?
答:
如有職務利害關係時,可依第10點第3款辦理。如無職務利害
關係,可依第11點第2款規定辦理。
七、問:如果本府員工直接拒受餽贈(贈送人亦當場攜回)
或飲宴應酬活動,是否仍須報備?
答:
須報備。為避免員工事後遭人構陷,其拒受餽贈,仍應依第
11點第1款規定,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其拒受飲宴應
酬活動者,則應依第18點規定辦理。
八、問: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3個重要民間節慶期間,廠
商攜大量小額禮品,贈與機關同仁,員工可否收受?又廠商
此舉,是否符合第10點第3款所稱之社會禮儀或習俗?
答:
如無職務利害關係,其總市價超過3000元,仍應依第11點第2
款,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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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惟查,廠商之送禮,雖當時尚無職務利害關係,但通常
係為攀交情,俾利未來之方便通融,倘以第3點第2款--正在尋
求...契約關係觀之,仍可成立職務利害關係,故實務上
仍宜避免)。
九、問:廠商之尾牙、開工、上樑等節慶典禮活動,舉辦餐
會,可否參加?餐會間送禮或摸彩,可否收受?
答:
符合第14點前3款所列情形時,可參加餐會;惟摸彩、受禮,
則不符第10點第3款所稱之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故不可接
受。
十、問:機關於年終辦理尾牙宴,其餽贈財物及飲宴應酬之
處理方式為何?
答:
機關辦理尾牙宴,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廠商可否參加?經查本
規範尚無規定;至該廠商可否贈送摸彩禮品乙節?如其親自
(或派員)與會,則尚符合本規範第10點第3款規定之社會禮
儀或習俗(禮尚往來,餽贈金額不得逾市價3000元),機關可
予收受,惟仍應依規定登錄。
十一、問:第10點第3款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包括哪些?可
否列舉?
答:
(一)第10點第3款所條列情形屬之;
(二)基於節慶或公務等目的(第14點所列各款),贈受雙方因禮
尚往來,而互為餽贈(如機關尾牙宴),屬之;
(三)另因節慶活動所為之舞獅等表演之贈受紅包(如工務所春
節開工或機關尾牙宴,機關同仁為舞獅等表演,基於禮俗給
予紅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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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只要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且符合社會禮俗者,均屬
之;另上述之市價為何?本款雖尚無規定,惟仍應參酌第10
點第3款之規定辦理。
至有關殯葬、醫療...等紅包陋俗,則非本款所規範。
十二、問:第11點第2款所稱經常交往之朋友,如何定義?又
倘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可否參加其飲宴應酬活動?
答:
本點所稱經常交往之朋友,係指無本規範所稱有職務利害關
係之經常往來者。可以參加,惟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
位。
十三、問:本府員工因升遷、調職等第10點第3款所列情形,
基於情誼,向多數上級長官為餽贈,該長官可否收受?又長
官因升遷、就職、結婚、生育...等同條款情形,多數同
仁向其餽贈,其個別市價均未超過3000元,但因多數之贈、
受,其總額必超過3000元,應如何處理?以及是否可為收受?
答:
前項情形,屬員工個人情事,可依本條款接受其他同仁之餽
贈,而非可藉以餽贈長官,故本情形,其與有指揮監督之上
級長官間,自不得為贈受;又後項情形,則可為贈受,並可
依個別餽贈價值(不超過3000元)論斷之。
十四、問:有關醫病、殯葬、救護等職務關係結束後餽贈承
辦人,可否收受?
答:
不宜收受。倘本情形,事先無期約,亦可確認事後應無職務
關係存在之可能性,非不得以第11點第2款規定辦理。惟按通
情觀之,仍應考量該民眾嗣因相同情事,再次接觸相同承辦
人之情形,而為適當之迴避;且本府員工服務民眾,係為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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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也是榮譽,故類似民眾基於感謝而為餽贈之情形,仍以
不收受為宜。
十五、問:長官子女結婚,向同仁發喜帖,邀請同仁赴宴,
此與第10點第3款所稱「本府員工間」之情形不符,可否參加?
暨該長官可否收受同仁禮金?
