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開工申報應具備之資料】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五條,營建業主應於工程開工前完成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規定期限內繳納。申報開工請攜帶業主及包商印鑑,影本資料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業主章或職章。(1.公家機關:a.大關防b.單位章加主管職章c.小關章加首長職章(3選1) 2.公司或法人團體:印章及負責人私章3.個人:請加蓋私章)
封面、契約文件及效力、工程名稱、履約標的、契約價金、履約期限、甲乙方簽約用印頁面、 估價總表與明細表(合約中無明訂開工日期請加附開工報告書/開工通知函)
屬個人或公家單位:起造人/機關代表人之新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屬一般公司行號:負責人新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影本
負責人新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影本
須檢附執照核准公文、建築執照、拆除執照、雜項執照影本
須檢附佐證文件或檢附面積計算式(業主核章);管線工程須檢附管線申挖單影本
須檢附先行動工切結書(業主核章) 若已完工,但尚未向本局申報開工者: 須檢附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 屬道路、隧道、管線、橋樑、區域開發工程,須加附實際施作面積計算式(業主核章)及佐證文件。 領有使照者請檢附使用執照影本
業主需主動填寫『其他營建工程扣除設備或材料費用申請表』並逐一舉列扣除項目,經本局認可者,不列入工程合約經費計算(如該項明細無法明確判別為設備、材料,須另檢附單價分析表)。 【空污費申報其他須知】 網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http://www.tydep.gov.tw 首頁>企業申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表單下載>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 >網站系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網路申報系統 (或輸入:https://tcid.azurewebsites.net/) 郵寄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營建工程空污費徵收處」 查詢電話:03-3386021 轉1234~1235 傳真電話:03-3347109 電子信箱:h3347109@gmail.com ※請於工程完工後至本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櫃台辦理完工結算申報。 ※凡申報表之基本資料內容若須修正或塗改處,請營建業主修改後,於修改處加蓋營建業主章或承辦員職章。 |
【完工申報應具備之資料】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七條,營建業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櫃台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申報完工請攜帶業主及包商印鑑,影本資料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業主章或職章。 (業主章係指合約之甲方私章、公司大小章、關防及法定代表人章)
(1)房屋建築類工程完工案須附: 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及建築執照影本(含勘驗記錄,公共工程請加附機關核定竣工證明文件,並加蓋業主章) (2)非房屋建築類工程完工案須附: 初驗紀錄(或複驗紀錄)及完工數量表 屬道路、隧道、管線、橋樑、區域開發工程,須加附實際施作面積計算式(業主核章),及佐證文件 (竣工圖、工程數量計算表)
環保局回覆之停工、復工等公文影本
負責人新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影本 ※凡申報表之基本資料內容若須修正或塗改處,請營建業主修改後,於修改處加蓋營建業主章或承辦人員職章。 ※營建業主未依規定申報、調整空氣污染防制費或提供資料不完整者,本局得逕依查驗結果或相關資料,核定其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若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依空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處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緩;其工商廠、場者,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緩。 【工程異動須知】 若工程進行中有以下異動,請營建業主發文至桃園市政府環保局空保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辦理。
停工︰若工程施作中因故停工,應於完成停工前,將各項污染防制措施設置完畢後,依停工情形於前7工作日向本局發文提報。 復工︰已發文停工者,請於工程復工前7工作日發文告知預計復工日期。
若工程於預計完工日仍未完工者,須發文通知環保局,並於工程全數完工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
