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竣工查報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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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1) 開工查報表

竣工查報表

建照字號(2


(3)

(營造業名稱)


(4)營造業編號


填表日期

(5)

發包金額

(6)

(或起造人)


提供材料費

建設公司

(7)

及區域

區域縣(市)鄉鎮市區

(8)工程地點

郵遞區號






申報開工日期

(9)申請使用

執照日期

(10)總樓地板面積

地面

平方公尺

(11)樓地板每平方

公尺平均造價

停車位

地下

平方公尺

(12)建築物使用分區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保護區□農業區□其他

(13)建築物使用性質

住宅(□純住宅□混合住宅)非住宅(□商店□工廠□辦公室□旅館□倉庫□學校□醫院□遊樂場□其他)

建築物構造

鋼骨鋼筋混凝土□鋼筋混凝土□鋼架□加強磚造□磚石□其他

(14)住宅建築層、

戶數

(15)住宅建築型態

傳統式農村住宅□獨棟或雙併式住宅

連棟式住宅□集合住宅

工程主要材料及人力資源概要參考欄(竣工查報表以下各欄免填)

項目


數量


鋼骨(鋼版及型鋼)

()

鋼筋

()

級配(石料及碎石)

m3(16)

預拌混凝土

m3(17)

瀝青混凝土

m3






使

(18)

/(19)






/






/






/






/






/






/






/






/






/






/






/






/






/






工程總數量






人力

資源

技術工(工日)


普通工(工日)





專任工程人員


技師

工地主任





  1. 填表前請先詳閱背面填表須知。

二、填報「工程主要材料及人力資源概要參考欄」資料時,請注意填報單位。

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查報表填表須知:

1.(1)本表分開工及竣工兩種,營造業於起造人填送開工報告書及申請使用執照時分別填送本表作為附表。申報工程開工時填送開工查報表(在□開工查報表內打ˇ),申請使用執照時應填送竣工查報表(在□竣工查報表內打ˇ)

2.(2)建照字號:如使用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者,輸入建照字號,即自動表列(3)承造人、(4)營造業編號、(6)工程名稱、(7)工程地點及區域、(8)工程地點郵遞區號、(9)申請使用執照日期、(10)總樓地板面積、(12)建築物使用分區、(13)建築物使用性質、(14)住宅建築層戶數等欄位資料,無須再填寫。

3.(3)承造人(營造業名稱)請依申請登記時之全銜填寫。

4.(4)營造業編號。

第一欄位填寫地區代號:1.代表台北市2.代表高雄市3.代表台灣省4.代表福建省(金馬地區)

第二欄位填寫營造廠等級代號:1.代表甲級2.代表乙級3.代表丙級

第三至第六欄位填寫營造業登記證之編號,如證書上之編號為三位數時前面應加零後再據以填入。例如大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在台灣省,甲級營造廠,證書號為679號,則填寫為:310679

5.(5)工程總價做為計算營造業升等或降等之業績用。按起造人可區分為公有與非公有:

有:分發包金額與提供材料費兩欄,如係承攬政府機關、團體(公營機關)工程者,開工以契約書總價為準,竣工以實做總價估算,如由發包機關提供材料,請營造業按估算價格填寫於提供材料費欄。

非公有:起造人為建設公司,在□建設公司內打ˇ,如為自建在□自建內打ˇ,非公有之工程總價,以建築執照上之總價為準,應包含業主提供材料費。

6.(6)無工程名稱時填起造人名稱,屬機密工程其工程名稱可用代號。

7.(7)工程所在地區域填入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及離島五類,其分類如下列所列:北區:臺北縣市、基隆市、宜蘭縣、桃園縣及新竹縣;中區:臺中縣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南區:高雄縣市、嘉義縣市、臺南縣市、屏東縣;東區:花蓮縣市、臺東縣;離島:金門、馬祖與澎湖。工程地點之填寫請依(8)工程地點郵遞區號為準。

8.(9)申請使用執照日期欄,開工查報表免填。

9.(10)總樓地板面積係指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分地面以上和地下分別填寫。

10.(11)係依一般市價估算,同一張建築執照內包含二棟以上不同層數之建築物時,其樓地板每平方公尺平均造價,按不同層數分別填寫之。例如在一張建照內共申請興建五層樓及七層樓建物各一棟,此時應就五層樓及七層樓分別計算其樓地板平均每平方公尺之造價。

11.(12)屬非都市計畫地區請填入其他欄。

12.(13)同一棟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時除主要作為住宅使用外尚列有其他用途者,稱之為混合住宅。

13.(14)同一張建築執照內包含二棟以上不同層樓之住宅建築物時,應分別統計其戶數,建物依其使用性質分屬非住宅則本欄免填。

14.(15)四周留有空地之單棟住宅建築物全部歸一戶使用者,稱之為獨棟住宅;兩棟以共同壁相連之住宅建築物每棟分別各歸一戶使用者,稱之為雙併;參棟以上之連續住宅建築物各棟全部分別各歸一戶使用者,稱之為連棟式住宅;不論獨棟、雙併或者是連棟式住宅每棟分別歸屬多戶使用者,稱之為集合住宅。建物依其使用性質分屬非住宅則本欄免填。

15.工程主要材料及人力資源概要參考欄,如係業主提供材料者,仍應將所提供之材料估算計入。

17.(16)石料包括大石、中石、小石、碎石及級配,如工程中所用石材有二項以上,數量請累計之。

18.(17)本欄除填寫預拌混凝土之使用量外並應註明水灰比或混凝土強度。

18.(17)「預拌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之項目所含之砂與級配數量不重複計入「級配」項目。

19.(18)預估未來工期內每月使用量係依照申報開工日期至(預定)完工日期期間,其預估填報14個月每月使用量。

20. (19)/月第一格即預估填報申報開工當月材料使用量,第二格即預估次月材料使用量,其餘以此類推,如申報開工當月為961月即第一格為96/01、第二格為96/02,其每月使用量加總應與工程總數量相同。。

21.工程主要材料及人力資源概要參考欄之技術工、普通工,即為俗稱之大工、小工。

22.上開填報技術工及普通工單位(工日),係指總工期內所需總工數。

22.本表請逕行影印填送,填表如有疑問之處請電洽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詢問(02-8771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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