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總113年廉政楷模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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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廉政楷模」選拔推薦表

服務單位

職稱

姓名

年齡

學歷

身分證字號







最近3年獎懲

最近3年考績

最近3年曾否

獲選廉政楷模

或模範公務人員

連絡電話

110

111

112

110

111

112

分機:

嘉獎 次

小功 次

大功 次


嘉獎 次

記功 次

大功 次


嘉獎 次

記功 次

大功 次







手機:

具體廉政事蹟

一、(本欄請視需要自行延伸,並可跨頁)

二、

三、

廉政溫馨小故事

(請以表彰清廉效能、恪遵倫理、守法守信為主軸,將工作中職務上對於推動廉能、廉潔自持或誠信正直等元素融入故事寓意

考評意見

推薦單位


單位主管核章


備註

  1. 各級主管及相關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所定各項迴避事由,應行迴避。

  2. 員工最近三年內有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者,得遴選為廉政楷模:

(一)承辦易滋弊端業務,落實防弊措施,有效杜絕弊端發生。

(二)經辦業務,能有效杜絕浪費,提升效益,節約公帑有具體成效。

(三)踐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依規定處理,有具體事蹟。

(四)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拒收賄賂、察舉不法、有具體廉能事蹟。

(五)其他對提升機關(構)廉潔風氣,具有重大貢獻之事蹟。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表揚獎勵: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

(二)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核)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四)涉嫌違法失職等行為,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偵查、審理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尚未結案。

  1. 請以A4紙張雙面列印2(使用word作業、標楷體14號字體、紙張邊界為上下1.5公分,左右2公分,頁首及頁尾1.5公分),並將電子檔傳送至政風室承辦人邱存蔚電子信箱:twchiu@vghtp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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