檢附資料:異動後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影本、負責人新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註明公司聯絡電話及
請函文至環保局說明辦理撤銷原因,檢附收據影本、現況照片、建照作廢公文、相關佐證文件 (已開工施作者,請依完工結算程序辦理) |
桃 ※工程、勞務等承攬契據應完納之印花稅,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473~2476。
※本表格需填寫完整後自行列印,一式三份,否則不予受理申報,影本資料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營建業主章。黑框灰底部份由環保局填寫。
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 (開工專用)申報日期:年月日 | 管制編號 | H | H | - | |||||||||||||||||||||||||||||||
1.工程名稱 | 有無前案之管制編號︰□無,□有︰ 申報以外之工程類別︰□無,□有︰ | ||||||||||||||||||||||||||||||||||
2.工地地址/地號 | 3.建照字號/合約編號 | ||||||||||||||||||||||||||||||||||
4.營建業主名稱 | 5.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6.營業所在地 | 代表人出生年月日 | ||||||||||||||||||||||||||||||||||
7.聯絡地址 | 8.業主電話 | ||||||||||||||||||||||||||||||||||
9.代表人姓名 | (職稱) | 10.身分證字號 | |||||||||||||||||||||||||||||||||
11.聯絡人/承辦人 | (職稱) | 12.聯絡人電話 | |||||||||||||||||||||||||||||||||
13.承包單位名稱 | 14.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15.營業所在地 | 代表人出生年月日 | ||||||||||||||||||||||||||||||||||
16.聯絡地址 | 17.公司電話 | ||||||||||||||||||||||||||||||||||
18.代表人姓名 | 19.身分證字號 | ||||||||||||||||||||||||||||||||||
20.工地主任姓名 | 21.工地主任行動電話 | ||||||||||||||||||||||||||||||||||
22.工程環保經費 | 億 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 元整 | |||||||||||||||||||||||||||||||||
23.施工期程 |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曆天 | ||||||||||||||||||||||||||||||||||
24.工程類別 | □RC□鋼骨□拆除□道路□隧道□管線□橋樑□區域開發(工業區/遊樂區/社區及其他) □疏濬 □其他工程 (□申請□不申請扣除不涉及粒狀污染物排放之設備費用或工程材料費用,請於合約工程明細表勾選欲扣除項目並加蓋營建業主章或承辦人員職章) | □M² □M³ □公頃 | |||||||||||||||||||||||||||||||||
25.提報證明文件 | (1)營建業主資料: | □個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公司:公司(商業)登記證影本 | (營建業主公司章/印信/關防)(負責人/自然人/代理人) | ||||||||||||||||||||||||||||||||
(2)承包單位資料: |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公司:公司(商業)登記證影本 □其他: | ||||||||||||||||||||||||||||||||||
(3)工程證明文件: | □建築執照影本 □雜項執照影本 □開工彩色照片 □面積計算式 □管線申挖單 □其他: | □拆除執照影本 □工程合約書影本 □開工報告書/函/文 □先行動工切結書 □工地位置圖 | |||||||||||||||||||||||||||||||||
26.繳費方式 | □一次全繳□分二次繳交(需檢附分期繳費申請書) | ||||||||||||||||||||||||||||||||||
27.級數 |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費率: | ||||||||||||||||||||||||||||||||||
28.工程合約經費(未稅) | 契約價金總額營業稅扣除費用其他 ($ )-($ )-($ )-($ )=$ 元整 | ||||||||||||||||||||||||||||||||||
29.估算應繳總金額 | 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NT$ ) | ||||||||||||||||||||||||||||||||||
30.逾期天數 | ~,共天 | 31.本期應繳滯納金 | NT$ ,利息$ | ||||||||||||||||||||||||||||||||
32.本期應繳金額 | 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NT$ ) | ||||||||||||||||||||||||||||||||||
33.繳費期限 | 年月日止 | 本項欄位係環保局審核判定用 | |||||||||||||||||||||||||||||||||
