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商圈街區營造計畫
【產品包裝減量輔導】
申請簡章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中華民國113年3月
辦理目的
為響應2050淨零轉型目標,提升商圈整體綠能低碳新思維,強化推廣減碳知能,透過適切輔導工作,推動商業服務業運用減碳包裝之商品,優化服務體驗,串連多元社群及發展合作網絡,增加商圈經營量能,以協助商圈型塑具在地特色魅力,創造新商機。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輔導內容
由申請企業提案,以包裝設計為核心工作,透過減量設計、重複使用設計、回收設計等概念融入,以符合國際潮流,創新價值。依輔導重點提出計畫案,經費應詳實評估並妥善運用,使輔導成效符合市場所需並達到減碳環保之訴求。
申請資格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商業服務業(以下簡稱企業),且需有實體店面,且非屬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及陸資企業。
由1家企業偕同至少5家(含)以上企業(合作企業)提出申請,若為多店型態或連鎖品牌等企業,則由總公司代表;亦可由產品、包裝或平面設計、管理顧問等技術服務公司擔任申請企業。
審查作業
申請企業偕同具相類似「價值主張」的企業或組織進行同業、跨業、同區、跨區等合作,並依據本專案輔導重點提出具體計畫。後續主辦單位將召開審查會議,由申請企業進行簡報說明與答詢,審查委員針對提案內容予以審查,並依會議決議核定年度受輔導企業及專案輔導經費。
輔導重點
產品應包含1項(含)以上包裝減量設計執行原則進行規劃,產品包裝在生產、製造、使用與廢棄的過程中,盡可能地降低對環境的衝擊,並配合主辦單位後續媒合通路推廣與行銷。
額外編列自行投入的工作項目,以及有意願配合後續低碳產品認證輔導者,可作為評選加分項目。
減量設計(Reduce):
減少包裝重量、體積、印刷面積等不影響產品保固前提下,減少包材體積和用料。
包裝設計結構單純精簡。
減少電鍍、印刷、燙金,以咬花方式替代。
減少不必要之功能或裝飾。
減少包裝和方便消費者使用之產品包裝,以減少製程與使用能耗。
導入數位標示減少包裝標籤,並符合相關法規標示的規定。
重複使用設計(Reuse):
可再填充之包裝設計
可重複使用的耐用、易拆解包材(例如摺疊箱、摺疊籃)或結合物流通路或訂閱制商業模式,建立包材重複使用的減碳包裝模式。
以單體物件的方式組合讓包裝形式可依照需要包裝的產品進行不同組合與改變,建立可重複利用的包材系統。
回收設計(Recycle):
選用環保、易於分類回收、種類單一化的材料。
設計方便組裝與拆解的包裝。
採蔬菜油墨或大豆油墨,以取代傳統礦物油油墨含重金屬及揮發性有機物(VOC),提升包材安全性、耐磨性和色彩飽和度。
評審標準及內容
項 目 | 內 涵 | 比重 |
友善性 | 減少包材及物流成本、降低包材對環境之衝擊等。 | 30% |
創新性 | 創意構想、結構設計創新、作品美觀性等。 | 25% |
效益性 | 產出標的具潛在減碳效益、主題關聯性、產品生產規劃、市場應用與後續推廣等。 | 30% |
合理性 | 計畫經費編列合理性、專案推動期程等 | 15% |
加分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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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額度
專案輔導以20案為原則,政府輔導經費新臺幣(以下同)40萬元(以下均含稅)為上限,實際輔導案數與經費得經評審小組視實際狀況調整分配。
專案輔導執行期間
自簽約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企業經會議審查核定輔導後,須依據審查意見修訂計畫書,由執行單位確認後進行計畫簽約,並配合後續管考作業、進度確認及專案輔導作業事宜。
受輔導企業之政府輔導款應專款專用,相關原始憑證應分類妥善保管,如政府法令變更應從其修正後規定辦理,政府審計單位、主辦單位、執行單位之會計查核機構得不定期實地調查經費運用狀況及要求提出報告,並得就經費報支之相關佐證資料予以備份並留存。
結案條件
本輔導專案之包裝減量設計應於結案前實際量產,並提供至少5家(可含提案企業)以上企業使用(或共同銷售)之具體事證。
申請方式
受理期間
即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申請單位應於截止受理時間前完成線上填寫及備妥相關應備文件上傳。(網址:https://www.aoc-commercialdistrict.tw/)
諮詢聯絡窗口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生活產業部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1號3樓
聯絡人:(02)2391-1368分機1126曾先生、分機1125王小姐
應備文件
請詳實填寫文件如下,並依下表格編列檔案名稱,請自行留底備份。
編號 | 文件內容 | 檔案規格 |
1 | 申請表 | 請於線上表單填寫,如附件1。 |
2 | 提案計畫書 | PDF檔,如附件2,檔案大小限制20MB。 |
3 |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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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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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無退票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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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近一期完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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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曾接受政府資源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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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作意向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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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時程及相關事項
