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清潔用品工業同業公會
第三十屆理事會暨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
會議資料
壹、時間:民國111年12月23日(五)下午1530。
貳、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九樓-四 車輛公會會議室。
參、出席人:理事應到26人實到20 人;監事應到7人實到6 人。
肆、主席:吳理事長英偉
伍、重要會務工作報告(111年10月至12月):
一、111/10/18標準檢驗局以經標一字第11110018020編擬之國家標準CNS 2477「家用洗衣用合成清潔劑」、CNS 549「香皂」、CNS260「洗滌肥皂」、CNS 56「肥皂試驗法」四種草案徵求意見。公會初步想法:
CNS 56肥皂試驗法暫無意見
CNS 260洗滌肥皂
純皂份檢驗室要測出肥皂中脂肪酸含量後再計算出純皂份
實際查訪兩家大廠(第一類無添加)肥皂脂肪酸含量約 63~65%,水份含量約為22~24%,其中間值計算出純皂份如下:
64*1.08/0.77=89.8% 經同法計算其範圍89.5~92.4%1.08常數是H(氫)被Na(鈉)取代後的乘數
因此目前是達不到擬訂草案CNS260第一級的要求95%(第二級要求72%)以上。
經查之前CNS260第一級的要求為80%以上。上兩家之一曾以此標準已取得CNS260第一級的正字標記,如草案通過則可能被排除。
CNS 549 香皂
香皂歸屬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範疇,為衛福部業務,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考量人體健康安全,訂有規定禁用及不得含成分,是著重於生產管理之大原則,不再侷限規格訂定之細節,讓業者配合科技日新月異有更大自由發揮空間。且涉及衛福部與經濟部管理之競合原則,長期會造成業者困擾,在取得大部份業者共識的情況下,建議CNS 549「香皂」可進行廢止之行政程序。
CNS2477家用洗衣用合成清潔劑
第三類界面活性劑7提升至10%,公會不同意理由:
1目前廠商使用具清潔作用較普遍的界面活性劑,大致可分為:陰離子、非離子及兩性離子,而同類間也有價格與效果差異,尤其近年來,為達目的所添加之助劑,其與各類界面活性劑間之加乘效果,更是各廠商自我掌控之經驗結晶,往日界面活性劑量與清潔作用成正比之概念有調整之必要。
2消費者使用清潔劑的目的是為了洗淨衣物,各族群衣物髒污來源及程度不盡相同,需要設計不同的產品供消費者選用。只要添加適當助劑就可以顯著提升特定污漬的洗淨力,可以在較低的界面活性劑含量下,提供更好的洗淨力。
37%以上包含10%,需給廠商多一些各種考量的空間。洗淨力是廠商與消費者及市場銷售間之互動,同時由所提供的實驗數據,証明界面活性劑7與10%差別不大,國家標準只要訂出一個大原則:維持基本要求,其他由廠商隨著科技進步,自行調整配方對應消費者需求、市場接受情況即可。
4同時界面活性劑對環境並不友善,相關國際大廠陸續宣誓研發新配方,逐年減少合成洗劑的使用量,所以降低界面活性劑量是今後的大趨勢!
5經洽詢會員廠,因商業機密法及個資法實施,近年來,賣場已不能再要求檢驗界面活性含量,雖然國家標準非強制性,但公會仍提出相關數據及理由,要求2477第三類界面活性劑量仍維持7%,如要提升至10%,不能只說依循JIS,須提出充分讓人信服之實驗數據及理由。
6一般認知以往此類產品為所謂之冷洗精,組成與一般洗衣精略有不同,並適用於洗滌特殊衣料如毛、絹等材質,所含之活性成分濃度較低,以清洗少量汙漬並避免損傷衣料,故考量其特殊性應無調整必要,建議維持7%。
另,草案雖已將清潔力測試移至標準的附錄並註明參考二字,透過本會國際公司與日本同事確認,JIS K3362仍以粉劑作為指標洗劑,但目前台灣液體洗衣產品市占率已達70%以上,且JIS K3362亦多年未修訂,CNS引用此一標準有些不合時宜,本會所提供會員廠之洗淨力數據,是以中國GBT 13174衣料用洗滌劑去汙力及循環洗滌性能的測定方法。建議一併列入參考。
同時,確認過了,JIS在日本只供參考用,很多日本清潔公司也都不照著JIS的規範走。所以我們一昧的遵循JIS其實是本末倒置,並不一定跟世界同步。
二、11/3環保署以環署循字第1111140000號公告「非填充食品之塑膠再生商品推動作業要點」並即日生效,此與經111/4/13及7/13兩次業者研商會之非食品接觸塑膠再生容器推動作業要點(草案)名稱稍作修改,屬相同法規。其後雖然環保署又邀各地方環保局及相關環保團體研商,聽取收集相關意見,但並未邀集將來要執行之業者再次協商,111/11/3逕行公告即日生效。雖說此要點是以不違推動目標及精神,且經送環保署法規會,並依其專業調整作業要點內容,但推動方式仍以自願性為主。目前雖採自願性為主,但就因如此,未經正常之行政程序逕行公告即日生效。假自願性之名行公告之實,對於內文之規定,之前業者所提出之相關疑義,並無明確調整。與環保署承辦人員溝通,未來不排除強制施行,故請業者應加以正視。
「非填充食品之塑膠再生商品推動作業要點」與之前不同及大致重點
1.名稱調整:非填充食品(食品接觸)之塑膠再生商(產)品推動作業要點。
2.原規定塑膠再生料中不得使用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GHS)判定具有下列危害警告訊息之物質;改為經歐盟指令67/548/EEC判定具有下列風險警語(Risk Phrases)代碼之有害物質,內容差別不大不須介意。