註1:本申報表及所附各申請文件皆為真實、精確及完整,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故意申報不實,願負前述之法律責任。 註2:營建業主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工程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並依第6條規定期限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未於期限內繳納,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規定,每逾一日按滯納金額加徵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30日仍未申報或繳納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 註3: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7條,若涉及空污費計算之相關資料(面積、工期、經費、類別等)變更時,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向環保局申報完工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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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管制編號、應繳金額、費率、繳費期限由主管機關填寫。
若該項工程分割為數個工程標由不同承包(造)單位負責時,則應分開申報,「工程名稱」應註明工程標號,另「工地地址或地號」及「建造字號或合約編號」,僅須填寫該工程標號之工程所在地址(地號)及合約編號。
「營建業主」係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主管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類營建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
「營建業主」為個人者,則「統一編號」免填,並將個人戶籍地址填入「營業所在地」欄位。
「營建業主」為政府單位者,「代表人」填寫編列預算主管機關代表人,「聯絡人」填寫實際負責該項工程之承辦人員。
「承包(造)單位」僅須填寫主承包(造)單位;若為共同承包(造)者,則應一併填入或詳列為附件。
若承包(造)單位為政府單位(指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政府施工單位,非國營事業),負責人則填寫實際負責該工程之單位主管。
「工程合約經費」、「工程面積」及「預計施工期程」應以建築執照、工程合約書或其它證明文件所載資料為準,應提出佐證資料,並請承辦人員加蓋職章及關防。
若為跨縣市之工程,則「合約經費」、「工程面積」及「施工期程」等欄位均僅須填寫位於本縣(市)境內之部分,應自行舉證,並請承辦人員加蓋職章及關防。
「其他類工程合約經費」︰請勾選是否欲申請扣除不涉及粒狀污染物排放之設備費用或工程材料費用,並於合約工程明細表勾選欲扣除項目並加蓋業主章或承辦人員職章。
「工程面積」:建築工程(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造…等)填寫建築面積(最大投影面積);建築工程(拆除)填寫總樓地板面積;道路工程、管線工程填寫施工面積;隧道工程填寫平面面積;橋樑工程填寫橋面面積;疏濬工程填寫施工體積;區域開發工程填寫開發面積(公頃);其他營建工程填寫(未稅)工程合約經費。
「應繳總金額」及「每期應繳金額」可免填,依相關資料申報後再填寫。
繳費方式:僅空污費一萬元以上可分兩期繳交;空污費五百萬元以上可分多期繳交。
本申報表內之資料均應依第25欄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為佐證。
內容一經塗改則應加蓋營建業主私章/公司章/承辦人員職章。
工程類別碼:
1 | 建築(房屋)工程-RC造結構 | 2 | 建築(房屋)工程-SRC造結構 | 3 | 建築(房屋)工程-拆除工程 | |
4 | 道路工程 | 5 | 隧道工程 | 6 | 管線工程 | |
7 | 橋樑工程 | 8 | 區域開發工程-社區 | 9 | 區域開發工程-工業區 | |
A | 區域開發工程-遊樂區 | B | 疏濬工程 | Z | 其他營建工程 |
桃 ※本表格需填寫完整後自行列印,一式三份,否則不予受理申請,黑框灰底部份由環保局填寫。
申報日期:年月日 | 管制編號 | H | H | - | |||||||||||||||||||||||||||||||||
1.工程名稱 | |||||||||||||||||||||||||||||||||||||
2.建照字號/合約編號 | |||||||||||||||||||||||||||||||||||||
3.工地地址/地號 | 第一份環保局存查第二份營建業主存查第三份營建業主自行送交工程主管單位或主管建築機關存查 | ||||||||||||||||||||||||||||||||||||
4.營建業主名稱 | 5.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6.營業所在地 | 代表人出生年月日 | ||||||||||||||||||||||||||||||||||||
7.聯絡地址 | 8.業主電話 | ||||||||||||||||||||||||||||||||||||
9.代表人姓名 | (職稱) | 10.身分證字號 | |||||||||||||||||||||||||||||||||||
11.聯絡人/承辦人 | (職稱) | 12.聯絡人電話 | |||||||||||||||||||||||||||||||||||