答:
按同仁與長官之子女雖無職務利害關係,但長官代表其子女
向同仁邀宴,究可論為長官與同仁間之關係;本情形符合第
10點第3款所稱社會禮儀或習俗,其贈受雙方,可依第11點第
2款規定辦理。
十六、問:若請機關長官寫推薦函,事後為表感謝,雙方可
否為贈受?
答:
同仁請求長官寫推薦函,長官與部屬雖有隸屬關係,但申請
學校之寫推薦函,尚與職務無關,純屬私情所為,為表感謝,
雙方應可為贈受,惟其市價若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
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
十七、問:機關同事於餐廳聚餐,巧遇某廠商,該廠商堅持
並已付完費用,究屬本規範之飲宴應酬或贈受財物規定?及
應如何處理?
答:
(一)第13點所稱飲宴應酬,係指本府員工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
關係者....之飲宴或應酬活動。與本案情形尚有不合;
本情形則應符合第9點--「...係指以無償...收受...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之規定,故屬贈受財物之
規範範圍。
(二)倘與該廠商有職務利害關係,則應依第11點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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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有困難時,除簽報其長官外,應於受贈之日起3
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單位處理…」辦理。
(三)倘與該廠商無職務利害關係,則依同點第2款規定:「...
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
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辦理。
十八、問:本府員工(或其親朋以其名義)消費時,可否接
受商家之折扣或免費優待?
答:
倘本府員工(或其親朋以其名義)與該商家有職務利害關係,
除個別法令或契約等情形之許可外(如機關工會、合作社與
特約商家訂立契約或針對全體本府員工為優惠等情形),應不
得接受其優惠招待;如無職務利害關係,除應依第11點第2款
規定辦理外,員工亦不能利用其職務、身分等方式,要求商
家予以優惠。至前揭親朋以本府員工之名義為消費,則應依
第12點第1款之規定辦理。
十九、問:本府員工參加驗收、會勘等工作時,可否搭乘廠
商車輛至現場,或使用廠商提供之便當、飲料等?
答:
均不可以接受。按本情形除有職務利害關係外,一旦接受,
亦可能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倘因在外不便,致需接受
其餐飲或便車,非為不可,但仍應付費(以規定報領之交通
費、誤餐費,經承商同意後支付)予廠商(按本府員工依規
定可報領誤餐費、交通費或加班費,故接受廠商招待,於理、
法不合)。
二十、問:機關成立週年慶,廠商贈送花籃或紀念品等物品,
可否收受?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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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形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如以機關名義為餽贈,則可收
受。惟仍應依規定登錄。
二十一、問:本府員工因受仰慕或敬佩,可否收受餽贈?
答:
如與餽贈者有職務利害關係,不可收受;如無職務利害關係,
則依第11點第2款規定辦理。
二十二、問:機關舉辦活動,廣贈紀念品或宣導品〈有價〉
等,其上級長官可否收受?
答:
上級與下級機關間具指揮監督關係,宣導品對二者並無實
益,若索取數份,留供參考運用,則無不可。若行政機關(互
不隸屬),本於公務禮儀需要,則可收受。若上級長官蒞臨時,
可以收受上述贈品,惟不可代領或轉交。
二十三、問:逢年底時,廠商贈送機關日、月、桌曆等相關
物品,可否收受?
答:
針對廠商於年終贈送日、月及桌曆,如基於廣告行銷印有廠
商自家名號,且對一般人士廣為發送者,依本規範第10點第3
款規定,得予收受;倘以價購轉贈仍不收受為宜。至月餅、
柚子或粽子等應節禮品,倘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不可收受;
無職務利害關係,則依第11點第2款辦理。
二十四、問:有職務利害關係者,因第10點第3款所列情形,
贈送本府員工價值逾3000元之禮物,員工不收反不盡情理,
而餽贈者又礙難收回〈如已訂做好之金飾或奠儀等〉,應如何
處理?
答:
本情形依第11點第1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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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問:本府員工出差至廠商處抽驗材料、驗廠或執行
其他業務時,廠商熱情招待相關食、宿等,可否收受?
