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教學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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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117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716 號函同意照辦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111118日中證商會二字第1110007255號函公告施行



第一條(依據)

為鼓勵證券商安排新任或續任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持續充實新知,並達成下列目的,爰依據「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暨「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訂定本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

一、促使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

二、協助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培養其優異特質與決斷能力。

三、引導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加強其經驗交流與切磋互動。

四、推動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積極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所稱新任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係指第一次擔任證券商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者。

本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所稱續任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係指再次擔任證券商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者。

前項續任,不以任期連續或任職同一家證券商為必要。

曾擔任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或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之各服務事業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其再擔任證券商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者,視同續任。


第三條(進修時數)

證券商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應進修時數如下:

  1. 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綜合證券商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就任當年度十二小時,其餘證券商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就任當年度六小時,其中應包含「董事的法律義務與責任」相關課程,且「環境(E)社會(S)及治理(G)永續責任」領域課程應占二分之一()以上。

  2. 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應進修六小時,其中「環境(E)社會(S)及治理(G)永續責任」領域課程應占二分之一()以上。

  3. 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應進修六小時。但當年度擔任本進修推行要點進修地圖之進修課程授課講師,已符合前款有關新任當年度進修時數之規定者,講授課程一次得抵減一小時,總抵減時數以三小時為限。

進修時數採累進計算方式,原則上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因情況特殊或課程設計須跨年度計算者,應於揭露進修執行情形時一併敘明原因。


第四條(進修之安排)

證券商應瞭解所有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學經歷及專業背景,衡酌公司之經營主軸與主要業務發展方向,以適當安排各成員之進修時段及進修內容。

證券商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應定期向公司申報進修證明。證券商應定期檢視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並定期向本公會申報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時數。

證券商聘外國人擔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者,公司除應確實瞭解其國外進修之實質內容外,另應以英文或其母語每年提供我國證券及相關產業法規之翻譯版供其參考。


第五條(進修之資訊揭露)

證券商應依「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揭露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資訊。


第六條(進修體系)

證券商安排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進修,應由本公會或下列單位舉辦(含主辦、協辦)符合第七條「進修課程範圍」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或進修課程均可同步認列本進修時數

一、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二、經本公會及其他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可之訓練機構

三、證券商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符合第七條「進修課程範圍」所列內容之研討會、座談會及內部訓練者,惟其可列入計算之時數,以本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每年應進修時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四、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參加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等國際組織或機構以及世界主要證券市場之當地主管機關或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七條「進修課程範圍」所列內容者。


第七條(進修課程範圍)

依據「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條董事會整體應具備能力暨「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證券商安排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進修課程,應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或法律及環境(E)社會(S)及治理(G)永續責任等相關進修課程,分為核心課程與專業課程:

一、核心課程:涵蓋董事之義務與責任、董事會成員與架構、議事及與管理團隊之合作等相關課程,期能輔助公司董事熟悉自身在董事會的角色、功能、責任及義務,以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課程領域

課程舉例

1

董事的法律義務與責任

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投信投顧法、公司法等相關法規

2

董事會的成員與架構

董事遴選、各類功能委員會的設置及運作等

3

提升董事會績效

董事會或功能委員會開會流程、開會品質、議題規劃、績效評估等

4

董事會成員和管理團隊之間的關係與合作

經營團隊之選任、人才培養、接班計畫等

5

董事與股東會事務

董事會及股東會運作實務、董事會應考量之相關法律議題、董事會與利害關係人之職權與法律關係等

6

其他

各訓練機構就建立公司治理、永續發展等基本職能之課程

二、專業課程: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法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報告責任、環境(E)社會(S)及治理(G)永續責任等相關課程。


課程領域

課程舉例

1

公司所屬產業之業務、商務

產業趨勢、國際管理、企業併購等

2

財務、會計、風險管理、內部控制

財務報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解析、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企業風險管理、內控監督與內部稽核品質管理、智財管理、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等

3

環境(E)社會(S)及治理(G)永續責任

環境(E)

責任投資與ESG推進、氣候變遷風險因應、淨零排放趨勢與碳盤查相關監理規範、綠色供應鏈管理等

社會(S)

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之資訊揭露與對外溝通、資訊安全防護機制、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落實、公平待客及強化特定族群保護、職業安全與員工福利、永續報告書等

治理(G)

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分工與問責制度、ESG永續發展資訊揭露、提升企業永續價值、董事多元化(年齡、性別、國籍) 、誠信經營原則等

4

其他

各訓練機構就本身專業提升公司治理、相關案例分析、ESG議題等



第八條(施行程序)

本規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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