13.承包單位名稱 | 14.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15.營業所在地 | 代表人出生年月日 | ||||||||||||||||||||||||||||||||||||
16.聯絡地址 | 17.公司電話 | ||||||||||||||||||||||||||||||||||||
18.代表人姓名 | 19.身分證字號 | ||||||||||||||||||||||||||||||||||||
工程規模異動 | |||||||||||||||||||||||||||||||||||||
20.結算合約經費 (未稅) | 億 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 元整 | |||||||||||||||||||||||||||||||||||
21.工程類別 /工程面積 | □RC □鋼骨□拆除□道路□隧道□管線□區域開發(工業區/遊樂區/社區及其他)□疏濬 | □橋樑 □其他工程 | □M² □M³ □公頃 | ||||||||||||||||||||||||||||||||||
22.施工期程 |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曆天 | ||||||||||||||||||||||||||||||||||||
23.停工扣除天數 |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曆天 | ||||||||||||||||||||||||||||||||||||
24.提報證明文件 | □完工證明書 | □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 | □建築執照影本 | □完工彩色照片 | |||||||||||||||||||||||||||||||||
□勘驗記錄 | □結算明細表□初/複驗紀錄 | □完工數量表 | |||||||||||||||||||||||||||||||||||
□停工公文影本(回覆公文) □機關核定竣工證明文件 | □其他_ ______________ | ||||||||||||||||||||||||||||||||||||
25.空污費應繳金額 | 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NT$ ) | ||||||||||||||||||||||||||||||||||||
26.空污費已繳金額 | 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NT$ ) | ||||||||||||||||||||||||||||||||||||
27.逾期天數 | ~,共天 | 28.□應繳□已繳 | 滯納金NT$ ,利息$ | ||||||||||||||||||||||||||||||||||
29.本期□應繳□應退 | 仟 佰拾萬仟佰 拾元整 (NT$ ) | ||||||||||||||||||||||||||||||||||||
如經執行機關核算退費金額在新臺幣一百元(含)以下者,□同意□不同意拋棄退費權利。 | |||||||||||||||||||||||||||||||||||||
30.□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費率: | 31.繳費期限 | 年月日止 | |||||||||||||||||||||||||||||||||||
3 (營建業主公司章/印信/關防)(負責人/自然人/代理人) | |||||||||||||||||||||||||||||||||||||
註1:營建業主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將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規定;未於期限內繳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規定,每逾1日按滯納金額加徵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30日仍未申報或繳納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 註2: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7條,若涉及空污費計算之相關資料(面積、工期、經費、類別等)變更時,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向環保局申報完工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註3︰施工期程有異動,請檢附相關資料函文至環保局核備,未核備者不予扣除停工天數之空污費,復工前7日請檢附資料函知本局。 | |||||||||||||||||||||||||||||||||||||
送件人姓名 | 聯絡電話 | 109.01版 |
填表說明
停工扣除天數、實際應繳總金額、費率、繳費期限由主管機關填寫。
若該項工程分割為數個工程標由不同承包(造)單位負責時,則應分開申報,「工程名稱」應註明工程標號,另「工地地址或地號」及「建造字號或合約編號」,僅須填寫該工程標號之工程所在地址(地號)及合約編號。
「工程內容概述」請簡要說明該工程之內容。
(例:鋼骨造,地下一層地上四層一幢一棟一戶。)
「營建業主」係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主管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類營建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
「營建業主」為個人者,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免填,並將個人戶籍地址填入「營業所在地」欄位。
