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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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期局1127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141217號函公會1120914日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972號函轉知會員

上市、上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檢查表

申報案件基本資料

公司代號

公司名稱

預計申報日期

申報案件性質

X日申報生效)

募集計畫
資金來源

募集計畫
資金用途







附註:

  1. 應填報檢查表案件:上市(上櫃)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均屬檢查範疇:

    1. 附件2

      開招募

    2. 初次上市櫃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 普通公司債

    4. 無償配發新股

    5. 員工認股權憑證

    6.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7. 私募補辦公開發行

    8.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

    9. 減資

    10. 合併/收購他公司股份、營業或資產發行新股須取得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函

  2. 「募集計畫資金來源」乙欄,如申報案件金額係屬區間或外幣者,請填寫區間上限或換算後之新台幣金額,惟應於「募集計畫資金用途」乙欄補充說明區間及外幣之內容。

承銷商對申報案件之財務業務檢查表

填報日: 年 月 日

檢查內容

承銷商評估意見

附件
索引

結論

說明

  1. 發行人財務業狀況

    1. 最近1年度及最近期財報營收及獲利變化情形與同業之變動趨勢比較分析。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最近1年度及最近期財報營收成長率、毛利率、應收帳款週轉率(天數)、存貨週轉率(天數)與同業平均數差異達20%之合理性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自最近期資產負債表日迄檢查表填報日,期間各月份營業收入與前一個月或前一年度同期有顯著差異(如達20%原因合理(括營業項目、主要戶等是有增加或少情形及其合理性)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最近期財報應收帳款期後收回情形。(含關係人及非關係人)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最近期財報存貨期後去化情形。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最近二年度及最近期財報重大營業外利益或損失、預付()款項之產生原因及其合理性。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最近一年度及最近期財報會計項目金額(餘額)前後期變動達20%者之變動原因及其合理性。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最近一年度及最近一季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重大承諾情形。

  1. 定公告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否有超限或逾期之情形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大承諾發生原由及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他應敘明事項。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最近三年度及本年度截至填報日止關係人交易(含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情形暨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

  1. 是否依規進行相關評估及公告、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之財務報表、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並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取得或處分資產是否依公司核決權限經適當之核准。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易合約或約定事項是否適法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不利於公司之約定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他應敘明項。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最近一年度及本年度截至填報日止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告標準者)情形暨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

  1.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是否依規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之財務報表。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是否依規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及會計師之意見書。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產:是否依規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及會計師之意見書。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取得或處分資產是否依公司核決權限經適當之核准。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易合約或約定事項是否適法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不利於公司之約定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他應敘明項。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最近一年度截至填報日止發生重要人員異動原因(如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財務會計主管、稽核主管、研發主管及簽證會計師等)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事之設置或選任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相關函令規定。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最近二年度及本年度截至填報日止有經營權異動並引進新業務(係指該等業務產生之營業收入占公司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情事者,其經營權異動前後之財務業務狀況。

        1. 公司股東結構、經營階層及員工變動情形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引進新業務之原因及合理性。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經營權異動後,流動比率、負債比率、現金流量比率權益報酬率等財務比率變化情形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經營權異動後,司研發、技術、銷售獲利能力及產能利用率等對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前各次尚未完成或實際完成日距申報時未逾三年之現金增資、公司債(含私募)或併購計畫。

    1. 執行進度是否嚴重落後(執行進度較原預定計畫落後20﹪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增資計畫涉有辦理計畫變更之情事。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依規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公告資金運用情形。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截至填報日止預計效益達成情形。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主辦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對其計畫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或是否涉及計畫變更等出具之意見。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本次募資計畫

    1. 本次募集計畫資金用途與所屬產業之發展現況,屬必要及合理可行。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本次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其陸資轉換持股之限制及對發行與轉換辦法之影響。

        1. 說明陸資投資限額及持股有無超限情事。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是否已於發行辦法\發行計畫或存託契約中載明,得行使轉(交)換權利\兌回股份之陸資身分限於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暨其持股限額等相關投資限制規定。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是否已於發行辦法\發行計畫或存託契約中載明對轉(交)換或兌回權利之可能影響。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本次增資計畫如併同減資計畫辦理,且減資用於彌補虧損者,該等虧損產生之原因及合理性。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健全營運計畫之編列有無合理依據及其達成之可行性

        1. 前二年度虧損原因否合理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預計未來改善計畫合理及可行性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預估損益表預測之重要假設是否合理。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未來年度營收假設編製是具體(重要客戶接單情形)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費用部分是說明假設並估列。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前次募資(減資)有編製健全營運計畫書者,其後續執行情形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發行人辦理本次募資與辦理上市()前現金增資相距未逾一年者,兩者現金收支預測表之差異原因及合理性。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其他應通報事項

    1. 本案前經金管會停止申報生效者,發行人補正說明內容有無異常情事。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發行人前一次募資(減資)經金管會退回者,本次提出申報是否仍有前一次募資(減資)經退回之原因。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如發行人有對外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負責人違反誠信原則,於最近1年度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或發生證券交易法36條第3項第2所定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件者)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是否有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8條之11項規定情事而未取得專案許可,或於上市()後之股權或董事結構是否變動而致有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之情事。【外國發行人適用】

正常 □異常

不適用



    1. 是否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境内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應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備案之案件。



註:

  1. 如本案經主管機關停止申報生效,嗣後公司提出補正說明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時,應重新函報併送本檢查表(就前次填報日至本次填報日間,發行公司有無新增之本表所列之重大事項予以逐項說明)。

  2. 若承銷商填具上開檢查表內容於本案申報生效日前發生重大變化,應立即通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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