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委託監造服務契約附件)
依據:
為建立本工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以落實監造單位(以下簡稱乙方)於施工過程中品質監造責任及協助本工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甲方)督促承攬廠商執行自主品管,提昇工程整體之品質,爰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函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18點規定,訂定本品質保證規定。
監造計畫提報期限及審核程序:
監造計畫經乙方專業技師及監造主管簽認後於本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所定期限,送甲方審查,必要時甲方得委託專業機構審查,審查重點得參考審查重點表(附表1),於審查後填具審查意見表(附表2),並於計畫書送審核章表(附表3-1或附表3-2)簽認;乙方應確實執行核定之計畫書,並留下記錄文件。
監造計畫書經甲方核定後,履約過程因應政府法規、甲方新頒規定或工程需要時,乙方應配合修訂,並依前項程序完成審核同意後據以執行。
三、監造計畫架構:
乙方應依本工程之特性、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之要求加以擬定監造計畫,除甲方另有規定外,其內容包括如下:
(一)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
(二)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三)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簡化監造計畫內容為________(未填者為免提報監造計畫)。
機電設備工程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者,應增訂機電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監造計畫之內容請參照工程會訂頒「監造計畫製作綱要」編寫,經核定後監造計畫書以及所附各項附件(如審核意見表、計畫書送審核章表)務需確實詳盡,打字編頁碼裝訂成冊,俾便監造人員熟識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
四、本工程於招標文件中之施工規範篇章未有規定者,依工程會頒訂之施工綱要規範(截止投標日所訂頒之最新規範)內容為準。各規範條款之中括號[]處如無規定者,亦依建議數值為準。
五、監造人力配置:
(一)乙方應派駐符合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現場人員,其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1、採購金額達巨額之工程,應聘請專任現場人員至少__人(未填時為2人)。
2、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者,應聘請專任現場人員至少__人(未填時為1人)。
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聘請兼任現場人員至少__人(未填時為1人)。
專任定義:現場人員必須受聘於乙方且長駐本工地,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專職執 行監造相關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業務。
兼任定義:現場人員必須受聘於乙方,並應切結同時兼任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主辦之工程未逾三件,且各該工程採購金額總計不得超過查核金額,施工期間除執行監造相關業務外,不得兼任其他業務。
(二)前項現場人員如為專任者,不得為一年內曾被新北市政府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條第3項第4款規定所撤換者。
(三)施工期間,專任及兼任現場人員須依照甲方指定地點簽到。
六、乙方應在開工前將符合本品質保證規定第五點第一款之現場人員及「現場人員登錄表」(附表4)提報於甲方,甲方應於文到__日(未填時為7日)內核定,並將其資料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現場人員有異動或本工程竣工時,亦同。
七、乙方所派駐之現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更換之;乙方應於文到後兩週內完成更換:
(一)未實際於工地執行監造工作。
(二)未能確實執行監造工作。