「營建業主」為政府單位者,「代表人」填寫編列預算主管機關代表人,「聯絡人」填寫實際負責該項工程之承辦人員。
「承包(造)單位」僅須填寫主承包(造)單位;若為共同承包(造)者,則應一併填入或詳列為附件。
若承包(造)單位為政府單位(指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政府施工單位,非國營事業),負責人則填寫實際負責該工程之單位主管。
「結算合約經費」、「工程面積」及「實際施工期程」應以建築執照、工程合約書或其它證明文件所載資料為準,應提出佐證資料,並請承辦人員加蓋職章及關防。
若為跨縣市之工程,則「合約經費」、「工程面積」及「施工期程」等欄位均僅須填寫位於本縣(市)境內之部分,應自行舉證,並請承辦人員加蓋職章及關防。
「工程面積」:建築工程(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造…等)填寫建築面積(最大投影面積);建築工程(拆除)填寫總樓地板面積;道路工程、管線工程填寫施工面積;隧道工程填寫平面面積;橋樑工程填寫橋面面積;疏濬工程填寫施工體積;區域開發工程填寫開發面積(公頃);其他營建工程填寫(未稅)工程合約經費。
本申報表內之資料均應依第25欄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為佐證。
內容一經塗改則應加蓋營建業主私章/公司章/承辦人員職章。
工程類別碼:
1 | 建築(房屋)工程-RC造結構 | 2 | 建築(房屋)工程-SRC造結構 | 3 | 建築(房屋)工程-拆除工程 | |
4 | 道路工程 | 5 | 隧道工程 | 6 | 管線工程 | |
7 | 橋樑工程 | 8 | 區域開發工程-社區 | 9 | 區域開發工程-工業區 | |
A | 區域開發工程-遊樂區 | B | 疏濬工程 | Z | 其他營建工程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專用完工證明書
管制編號:H
工程名稱:
建築執照或合約編號:
本工程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全數完工。
工程異動事項:□如附件□說明如下:
此致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營建業主名稱:
負責人姓名:
(加蓋業主印章/公司章/關防及法定代表人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106.10.版
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工地位置圖
1.工程名稱 | 2.管制編號 | H | |
3.工地地址或地號 | |||
4.UTM座標 | X座標(6碼): 、 Y座標(7碼): | ||
5.營建工地環境示意圖: |
填表說明
營建工地環境示意圖(範例)
UTM座標X:280168、Y:2765350
於營建工地環境示意圖中,標示工地所在位置、UTM座標、鄰近主要道路及明顯標的。
圖例說明
★工地所在位置
◆鄰近工地所在位置
●學校所在位置
▲醫療單位所在位置
◎社區所在位置
工地所在位置須距所繪製環境座落圖之周界2公里以上。
UTM座標可藉由台灣電子地圖服務網http://www.map.com.tw協助查詢。
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先行動工切結書 營建業主名稱(起造人): 建造字號或合約編號: 地址或地號: 今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該工程確實在 中華民國年月日已先行施工, 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營建業主: 戶籍地址(或機關地址): 身分證字號(或機關統一編號): 出 聯絡地址: (加蓋業主印章/公司大小章/關防及法定代表人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106.10.版 |
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
施工面積/工程合約經費計算式
管制編號:H
工程名稱:
營建業主名稱(起造人):
工程類別
施工面積計算(長×寬) 單位:平方公尺
建築房屋工程
拆除工程
基 地 面 積:
建 築 面 積:
總樓地板面積:
道路工程
隧道工程
(隧道平面面積)
管線工程
橋樑工程
(橋面面積)
區域開發
工業區/遊樂區/社區及其他
(單位:公頃)
其他營建工程
(桃園市工程之未稅
合約經費,單位:元)
營建業主用印:
(加蓋業主印章/公司章/關防及法定代表人章)
※施工面積係指實際施工時所涵蓋之面積(含施工圍籬等各項施作面積之總和) 106.10版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工申報分期繳費申請書
營
建業主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工申報繳納作業,欲向貴局申請分2期繳納空污費,屆期完工後將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完工結算。
營建業
主名稱:
代表人:
營建業主聯絡人:
連 (加蓋業主印章/公司大小章/關防及法定代表人章)
備註: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空氣污染防制費應繳納費額超過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可申請分期繳費。
貴單位所屬工程若已如期完工,請檢附相關資料至本局營建空污費徵收櫃檯辦理結算,倘工程尚未完工,請函文說明工程現況。
如逾原申報之施工期程,惟仍為至本局辦理工程異動或完工結算事宜,將逕依本局查核完工日期,結算該工程之空污費。
起造人授權共推擔任工程負責人切結書
