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法規修正案」提案注意事項
一、提案單格式說明
案由:法規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其書寫方式如下:
全案修正:修正條文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者,書明「(法規名稱)修正案」
部分條文修正:修正條文在4條以上,未達全部條文之二分之一者,書明「(法規名稱)部分條文修正案」
少數條文修正:修正條文在3條以下者,未達全部條文之二分之一者,書明「(法規名稱)第○條修正案」或「(法規名稱)第○條、第○條、第○條修正案」。
說明:敍述法規修正之依據或修正理由;舉例說明如下:。
本案係依據 (辦法名稱) 或 (來函單位及公文字號) 辦理。(請附附件)
本案業經會簽 (相關單位) 及校長簽准後提案。(請附附件)(本案若無涉及人事、財務或他單位則免)
本案業經 年 月 日(會議名稱) 會議決議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敍述。(請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條文」)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對照表格式
(法規名稱)修正條文對照表
(法規名稱)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法規名稱)第○條、第○條、第○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 明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二) 修正條文注意事項:
1. 「修正名稱」、「現行名稱」欄寬相同,以利條文內容之對照。
2.「說明」欄:先表示條文安排之關係,如:「本條新增」、「本條刪除」或「條次變更」…。次說明全條立法意旨。
3.「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欄增、刪、修正部分應依下列原則劃邊線,以利辨識:
(1)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不同部分,請於修正條文欄劃線。
(2)現行條文於修正時部分刪除者,請於現行條文欄劃線。
(3)整條新增或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
(4)整項、款、目新增或刪除者,請於修正條文欄或現行條文中新增或刪除之項、款、目部分劃線。
(三)條文新增或刪除格式
1.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十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2.修正草案中,條文有增加時,與新增條文對應之現行條文欄應為空白,於說明欄註明本條新增;條下之項、款、目有增加時,性質仍屬全條文之修正,修正條文及現行條文欄均應完全列出,不宜空白僅列變動部分,以顧全整體性。
(1)格式一:(增加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條 ○○○○○○○○○。
本條新增。
第○條 ○○○○○○○○○○○。
第○條 ○○○○○○○○○○○。
條次變更。
(2)格式二:(條下之項、款、目有增加時)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條 ○○○○○○○○○。
一、○○○○○○○。
二、○○○○○○。
(一)○○○○○。
(二)○○○○。
(三)○○○○。
三、○○○○○○。
第○條 ○○○○○○○○○。
一、○○○○○○○。
二、○○○○○○。
(一)○○○○○。
(二)○○○○○。
本目新增。
本款新增。
3.修正草案中,條文刪除時,現行條文應列出,但修正條文欄是否空白,宜視條次是否保留而定。如保留,則列「第某條(刪除)」;反之,則空白,於說明欄註明本條刪除。條下之項、款、目刪除時,性質仍屬全條文之修正,修正條文及現行條文欄均應完全列出,不宜空白僅列變動部分,以顧全整體性。
(1)格式一:(刪除條文,條次不保留;其下各條須調整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條 ○○○○○○○○○。
本條刪除。
第○條 ○○○○○○○○○○○。
第○條 ○○○○○○○○○○○。
條次變更。
(2)格式二:(刪除條文,條次保留;其下各條不須調整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條(刪除)
第○條 ○○○○○○○○○。
本條刪除。
(3)格式三:(條下之項、款、目刪除時)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條 ○○○○○○○○○。
一、○○○○○○○。
二、○○○○○○。
(一)○○○○○。
(二)○○○○。
三、○○○○○○。
第○條 ○○○○○○○○。
一、○○○○○○○。
二、○○○○○○。
(一)○○○○○。
(二)○○○○。
(三)○○○○。
本目刪除。
4.、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格式:(其下各條不須調整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條 ○○○○○○○○○。
第○條 ○○○○○○○○○。
第○條之一 ○○○○○○○○○○○。
本條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