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議價買賣方式修正條文對照表

格式
doc
大小
71.5 KB
頁數
4
上傳者
pc1
收藏 ⬇️ 下載檔案
提示: 文件格式为 Word(doc / docx),轉換可能會出現排版或格式的些許差異,請以實際檔案為準。
此檔案建立於 2015-11-12,离现在 9 347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7179-1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116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41366號函准予備查

第七十一條

(第一項至第二項未修正)




















證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與客戶或其他證券商議價買賣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當面議價。

二、電話議價,採此方式者同時準用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至第七項之規定。

三、書信電報議價。

四、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採此方式者同時準用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八項及第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

五、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方式。


(第四項未修正)












證券自營商相互間就本中心所指定之中央登錄公債進行買賣斷交易,應使用本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電腦議價系統為之。但處分標得之面額不足新台幣伍仟萬元中央登錄公債,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項之中央登錄公債由本中心按月篩選並公告之。








第七十一條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使用本中心之等價成交系統等殖成交系統買賣。

二、在其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買賣,其如為債券買賣,包括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

三、其他經本中心規定之交易方式。

前項第一款之買賣在未成交前,得由自營商撤銷或變更其買賣資料。第二款之買賣如屬於自營商相互間之中央登錄公債買賣斷交易,買賣雙方應將其議定買賣內容輸入本中心之等殖成交系統,辦理比對確認作業。

證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與客戶或其他證券商議價買賣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當面議價。

二、電話議價,採此方式者同時準用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至第七項之規定。

三、書信或電報議價。

四、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採此方式者同時準用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八項及第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



證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應以下所列範圍為限:

一、與其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

二、與客戶為一次交易在一百交易單位()以上買賣。

三、證券經紀商參加本中心股票等價成交系統發生錯帳或違約,因無法自該系統補券,而須與其他證券自營商議價補券之買賣。

項之中央登錄公債由本中心按月篩選並公告之。






證券自營商相互間就本中心所指定之中央登錄公債進行買賣斷交易,應使用本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電腦議價系統為之。但處分標得之面額不足新台幣伍仟萬元中央登錄公債,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1. 為增加證券商自行買賣之議價交易方式及降低其交易成本,爰參照本業務規則第62條規定,證券經紀商得以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方式辦理受託買賣,新增第三項第五款。

  2. 配合證券業者提案建議,規劃公告開放證券自營商得透過資訊廠商系統或類似資訊平台進行議價交易。

  3. 項次變更。

第七十九條之一

證券自營為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對該債券累計買賣之淨部位不得逾每季發債計畫公告該債券發行總額的三分之一。


證券自營商買賣由本中心依第七十一條第六項公告之五年期或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自發行前交易之日起至發行及增額發行日後六個月以內,對該債券累計買賣之淨部位不得逾該期次債券公告預定發行量的三分之一。


項債券累計買賣淨部位應以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及使用本中心債券電腦議價系統成交部位,併同公債標購部位計算。

第七十九條之一

證券自營為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對該債券買賣之淨部位不得逾每季發債計畫公告該債券發行總額的三分之一。












前項債券買賣淨部位應以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及使用本中心債券電腦議價系統成交部位,併同公債標購部位計算。

考量新發行之年期及十年期新債或增額債,為公債次級市場交易之主流券,提高公債市場流動性及維持主流券之流通籌碼爰增訂第2項證券自營商買賣五年期或十年期新債或增額債自發行前交易之日起至發行後六個月以內,單一機構持券不得逾發行量1/3之規定。




4


版權說明: 檔案資源由用戶上傳,僅供學習交流使用,尊重著作權。 若您認為內容涉及侵權,請點擊「侵權舉報」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