答:
不可收受。本府員工出差,依規定可核實報領食宿、交通等
出差費,倘接受廠商招待,復報領出差費者,除違反本規範
外,亦可能構成虛報出差費之貪瀆情事。
二十六、問:環保局清潔隊員工,經常於完成服務工作後,
獲相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贈送慰問金或其他物品等,
可否收受?
答:
按清潔隊係執行經常性之服務工作,符合第3點第3款所稱:
「...因機關業務之執行或不執行.....」之職務利
害關係;且本情形又非第10點所稱之「偶發」,故不應收受。
惟基於政府機關間之協助(含公立學校),非以個人名義為餽
贈者,可依第11點第2款規定辦理。
二十七、問:公務機關補助民間企業舉辦公益等活動,該企
業於活動結束後,將剩餘宣導等物品,送予機關同仁,可否
收受?
答:
可以收受。按公務機關與該企業雖有補助上之職務利害關
係,惟該企業將剩餘之宣導等物品送予機關,則尚無第9點
所稱之「對價」性,況該宣導等物品,亦屬該機關補助範圍,
今送還機關,誠屬應然;至機關如何運用,則屬內部管理,
非本規範範疇。
二十八、問:本府員工因公(私)出國,返國時攜國外特產
贈予同仁,可否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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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該本府員工與其有指揮監督關係之上級長官間,應依第10點
第3款規定辦理;但與非指揮監督關係之上級長官外之同仁
間,則可依第11點第2款規定為贈受。
二十九、問:同一年度,如同時有結婚、生育等多項情況發
生,是否仍應受第4點...自同一贈與人取得之餽贈,價值
合計未超過新臺幣5000元之限制?
答:
同一人於同一年度,若有符合第11點第2款列舉情形,仍應受
本規範第4點…未超過5000元之限制。
三十、問:長官生日,舉辦慶生會,當事人可否接受蛋糕、
禮物或邀宴?
答:
不可接受。
三十一、問:下級機關(單位)可否向其上級機關(單位)
長官餽贈其機關之宣導紀念品?
答:
不可以。按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指揮監督關係,下級
機關本毋須向上級機關長官為宣導,故彼此自不得為贈、受。
三十二、問:有關第11點第2款無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情
形,是否受本規範第4點5000元上限之約束?
答:
無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不受第4點5000元上限之約束;惟
須依第11點第2款規定辦理。
三十三、問:某公立安養中心長者,於過節前夕,贈送機關
行政人員禮盒,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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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該安養中心人員與長者間,係有職務利害關係,自不得收受
前項禮盒。
三十四、問:機關同仁間,如何辨別「有職務利害關係」?
又機關對外產生職務利害關係時(如與承包商間), 究係指
機關全體同仁與其產生職務利害關係?抑或僅指相關承辦人
等?
答:
有隸屬關係之上、下級機關,其上級機關所有同仁對所屬機
關所有同仁,係為有指揮監督之職務利害關係。至平行機關
或非隸屬機關間,除個別情形外,則無職務利害關係。如以
機關內部觀之,有指揮、監督、考核之上、下級同仁間,係
為有職務利害關係;又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對機關同仁
間,則係有業務監督之職務利害關係。
至後項情形,因機關所有同仁係為機關之一分子,其機關對
外產生職務利害關係,自然可視為全體同仁對外產生職務利
害關係。
三十五、問:有關課室同仁共資聚餐,首長或副首長等直屬
長官可否參加?
答:
課室同仁若基於公務聯誼、協調溝通或簡報之方式,邀請其
直屬長官與會,尚符本規範之公務禮儀。
三十六、問:同仁如有發生第10點第3款所列結婚、生育‧‧‧
等情事,個案狀況其長官可否送超過3000元之財物?又如此
是否有違第4點本府員工間不得贈受超過3000元之規定?
答:
本情形長官對部屬之餽贈,可視為第10點第2款─長官對屬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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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不受3000元上限之限制。至部屬因長
官有第10點第3款情形,所為贈受,則仍不得超過3000元。
三十七、問:同仁如於外勤用餐後,發現已被不明人士付帳,
應如何處理?