作業項目
時程
作業說明
申請作業
自公告日起至5月
即日起受理申請至5月31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線上申請網頁:https://www.aoc-commercialdistrict.tw/
審查作業
5-6月
資格審查:
執行單位審查申請單位應附文件是否齊備。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7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資料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會議審查:
申請企業進行簡報說明與答詢,審查委員針對提案內容予以審查,並依會議決議核定年度受輔導企業及專案輔導經費。
於計畫網站公告核定名單。
簽約輔導作業
7-11月
執行單位與受輔導企業進行專案輔導計畫簽約,依專案輔導計畫書內容實施輔導作業。
輔導資源挹注
7-11月
執行單位將提供包含低碳產品認證、包裝成本分析、運輸防震安全、過度包裝法規釋義、視覺美學強化、國際化輸出及可量產規劃等諮詢及輔導資源,受輔導企業得依實際情況與欲改善之問題提出申請,並因應計畫所需,派員參與本計畫相關工作坊及觀摩交流課程之辦理。
專案輔導報告
10月
繳交專案成果報告1式並檢附相關憑證,由主辦單位召開期末低碳產品審查會議,審核受輔導企業計畫執行成果。
結案條件:應於實際量產,並提供至少5家(可含提案企業)以上企業使用(或共同銷售)之具體事證。
輔導成果發表
10-11月
本專案將依據受輔導企業實際達成情況,擇優參與計畫相關行銷推廣活動,提升產品曝光率並促進產品銷售。
附件1
產品包裝減量輔導申請表(線上填寫)
*為必填欄位
主要申請企業基本資料 | 統一編號* | |||||
企業名稱* | ||||||
品牌名稱 | 負責人* | |||||
成立年月日* | 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 資本額* | 萬元 | |||
員工人數* | 男性__人、女性__人 合計__人 | 112年營業額* | 萬元 | |||
依據 □會計師簽證報告 □營所稅申報書 | ||||||
企業電話* | ()- | 112年外銷額 | 萬元 | |||
登記地址* | ||||||
輔導項目* | □減量設計 □重複使用設計 □回收設計 | |||||
產品類別* | □特色食品 □工藝品 □生活用品 | |||||
主要產品/ 營業項目* | ||||||
產品銷售 | □內銷100% □外銷 %(國家:) | |||||
網站/FB/IG | ||||||
認證需求* | □有意願接受低碳產品認證輔導 □暫不考慮 | |||||
市場通路 | 自營通路* | □無;□有,說明: | ||||
國內通路* | □無;□有,說明: | |||||
國外通路* | □無;□有,說明: | |||||
其他 | ||||||
聯絡資料 | 計畫申請人* | |||||
申請人姓名* | 申請人職稱* | |||||
申請人 市內電話* | 申請人手機* | |||||
申請人電子信箱* | ||||||
計畫聯絡人* □同計畫申請人 | ||||||
聯絡人姓名* | 聯絡人職稱* | |||||
聯絡人 市內電話* | 聯絡人手機* | |||||
聯絡人電子信箱* | ||||||
通訊住址* | □同登記地址 | |||||
合作企業 | 單位名稱 | 統一編號 | 參與本項輔導專案工作項目 | |||
1. | ||||||
2. | ||||||
3. | ||||||
4. | ||||||
5. | ||||||
計畫摘要 | 計畫經費* (仟元) | 政府輔導款 | 企業自籌款 (視需要自行提列) | 計畫總經費 | ||
佔總經費% | % | % | % | |||
計畫摘要* (300字內) |
附件2
產品包裝減量輔導提案計畫書
企業名稱 | 品牌名稱 | ||
聯絡人(職稱) | 聯絡電話 | ||
簡報人(職稱) | 聯絡電話 | ||
經費預算 | 計畫總經費_______元 政府輔導款_______元,企業自籌款(視需要)_______元 | ||
產品類別 | □ 特色食品,說明: □ 工藝品,說明: □ 生活用品,說明: | ||
申請輔導項目 | □ 減量設計(Reduce),說明: □ 重複使用設計(Reuse),說明: □ 回收設計(Recycle),說明: | ||
合作企業 | 1. 2. 3. 4. (請自行增列) |
企業簡介與理念
企業簡介、經營理念及發展重點
※請描述各參與店家目前經營狀況
專案背景與目標
※請說明本專案背景、動機與執行目標。
專案執行方式
※針對申請輔導項目詳加說明規劃執行內容、作法及各合作企業分工等。
預期成果及效益
※後續產品推廣計畫、國內外市場通路或知名度曝光等規劃,請分別填寫質化及量化效益
工作項目與經費說明
本輔導專案應由1家企業偕同至少5家(含)以上企業,請詳實填寫各合作企業預計工作項目。
如有額外自主投入加分之工作項目,請列於下表內說明,並於工作項目名稱欄位註明為自主投入項目。
工 作 項 目 | 實 施 內 容 | 使用經費 (新臺幣元) | 預計合作 單位 | 實 施 進 度 | 效 益 | |
起日 | 迄日 | |||||
※表格不足請自行擴充
※輔導經費超支部分由單位自行負擔
查核點及執行進度說明(請自行增加)
項次
完成日期
(月/日)
工作項目
執行進度說明、查核內容及佐證資料
10/31
執行成果報告
10/31完成提交執行成果報告及佐證資料
其他事項
受輔導企業須配合繳交成果報告,詳細說明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果,經審查通過後方可進行款項撥補。
受輔導企業之產出成果應符合原創設計,無仿冒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受輔導企業事後若經查證屬實有違反輔導專案之規定,或有抄襲、仿冒之情事者,除取消其資格外,應繳回輔導費用,相關智慧財產權等法律責任,概由單位擔負。
受輔導企業與其他企業合作,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其著作權之交易、成員間之關係(委託或授權)等事項,應先自行釐清。
受輔導企業執行期間經查核如未達預期進度與成果,主辦單位得視執行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協助輔導案順利執行完成。
