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所屬各級學校午餐品質,加強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營養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所屬各級學校午餐品質,加強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營養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 未修正。 |
二、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工作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三、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工作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由校長、各處室主任、衛生組長、校護、教師及家長代表等七至十五人組成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並置午餐秘書一人。學校並得視情況組織食譜設計小組、教育訓練小組及稽核小組。 委員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其組成成員之遴選比照採購評選委員會迴避原則辦理,午餐秘書由校長指派學校教師或職員擔任之,其每週授課時數得依苗栗縣國民小學教師建議每週授課節數及國中各領域教師授課節數規定辦理。 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並作成會議紀錄備查。 兼辦午餐業務教職員之獎勵,得依「苗栗縣公立中小學教職員敘獎項目」第三十二項規定辦理。 | 一、點次調整。 二、參考教育部「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午餐 供應會組織及運作 要點」爰將第三點 修正為第二點,並 增列第四點至第九 點,使委員會運作 相關規範更加完
善。 |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學校午餐供應計畫之審議。 (二)學校午餐收費之審議。 (三)膳食供應品質之管理。 (四)膳食供應廠商之評 選、採購方式及程序之 訂定。 (五)膳食採購契約內容之 審議。 (六)廠商違反採購契約應 予處罰之審議。 (七)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 制之建立。 (八)其他學校午餐供應之 相關事項。 |
|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教育部「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午餐 供應會組織及運作 要點」爰增列第三 點,訂定委員會任 務。 |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由校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或校長指定當然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校長指定當然委員擔任: (一)當然委員:學務(訓導) 主任、總務主任及主(會)計主任。 (二)一般委員:家長代表、 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營養師或學校其他相關人員。 前項第二款教師代表,由教師推派;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派;學生代表,由學校模範生或其他相關自治組織推派。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教育部「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午餐 供應會組織及運作 要點」爰增列第四 點,訂定委員會組 織成員產生方式。 |
五、本委員會得置午餐執行秘 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午餐承辦單位人員派兼之 ,負責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並得設工作小組,由學校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受午餐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學生午餐供應之事務。 |
|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教育部「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午餐 供應會組織及運作 要點」爰增列第五 點,訂定午餐執行 秘書工作職掌。 |
六、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並作成會議紀錄備查。 |
|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教育部「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午餐 供應會組織及運作 要點」爰增列第六 點,訂定委員會開 會次數及出席人數 等規範。 |
七、學校午餐供應廠商之評選 ,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午餐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會)之委員,宜盡量避免與前次採購之委員重複。 |