(三)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監造單位受訓合格現場人員者。
八、除甲方另有規定,乙方應逐日覈實詳盡填寫監造報表。本工程如屬非建築工程者,應填具「公共工程監造報表」(附表5-1);如屬建築工程者,監造人(建築師)應另依建築法第56條及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填具「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附表5-2)。
九、乙方及乙方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除依契約規定外,尚須執行工作如下:
(一)應負責指導、審查承攬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品質計畫、交通維持計畫、水保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
(二)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承攬廠商取樣送驗。(附表6)
(三)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四)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承攬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改善成果,要求其採取預防矯正措施及填具不合格品改善追蹤表(附表7)。
(五)應於開工、施工及完工等階段,確實督促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親自到場執行營造業法第3條、第35條、第37條、其他依法令及契約約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六)其他提升工程品質及本契約規定等事宜。
十、乙方應明訂各項施工作業之施工檢驗停留點及施工檢驗程序,並逐一檢查覈實填報施工品質抽查紀錄表,其屬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乙方專業技師簽認後,承攬廠商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乙方接獲承攬廠商通知查驗時,不得藉故拖延或無故不到場。
十一、乙方應依據招標文件、監造計畫確實執行監造作業,其契約書、監造計畫、差勤紀錄、監造報表、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施工品質抽查紀錄、不合格品改善追蹤記錄及改善前中後照片等各項文件記錄須留存工務所,以備甲方查驗。
十二、乙方應隨時抽查承攬廠商所建立各項品質管理文件記錄如施工計畫書、品管計畫書、自主檢查紀錄、材料試驗報告、材料出廠證明、不合格品之管制與追蹤改善紀錄、隱蔽部分照片、出席簽到紀錄、施工圖及施工日誌等。
承攬廠商按月提報前項執行之表單及紀錄時,乙方應覈實審查,並轉送甲方核定。
十三、除甲方另有規定,乙方應於施工期間召開工程協調會,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每__週(未填時為2週)至少召開一次;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每__月(未填時為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十四、施工期間甲方或查核小組得隨時進行督導或查核乙方執行本品質保證規定之情形,乙方應全力配合準備試驗機具設備,並陳列必要品質相關文件記錄,以供查閱;若有缺失,乙方應依規定期限改善。
十五、乙方於執行品質保證作業時,對於施工品質,除應要求材料設備強度、性能、規格須符合契約規範外,更應重視施工完成面平整度、線型平直度及美觀性,若施工完成面外觀不佳,影響觀瞻部分乙方應要求承攬廠商予以拆改。
十六、罰則:
(一)乙方應於本品質保證規定期限內提出本工程之「監造計畫書」,不符合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乙方未於第二點規定期限提出者,每逾1日扣罰乙方「監造費」服務費用__‰(未填時為3‰)之違約金。
2.計畫書如經甲方退回修正,乙方應依甲方意見修正,並自甲方通知次日起__日(未填時為7日)內修正完成並提交甲方複審。
3.複審時,乙方未依修正意見修正時,除再限期修正完成並提交甲方外,自第一次複審結果通知日起,至該計畫書審定之日止之期間,並比照前述規定扣罰違約金。乙方已作相對之修正,雖內容未盡完善,仍應依指示再限期修正,但不扣罰。