答:
首應請餐廳老闆證明,並詢明何人付費及用餐金額,倘為有
職務利害關係者付帳,則應依第11點第1款規定,於3日內簽
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同時將該費用價款繳交政風單位依
規定退還或經公告無人認領後繳庫。倘為無職務利害關係者
付帳,則依第11點第2款規定辦理;若無法得知何人付帳,則
仍應依第11點第1款規定辦理。
三十八、問:同仁外勤時,遇有職務利害關係者贈送財物,
經表明拒收後,惟仍遭渠私放於座車上,並且失察,致事後
遭到查獲或檢舉,應如何處理?
答:
依照第11點第1款規定,同仁於拒絕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
應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所以同仁一旦遇有前述拒餽情
事,就應依規定簽報登錄,最好第一時間即電告機關長官或
政風單位,以免事後遭挾怨報復。
三十九、問:同仁如果遭不明人士或其他第三人,以電話或
其他方式告知欲餽贈財物等情,因乏明確具體,故僅予口頭
拒絕,是否仍應登錄?
答:
為免同仁嗣遭挾怨誣陷(如電話剪接錄音等),如遇有任何人
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表示餽贈之情形,除應當場拒絕外,
並應即向政風單位登錄,俾有效保障自己。
四十、問:本規範所稱之簽報機關長官、知會政風單位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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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作法為何?有無較簡易的方式?
答:
前揭情形,同仁只要將情節內容口頭向政風單位報備即可,
政風單位自然會以相關表格登錄後陳核備查。所以實務上,
同仁無須介意麻煩或不好意思,也惟有覈實登錄,才能夠有
效保障自己。
四十一、問:有職務利害關係者,於職務利害關係消滅或解
除後,基於感謝等原因,可否向對應的本府員工為餽贈?又
可否舉例說明?
答:
按首揭情況,如無事先要求、期約等違反相關規定之虞者,
則渠於職務利害關係已經消滅或解除後,就彼時而言,自無
職務利害關係可言;然其可否贈受財物?依本規範第9點規
定,仍須視有無「對價關係」之性質;亦即,如未來仍有發
生類似之職務利害關係之相當可能性者,本府員工自不宜、
也不應收受此餽贈。倘為事先有所要求或期約者,更是違反
本規範第10點之規定。相關情形試舉例說明如下:
(一)承攬採購之廠商,於驗收結案後,基於感謝等原因,向採
購機關之員工為餽贈,員工自不得加以收受,因為該廠商未
來仍相當可能參與機關採購之競標等事宜。
(二)學生於畢業後,或畢業典禮前夕〈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
且學校亦對其課業等相關關係上,已無相當之監督考核之
權〉,基於感謝等原因,向師長為餽贈或邀宴,師長自可以
無職務利害關係之方式加以收受,蓋學生與師長間,未來將
無發生相同之職務利害關係之可能性。
(三)環保局同仁基於民意代表或里辦公處要求,特別前往協
助清理地方之廢棄物,於工作結束後,民代或里長基於感謝,
爰致贈加菜金予環保局同仁。按此,環保局同仁此舉應可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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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民服務事項,且依其事件觀之,環保局同仁與民意代表
或里辦公處間,尚難認係有「對價關係」,至彼等未來是否
可能再發生協助清理上之職務利害關係,雖不無可能,但若
依其便民服務屬性定位,似無須特予繩之。所以環保局長官
自得本於權責決定是否收受。
(四)病患於看診康復後,基於感謝等原因,向醫事人員為餽
贈,其相關醫事人員自不得加以收受,因為該患者未來仍有
再看診之相當可能性。但如係患者亡故,其家屬基於醫事人
員對其生前之照顧,而為之餽贈,則受贈人員自可決定是否
依沒有職務利害關係之方式收受。
(五)本府第一線直接與民眾接觸之員工,如戶政、地政、稅務、
建管、殯葬等人員,在與洽公民眾結束工作上的關係後,民
眾基於感謝等原因,爰餽贈相關承辦人員。按此,應不得加
以收受,因為上述業務關係,均屬常態性發生之情形,為免
滋生弊端,故須予以匡範之。
四十二、問:機關就「捐贈」或「贊助」案件,可否收受?