|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教育部「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午餐 供應會組織及運作 要點」爰增列第七 點,訂定午餐供應 商評選及學校午餐 採購評選委員會等 相關規範。 |
八、本委員會辦理學校午餐採購之評選及迴避原則如下: (一)評選原則: 1.應訂定學校午餐廠
商評選項目及基準。 2.不得以「創意回饋」 作為評選項目。 3.宜採多校聯合發包 或分區發包之方
式。各校實際採購 方式(包括個別學 校招標),應公開 透明。 (二)迴避原則:本委員會之 迴避,準用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相關規定。 |
|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教育部「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午餐 供應會組織及運作 要點」爰增列第八 點,訂定學校午餐 採購之評選及迴避 原則。 |
九、學校之午餐管理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鼓勵全校教職員工及 學生應盡量參加為
原則。 (二)供餐日之午餐供應時
間,各班導師均應留 校,以確保學生安全, 並加強生活教育指導。 (三)各班導師及學生因病或
特殊原因,可暫准不參 加學校午餐之供應。但 應自行準備午餐與參加 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 膳,以便學校統一管 理,維護學生安全。 | 二、學校辦理午餐之管理原 則: (一)鼓勵全校教職員工 、學生應盡量參加為 原則。 (二)供餐日之午餐供應時間,各班導師均應留校,以確保學生安全,並加強生活教育指導。 (三)各班導師及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可暫准不參加學校午餐之供應,惟應自行準備午餐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學校統一管理,維護學生安全。 | 點次調整,並酌作文字修正。 |
十、學校午餐辦理包含自設廚房(公辦公營、公辦民營)、他校供餐及外訂團膳(桶餐及盒餐)等供應方式。 學校得因辦理需求,依下列程序調整午餐供應方式: (一)應先由本委員會提出學校午餐供應方式變更評估計畫(如附件一),並辦理學生家長意見調查(如附件二及附件三之家長意見調查表範本),清楚向家長說明午餐供應方式變更原因、擬調整之供應方式及與現行供應方式之差異。若獲全校百分之六十以上家長同意並經委員會(需有家長委員出席)審核通過,則函報本府核備後實施。 (二)前款供應方式變更 評估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學校午餐沿革:包括學校班級數、學生數、供餐方式及未來規劃。 2.既有廚房者未來使用規劃資料:包括建物或設施、設備之使用規劃分析(擬停用廚房者應包含廚房活化機制、廚房興建年度及興建經費、歷年接受縣府補助廚房設備之總經費等評估報告)。 3.供餐收支評估分 析。 4.公辦公營學校應 包含廚務人員離退規劃情形。 (三)學校函報本府核備午餐供應方式變更應檢附下列資料: 1.學校午餐供應方 式變更評估計畫書。 2空白家長意見調查 表一張及意見調查結果彙整統計表(如附件四)。 3.學校午餐供應委 員會審查本案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 九、學校午餐辦理包含自設廚房(公辦公營、公辦民營)、他校供餐及外訂團膳(桶餐及盒餐)等供應方式。 學校得因辦理需求,依下列程序調整午餐供應方式: (一)應先由委員會提出學校午餐供應方式變更評估計畫(如附件一),並辦理學生家長意見調查(如附件二及附件三之家長意見調查表範本),清楚向家長說明午餐供應方式變更原因、擬調整之供應方式及與現行供應方式之差異。若獲全校百分之六十以上家長同意並經委員會(需有家長委員出席)審核通過,則函報本府核備後實施。 (二)前款供應方式變更 評估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學校午餐沿革:包括學校班級數、學生數、供餐方式及未來規劃。 2.既有廚房者未來使用規劃資料:包括建物或設施、設備之使用規劃分析(擬停用廚房者應包含廚房活化機制、廚房興建年度及興建經費、歷年接受縣府補助廚房設備之總經費等評估報告)。 3.供餐收支評估分 析。 4.公辦公營學校應 包含廚務人員離退規劃情形。 (三)學校函報本府核備午餐供應方式變更應檢附下列資料: 1.學校午餐供應方式變更評估計畫書。 2空白家長意見調查 表一張及意見調查結果彙整統計表(如附件四)。 3.學校午餐供應委 員會審查本案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 點次調整並做文字修正。 |
十一、學校午餐應依下列方式 供應: (一)主食以全穀雜糧類為主,其中未精製全穀雜糧類建議占三分之一以上,注意質量及適合學生口味,力求製作變化。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 (三)主副食除麵包、饅頭、麵條外,應由學校午餐廚房自行僱工製作或烹調,不得向外購買現成品供應。但如遇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 (四)學校菜單設計應配合當令蔬果生產期,並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 (五)每週供應午餐以五天 為原則。 (六)為讓學生有充分時間 用餐,用餐時間應以 四十分鐘為原則。 (七)每學期開學後應於正 式上課日開始供餐。 (八)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 應密封保存一人份 作為留樣檢體,且總
總量應至少保留三
百公克以上、湯品應 另外盛裝,並應標示
