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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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對重點項目訂定之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由機關
於招標時載明):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程查驗:
1.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按
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
造單位/工程司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監造單位/工程司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
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
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
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
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
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
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
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監造單位/工程司查驗,監
造單位/工程司發現廠商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
段工作時,機關得要求廠商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
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指派專責查驗
人員隨時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廠商應在事前報請監造
單位/工程司查驗,監造單位/工程司不得無故遲延。為維持工作正
常進行,監造單位/工程司得會同有關機關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
分,並記錄存證。
5.因監造單位/工程司遲延辦理查驗,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
依第7條第3款,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
負擔。
6.廠商為配合監造單位/工程司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
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監造單位/工程司
通知後,廠商應立即補足。
7.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
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8.工程施工中之查驗,應遵守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適用於營
造業者之廠商)。
(七)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所必
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八)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廠商履約者,廠商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
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廠商收受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