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南區工程處竣工結算與驗收標準作業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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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工程標準作業程序

程序編號:南09090 版本:2

程序名稱:竣工、結算及驗收

准:日期:102.6

  1. 目的

建立標準化之作業程序,使分段查驗、竣工、結算及驗收作業迅速而確實,並藉由驗收程序儘速要求承包商限期改善瑕疵,以符合契約之要求。

  1. 範圍

適用於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1. 定義

3.1 監造單位:指工程處以書面指派行使契約所賦予監造之職權者。

3.2 完工期限:載明於契約文件上,規定完成契約工程或工作之時限或日期,由開工日期起算,並包括核准展延之工期。

3.3初驗:契約工程完工,由工務段辦理之初步驗收作業。用以決定是否合乎辦理驗收條件。

3.4驗收:契約工程經初驗合格後,由工程處或工務段辦理之驗收作業。驗收合格後由工程處簽發工程結算驗收証明書

3.5 不合格:全部或部分工程之尺寸、數量或使用材料與契約規定不符或工程品質有缺陷時。

3.6部分驗收:工程縱使未達全部竣工階段,如承包商已按契約規定完成某一單元或某一部分工程可資使用,本處認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時,對該完成部分進行之驗收作業。

3.7 保固期: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間。自正式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算,承包商應承擔保固責任之一定期間。

3.8竣工文件:為工程竣工後,依契約規定,提送供辦理初驗及驗收之竣工圖表及相關文件資料。

3.9 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竣工或工作完成,經驗收合格後由工程處所核發之證明書。

3.10 驗收人員:包含主驗人員、監驗人員、會驗人員及協驗人員。

3.10.1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承包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3.10.2監驗人員:監視驗收程序之單位人員,如有疑義,得請主辦驗收人員說明。

3.10.3會驗人員:接管單位或使用機關(或單位)人員;會同抽查驗核承包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3.10.4協驗人員: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

3.11 竣工查驗:承包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由監造單位會同承包商及相關單位,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符合竣工。

3.12 分段竣工查驗:工程未達全部竣工階段,如承包商已按契約規定完成某一單元或某一部分之工程,主辦單位認為已完成部分有滅損滅失之顧慮時,針對該部分進行之查驗作業。

  1. 參考文件

4.1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4.2 交通部「交通部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權責劃分表」。

4.3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一般條款」。

4.4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高速公路局所屬工程處辦理採購案件權責劃分表」。

4.5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所屬辦理採購案件權責劃分表」。

  1. 說明

5.1 本程序之作業流程,如南流程09090

5.2 當承包商確定全部工程或工作已完成時,應填具「工程竣工報告表」(南表09090A)乙式六份提送監造單位。

5.3 監造單位接獲「工程竣工報告表」後,應即會同承包商,依據工程圖說、規範詳細核對工程或工作項目及數量,以確認工程是否已符合契約約定竣工

5.3.1 經核對如不符合契約約定竣工條件,「工程竣工報告表」退承包商改正後,另案提請確認竣工日期,因此而延誤辦理時程概由承包商承擔。

5.3.2 經核對符合契約約定竣工條件,公告金額以上案件之「工程竣工報告表」,由監造單位核章後送工務段初核,工務段初核後陳報工程處核定,經核定後存處檔一份、工務課自存一份,餘發還工務段、監造單位及承包商;未達公告金額案件之「工程竣工報告表」,由監造單位核章後送工務段核定並於核定後副知工程處備查,及發還監造單位及承包商各一份。

5.4 承包商應在工程竣工之日起14日內,將全部竣工文件彙整提交監造單位審查。竣工文件得包括下列各項:

5.4.1 「工程結算驗收總表」(南表09090B)(後附「驗收明細表」(南表09090C)):五份(委託監造者六份),其中「驗收明細表」除應有發包工程費各工作項目外,另應包括處供材料費、空污費及工程管理費等項目,其中空污費及工程管理費金額資料由工程處填報。

5.4.2 竣工圖:原圖乙份,圖框參照「竣工圖圖框樣式」(南附件09090A)製作,另藍曬圖、A3縮影圖、電腦圖檔光碟片等則依工程處、工務段、監造單位視情況指示提送。

5.4.3 竣工數量計算書:裝訂成冊五份;參照「竣工數量計算書格式」(南附件09090B)製作。

5.4.4 契約另有規定或工程處、工務段、監造單位指示應提送之其他文件。

5.5 委託監造者,監造單位應考量竣工文件審核時限,及早會同承包商辦理竣工查驗。

5.6 委託監造單位應辦理竣工查驗,竣工查驗結果由查驗人員(查驗人得為工程承辦人)紀錄於「竣工查驗紀錄」(南表09090D)後函送承包商(自辦監造者免竣工查驗紀錄):

5.6.1 查驗結果不合格時,應限期請承包商改正後申請複查,承包商未依期限改善完成申請複查時,應自行承擔延誤責任。

5.6.2 查驗結果合格時:竣工查驗相關資料及完整之竣工文件報請工務段辦理初驗。

5.7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外,工務段應於收到「竣工查驗紀錄」(自辦監造者無)及竣工文件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免辦理初驗,逕行辦理驗收),初驗作業辦理程序如下:

