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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機關不同意調解委員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所提出之書面調解建議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當事人對於調解,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提出調解方案
廠商對於調解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機關對調解方案提出異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32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須因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方能申請調解
專業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建議或調解方案
工程採購之調解,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機關提付仲裁時,廠商得予以拒絕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
33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廠商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提出異議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起,視為提起之日
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招標機關為不受理決定時,如認為異議有理由,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之結果涉及變更限制性招標之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該變更之內容
34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機關為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機關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有所定應刊登之情形
機關應將事實、理由,以及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期間,一併通知廠商
廠商得於接獲機關通知之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35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機關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契約,情節重大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押標金
36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公告金額應高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機關得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原則上應由上級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
法定預算書已標示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之
37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逾新臺幣 2億元之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機關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 6,000 萬元之財物採購之開標,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機關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 5,000 萬元之工程採購之驗收,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機關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 900 萬元之勞務採購之招標,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38 關於採購之驗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之驗收,應限期辦理,且不得部分驗收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但得為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之方式辦理
財物採購如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短,不論現場查驗有無困難,均得採書面驗收
39 關於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機關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為協驗人員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之人員
採購事項單純者,機關辦理驗收時得免協驗人員參與
廠商履約結果與契約不符時,由監驗人員決定應如何處置
40 下列何者非屬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時,承辦採購單位得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之情形?
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經政府機關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即買即用,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