(二)經甲方核定之「監造計畫書」實施後,依第二點第二項新增或修訂,乙方應依修正意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乙方審查承攬廠商提報之計畫書,除情形特殊且訂定審查期程者外,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超過____ 日(未填時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為3日;公告金額以上至未達查核金額者為5日;查核金額以上至未達巨額採購者為7日;巨額採購以上者為10日);未依規定期限審查廠商提報之計畫書者,每逾期一日扣罰乙方「監造費」服務費用__‰(未填時為3‰)之違約金。
(四)乙方未依規定填寫監造報表,或監造報表記載不實、缺漏,每日(次)扣罰乙方「監造費」服務費用__‰(未填時為1‰)之違約金。
(五)乙方對材料、機械設備進場管制不當,未依契約規範辦理查驗,或未經查驗合格逕行施工、使用,每項次扣罰乙方「監造費」服務費用__‰(未填時為5‰)之違約金;乙方應針對此部分加強抽驗,不合格部分應拆除重作,工期不得藉此展延。
(六)乙方未按監造計畫書訂定之施工檢驗停留點進行查驗、查驗記錄不實或未落實抽查,每次扣罰乙方「監造費」服務費用__‰(未填時為1‰)之違約金。
(七)經查核小組查核,乙方有未落實品質管理之缺失者,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依程序建立缺失改善紀錄及照片,併同估驗計價文件存檔,甲方另得依據查核紀錄採取下列措施:
1.查核紀錄之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載明品質缺失扣點者,按扣點點數每點處乙方新台幣1,000元之違約金。
2.列為丙等者每次扣罰乙方「監造費」服務費用__‰(未填時為20‰)之違約金。
3.缺失事項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者,除經甲方核准展延改善期限外,每逾期1日再扣罰乙方「監造費」服務費用__‰(未填時為1‰)之違約金,連續扣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4. 乙方受查核之缺失與新北市政府公布前一年度「查核發現常見缺失及因應對策彙總表」(網址http://www.cop.ntpc.gov.tw/_file/1919/SG/19895/36020.html )所述各類缺失排序前5項任一情形相同者,除原施工查核所應扣罰之違約金外,另額外再加重扣罰相同金額之違約金。
(八)品質缺失違約金之總額,以「監造費」服務費用之__%(未填時為40%)為上限。
十七、落實矯正預防措施:
採購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
(一)乙方依監造計畫辦理施工抽查發現缺失有重覆發生者,乙方應要求承攬廠商提出矯正預防措施,並經乙方審核甲方備查。乙方如發現經備查後之相同缺失再發生次數累計達三次者,應函請甲方撤換承攬廠商品管人員。
(二)甲方工程督導發現缺失有重覆發生者:
1.如屬承攬廠商已執行矯正預防之缺失,有前款後段重複發生者,視同乙方未落實抽查,依本品質保證規定第十六點第六款辦理。
2.如屬乙方缺失,應提出矯正預防措施,並送請甲方審定,如發現審定後相同缺失再發生次數累計達三次者,視同未能確實執行監造工作,依本品質保證規定第七點,撤換乙方派駐現場人員。
十八、教育訓練:
本工程經查核小組查核成績在72分(含)以下者,乙方監造主管、監造派駐現場人員應參加當月或次月新北市政府舉辦之「開工前品質管理制度講習」,並於完成上開品質管理制度講習後,甲方就所提報之查核缺失改善案始得結案。
十九、本品質保證規定視同契約之一部分,未規定部分依品管要點辦理。
監造計畫書審查重點表(採購金額100萬以上未達5000萬元)
項次 | 審查項目 | 審查重點 | ||
一、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 1.內容包含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 | 1-1.是否訂定品質計畫之審查及核定流程(含流程圖)。 | ||
1-2.是否訂定品質計畫審查時限。 | ||||
1-3.是否訂定對廠商品管人員之審查及核定作業程序說明(含流程圖),及品管人員更換時之作業規定。 | ||||
1-4.是否訂定對於不符合情形處理之作業規定(如補件、退回、或重送等),及完成時限訂定。 | ||||
1-5.是否訂定品質計畫送審情形之管制。 | ||||
1-6.是否訂定相關應用表單附件及使用說明。 | ||||
2.是否訂定品質計畫之審查重點。(含流程圖) | 是否包含: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與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契約內容若包括有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應含此項)。 | |||
二、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 1.是否訂定材料/設備預審規定。 | 1-1.是否已訂定例如型錄、相關試驗報告、相關材料規範、樣品、協力廠商相關證明資料等之事先送審程序。 | ||
