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擬申請或已申請上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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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之ㄧ

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對興櫃公司 年 月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詳式)

(擬於未來三個月申請上櫃、已申請上櫃及應本中心要求者適用)

公司代號:

公司名稱:

公司聯絡人:

聯絡電話: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請勾選該興櫃公司目前狀況

擬於未來三個月申請上櫃

已申請上櫃

未擬於未來三個月申請上櫃,應本中心要求者

注意事項:【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確實評估填寫,以免違反本中心規定】

  1. 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於興櫃公司或受輔導公司申請上櫃前三個月起,按月將本檢查表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檢具相關評估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

  2.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確實落實輔導作業,按月執行實地相關查核程序及取具受評估當月財務報表,並參與該公司董事會,依本檢查表所列檢查項目,詳實填具查核結果,連同相關工作底稿彙集成冊,以留存相關查核軌跡,俾利釐清責任。

  3. 興櫃公司遇有本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發生時,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立即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中心申報,另於申報日起五日內完成查核,並將結果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申報及正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涉及使用月結財務報表損益數字分析項目及第12(1)應取具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後股東名冊等重大事件,得於取具相關資料之當月月底,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申報及正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

  4. 申報重大事件【包括不定期(月中申報)及定期(月底申報)】之原則:

  1. 已於重大事件發生當月月中申報重大事件者,重大事件發生前一個月至重大事件發生當月月底無其他重大事件時,則無需再重覆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定期申報或函報本中心。

  2. 未於申報當月月中申報重大事件者,申報當月月底前須進行定期申報,將結果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申報,若有重大事件者,尚須於申報當月月底前正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

  3. 擬於未來三個月申請上櫃及已申請上櫃者

  1. 無論受評估當月有無重大事件,均須將本檢查表函報本中心。

  2. 尚需評估重大事件()之項目。

  3. 若有屬重大事件()2.5.6.之情事者,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就其交易內容、對象、收()款條件、實際收()款或資金流程有無重大異常,於分析報告「六、分析結論」出具評估意見。

  1. 對重大事件可參酌(但不限於,可視個案公司情況及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專業判斷進行調整)執行之查核程序:

()重大事件()1~8項:核閱財務報表、借款合約、銷售合約、進貨合約、董事會議紀錄等,了解重大現金收支交易、向關係人大額資金借貸、銷貨金額超過授信額度、交易對象異常、銷貨真實性、逾期帳款、現金增資計畫執行情形等情事,並查明重大事件發生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公司所採具體因應措施之合理性等。

()重大事件()9~18項:核閱股東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內部稽核報告、律師意見、外部往來公文、起訴書、判決書、重要合約、內部控制制度、取具聲明書、查閱公開資訊觀測站,了解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確實依規定執行內部稽核、內部稽核結果或董事會議紀錄有無重大異常,查明重大事件發生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公司所採具體因應措施之合理性等。另重大事件第12(1),可取具內部人聲明書,聲明本人是否有持有二個以上帳戶(FINI帳戶),及聲明與特殊法人股東(FINI帳戶之股東、戶名內有受託或信託等名稱之法人股東)間是否關係,如有,應了解其揭露之持股數是否正確。

()重大事()19~23項:核閱該公司章程、組織文件、董事會議紀錄等。

()重大事()1~7項:核閱財務報表、借款合約、董事會議紀錄等,就其交易內容、對象、收()款條件、實際收()款或資金流程、背書保證或資金貸與他人原因有無重大異常進行了解等。

()重大事件()24項,若有興櫃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或會計主管離職且尚無新任主管接任而由其他人員暫代或遺缺待補者,應加強查核目前該公司大小章與支票保管有關內控設計執行情形,並加強評估該公司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以瞭解有無重大現金缺口。

()重大事()29項:針對專家評價報告,應加強查核分析其假設及預估數之合理性,以及公司從事重大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且辦理私募者,應注意其交易對象與私募應募人之關聯性

  1. 「上櫃申請案注意事項」如下:

()若有違章建築之情事,應評估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其後續改善時程。

()若重要子公司之會計帳務處理有委外記帳之情形者,應執行相關抽核以驗證其帳務品質及其內部控制是否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

