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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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契約內進口製品或非屬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工程項
目,其物價調整方式如下:______(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
實際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物價調整方式)。
(4)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
條款聲明書」者,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
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
上漲時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機關亦不依物價指
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
不適用。
7.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者:
(1)調整公式: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工程
會97年7月1日發布之「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
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計算範例」及 98 年 4 月 7 日發布之「機關
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計算
範例」,公開於工程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工程款物價指數調
整)。
(2)廠商應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3)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管理費(品
質管理費、安全維護費、安全衛生管理費……)、保險費、利潤、
利息、稅雜費、訓練費、檢(試)驗費、審查費、土地及房屋租金、
文書作業費、調查費、協調費、製圖費、攝影費、已支付之預付
款、自政府疏濬砂石計畫優先取得之砂石、假設工程項目、機關
收入項目及其他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不予調整。
(4)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前1月□前2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
明;未載明者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逾履約期限(含分期
施作期限)之部分,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
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
者,依上開選項方式逐月計算物價調整款;如屬物價指數下跌而
需扣減工程款者,廠商得選擇以契約原訂履約期程所對應之物價
指數計算扣減之金額,但該期間之物價指數上漲者,不得據以轉
變為需由機關給付物價調整款,且選擇後不得變更,亦不得僅選
擇適用部分履約期程。
(5)累計給付逾新臺幣 10 萬元之物價調整款,由機關刊登物價調整款
公告。
(6)其他:_______。
8.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
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
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但
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