1-2.是否已訂定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 | ||||
1-3.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內容是否包含材料名稱、契約數量、供料廠商、送審資料(包括預定送審日期、實際送審日期、審查核可日期、材料規範、試驗報告、供應廠證明文件、出廠證明、樣品、審查結果)等。 | ||||
1-4.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內所列管之材料設備是否包含本案各主要材料設備。 | ||||
1-5.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內所列管之材料設備是否已先填列材料名稱、契約數量、預定送審日期、材料規範,並勾選預定須送審資料(如試驗報告、供應廠證明文件、出廠證明、樣品等)。 | ||||
2.是否訂定各材料/設備之管理標準 | 2-1.是否已依本案設計之主要工項訂定各材料/設備之管理標準。 | |||
2-2.所訂定各材料/設備之品質管理標準內容是否包含材料名稱、管理項目、管理標準、管理要領(檢查時機、檢查方法、檢查頻率、紀錄方式)、不符合標準之處置等欄位。 | ||||
2-3.所訂定各材料/設備之管理標準是否皆已明確敘述量化之管理標準。 | ||||
3.材料設備檢(試)驗抽查作業程序 | 3-1.是否已訂定材料設備檢(試)驗抽查作業程序(含檢驗流程圖)。 | |||
3-2.是否已明確訂定限止點及退件程序。 | ||||
3-3.是否已對各階段抽查作業程序標註說明。 | ||||
3-4.是否已訂定對試驗單位之要求,並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標準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 ||||
4.材料/設備抽驗結果之管制辦法 | 4-1.是否已訂定材料設備抽(試)驗管制總表。 | |||
4-2.材料設備抽(試)驗管制總表內容是否已包含材料(設備)名稱、規範/規格、抽樣頻率、進場日期、進場數量、抽樣日期、抽樣數量、抽試驗結果、累積進場數量、累積抽樣數量、抽驗會同人員等欄位。 | ||||
4-3.材料設備抽(試)驗管制總表內所列管之材料設備是否包含本案各主要材料設備。 | ||||
4-4.材料設備抽(試)驗管制總表內所列管之材料設備是否已先填列材料(設備)名稱、規範/規格、抽樣頻率等欄位,並且量化表示。 | ||||
4-5.是否已訂定材料/設備抽驗相關紀錄表單,如材料/設備抽查檢驗紀錄表…等。 | ||||
4-6.是否已訂定不合格品之處置方式(含處理流程、不合格品運離工地前與合格品區隔規定)。 | ||||
三、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準 | 1.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 | 是否包含:單機設備測試抽驗程序、系統運轉測試抽驗、整體功能試運轉抽驗。 | ||
2.單機設備測試抽驗程序 | 2-1.是否包含進場前檢驗、進場及組裝之抽驗程序及相關文件之審查流程。 | |||
2-2.檢測計畫內容是否包含測試項目、時機、程序、方法及使用表單。 | ||||
2-3.測試抽驗項目,是否依契約規定及工程設備屬性訂定,包括:試壓及試漏、機械性能測試抽驗、電器性能測試抽驗、儀控測試抽驗等。 | ||||
3.系統運轉測試抽驗 | 3-1.是否包含個別系統之獨立功能測試。 | |||
3-2.是否包含系統組合測試。 | ||||
3-3.是否包含系統清理及排放測試。 | ||||
3-4.是否包含相關測試或應用表單及使用方法。 | ||||
4.整體功能試運轉抽驗 | 4-1.是否製作整體功能試運轉抽驗計畫 | |||
4-2.是否要求提交相關之操作及調整紀錄及檢測、運轉報告。 | ||||
4-3.是否包含試運轉合格後之點交及操作與訓練計畫。 | ||||
四、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 1施工抽查程序 | 1-1.是否對於不同之抽查方式(檢驗停留點或隨機抽查),訂定不同之作業流程及相對使用之抽查紀錄表單。 | ||
1-2.是否明確列出擬管理之施工項目。 | ||||
1-3.是否明確列出各施工項目之施工檢驗停留點。 | ||||
2施工抽查標準 | 2-1.是否依工程契約內擬管理之施工項目,訂定其「施工抽查標準」。 | |||
2-2.是否包含:工程項目、管理要領、管理記錄、相關法規與標準。 | ||||
2-3.「管理項目」是否具體。 | ||||
2-4.「管理標準」是否量化。 | ||||
2-5.是否「檢查時機」與「頻率」混淆。 | ||||
2-6.是否「不符合之處理」方式不切實際,或文字說明過於含糊。 | ||||
2-7.是否未說明管理紀錄方式或符合管理標準之相關證明文件。 | ||||
2-8.是否管理紀錄文件,與管理項目不符。 | ||||
