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1
(或○○○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2)
(或○○○要點第○點、第○點、第○點修正草案對照表3)
修 正 名 稱 | 現 行 名 稱 | 說 明 |
○○○○○要點 | ○○○要點 | 為……,爰修正本要點名稱。 |
修 正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 說 明 |
一、為……,特訂定本要點。 | 一、本點新增。 二、為……,爰增訂本點。 |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二) | 一、本會之重要職掌如左列: (一) (二) | 一、點次變更。 二、序言所定「重要」、「列」等字刪除。本會為任務編組,非正式單位,故將「職掌」修正為「任務」。 |
二、本會設……。 | 一、本點刪除。 二、為……,爰刪除本點。 | |
三、 | 三、 |
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
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不同部分,請於修正條文欄劃線。
現行條文於修正時部分刪除者,請於現行條文欄劃線。
整條新增或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整項、款、目新增或刪除者,請於修正條文欄或現行條文欄中新增或刪除之項、款、目部分劃線。
1修正各點(條)次已達二分之一以上時,為全案修正,稱為「修正草案對照表」。
2修正各點(條)次在4點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稱為「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3修正各點(條)次在3點以內者,稱為「第○點、第○點、第○點修正草案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