答:
揆之「捐贈」或「贊助」,如無不當(法)目的或影響特定權
利義務之虞者(如借機參與機關未來所辦理之採購案等),且
其係為公益活動屬性,究其性質,尚難謂與本規範之「餽贈」
意旨相同;至其可否收受,應由機關長官依相關法規本於權
責處理。
四十三、問:可否說明學校就本規範上,應較注意之情形?
答:
(一)個別學生家長於教師節或三節等節日,向師長為餽贈:
依本規範,家長係代表學生,與師長間有職務利害關係,且
此餽贈將可能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如相對其他未行餽贈
之學生產生差別待遇),故師長不應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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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長會於教師節或三節等節日,向師長們為餽贈或邀宴:
因家長會係代表全體家長,如無產生差別待遇之虞,則學校
可以收受。
(三)家長會於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或學校有關活動上,向
學校捐贈財物,學校可否收受:
本案因相關校務活動而為捐贈,其屬性尚難謂為本規範之「餽
贈」,且家長會有協助推展校務、照顧學生之權責,暨該捐
贈之財物亦運用於學生之上,故學校可以收受。
(四)個別家長於運動會、校慶或學校有關活動上,向學校捐贈
財物,學校可否收受:
按此,如可能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如對餽贈家長之小
孩禮遇,並造成其他學生相對上之差別待遇),則學校不可收
受。如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則不在此限。
(五)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廠商,向學校捐贈相關教學設備或致贈
樣品,學校可否收受(如購買教材,附贈教具等):
倘此捐贈行為,係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如相對不利
於其他廠商之公平競爭),依本規範自不得收受。但如係契約
約定或是對一般消費者所優惠之商業附贈行為者(前提均須
不違反公平交易法),則不在此限。
(六)承攬採購之廠商,於驗收結案後,基於感謝等原因,向學
校相關人員為餽贈:
應不得加以收受,因為該廠商未來仍相當可能參與學校採購
之競標等事宜,如收受則將可能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七)學生或家長(會)於畢業後,或畢業典禮前夕(如尚未取
得畢業證書,且學校亦對其課業等相關關係上,已無相當之
監督考核之權),基於感謝等原因,向師長為餽贈或邀宴,
師長自可以無職務利害關係之方式加以收受,蓋學生與師長
間,未來將無發生相同之職務利害關係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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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欲申請學校等,請老師寫推薦函,為表感謝之意,
贈送禮盒給老師,可否接受:
師生關係屬第3點第1款之監督關係;請老師寫推荐函,屬同
點第3款業務之執行關係,故老師不可接受學生贈品。
四十四、問:下級機關首長於年節前,可否向上級機關同仁
(小於其職等者)為餽贈?假如符合收受條件之上級機關同
仁不願收受,並主動交政風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
按小於下級機關首長職等之上級機關同仁,並非均就該下級
機關有法令職掌上之指導、監督、考核等關係,如承辦一般
性業務之人員或工友、司機、收發等人員,可依本規範第11
點第2款「無職務利害關係」之規定收受。假如符合收受條件
之上級機關同仁不願收受,並主動交政風單位,政風單位仍
應協助退還,並登錄備查。
四十五、問:二公務機關間(如環保局與區公所之關係),因
彼此互動(利)關係,而為之贈受,應如何處理?
答:
假如雙方係基於互動(利)情況下,尚非謂有本規範所稱之
「職務利害關係」,故可依本規範第11點第2款「無職務利害
關係」之規定收受。
四十六、問:上級機關到下級機關執行業務考核,能接受簡
便餐飲招待之內容或上限為何?
答:
一般而言,簡便餐飲係指便當及飲料。如因現場無法提供,
須到外面餐廳用餐時,則仍應以簡單便宜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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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問:承攬廠商如以同樣銷售條件,提供同仁之折扣
優惠,同仁可否自費採購?
答:
假如廠商之銷售條件,亦對外界民眾行之,則可接受;反之,
如有產生「對價性」之虞者,則不可接受。
四十八、問:機關同仁如與「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之交情正
當且良好,彼此偶互為贈受財物或飲宴應酬,應如何處理較
適當?
答:
本案原則上,機關同仁仍不宜接受「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之
餽贈或邀宴,但基於正當且良好之交情,且無「對價性」之
虞者,非不可為之,但仍應依個案情形,登錄載明事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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