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 |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 | 配合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規名稱,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
一、為確保董事進修之品質,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下稱進修要點)第六條,訂定本進修體系之機構認可審核原則。 | 一、為確保董事、監察人進修之品質,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下稱進修要點)第六條,訂定本進修體系之機構認可審核原則。 | 配合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
二、申請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進修要點第六條認可之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第一、二款略。 (三)最近三年內未經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廢止認定辦理會計主管專業訓練、內部稽核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董事進修或金融業務相關之教育訓練者。 第四、五款略。 | 二、申請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進修要點第六條認可之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第一、二款略。 (三)最近三年內未經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廢止認定辦理會計主管專業訓練、內部稽核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董監進修或金融業務相關之教育訓練者。 第四、五款略。 | 配合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調整法規內容,刪除監察人相關文字。 |
六、 經認可之進修機構,應於開課前將公開招生之進修課程中英文資訊同時公告於公司治理中心網站之「董事訓練資源專區」。 經認可之進修機構與其他機構共同舉辦進修課程時,應確保其他機構具備相當資格條件。 第三項略。 進修機構如有未符合本審核原則相關規定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得廢止其為進修機構之認可。 | 六、 經認可之進修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預定辦理課程之工作計劃,陳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次一年度預定辦理課程之工作計劃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第三項略。 前三項陳報之內容不符合本審核原則之規定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得廢止其為進修機構之認可。 | 因應董事進修課程與時俱進之多元化需求,修正第一項前一年度檢附計畫之規定,改於開課前應將公開招生之進修課程中英文資訊同時公告於公司治理中心網站之「董事訓練資源專區」。 為維持進修課程品質,修正第二項經認可之進修機構與其他機構共同舉辦進修課程時,應確保其他機構具備相當條件(例如訓練場地及專職人員)。 為強化對訓練機構之管理,修正第四項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