取樣日期及時間,立 即冷藏於攝氏七度 以下之冷藏設備內 四十八小時,應防範 遭受污染,並留存相 關紀錄,以供必要時 作為檢驗之用。 (九)生原料與熟食的冷藏庫應予分開或分區放置,並將熟食置於上架,生原料置於下架。 | 四、午餐供應之方式如下: (一)主食以全穀雜糧類為主,其中未精製全穀雜糧類建議占三分之一以上,注意質量及適合學生口味,力求製作變化。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 (三)主副食除麵包、饅頭、麵條外,應由學校午餐廚房自行僱工製作或烹調,不得向外購買現成品供應,但如遇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 (四)每週供應午餐以五天 為原則。 (五)為讓學生有充分時間 用餐,用餐時間應以 四十分鐘為原則。 (六)每學期開學後應於正 式上課日開始供餐。 (七)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 應密封保存一人份 (留樣檢體總量應至 少保留三百公克以上、湯品另外盛裝),標示取樣日期及時間,立即冷藏於攝氏七度以下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應防範遭受污染,並留存相關紀錄,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 (八)生原料與熟食的冷藏庫應予分開或分區放置,並將熟食置於上架,生原料置於下架。 | 點次調整,並酌作文字修正。 |
十二、學校午餐之相關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其他各項物品採購亦應以具有符合國家認證標準者優先採購為原則。 (二)午餐之採購,應依據學校供餐類型,參考本府各供餐類型午餐採購契約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本府備查。 (三)
學校或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 五、學校辦理午餐,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校菜單設計應配合當令蔬果生產期,並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 (二)
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其他各項物品採購亦應以具有符合國家認證標準者優先採購為原則。 (三)午餐之採購,應依據學校供餐類型,參考本府各供餐類型午餐採購契約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本府備查。 (四)
學校或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 一、修正第一款移至第
十點第四款。 二、點次調整,並酌作 文字修正。 |
十三、學校辦理午餐得收取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收支原則規定如下: (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各校參與午餐供應之教職員工及學生應繳交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 (二)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建議午餐費收費以每餐五十元為上限,各校得依實際需求調整學校午餐收費標準。 (三)學生午餐收費方式以月繳為原則,如徵得家長同意,得以按學期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併入午餐費中統一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收費上限為每學期新臺幣三百六十元。外訂團膳(餐盒、桶餐)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午餐燃料費。 (四)學校午餐費收費標準 及退費原則,由學校 提請本委員會決議之; 繳費後無故未參加者 不予退費。但遇特殊情 形得由學校自行酌情 處理。 (五)學校辦理午餐收取之 午餐費用應專款專用 於下列項目:
主副食、食油、調
味品,其中主副食下限為午餐費之百分之七十,以維持午餐供應品質。 水電費(依全校比
例分擔)、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3.廚房及用餐相關設 備、器具。
4.廚房環境清潔及維 護。
5.廚工人事費。 | 六、學校辦理午餐得收取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收支原則如下: (一)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建議午餐費收費以每餐四十五元為上限,各校得依實際需求調整學校午餐收費標準。學生午餐收費方式以月繳為原則,如徵得家長同意,得以按學期收取;另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併入午餐費中統一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收費上限為每學期新臺幣三百六十元。外訂團膳(餐盒、桶餐)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午餐燃料費。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各校參與午餐供應之教職員工及學生應繳交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 (三)學校午餐費收費標準及退費原則,由學校提請委員會決議之, 繳費後無故未參加者不予退費,但遇特殊情形,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理。 (四)學校辦理午餐收取之 午餐費用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1.主副食、食油、調 味品,其中主副食 下限為午餐費之百 分之七十,以維持 午餐供應品質。 2.水電費(依全校比 例分擔)、燃料費 及食材運費。
