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及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僅適用於多幣別外幣計價基金)條文修正對照表
基金類型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海外股票型(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第七條 |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_____元整。 二、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以下略) |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_____元整。 二、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明書揭露。 (以下略) | 更正本條第三項漏字 |
海外股票型(僅適用於多幣別外幣計價基金) |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除依本條第十項規定經理公司以新臺幣收付者外,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申購人並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二、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二)本基金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本基金成立後,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前述銷售價格係依 計算。 (以下略)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除依本條第十項規定經理公司以新臺幣收付者外,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申購人並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二、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二)本基金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本基金成立後,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前述銷售價格以每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滙率換算後,乘上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以下略) | 比照「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僅適用於含新台幣多幣別基金)」第5條第2項第3款內容,修正本條第2項第3款。 |
海外股票型(僅適用於多幣別外幣計價基金) | 第七條 |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____幣____元整。 二、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之利息。利息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以下略) |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____幣____元整。 二、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之利息。利息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明書揭露。 (以下略) | 更正本條第三項漏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