()若於生產廠房從事室內裝修者,應評估是否有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須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情事。

()關係人所持有之主要生產或銷售據點,應依競業情況及關係人交易重大性與合理性評估是否須納入投資架構,若未納入投資架構,亦應針對關係人交易訂定相關規範,以避免損及申請公司之股東權益。

()若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評估其發行之決策過程、分配依據及明細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令及該發行辦法之規定。

()若有佣金及交際費支出且金額重大者,應評估是否有簽訂合約或取具適當憑證,並分析其支付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銷貨及收款對象不一致者,除確認銷貨真實性是否無重大異常外,亦應評估其發生原因與合理性及對其應收帳款採行之控管措施。

()若有以私人帳戶進行交易者,應評估其必要性、交易真實性、相關風險及改善情形之合理性。

()在中國大陸有生產或營運據點者,應評估是否依相關法令規定(包括中國大陸中央及地方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是否取具合規證明及確認相關證明之真實性;若無法取具者,應評估其原因之合理性;若有未足額繳納且金額重大者,應估列相關負債入帳;若有未足額繳納但金額尚不重大而未估列相關負債入帳者,應設算倘估列入帳是否仍符合上櫃獲利條件。

()大陸主要生產基地若未取具國土證及房產證者,應評估其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十一)公司已申請上櫃者,其股票應集保人員自公司申請上櫃日至掛牌日止之期間,除提出股票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外,均不得處分持股(含信託持股)。主辦推薦證券商得採訪談、取具聲明書或檢視應集保人員證券存摺等程序,按月查核重大事件()事項。屬文創事業申請上櫃者,尚應確認應集保人員是否已含持股5%以上股東、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數達0.5%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等應集保人員;屬科技事業申請上櫃者,除上開應集保人員外,亦包含總經理及研發主管等應集保人員。另應確認應集保人員集保股數之正確性,其是否有於股東名冊上存有二個以上本人帳戶(例如僑外法人同時存有投審會核准之投資帳戶及FINI帳戶)之情事。

重大事件()

1.當月合併營業收入較上月及去年同期變動達50%,且差異金額達30,000千元者,或最近三個月之合併營業收入累積變動達100%(前開情形者,應評估應收款項週轉率及存貨週轉率有無重大異常情事並評估是否涉有循環交易之情事,詳註2)或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情事(詳註3)或當月大幅修正當期或以前各期營業收入資料(詳註4)

(1)有關最近三個月之合併營業收入累積變動比率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2~4月營收分別為2,000千元、3,000千元及5,000千元,則變動比率為

(5,000千元-2,000千元)/2,000千元=150%【即(4-2)/2月】

(2)評估是否涉有循環交易之情事,應採行下列查核程序(但不限於,可視個案公司情況及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專業判斷進行調整)

    1. 應深入瞭解前10大進銷貨客戶名單中是否包含關係人、是否涉有循環交易之情事。

    2. 應評估公司是否有新增業務,及是否有能力經營新增業務,或交易模式與過去或同業常態是否不同。

    3. 針對甫成立或授信額度與其資本額顯不相當之新增客戶,短期即成為前10大銷貨客戶或同時為進銷貨客戶者,應深入查核「該新增客戶」是否有下列情事:

      1. 參考客戶基本資料表等,以瞭解其背景、是否為公司員工或離職員工成立之公司,據以評估交易對象之合理性。

      2. 評估交易價格及收付款情形之合理性,查明是否有應收帳款逾期未收回卻仍持續出貨、出貨無法提供客戶簽收或出貨運送之證明文件等異常情形。

      3. 同時為進銷貨客戶者,評估該交易之必要性、關連性,及收付款條件之合理性。

(3)有關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係指: 【出具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時適用】

  1. 新增主要經營業務(係指該等業務所產生之營業收入占該公司營業收入20%以上)