機電設備工程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者,應增訂機電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
監 附表2
第 頁共 頁
工程名稱: | 契約編號: | ||||
審查日期: | |||||
審查意見 | 計畫之頁碼或圖表編號 | 審查意見 | 備註 | ||
承辦人員簽章 | 主管簽章 | ||||
監造計畫書送審核章表
(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工程名稱: 合約編號:
監造單位 | (單位名稱) | 提報次數:第 次 提報日期: | 簽章欄 |
【蓋公司章】 | 【技師、監造主管均應簽章並簽署日期】 | ||
核定機關 | (機關名稱) | 審查結果 | |
□依修正意見重新提報(限定提報日期: )
核定日期: 核定文號: (機關戳章) |
【監造計畫書經主辦機關核定後,應函覆監造單位,俾利據以辦理監造工作】
監 造 單 位 現 場 人 員 登 錄 表
填報日期:
工程標案
名稱
工程標案
電腦編號
工程
地點
開工
日期
預計
完工日期
決標
金額
(千元)
監造
費用
(千元)
工地聯
絡人及電話
工程
主辦機關
承辦人
姓名
電話
監造
單位
廠 商
現
場
人
員
︵
受
訓
合
格
︶
姓名
專長
身分證號
受訓期別
進駐本工地日期
回訓期別
請勾選
一項
□第一次登錄 □異動(原因: )
備
註
一、「專長欄」須填寫與工作性質及學經歷相符之專長,如建築、土木、機電、環工等。
二、委辦監造單位第一次登錄須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機關審查,並由機關上網登錄: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可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結業證書或回訓證明影印本(正本提出相驗)
2.現場人員符合工作項目之相關學、經歷一覽表(含工作內容)(縮印至A4)
3.本表
三、現場人員異動時,提報程序與檢附資料亦同。
四、工程竣工時,請委辦監造單位函請機關上網登錄異動,俾其他工程登錄上開人員。
五、本表單係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會委員會頒訂格式,使用時請再確認使用最新版本。
公共工程監造報表
表報編號:
本日天氣:上午: 下午: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
工程名稱 | ||||||||
契約工期 | 天 | 開工日期 | 預定完工日期 | 實際完工 日期 | ||||
契約變更次數 | 次 | 工期展延天數 | 天 | 契約金額 | 原契約: | |||
預定進度(%) | 實際進度(%) | 變更後契約: | ||||||
一、工程進行情況(含約定之重要施工項目及數量): | ||||||||
二、監督依照設計圖說施工(含約定之檢驗停留點及施工抽查等情形): | ||||||||
三、查核材料規格及品質(含約定之檢驗停留點、材料設備管制及檢(試)驗等抽驗情形): | ||||||||
四、其他約定監造事項(含重要事項紀錄、主辦機關指示及通知廠商辦理事項等): | ||||||||
監造單位簽章: |
註:1.監造報告表原則應包含上述欄位;惟若上述欄位之內容業詳載於廠商填報之施工日誌,並按時陳報監造單位核備者,則監造報表之該等欄位可載明參詳施工日誌。
2.本表原則應按日填寫,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屬委外監造之工程,則一律按日填寫。未達查核金額或工期為九十日曆天以下之工程,得由機關統一訂定內部稽查程序及監造報告表之填報方式與周期。
3.本監造報告表格式僅供參考,各機關亦得依契約約定事項,自行增訂之。
4.契約工期如有修正,應填修正後之契約工期,含展延工期及不計工期天數;如有依契約變更設計,預定進度及實際進度應填變更設計後計算之進度。
5.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仍應依本表辦理。惟該工程之監造人(建築師),應另依內政部九十六年六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九六○八○二九五○號令頒之「建築物(監督、查核)報告表」填報(頻率按該表註2辦 理)。
6.本表單係依據內政部頒訂格式,使用時請再確認使用最新版本。
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工程名稱 | |||||||||||
Combin照號碼 | 字第 號 | 登記碼 | |||||||||
開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時 | ||||||
勘驗 項目 | 預定進度(﹪) | 契約變更次數 | 次 | 契約工期 | |||||||
實際進度(﹪) | 工期展延天數 | 天 | 契約金額 | ||||||||