3.廚房及用餐相關設 備、器具。
4.廚房環境清潔及維 護。
5.廚工人事費。 | 一、點次調整。 二、因應本縣學校午餐
收費標準,修正第 一款午餐費收費上 限金額。 三、依學校午餐辦理情 形修正第四款內容 ,增列午餐費應專款
用專用項目之供餐 類型。 |
十四、學校午餐經費收支帳務處理應依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及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校午餐經費應專 帳處理,以收支平
衡為原則。 (二)公辦民營學校燃料費支應比例,依本府午餐公辦民營勞務採購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參考範本所訂金額為支應上限。 (三)學校午餐當年度結餘款、契約罰款、履約保證金及午餐專戶所孳生之利息應留存專戶並專款專用,除必要支付,或縣府補助款依規需繳回外,其餘結餘款,均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於午餐相關項目。 (四)前款結餘款之管控機制,每學年以供餐人數平均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元為原則。 | 七、學校午餐經費收支帳務處理應依下列原則及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一)學校午餐經費應專 帳處理,以收支平
衡為原則。 (二)公辦民營學校燃料 費支應比例,依本府午餐公辦民營勞務採購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參考範本所訂金額為支應上限。 (三)學校午餐經費當年 度如有結餘應留存專帳並專款專用,除必要支付,或縣府補助款依規需繳回外,其餘結餘款,均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於午餐相關項目。 (四)前款結餘款之管控 機制,每學年以供餐人數平均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元為原則。 | 一、點次調整,爰將第 七點修正為第十三 點。 二、因應本縣各校已設 立學校午餐專戶, 爰修正第三款內,
酌作文字修正。 |
十五、學校對民間捐贈之學生 午餐經費應依下列規 定處理: (一)學校應依捐贈者指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逕移作他用及列支非屬辦理學生用餐相關事宜。 (二)學校接受民間捐贈學生午餐經費,捐贈收入應納入專戶,並依政府會計相關法令辦理,以資徵信及查核。 (三)捐贈款項撥入學校帳戶後,應以學校名義發給捐贈者正式收據。 | 八、學校對民間捐贈學生午餐 經費處理原則: (一)學校應依捐贈者指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逕移作他用及列支非屬辦理學生用餐相關事宜。 (二)學校接受民間捐贈學生午餐經費,捐贈收入應納入專帳,並依政府會計相關法令辦理,以資徵信及查核。 (三)捐贈款項撥入學校帳戶後,應以學校名義發給捐贈者正式收據。 | 一、點次調整,爰將第 八點修正為第十四 點。 二、酌作文字修正。 |
十六、辦理學校午餐供應之學 校應依下列規定填載報表,以作為輔導考核之依據: (一)學校午餐廚房工作日
誌:學校應按日確實 填載、核章,以確實 掌控午餐供應情形
並供查核。 (二)每月學校午餐經費收
支明細表(如附件 五-一、五-二、五-三):每月底由午餐秘書會同會計編製。 (三)每學年學校午餐經費 收支結算表(如附件 六-一、六-二、六-三):學年結束八月底前,由午餐秘書會同會計統計後填寫 ,並一份送本府備查。 (四)學校午餐廚工資料及
食材供應商基本資 料調查表:每學年度 第一學期開始一個 月內,由午餐秘書填寫,以網路傳輸本府 備查,學期中更改者 亦同。 (五)
每二個月實施一次
學生午餐滿意度問 卷調查,以了解學生 攝食狀況,並提出 改善計畫。 (六)學校每學期應至少辦理一次營養教育相關活動,經費由學校自籌。 | 十、辦理學校午餐供應之學校
應依下列規定填載報表,
以作為輔導考核之依據: (一)學校午餐廚房工作日
誌:學校應按日確實 填載、核章,以確實 掌控午餐供應情形
並供查核。 (二)每月學校午餐經費收
支明細表(如附件 五-一、五-二、五-三):每月底由午餐秘書會同會計編製。 (三)每學年學校午餐經費 收支結算表(如附件 六-一、六-二、六-三):學年結束八月底前,由午餐秘書會同會計統計後填寫 ,並一份送本府備查。 (四)學校午餐廚工資料及
食材供應商基本資 料調查表:每學年度 第一學期開始一個 月內,由午餐秘書填寫,以網路傳輸本府 備查,學期中更改者 亦同。 (五)
每二個月實施一次
學生午餐滿意度問 卷調查,以了解學生 攝食狀況,並提出 改善計畫。 (六)學校每學期應至少辦 理一次營養教育相關活動,經費由學校自籌。 | 爰將第十點修正為第十六點。
|
