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專題研究作業辦法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11.16(87)台財證(二)第九四二六六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7.11.25(87)中證商業字第Ο一三五Ο號函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1.06.13第二屆第九次理事會核備通過
一、為使本公會委託研究之各項專題研究進度能符合實際需要,特訂定本作業辦法。
二、本公會每年度之研究專題題目及研究大綱,除臨時計畫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外,餘原則均應於上年度研商訂定,經本公會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篩選及決定研究單位與委託研究費用,並提報理事會核備通過後,於當年度十月底以前報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備查。
三、前項各該研究專題題目及研究大綱,若主管機關對其有修正、增列之建議者,本公會依規定需再行提交研究發展委員會討論,並提報理事會核備通過後,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各研究專題及研究大綱經主管機關備查通過後,本公會應於三個月內,洽詢適當之研究機構、大專院校、團體或個人(以下稱研究單位),提報研究計畫書。
五、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研究人員分工及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主持人參與研究計畫情形。
(五)、研究經費。
(六)、研究進度。
(七)、研究預期成果。
(八)、研究計畫內容若有涉及修法部分,應於結論中加列建議修訂法規條文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說明。
(九)、相關參考資料。
六、委託對象之選擇方式,由本公會接受各界推薦,依推薦研究單位名額不同,原則如下:
(一)、一家研究單位:經委員會議價通過後,提報理事會核備。
(二)、二至四家研究單位:經委員會採公開比價方式辦理決選後,提報理事會核備。
(三)、五家以上研究單位:經委員會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決選後,提報理事會核備。
七、委託研究案件如有下列情形者,可採議價方式辦理:
(一)、屬專屬權利、祕蜜諮詢、無其他合適之研究單位者。
(二)、原有委託之後續擴充者。
(三)、受託專業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委員會遴選合格者。
(四)、因緊急需要,爭取時效,不及辦理招標或比價者。
(五)、其他因特殊理由必須以議價方式辦理,並簽請理事長核定者。
八、公開比價結果應依下列規定由委員會會議主席宣布決標或保留:
除經委員會議審核通過研究單位所提之研究計畫書內容暨現場徵詢研究單位是否重報價外,以最低價者得標,報價相同之最低價有二家以上時,應就報價相同之最低價者再行比價後,以最低價者為得標。
前項得標金額如有不合理或逾越本公會預算範圍之情形,委員會得再行議價或保留。
九、公開招標結果應依下列規定由委員會會議主席宣布決價或保留:
除經委員會議審核通過研究單位所提之研究計畫書內容暨現場開標外,以最低價者得標,標價相同之最低價有二家以上時,應就報價相同之最低價者再行競標後,以最低價者得標。
前項得標金額如有不合理或逾越本公會預算範圍之情形,委員會得再行議價或保留。
十、委託研究計畫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明定,且預付部分,以不逾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十一、受託單位應配合本公會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表,報本公會辦理追蹤,並經本公會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各研究專題之執行進度彙報主管機關。
十二、受託研究單位各項專題研究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十三、受託研究單位於完成研究報告後,將完成之初稿交由本公會審核,本公會得邀請研究單位報告,經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正式研究報告,應於提報理事會議核備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十四、本作業辦法經提報本公會理事會議核備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