茲授權並委任_______(須為起造人之一),代表本起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人)
辦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新建工程(建造執照號碼:___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____號,基地座落:桃園市___區段___地號等__筆土地)案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繳納作業並擔任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之工程負責人,即共推受任人_______(須為起造人之一)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稱營建業主,且受任人明瞭本案營建工程應恪遵空氣污染防制法(如應按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施作)、水污染防治法(如有關應提送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事項)、事業廢棄物清理法及噪音防制法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相關行政法上義務,願以受任人名義接受各該行政處分,恐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以資證明。
此致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授權委任人:
起造人1: (蓋印)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送達地址:
---------------------------------------------------
起造人2: (蓋印)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送達地址:
---------------------------------------------------
起造人3: (蓋印)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送達地址:
---------------------------------------------------
受任人(須為起造人之一):
起造人: (蓋印)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送達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
起造人授權共推擔任工程負責人切結書
填寫說明
授權委任人即為全部起造人,須依建造執照附表所列之起造人全數填寫授權,並由全部起造人中,共推1位起造人擔任營建業主。
全部起造人均需蓋印,屬自然人者蓋印私章,屬法人者蓋印公司章及公司負責人私章,如有任何1位起造人未用印,即未表示同意授權或未同意受任,則本切結書無效。
受任人須為起造人之一且需蓋印,並須提供受任人具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證明文件影本(屬自然人者提供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提供公司執照或法人證明,以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屬公家機關者免付證明)。
本切結書須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工申報時一併提出,切結內容如任意更改,則有可能無法完成授權委任事宜,請起造人自行斟酌。
本切結書之起造人切結欄位如有不足或過多,請自行延伸或縮短。
切結之起造人序號僅為依建造執照之標明順序,非行政法上義務責任之高低輕重。
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其他營建工程扣除設備或材料費用申請表」
*管制編號:
* (請依合約封面填寫)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其他類營建工程之工程合約經費明細已詳列不涉及粒狀污染物排放之設備費用或工程材料費用,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可不列入工程合約經費計算。
*列舉項目如下:請依照合約詳細價目表填寫(黑框灰底部分由環保局填寫)
頁碼 | 項次 | 工程項目名稱 | 金額 | 環保局覆核 | |
同意 | 不同意 | ||||
環保局同意減免項目金額合計(B) | 審查人員填寫 | 審查人員簽章 | |||
核定申報金額(C) 合約經費未稅(A) $ -(B) =(C) | 審查人員填寫 | 複查人員簽章 | |||
備註:營建業主應自行列舉可不列入工程合約經費之項目,並填寫原經費配置表之對應項次或頁數。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 |||||
營建業主(公司章/印信/關防)(代表人/負責人/個人)
連絡電話: 109.01製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其他營建工程扣除設備或材料費用申請表」
*
管制編號:H108HA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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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依合約封面填寫)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其他類營建工程之工程合約經費明細已詳列不涉及粒狀污染物排放之設備費用或工程材料費用,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可不列入工程合約經費計算。