且本期【係指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來自該等業務之營業收入合計

占本期營業收入達50%以上。

  1. 將上一會計年度占營業收入達50%以上之經營業務變更,導致本期來自該業務之營業

收入占本期營業收入低於20%

(4)有關大幅修正營業收入係指差異達20%以上者。



2.當月合併進貨金額較上月及去年同期變動達50%,且差異金額達30,000千元者。



3.截至評估當月止綜合損益表呈現稅前虧損者。(上述虧損不包含非控制權益之淨利()對其之影響)



4.截至評估當月止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者,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作他人借款擔保者;或合併負債比率達60%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月新增直接或間接單一重要子公司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且對該重要子公司截至本月底止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1億元及淨值10%以上。

(2)截至評估當月止,當年對單一重要子公司認列投資損失達合併營業收入淨額1%以上,且累計實際投資金額大於新臺幣1億元且達淨值10%以上。



5.已出具財務預測者,於財務預測資訊涵蓋期間,發生實際數不如預期,且截至當月綜合損益差異達20%以上者。



6.該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現金收支交易有違反法令或重大異常情事者。



7.該公司及其子公司逾期未收回之應收帳款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8.該公司截至評估當月止,尚未執行完成之提撥發行新股一定比率對外公開之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於評估當月完成之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公告之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基本資料、資金運用情形及其異動等資訊有重大異常。

  2. 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有重大異常。

  3. 計畫已完成,但未能產生合理效益且無正當理由。



9.當月發現有符合本中心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或違反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補充規定之情事者。



10.當月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或背書保證及資金貸予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等情事者。



11.董事會及股東會未依原時間召開而有變更者。



12.內部人股權申報或新就()任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每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後適用】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有於股東名冊上存有二個以上本人帳戶(例如僑外法人同時存有投審會核准之投資帳戶及FINI帳戶)之情事。

  2. 未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內部人新就()任資料申報」相關作業程序;或未依上述作業程序落實執行下列事項:

    1. 已於內部人新就()任及其關係人異動時發生後2日內,向本中心申報其相關資訊。

    2. 董事及監察人已於就任起5日內,簽署確知內部人相關法令聲明書,並於15日內彙總影本函送本中心備查。

    3. 經理人已於就任之日起5日內,簽署確知內部人相關法令聲明書,並留存公司備查。



13.該公司當月若有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或股東會通過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件者,該私募案件有未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二條(有關私募參考價格之規定)、第三條(有關獲利公司辦理私募之規定)、第四條(有關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項目及於股東會充分說明之規定),及第六條規定(有關資訊公告之規定)之情事,或於檢視前開內容時發現該私募案件有重大異常事項(如將造成經營權重大變動、私募價格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私募資金用途不合理之情事)



14.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當月內部稽核報告有違反法令或重大異常情事者。



15.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當月董事會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有違反法令或重大異常情事者。



16.該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組成、職權行使及運作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17.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媒體發佈影響公司營運之重大事件,或對於應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之重大訊息內容有前後大幅修正情事者。



18.有經主管機關函示或通知應查證事項、重編財務報告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19.外國發行人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所訂「股東權益保護重要事項」,有違反其承諾,未於事前先向本中心申報;或其修正內容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者。



20.外國發行人未將「累積投票制」訂入公司章程或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方法者。

(公司有上開情事者,推薦證券商應輔導公司將累積投票制訂入公司章程或其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直至改善為止。)



21.外國發行人所指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違反我國公司法第30條所定之消極資格條件。

(2) 未具有五年以上商務、法律、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3) 兼任其他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逾三家。



22.外國發行人在我國公開發行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公開發行相關規章者。



23.外國發行人主要營運地之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對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資訊者。



24.經本中心函請該公司就其內部控制制度未符規定項目進行改善者,有未依其擬訂之改善計畫執行之情事。



25.董事長、總經理或同一任期中董事變動()1/2以上,或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稽核主管或研發主管有異動且由他人暫代而新任主管尚未經董事會任命者;或獨立董事有異動者(2)

(1)有關董事變動計算方式請參(88)台財證(一)字第47693號及(87)台財證(一)字第03534號等解釋函令

(2)若遇有新任獨立董事就任者,應就該名新任獨立董事填報「興櫃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時)資格條件檢查表」併予函報本中心(詳本檢查表後附件)



