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立虎林國民中學109年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範例,空白表格在下頁)
姓名 | 王美女 | 職稱 | 教師 | 性別 | 女 | 身分證字號 | A123456789 | 出生日期 | 00年00月 00日 | |||||||||||||||||||
最高學歷 | 校名(系、科) | 修業期間 | 修業狀況 | 證書字號 | 備註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研究所 | 00年00月起至00年00月 | 畢業 | 00碩字第234567號 | 填目前最高學歷 | ||||||||||||||||||||||||
教師資格 | 教師登記名稱(審查結果) | 發證日期 | 證 書 字 號 | 備註 | ||||||||||||||||||||||||
合格國中國文科教師 | 00年00月00日 | 教中登字第09237號 | ||||||||||||||||||||||||||
服務及進修經歷 | 服務或進修學校名稱 | 職稱 | 到職(或起始)日期 | 離職(或終止)日期 | 期間 | 備註 | ||||||||||||||||||||||
1 | 臺北市立00國民中學 | 代理教師 | 00.00.00 | 00.00.00 | 1年 | 折抵實習,不採計 | ||||||||||||||||||||||
2 | 新竹市立虎林國民中學 | 教師 | 00.00.00 | 00.00.00 | 3年 | |||||||||||||||||||||||
3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00.00.00 | 00.00.00 | 2年 | 留職停薪進修,不採計 | |||||||||||||||||||||||
4 | 新竹市立虎林國民中學 | 教師 | 00.00.00 | 00.00.00 | 7年 | |||||||||||||||||||||||
5 | ||||||||||||||||||||||||||||
6 | ||||||||||||||||||||||||||||
最近10年考核考列條款 | 考核年度 | 考列條款 | 備考 | 考核年度 | 考列條款 | 備考 | ||||||||||||||||||||||
1 | 97學年度 | 4條1款 | 6 | 102學年度 | 4條1款 | |||||||||||||||||||||||
2 | 98學年度 | 4條1款 | 7 | 103學年度 | 4條2款 | 事、病假逾14日 | ||||||||||||||||||||||
3 | 99學年度 | 4條1款 | 8 | 104學年度 | 4條1款 | |||||||||||||||||||||||
4 | 100學年度 | 4條1款 | 9 | 105學年度 | 4條1款 | |||||||||||||||||||||||
5 | 101學年度 | 4條1款 | 10 | 106學年度 | 4條1款 | |||||||||||||||||||||||
1、本人已詳閱「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及第7點規定(如本表背面),確認表列服務年資得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2、本表所填內容與事實相符,資料正確無錯漏。 申請人簽章: | ||||||||||||||||||||||||||||
推薦學校審核 | 審查人 員核章 | 符合本年度服務屆滿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人事單位核章:校長核章: |
填表說明:
一、「教師資格」欄:所有合格教師證件資料均需填列,「試用教師證明」資料亦填寫於本欄。
二、「服務及進修經歷」欄:請照時間先後順序填寫,並附證明文件影本(如: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
三、「成績考核欄」:請檢附最近10年(請補足10年)之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等)。
四、曾任長期代理代課(3個月以上)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請檢附敘薪證明文件影本。
五、公告名單如有錯漏或已屆獎勵當年漏辦者,請於109年1月17日(星期五)前,將本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
※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一)曾以教師身分調兼國語推行員,調兼期間之年資。
(二)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未曾接受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其前後之年資。但已獲贈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
(三)專任合格教師曾任客座副教授、專任助理、專任實習助教、專任佐助、專任助理助教、軍警學校專任教師或教官之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年資。
(四)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因超額分發至國民中學暫占兵缺擔任實習教師之年資。
(五)師範院校畢業生因超額分發充任代理教師之年資。
(六)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
(七)符合幼稚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於納編前服務於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經核備有案且未曾中斷之年資。
(八)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兒園教師,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該幼兒園教師之年資。
(九)教師法制定公布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甄試之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正式教師支薪並占缺實習,其嗣後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資格且年資未曾中斷者,該段實習之年資。
(十)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十一)曾任代用或試用教師,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代用或試用之年資。
(十二)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於國外進修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
(十三)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服義務役兵役期間之年資。
※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7點,下列年資不予採計辦理獎勵:
(一)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二)曾任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夜間部臨時專任助教、運動教練、職訓中心訓練師之服務年資。
(三)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四)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就讀研究所期間之年資。
(五)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
新竹市立虎林國民中學109年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
姓名 | 職稱 | 性別 | 身分證字號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最高學歷 | 校名(系、科) | 修業期間 | 修業狀況 | 證書字號 | 備註 | |||||||||||||||||||||||
年 月起至 年 月 | 填目前最高學歷 | |||||||||||||||||||||||||||
教師資格 | 教師登記名稱(審查結果) | 發證日期 | 證 書 字 號 | 備註 | ||||||||||||||||||||||||
年 月 日 | ||||||||||||||||||||||||||||
服務及進修經歷 | 服務或進修學校名稱 | 職稱 | 到職(或起始)日期 | 離職(或終止)日期 | 期間 | 備註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最近10年考核考列條款 | 考核年度 | 考列條款 | 備考 | 考核年度 | 考列條款 | 備考 | ||||||||||||||||||||||
1 | 6 | |||||||||||||||||||||||||||
2 | 7 | |||||||||||||||||||||||||||
3 | 8 | |||||||||||||||||||||||||||
4 | 9 | |||||||||||||||||||||||||||
5 | 10 | |||||||||||||||||||||||||||
1、本人已詳閱「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及第7點規定(如本表背面),確認表列服務年資得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2、本表所填內容與事實相符,資料正確無錯漏。 申請人簽章: | ||||||||||||||||||||||||||||
推薦學校審核 | 審查人 員核章 | 符合本年度服務屆滿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人事單位核章:校長核章: |
填表說明:
一、「教師資格」欄:所有合格教師證件資料均需填列,「試用教師證明」資料亦填寫於本欄。
二、「服務及進修經歷」欄:請照時間先後順序填寫,並附證明文件影本(如: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
三、「成績考核欄」:請檢附最近10年(請補足10年)之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等)。
四、曾任長期代理代課(3個月以上)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請檢附敘薪證明文件影本。
五、公告名單如有錯漏或已屆獎勵當年漏辦者,請於109年1月17日(星期五)前,將本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
※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一)曾以教師身分調兼國語推行員,調兼期間之年資。
(二)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未曾接受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其前後之年資。但已獲贈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
(三)專任合格教師曾任客座副教授、專任助理、專任實習助教、專任佐助、專任助理助教、軍警學校專任教師或教官之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年資。
(四)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因超額分發至國民中學暫占兵缺擔任實習教師之年資。
(五)師範院校畢業生因超額分發充任代理教師之年資。
(六)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
(七)符合幼稚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於納編前服務於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經核備有案且未曾中斷之年資。
(八)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兒園教師,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該幼兒園教師之年資。
(九)教師法制定公布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甄試之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正式教師支薪並占缺實習,其嗣後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資格且年資未曾中斷者,該段實習之年資。
(十)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十一)曾任代用或試用教師,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代用或試用之年資。
(十二)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於國外進修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
(十三)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服義務役兵役期間之年資。
※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7點,下列年資不予採計辦理獎勵:
(一)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二)曾任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夜間部臨時專任助教、運動教練、職訓中心訓練師之服務年資。
(三)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四)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就讀研究所期間之年資。
(五)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