受輔導企業須積極參與主辦單位規劃之行銷活動,共同推廣計畫內容,彰顯專案輔導成效。
凡參與本計畫者視同同意本計畫相關規定;專案輔導之核定經費金額、案數,依實際審查會議決議為主,主辦單位保留依情況調整之權力;其他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公布。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受輔導企業於輔導計畫結束後3年內,須配合提供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擴散輔導計畫成效所需之相關資料及參與相關活動。
附件3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稱商業發展署)及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以下稱中衛中心)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商業發展署和中衛中心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為執行商業發展署主辦、中衛中心執行之「113年度「商圈街區營造計畫」 (以下稱本計畫),因本計畫之產品包裝減量輔導須建立相關推動單位聯繫平臺等特定目的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任職單位、姓名、連絡方式(單位電話號碼、分機、行動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以及企業名稱、品牌、統一編號、營業地點、營業狀況、營運模式等如報名申請文件填寫欄位內容】,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二、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依隱私權保護政策,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三、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五、將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本次以外之產業推廣、宣導及輔導、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之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向中衛中心(02-2391-1368#1126)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五)請求刪除。
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商業發展署和中衛中心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商業發展署和中衛中心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七、若您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業務。
八、商業發展署和中衛中心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其他機關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時,商業發展署和中衛中心將會善盡監督之責。
九、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閱讀並充分瞭解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商業發展署和中衛中心於所列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
立同意書人:(簽名)
中華民國 113 年 月 日
附件4
本單位曾獲補助或目前申請中之政府其他計畫均已詳列如下:
基於政府資源均衡產業發展,不重複補助特定企業原則,提案單位過去3年內曾接受政府輔導或補助資源者,請載明以下資料。若無,請於計畫名稱欄位中填入“無”;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依表格格式新增使用,以供計畫執行單位查核確認。
計畫案一 | 政府計畫名稱 | |||||
計畫主辦單位 | ||||||
計畫狀態 | □申請中 □獲補助 | |||||
執行計畫名稱 | 期程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計畫經費(仟元) | 政府 | 仟元 | 企業 自籌款 | 仟元 | ||
計畫執行內容、應用項目及效益(並請說明與本計畫之相關性或差異性) |
負責人印鑑 企業印鑑
附件5
113年度「商圈街區營造計畫」
產品包裝減量輔導
合作意向書
甲方: (申請企業)
乙方: (合作企業)
雙方同意參與113年度「商圈街區營造計畫」,由甲方代表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提出「計畫」,於113年 月 日至113年 月 日止,共同合作產品包裝減量輔導。
甲方: (申請企業) 代表:
乙方: (合作企業) 代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附件6
費用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
主經費 項目 | 次經費項目 | 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 | 經費查核應備資料 |
業務費 | 消耗性器材與原材料費 | 專為執行開發計畫所發生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 應依計畫所需之項目、數量、金額編列,金額大或數量多者應逐項編列,較細微者可合併編列為其他項並予註明。 |
諮詢、設計與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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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與本計畫相關業務費用 | 計畫相關之必要業務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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