26.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疏漏,有證交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正且重編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者;或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核閱報告者,但依法律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期中財務報告若因非重要子公司、採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報表計算等情事,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保留式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惟前開非重要子公司若係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27.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三十八、四十條規定停止或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28.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29. 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國內各類股票、債券開放型基金除外)達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之百分之十替代之。



30. 連續三個月以上董事或監察人持股低於主管機關規定成數者。



31.被他人公開收購或收購他人企業,對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



32.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查核發現其他重大異常情事者。



*擬於未來三個月申請上櫃及已申請上櫃者,尚需增加評估下列項目:

重大事件()

1.最近三個月之負債比率皆達60,且截至當月營業活動現金流量呈淨流出。



2.與關係人交易金額達下列標準者

(1)進銷貨交易:當月進、銷貨總金額較上月及去年同期變動達20%且新臺幣3仟萬元以上者。

(2)背書保證或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較上月增加20%以上且新臺幣3仟萬元以上者。(分別依個體及合併財務報表觀點評估)

(3)其他交易:當月交易金額較上月變動達20%且新臺幣1仟萬元以上者。



3.對非關係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公司當月財務報表淨值50%以上,或對單一非關係人背書保證餘額達公司當月財務報表淨值20%以上者。



4.對非關係人之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公司當月財務報表淨值20%以上,或對單一非關係人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當月財務報表淨值10%以上者。



5.申請公司或其子公司增購不動、廠房及設備之金額(單筆交易)或無形資產總計達新臺幣3仟萬元以上者。



6.當月財務報表下列科目餘額較上月變動幅度達下列標準者:

(1)預收()款項:較上月及去年同期變動均達50%且達總資產10%以上。

(2)預收()費用及暫收():較上月變動幅度達50%且達總資產5%以上。

(3)股東往來:較上月變動幅度達50%



7.最近二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之營業活動現金流量皆為淨流出且負債比率大於60%者。



8.有上述7.之情事者,有無一併檢送個體及合併營運週轉能力之評估說明(參上櫃檢查表範例)【若已於申請上櫃前3個月內檢送過相關說明,則本次無須重複再送,得勾選無】



9.最近二年度之任一年度達下列標準之一者:

(1)個體或合併財務報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占股權淨30%以上,或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40%以上

(2)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或「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占稅前純30%以上且達1,000萬元



10.有上述9.之情事者,有無一併檢送轉投資策略及效益之評估說明。(參上櫃檢查表範例)【若已於申請上櫃前3個月內檢送過相關說明,則本次無須重複再送,得勾選無】



11.已申請上櫃之公司,其股票應強制集中保管人員就申請書件上所載持股及至掛牌日前取得之股票,有無質押或移轉等處分致持股數降低之情事。



*擬於未來三個月申請上櫃,尚應檢送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最近期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之應收款項淨額變動之合理性及收回可能性,暨存貨變動之合理性及去化情形之評估說明(參上櫃檢查表範例),並逐月更新應收款項收回及存貨去化情形,連同該月檢查表一併函送本中心,至申請上櫃為止。

不論興櫃公司是否發生上列所述重大事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均應完成下列分析項目,若興櫃公司發生上述所列之重大事件時,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尚應就重大事件進行瞭解,暨分析對其財務業務是否有重大影響:

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說明發生該重大事件之原因:

  2. 該事件對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請具體說明)

三、公司之具體因應措施:

分析項目:

一、財務業務狀況分析(分析最近二年度及當年度最近期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最近二年度及當年度最近期資產負債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會計科目

N-2年度

N-1年度

流動資產



不動、廠房及設備



其他非流動資產



資產總額



流動負債



其他非流動負債



負債總額



股本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權益總額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會計科目

N-1同期

N

截至最近一個月

流動資產



不動、廠房及設備



其他非流動資產



資產總額



流動負債



其他非流動負債



負債總額



股本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權益總額




請簡略說明之


()最近二年度及當年度最近期綜合損益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N-2年度

N-1年度

營業收入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營業淨利(淨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稅前淨利(淨損)



本期淨利(淨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N-1年同期

N

截至最近一個月

營業收入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營業淨利(淨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稅前淨利(淨損)