*列舉項目如下:請依照合約詳細價目表填寫(黑框灰底部分由環保局填寫)
頁碼 | 項次 | 工程項目名稱 | 金額 | 環保局覆核 | |
同意 | 不同意 | ||||
P2 | 2-1 | 置物櫃 | 1,000 | ||
P2 | 2-2 | 節能涼風扇 | 3,000 | ||
P3 | 3-1 | 加熱器全套組 | 2,000 | ||
P3 | 3-2 | 造型鋼粉體構烤漆大門 | 30,000 | ||
P3 | 3-3 | 緊急求救鈴 | 2,000 | ||
P4 | 4-1 | 地板彈跳式電源插座 | 20,000 | ||
P4 | 4-2 | 空調設備電源220V迴路配線 | 10,000 | ||
環保局同意減免項目金額合計(B) | 審查人員填寫 | 審查人員簽章 | |||
核定申報金額(C) 合約經費未稅(A) $ -(B) =(C) | 審查人員填寫 | 複查人員簽章 | |||
備註:營建業主應自行列舉可不列入工程合約經費之項目,並填寫原經費配置表之對應項次或頁數。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 |||||
營建業主(公司章/印信/關防)(代表人/負責人/個人)
連絡電話:0912-345678 /03-3386021#1234 109.01製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桃園市營建空污費工程異動申請檢附文件及說明:
異動項目 | 說明 | 應檢附文件 | 備註 |
變更營建業主 | 變更營建業主。 | 1. 異動申請書 2. 變更後營建業主新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影本 3. 新的業主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 | 可網路申報或發文至環保局辦理 |
變更承包單位 | 變更承包單位。 | 1. 異動申請書 2. 變更後承包商之負責人新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影本 3. 新的工地主任姓名、聯絡行動電話 | 可網路申報或發文至環保局辦理 |
完工展延 | 工程於預計完工日仍未完工者。 | 1. 異動申請書 (概述目前工程進度及新預計完工日。) | 可網路申報或發文至環保局辦理 |
停工 | 工程施作期間因故停工,欲扣除停工期間之空污費者。 | 1. 異動申請書 2. 現況彩色照片(加註拍照日期) 3. 建造執照影本等相關資料 ★停工前應完成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確保不會產生粒狀污染物污染情形,如:裸露地表、結構體、物料堆覆蓋具防制粉塵逸散措施。 | 1.異動前7日內辦理 2.後續務必再發文告知復工日期,始可扣除停工期間之空污費。 ★限發文至環保局辦理 |
復工 | 已發文停工者,向本局告知預計復工日期者。 | 1. 異動申請書 2. 現況彩色照片(加註拍照日期) 3.建造執照影本等相關資料 | 異動前7日內辦理 |
解除列管 | 營建工程皆未施工的狀況,欲解除營建工程空污管制列管者 | 1. 異動申請書 2.現況彩色照片(加註拍照日期) 3.檢附繳費單據影本、執照作廢公文、甲乙雙方解除契約證明等,相關佐證文件 | 已開工施作者,請依完工結算程序辦理。 |
申 請 書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空保科
主旨:辦理營建工程(管制編號: )
(合約編號或建築執照號碼: )
工程異動事項,請 查照。
申請項目,如下勾選:
□ 變更營建業主 □ 變更承包單位 □ 完工展延
□ 停工 □ 復工 □ 解除列管
□ 其他:
說明:
申請單位(營建業主):
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請營建業主加蓋印章/公司大小章/關防及法定代表人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 | 發單日期: 年 月 日 | |||||||
繳納日期: 年 月 日 | ||||||||
管理代號 流水號、檢查號 | 憑證書立日期 | 憑證名稱 | 不動產地段、地號、門牌號碼、工程名稱、收據號碼 | 件數 | 憑證金額 | 稅率 | 應納稅額 | |
對方(公司)名稱: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電 話: 行動電話: | ||||||||
申請人:蓋 章: 負責人: 蓋章: 統一編號:電 話: 身分證字號: 地址: | ||||||||
代理人:蓋 章: 行動電話: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地址: □ 是□ 否 委託本(分)局代理 臺端經由網路開立印花稅稅單 委託人: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說明:
一、請填妥本表後,傳真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03-3365341)開立繳款書。
二、領取繳款書向代收稅款處繳納後,繳款書第一聯(通知及收據聯)黏貼於憑證上,並加蓋騎縫章,以代替實貼印花稅票。
三、未依限繳納稅款致發生短漏貼印花稅票者,應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處以漏貼稅額5倍至15倍罰鍰。
四、應納稅額尾數不足一元者免納。
繳款書郵寄地址:□同申請人地址 □同代理人地址 □通訊地址: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