十七、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 與物資倉庫管理規定 如下: (一)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理,並填寫「學校午餐廚房工作日誌」。 (二)學校應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每週應至少檢查廚房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五年。 (三)餐具不得以非食品用洗滌劑或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洗滌。 (四)非午餐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以免污染(督導人員或上級訪視人員,請由午餐秘書或學校行政人員引導進入)。 (五)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訓練操作,並督促謹慎小心,注意個人安全衛生及烹調時之安全與衛生管理。 (六)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 內留宿,亦不得飼養 禽畜。 (七)午餐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提取物資必須設立登記簿,依實際進出之物品數量詳細記錄之,整齊排列並標示有效期限,秉持先進先出之原則,不得隨意堆放雜物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八)午餐廚餘可就學校現有設備妥善處理,或委託合格業者或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處理,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之運輸等,應注意環境衛生之維護,避免衍生公害。 (九)學校午餐相關設備需 依事務管理規則辦 理財產登記。 (十)有關學校餐飲衛生管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 與物資倉庫管理規定 如下: (一)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理,並填寫「學校午餐廚房工作日誌」。 (二)學校應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每週應至少檢查廚房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五年。 (三)餐具不得以非食品用洗滌劑或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洗滌。 (四)非午餐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以免污染(督導人員或上級訪視人員,請由午餐秘書或學校行政人員引導進入)。 (五)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訓練操作,並督促謹慎小心,注意個人安全衛生及烹調時之安全與衛生管理。 (六)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 內留宿,亦不得飼養 禽畜。 (七)午餐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提取物資必須設立登記簿,依實際進出之物品數量詳細記錄之,整齊排列並標示有效期限,秉持先進先出之原則,不得隨意堆放雜物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八)午餐廚餘可就學校現 有設備妥善處理,或委託合格業者或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處理,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之運輸等,應注意環境衛生之維護,避免衍生公害。 (九)學校午餐相關設備需 依事務管理規則辦 理財產登記。 (十)有關學校餐飲衛生管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 爰將第十一點修正為第十七點。
|
十八、學校自辦午餐供應得雇用廚工,有關廚工之雇用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二、學校自辦午餐供應得雇用廚工,有關廚工之雇用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 爰將第十二點修正為第十八點。
|
十九、學校發現疑似食品中毒
跡象時,應依校園緊急 事件處理之機制,妥善 處理,必要時,將患者 送醫檢查治療,並儘速 通知其家屬或緊急聯
絡人;同一時間應立即 通報本府教育處體育 保健科及苗栗縣政府 衛生局食品科處理,並 於事件處理完畢後檢
討原因,一週內提出處 理報告。 學校午餐供應之輔導 考核及獎懲要點由本 府另訂之。 本縣國民中小學開辦 學校午餐,採自辦方 式者,亦得與其他學校 聯合採購食材或合作 辦理;學校午餐採公 辦民營方式者,其實施 原則由本府另訂之。 | 十三、其他: (一)學校發現疑似食品中毒跡象時,應依校園緊急事件處理之機制,妥善處理,必要時,將患者送醫檢查治療,並儘速通知其家屬或緊急聯絡人;同一時間應立即通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及苗栗縣政府衛生局食品科處理,並於事件處理完畢後檢討原因,一週內提出處理報告。 (二)學校午餐供應之輔 導考核及獎懲要點 由本府另訂之。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開 辦學校午餐,若以 自辦方式,亦得與 其他學校聯合採購 食材或合作辦理; 學校午餐如採公辦 民營,其實施原則 由本府另訂之。 | 爰將第十三點修正為第十九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
二十、學校兼辦午餐業務教職 員之獎勵,得依苗栗縣 公立中小學教職員敘 獎項目第三十二項規 定辦理;學校教師擔任
午餐執行秘書,其每週 授課時數得依苗栗縣 國民小學教師建議每 週授課節數及國中各 領域教師授課節數規 定辦理。 |
| 一、本點新增。 二、增訂兼辦午餐業務
教職員之獎勵,並 將現行規定第三點 午餐執行秘書授課 節數等相關規定, 移列本點合併規範 以符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