本期淨利(淨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請簡略說明之



二、營運週轉分析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N-2年度

N-1年度

N年截至最近一個月

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




應收款項週轉率() (1)




存貨週轉率() (1)




負債比率(%)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2

資料來源:

1:若有當月合併營業收入較上月及去年同期變動達50%,且金額達30,000千元,或最近三個月之合併營業收入累積變動達100%者,須加強分析應收款項週轉率及存貨週轉率之變動有無異常情事。

2:下表僅供參考,另最近三個月之負債比率皆未達60%者,無須計算。


N年截至最近一個月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期純益


調整項目:


壞帳費用


:


應收帳款減少


:


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請簡略說明之



三、一年內重大訊息分析(請就是否對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分析)



四、本中心函示應辦事項之查證情形



五、其他分析

()對該公司未來三個月預計個體及合併現金收支情形之評估意見

(下列分析不包括受限制銀行存款,並應確實評估未來現金收支與融資來源之合理性)

(注意重要子公司資金狀況有無異常情形及該公司未來三個月合併現金收支預測表編製是否合理可行。倘興櫃公司本身營運狀況不佳(例如:重要主管異動頻繁、持續虧損、週轉情形或現金收支情形不佳與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不足等,請綜合評估各項營運指標)且轉投資比重較高者,亦應注意該公司現金收支預測表編製之合理性)


N月至個體現金收支預測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月份

月份

月份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1




:非融資收入2




應收款項收現




營業稅退稅




:







:非融資性支出3




購料付現




薪資支出




應付款項付現




:







加:融資來源4




銀行借款週轉金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5=1+2-3+4




資料來源:


N月至合併現金收支預測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月份

月份

月份

期初合併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1




:非融資收入2




應收款項收現




營業稅退稅




:







:非融資性支出3




購料付現




薪資支出




應付款項付現




:







加:融資來源4




銀行借款週轉金




:







期末合併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5=1+2-3+4




資料來源:


請簡略說明之


()申請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之評估意見

(應列明借款之限制條件)

單位:新臺幣千元

借款項目

銀行別

合約期間

借款

總額度

已借款金額

可使用

之額度

備註

自償性借款()







非自償性借款







註:即放款到期時,無自行匯入資金還款,如應收帳款及票據融資

請簡略說明之


()對該公司具體改善措施說明之評估意見


()每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後適用最近期股東名冊上之僑外法人或特殊(戶名有受託或信託等名稱)法人股東名單


股東名稱

統一編號

外資編號(如有)


















六、分析結論



分析結論:□無重大異常情事

有重大異常情事(註)

註:有重大異常情事之判定標準為興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違反相關法令或本中心規章者。

  • 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

  • 對其繼續經營有重大影響者。








附件

櫃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時)資格條件檢查表

(由興櫃公司及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填寫)


公司代號:

                                                                                                                                                                                                                                                                                                  

公司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姓名:

       

適任資格

結 論



券商評估說明


(NA)

  1. 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1.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例:

獨立董事XXX係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經檢視教師聘書內容相符。

例:

新任獨立董事○○○,係符合左列條件1./2./3.(說明具備何具體專業資格以佐證符合上開條件)並具備年以上工作經驗(說明主要經歷為何以符合上開工作經驗條件,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1.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1.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二、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請檢附評估發行公司未有左列情形之工作底稿查核程序及評估結論。)

  1. 依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三、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1. 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選任前二年雖得為公司之具獨立職能監察人,但公司應就符合具獨立職能監察人要件之情事予以加強說明

(請檢附評估發行公司未有左列情形之工作底稿查核程序及評估結論。)

  1. 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就公司監察人部分,依主管機關10341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5881號令,倘為公司之具獨立職能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1.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1. 1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1. 為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1. 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1. 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四、無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逾三家之情事。


(請檢附評估發行公司未有左列情形之工作底稿查核程序及評估結論。)

五、依法令或章程規定設置二人以上之獨立董事,且不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

章程規定設置席董事(○席獨立董事),已選任席董事(席獨立董事)

(請檢附評估之工作底稿查核程序及評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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