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公會廣告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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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建議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 明

第四條 (行為之基準)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保護投資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證券交易市場,遵守下列原則:

(第一款至第八款省略)


九、辦理資金融通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或引導投資大眾過度擴張信用,致其承擔過高風險。



第四條 (行為之基準)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保護投資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證券交易市場,遵守下列原則:

(第一款至第八款省略)


鑑於近期有業者與網紅合作從事業務招攬,疑涉有鼓勵或引導民眾以借貸方式投資有價證券,過度擴張信用而承擔過高風險,爰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329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1594號函示,增訂本條第九款辦理資金融通業務廣告行為基準。


第四條之一(與網紅合作之行為規範)


本公會會員與常態性於網路分享資訊者(以下稱網紅)合作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建立事前、事中及事後檢核管理機制,並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填製廣告刊登明細表及自我檢查表,其資料及審核紀錄應自行保存二年。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如為第八條第一項廣告,應向本公會申報相關文宣。


前項所稱網紅係指常態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資訊內容供大眾閱覽,並以此營利者。


第一項所稱事前檢核管理機制如下:


一、網紅應提供未從事詐欺、脅迫及其他不當行為之相關文件(如:良民證等)或出具聲明書。另應提供合作前三個月內從事廣告所發表之資訊內容,經本公會會員審閱其內容並無保證獲利、過度宣傳、散布偏頗及不實言論等不當行為。



二、雙方合作應簽訂契約,該契約明訂就合作事項雙方應遵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條款:

  1. 網紅應遵循證券交易法與相關法令、本辦法與本公會自律相關規範等規定。

  2. 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不得違反應取得金管會許可及備查業務之相關法規規定。

  3. 會員僅得支付網紅雙方合作之費用及進行置入性廣告之費用,除雙方合作因專案進行衍生費用之外(如:車馬費、授權費、賠償金等),網紅不得要求會員支付其他報酬及其他名目之費用。網紅可指定會員與第三方簽訂契約及支付第三方費用,惟網紅不得因指定會員與第三方簽訂契約及支付第三方費用而主張不受契約拘束。

  4. 會員與網紅雙方合作所發表之資訊內容,若有違法及不適當之虞時,會員有權要求網紅刪除該資訊。

  5. 會員依第八條規定填製廣告資料,及依第九條規定接受查證時,網紅應提供相關資料並配合辦理。

  6. 雙方合作方式、權利義務及合作期間。

  7. 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

  8. 雙方終止契約之處理方式。

  9. 雙方爭議之處理方式。

三、本公會會員委任廣告代理業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應確認廣告代理業是否有與網紅合作;若有者,應依本條規定辦理,網紅與其合作之事業,均不得主張不受契約拘束。


第一項所稱事中檢核管理機制為本公會會員於合作期間應定期(如 :每月、每季…等)檢視與網紅合作之事項,確保有效管控網紅遵循本辦法;並填具「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附件三)且保存二年,但涉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事後檢核管理機制為本公會會員與網紅合作結束後,應記錄及評估與網紅合作之情形,以作為日後是否與該網紅合作之參考。


本公會定期抽檢本公會會員與網紅合作之資料,受檢公司應提供其所填具「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等相關資料,以利本公會檢視。


本公會會員發現有未合作之網紅針對所發行或代理之金融商品、服務內容散布偏頗、不實言論者,應於獲悉之日起三日內於公司官網及訊息來源說明澄清。


一、新增本條。

二、鑑於近期業者與網紅合作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漸增,爰增訂與網紅合作之行為規範,包括活動應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雙方合作所簽訂契約應含約束網紅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等。


第五條(不當行為之禁止)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事項:

(第一款至第十六款省略)

十七、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所散發、張貼之宣傳品中,有關受邀發言對象皆須註明其服務單位或經歷;並督促受邀發言對象就其所發表之言論及看法內容,不得違反證券相關法令及本公會規範。


十八、本公會會員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具有證券交易分析、推介建議或全權委託等功能之非屬公司軟體;如有提供前揭以外軟體之必要性,公司應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相關管控措施,以確保所提供軟體之合法性並避免與交易人產生糾紛(包括但不限於必要性之評估、軟體之適法性審查、權利義務之告知、簽核之層級及糾紛之處理…等)


十九、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之事項。

第五條(不當行為之禁止)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事項:

(第一款至第十六款省略)


十七、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之事項。

鑑於近期發生期貨業者透過舉辦講座,邀請外部人士說明交易經驗,或與資訊廠商合作,推銷資訊軟體情事,致衍生適法性疑義及糾紛,爰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121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57169號函示,增訂本條第十七款及第十八款規定。


8(廣告資料之申報)


本公會會員製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廣告、贈獎廣告、贈品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將其廣告樣式、主題標示、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格式如附件一)。自本公會收到申報案件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五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事前申報案件如因疑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事前申報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本公會得停止申報生效。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七個營業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退回申報案件。


事前申報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本公會會員從事非第一項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填製廣告刊登明細表及自我檢查表,其資料及審核紀錄應自行保存二年(格式如附件二)其使用期限準用前項規定。


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及其內容、樣式。

8(廣告資料之申報)


本公會會員製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廣告、贈獎廣告、贈品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將其廣告樣式、主題標示、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格式如附件一)。自本公會收到申報案件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五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事前申報案件如因疑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事前申報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本公會得停止申報生效。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七個營業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退回申報案件。


事前申報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本公會會員從事非第一項之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填製廣告刊登明細表及自我檢查表,其資料及審核紀錄應自行保存二年(格式如附件二)


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及其內容、樣式。

鑑於時有業者從事非屬事前申報之廣告文宣時,未確認其廣告使用期間是否超過一年,爰於本條第四項明確訂定廣告刊登明細表列示最長之使用期限。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廣告行為規範)


本公會會員同意其從業人員於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使用之廣告,僅限轉貼會員總公司向本公會申請獲同意生效或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且尚處有效期限之廣告案件,從業人員不得變動其內容;亦不得添載其他與證券業務有關之廣告宣傳文字。


從業人員使用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進行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行為,本公會會員應負監督管理之責。從業人員所刊登之廣告失效前或離職前,曾以該會員名義於其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刊登業務廣告資料(含廣告文宣及影音等資料),會員應要求所屬從業人員移除前述業務廣告資料。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廣告行為規範)


本公會會員同意其從業人員於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使用之廣告,僅限轉貼會員總公司向本公會申請獲同意生效且尚處有效期限之廣告案件,從業人員不得變動其內容;亦不得添載其他與證券業務有關之廣告宣傳文字。


從業人員使用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進行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行為,本公會會員應負監督管理之責。從業人員所刊登之廣告失效前或離職前,曾以該會員名義於其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刊登業務廣告資料(含廣告文宣及影音等資料),會員應要求所屬從業人員移除前述業務廣告資料。

鑑於時有從業人員於相關社群網站發布非屬事前申報之廣告文宣,有未依第八條第四項經公司內部審核且內容或有不妥之情事,爰於本條第一項明確訂定從業人員得轉貼廣告文宣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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