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乙方同意承攬委託辦理 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 業務,雙方約定以下條款以資遵守:
一、工作內容: 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承攬 。
二、承攬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本契約存續期間任一方 欲終止契約時,應於日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他方。
三、報酬給付:按件計酬,乙方每成交一件甲方應支付 %予乙方,以月結方式,以現金或 即期支票給付。經甲方給付後,如因乙方之事由而造成消費糾紛或其他事項,須折讓或全數 退還服務費用予客戶時,乙方應將甲方已付之服務報酬返還甲方。
四、代扣費用:甲方依稅法規定按月代扣乙方之所得稅。
五、保險事項:因乙方屬承攬性質故非甲方之專任員工,依法應自行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若未投保於承攬期間發生事故以致無法獲得保險理賠時,由乙方自行承擔,概與甲方無涉。
六、乙方執行本契約工作時,應依附件之『承攬業務規範』辦理。
七、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相關規定及誠信原則處理,本契約之附件與本約具有同一之效力。
八、甲方為鼓勵優秀人才與公司合作,願意每月無償提供承攬人員福利津貼,項目詳如下列: (無論有無成交皆可享有下列津貼)
1、意外保險福利津貼________元。 6、文具郵票福利津貼________元。
2、交際費用福利津貼________元。 7、行動電話費用福利津貼________元。
3、油資費用福利津貼________元。 8、高速公路通行券福利津貼________元。
4、伙食費用福利津貼________元。 9、健康檢查補助費福利津貼________元。
5、住宿補助福利津貼________元。 10、其他福利津貼____________元。
九、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 宜蘭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身份證字號:
戶 籍 地: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承攬業務規範 附件
乙方保證執行工作時,應遵照不動產經紀業相關法規、作業流程及相關規定辦理,若有違反,致甲方受有損害時,願負賠償責任。
乙方與買賣雙方簽立各類契約書表,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刪、修改契約條款或服務報酬之折讓,若有違反,致甲方受有損害時,願負賠償責任。
乙方因執行承攬契約向甲方領取之各類契約書表或代收之價金,應於甲方規定之期限內繳回,如有違反,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另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終止本契約。
乙方因執行承攬業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甲方之利益而為違背承攬業務之 行為,致生損害甲方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經甲方查證屬實,除依法訴究及損害賠償外, 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終止本契約。
5. 乙方保證因執行承攬業務所接觸、閱覽、聽聞、開發、收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甲方與其關係企業(即公司法定義之關係企業)所有之一切商業上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甲方關係企業所有或持有之下列各項資料如財務報表、薪資資料、行銷企劃內容、銷售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成交資料表、客戶買賣意願書、客服統計月報表等)、定價政策、估價程序、銷售條件、營業技巧、經營策略、管理技術、行銷、推廣內容、公司制度規章、客戶之資料、產權調查、地政士作業及其他與營業活動、行銷內容等有關資料或資訊,均視為甲方之營業秘密,應負保密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第三人,如有違反,本項規定不因雙方提前終止或解約或未另訂新約而失其效力,並依法究責及損害賠償。
6. 承攬契約存續期間,乙方不得對甲方所屬人員進行挖角,如有違反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終止 本契約,並依法究責及損害賠償。
7. 承攬契約如因故終止或解約時,乙方所代收之價款、物品或其他業務相關事項,應同時與甲方指定之承接人交接完成,若有違反,致甲方受有損害時,願負賠償責任。
8.乙方於簽立本承攬契約後,為取得不動產仲介從業員資格,得接受甲方安排之新人教育訓練 (三十個小時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訓練期間乙方須自行支付該訓練費用。
9.乙方同意如有上述應賠償甲方之事由,甲方得逕自應給付乙方之報酬內扣抵,如有不足 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七日內以現金補足,絕無異議。
10.乙方同意本承攬契約若提前終止或解約或期滿不再另訂新約時,乙方若未依本規範 第11條規定完成業務交接時,甲方有權暫不發放應給付乙方之報酬,待乙方完成業務交接後,依規定發放之。
11.本承攬契約存續期間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時,應負賠償責任。
本人業已詳閱本業務規範且已充分了解相關內容無誤。承攬人親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