區分 | 監 督 項 目 | 監督結果 | 辦 理 情 形 | 備 註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一、 | 建造(雜項)執照列管事項查核 | ||||||||||
二 、 監 督 依 設 計 圖 說 施 工 | 1.放樣工程 | ||||||||||
2.地質改良工程 | |||||||||||
3.基礎工程 | |||||||||||
4.模板工程 | |||||||||||
5.混凝土工程 | |||||||||||
6.鋼筋(鋼構)工程 | |||||||||||
7.基地環境雜項工程 | |||||||||||
8.主要設備工程 | |||||||||||
9.其他 | |||||||||||
區分 | 查 核 項 目 | 查核結果 | 辦 理 情 形 | 備 註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三、查核材料規格及品質 | 鋼筋(鋼骨) | 1.強度試驗報告書 | |||||||||
2.無輻射鋼筋(鋼骨)證明書 | |||||||||||
3.出廠證明書 | |||||||||||
混凝土 | 1.強度試驗報告書 | ||||||||||
2.氯離子檢測報告書 | |||||||||||
3.品質保證文件 | |||||||||||
其他 | |||||||||||
四、其他約定監造事項 | |||||||||||
五、查核簽章:【建築師】 |
註:1.本表為執行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建築師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2.本表填報時機如下:(1) 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所定必須勘驗部分;本表檢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2) 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其他約定監造事項。(3) 監造人辦理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所定事項。
3.本監造報表格式僅供參考,各縣市政府得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減之。
4.契約工期係指修正後之契約工期,含展延工期及不計工期天數。
5.契約金額係指契約變更設計後之契約金額。
6.七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建築師法第十八條修正理由,明示建築師僅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並辦理其他約定監造事項,至於施工方法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檢查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責。
7.本報告表格式係內政部96年6月6日台內營字第0960802950號令頒,使用時請再確認使用最新版本。
材料品質查驗紀錄表
編號:
工程名稱 | ||||||||||||
材料設備名稱 | 供料廠商 | |||||||||||
進場日期 | 進場數量 | |||||||||||
材料設備出廠應提供證明文件 | ||||||||||||
材料堆置地點 | ||||||||||||
材料設備契約規範 | ||||||||||||
查驗方式 | □駐廠檢驗 □型錄樣品審核 □工地現場檢驗 □材料試驗室檢驗 □書面審核 □其他: | |||||||||||
取樣 | 取樣數量: 樣品保存或養護地點: 取樣日期: 送樣日期: 試驗日期: 會驗人員: 混凝土澆置位置: | |||||||||||
試驗機構名稱 | 試驗報告編號 | |||||||||||
試驗項目及數據 |
試驗項目: 合格值: 試驗值: 試驗項目: 合格值: 試驗值: 試驗項目: 合格值: 試驗值: | |||||||||||
抽驗結果 | □合格同意使用 □不合格隔離退貨 □數量不足 □材料堆置場所不良 □其他: | 備註 |
監造單位簽章: 承攬廠商簽章:
備註:
1.材料品質查驗不合格時,填寫「不合格品改善追蹤表」。
2.委外試驗須檢附試驗報告。
不合格品改善通知及追蹤表 編號:
工程名稱 | |||
監造單位 | 檢查日期 | ||
承攬廠商 | 通知改正日期 | ||
缺失具體情形: | |||
要求改正單位採取改善措施 | |||
採取改善及預防措施: 監造人員簽名: 限定完成改善日期: | |||
缺失改善成果確認 | |||
查證日期: 改善結果確認: □改善完成 □未完成改善情形: (下次複查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 監造主管簽名: 複查人員簽名: |
備註:本表需併同改正過程改善前中後照片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