5.7.1 簽請段長核派初驗人員,並通知承包商及相關單位訂期至現場辦理初驗。

5.7.2 初驗作業前,初驗人員應先行確認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非營造業者免)確實到場,始得繼續辦理初驗作業,初驗過程專任工程人員應隨時應初驗人員詢問提出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認。

5.7.3除另有規定或經段長核定,初驗人員應於初驗作業結束三日內,將初驗經過及結果記錄於「初驗/複驗紀錄」(南表09090E),並以「工程初驗報告」(南表09090F)陳報段長核定:

1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時:視為初驗不合格,初驗人員應說明處置方式及載明改正期限,經核定後,由工務段函請承包商及副知相關單位依「初驗/複驗紀錄」所載事項辦理。

  1. 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相符時:經核定後,「初驗/複驗紀錄」函送承包商及副知相關單位。

5.7.4 初驗不合格時,承包商依規定期限改正完成申請複驗,經工務段承辦人確認改正完成,報請辦理初驗缺失複驗。

5.7.5 經段長核定初驗合格後(或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且免辦初驗者),即由監造單位製作「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南表09090G)(後附「結算明細表」(南表09090H))六份(委託監造者七份):

  1.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2.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視承包商需要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5.7.6 初驗合格後(或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且免辦初驗者),即由承包商製作「工程竣工驗收表」(封面樣式如南附件09090C)五份(委託監造者六份)及應提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主要內容)內「工程概述」、「工程主要工項內容及實作數量」及「備註」欄位所需之資料,送監造單位審核,「工程竣工驗收表」內容應包括以下各項:

1)「工程結算驗收總表」附「驗收明細表」(正本)。

2)「工程初驗報告」附「初驗/複驗紀錄」(影本):無初驗者免。

3)「工程竣工報告表」附「晴雨表」(影本)。

4)「工程開工報告表」(影本)。

5)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影本)。

6)「竣工數量計算書」(影本)。

7)「竣工圖」(影本)。

5.7.7 監造單位應將「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六份及「工程竣工驗收表五份(委託監造者各為六份、七份)提報工務段初核後,工程結算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者,轉陳工程處派員辦理驗收作業;工程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由工務段自行派員驗收。

5.8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因承包商之延誤外,驗收應在初驗合格並收受「工程竣工驗收表」等文件之日起20日內辦理(免辦初驗者,應在收到「竣工查驗紀錄」(自辦監造者無)及竣工文件之日起30日內辦理驗收),驗收作業辦理程序如下:

5.8.1 主辦單位簽請核派主驗人員,並通知承包商、會驗人員、協驗人員及有關單位訂期至現場辦理驗收。

5.8.2 主驗人員視實際需要及工程性質,於驗收前簽請處長核派協助單位,奉派單位應指派人員配合辦理。

5.8.3 驗收作業前,主驗人員應先行確認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確實到場,始得繼續辦理驗收作業,驗收過程專任工程人員應隨時應驗收人員詢問提出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認。

5.8.4 除另有規定外,主驗人員應於驗收作業結束七日內,將驗收經過及結果記錄於「驗收/複驗紀錄」(南表09090I並以「工程驗收報告」(南表09090J-1或南表09090J-2陳處長(或段長)核定:

1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時:視為驗收不合格,主驗人員應說明處置方式及載明改正期限,並由工務段函請承包商及副知相關單位依「驗收/複驗紀錄」所載事項辦理。承包商應依規定期限改正完成申請複驗,經工務段確認改正完成後,報請辦理驗收缺失複驗。

2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相符時:並無其他需改正者,為驗收合格。

3惟由工務段派員主驗者,如監辦人員不克參加時,工務段承辦人應於驗收後立即填具「書面審核監辦單」(南表08020R,併同「驗收/複驗紀錄」及相關驗收文件等逕送工務課承辦人轉請監辦人員書面審核監辦核章監辦人員審核後,由工務課承辦人將「書面審核監辦單」「驗收/複驗紀錄」及相關驗收文件等一併送還工務段承辦人續辦「工程驗收報告」。

5.9 經處長(或段長)核定驗收合格後,主辦單位(如工務課或工務段)應將「工程驗收報告」(內附「驗收/複驗紀錄」)裝訂於「工程竣工驗收表」中(置於「工程初驗報告」前),並續依下列規定辦理:

5.9.1 契約如有保固期規定者,應通知承包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保證金如以銀行連帶保證書繳納者,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請參照「保固」程序(南09120)規定,且應參照「開標與決標」程序(南080205.18節內容辦理對保作業)。

5.9.2 於承包商繳交保固保證金後(或工程無保固期規定者),承包商應向工務段申請填具「發還履約(差額)保證金申辦單」(南表09090K),申請發還履約(差額)保證金之餘額,並由工務段初核後陳報工程處,依發還履約(差額)保證金之種類,續辦下列事項:

1)履約(差額)保證金為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者:工程處主辦單位應簽發「質權消滅通知書」(南表09090L),並併同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發還承包商;原質權設定覆函正本則併「發還履約(差額)保證金申辦單」存檔。

2)履約(差額)保證金為連帶保證書者:承辦招標單位應簽發「解除履約(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通知書」(南附件09090D-1、南附件09090D-2),通知保證金融機構解除其連帶保證責任;原履約(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正本則併「發還履約(差額)保證金申辦單」存檔。

5.9.3 依「估驗付款」程序(南09060)辦理末期估驗、保留款發還估驗,估驗時應將「工程估驗單」、「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應先依本節第(5)項登錄列印後併陳)及「工程竣工驗收表」一併簽會主驗人、會計室、政風室及相關單位等核章,並經處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辦理文件登錄存檔及發送:

1)「工程估驗單」、「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工程竣工驗收表」各一份存處檔。

2)「工程估驗單」、「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工程竣工驗收表」各一份送會計室。

  1.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

a.「工程估驗單」(一份)、「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二份)及「工程竣工驗收表」(一份)送工務課,其中「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一份併「保固起算通知書」(南附件09120A-1)發送承包商(如5.9.4規定,惟無保固期規定者,承包商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得請工務段轉送)。

b.「工程估驗單」(三份)、「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二份)及「工程竣工驗收表」(二份)送工務段,其中「工程估驗單」一份由工務段轉送承包商;如為委辦監造者,上述文件應各多一份送工務段,並由工務段轉送監造單位。

  1.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

a.「工程估驗單」、「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工程竣工驗收表」各一份送工務課。

b.「工程估驗單」(三份)、「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三份)及「工程竣工驗收表」(二份)送工務段,其中「工程估驗單」一份由工務段轉送承包商,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一份得併「保固起算通知書」(南附件09120A-2)發送承包商(如5.9.4規定,惟如無保固期規定者,承包商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得逕轉送);如為委辦監造者,上述文件應各多一份送工務段,並由工務段轉送監造單位。

  1. 工務段依驗收完畢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於主管機關網站登錄以下事項:

  1. 將資料登錄於主管機關「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之該工程標案「結算驗收證明2」表單內,並列印登錄完成之網頁資料。

  2. 前開登錄系統之網頁資料其「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主要內容)」頁之內容應一致。

  3. 列印網頁資料,併同「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依程序陳核後,歸檔備查。

  4. 如登錄資料有誤者,工務段即應立即更正,再列印網頁資料陳核。

5.9.4 契約如有保固期規定者,工程處或工務段應依「保固」程序(南09120)規定簽發「保固起算通知書」並檢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一份函送承包商(另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承包商無要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者得免附)。

5.10 本作業程序5.75.8所定初驗及驗收辦理時限,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於作業前簽請處長或段長核准。

5.11 部分驗收作業程序得比照5.45.10規定辦理。

5.12工程契約如有規定需分段查驗者,分段查驗作業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5.12.1 工務段通知承包商辦理分段查驗之範圍及提送查驗文件之期限。

5.12.2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承包商延誤提送查驗文件外,工務段應在收到承包商提交完整文件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分段查驗。

5.12.3 工務段承辦人應簽請段長核派分段查驗主驗人員,並通知承包商、監造單位及相關單位訂期至現場辦理查驗。

5.12.4 除另有規定或經段長核定,主驗人員應於查驗作業結束十日內,將查驗過程及結果記錄於「分段查驗紀錄表」(南表09090M),並以「工程分段查驗報告」(南表09090N)陳段長核定。

5.12.5 分段查驗完成後,工務段應將全部資料報請工程處備查,並即辦理該部分之估驗,且該部分工程仍依原工程驗收後起算保固期。

5.13 若屬自辦監造之工程,流程中監造單位之職掌由工務段承辦。

5.14 財物及勞務採購得準用本程序,其結算驗收證明書得參照「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南表09090P)及「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南表09090Q)。

  1. 表格

6.1工程竣工報告表(南表09090A)。

6.2 工程結算驗收總表(南表09090B)。

6.3 驗收明細表(南表09090C)。

6.4竣工查驗紀錄(南表09090D)。

6.5 初驗/複驗紀錄(南表09090E)。

6.6工程初驗報告(南表09090F)。

6.7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南表09090G)。

6.8結算明細表(南表09090H)。

6.9 驗收/複驗紀錄(南表09090I)。

6.10 工程驗收報告(南表09090J-1)(工程處)

6.11 工程驗收報告(南表09090J-2)(工務段)

6.12 發還履約(差額)保證金申辦單(南表09090K)。

6.13質權消滅通知書(南表09090L)。

6.14分段查驗紀錄(南表09090M)。

6.15工程分段查驗報告(南表09090N)。

6.16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南表09090P)。

6.17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南表09090Q)。

  1. 附件

7.1 竣工圖圖框樣式(南附件09090A)。

7.2 竣工數量計算書格式(南附件09090B)。

7.3 工程竣工驗收表封面樣式(南附件09090C)。

7.4 解除履約(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通知書(南附件09090D-1、南附件09090D-2)。

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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