3.新規定只針對塑膠再生容器:指材質以單一塑膠為主,其於製造過程中添加塑膠再生料之容器。但不含搭配使用之配件(亦不含瓶蓋,連同本要點規定各項申請申報都只針對再生容器本體)。
4.原規劃化粧品(不含彩粧類)為非食品填充物之商品,新規定取消(不含彩粧類)且將規定10減為4項,但新增「其他業者自行提出指定之填充物」,讓業者有更大的自主空間,以符合『自願性』原則。
5.推動目標114年仍維持塑膠再生料使用比率達25%,119年則由35降為30%。
6.針對本會建議:環保署應明訂出商品使用塑膠再生料能降低多少碳排放量表,引導企業配合國家整體碳中和政策,自發性地導入商品使用塑膠再生料。將於後續滾動式調整中提出。
三、開封街合建案地下室連續壁工程共計分為31個單元,於11/10全部施作完成,整個建築外圍連續壁合籠。接著進行工地整理收尾,完成中心樁及鋼構平台,12/20已開挖地下室了。為防止海砂屋影響大樓品質,每次灌漿都派人到現場抽、檢測氯離子濃度,近期多次抽測數據平均值為0.033,符合國家標準0.3㎏/立方米以下。
另,因原物料及工資的飆漲,今年2/13參與開工應允承接本大樓建築工程的崧驊營造公司,由於估算後無利潤已於連續壁即將合籠前放棄承包,目前由投資的莊先生自己接下,每天駐守工地、約見包商、盯進度,工程仍依預定期程進行。12/16趁往環保署開會前抽空到工地實地了解,莊先生家族數位成員及一位股東已完全進駐工地辦公室,由於其與股東佔比40.7%,有強烈意願及責任感完成整個大樓建築,本會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已完成工程款漲價調整會議,同時附帶決議往後不再調整;憂的是如果莊先生及股東投資組合也因原物料及工資飆漲而不繼續,勢必由第一建經承接,將即刻面對重新召開工程款漲價調整會議,到時一定會打亂目前之財務規劃,而必須大幅往上修正,依規劃進度114年底或115年初才可完工,期盼物價穩定、適度往下修正及工程一切順利,目前也只能視情況隨機調整了。
四、新修正商品標示法QA解讀
新修正商品標示法QA經過第一版111/6/17第二版8/5第三版11/21增補,整體來看已頗符合業者訴求,在正式112/5/18實施後,會減少許多當初之疑慮及困擾,更易於推行。第三版增補後大致有幾個重點:
A.商品標示法是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保障消費者對商品應有之權益,是非常單純的法規;但業者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往往需多層面考量,以致在法條解讀上複雜化,造成許多不必要之衍生問題,第三版增補內容明顯重回保障消費者對商品應有之權益的基本需求。如Q6:A:2及3。
B.現行商品標示法第5條第1項: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實際上有些地方執行機關矯枉過正,要求需要有『前導文字』,本會亦提出:應行標示的項目名稱,商品標示法無明文規定應將項目名稱一一標示。第三版增補Q7及8做出相關回應。
C.Q9:關於主要成分或材料如何標示才合適?第三版增補回答給了業者更大的解釋、自行運作、更符合實際需求之空間。
D.至於自112/5/18起新法開始施行後,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商品,均應依新法標示規定,除了新法開始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商品,得不依新法重新標示。同時,前有說明新法開始施行前已出貨至經銷商處尚未陳列販賣之商品,亦得不依新法重新標示。
E.Q15又將新、舊法重要不同處列出,經詳細審視並無重大差異,且相關標示並無涉及「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內容;Q14又提及「惟地方政府有稽查需要時,業者應負舉證責任,以利釐清」。已付予業者很大的空間,說明會上告知業者目前新設計標籤可依循新法,故針對112/5/18前『製造日期』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商品,將來並不是查核重點目標。
五、由於新冠疫情疑慮仍未明顯消除,越南針對中國大陸及台灣仍未開放觀光,只
可申請商務簽證,加上種種限制及費用漫天要價,造成非常大之困擾。為此特別於
9/13先去函經濟部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文化經濟組陳雅玲秘書,9/15再去函台灣
貿易中心駐胡志明市辦事處余雯玲主任請教如何協助,雖然提供了一些資訊及管
道,但並未有太大幫助,最後又透過當地熟人及關係,才在花費稍合理的金額下取
得落地簽文件,11/30~12/4順利完成「越南胡志明市國際貿易博覽會」。
本會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協助廠商拓展東南亞市場,首次組團參加越南胡志明市國際貿易博覽會,爭取美容及個人清潔產品外銷訂單,越南人口約9千5百多萬,世界人口數排第15位,平均年齡在40歲以下,再加上近年來以往大陸生產有往越南移趨勢,頗多台商於越南投資,每年經濟表現亮眼,市場對台灣商品保有一定的接受度;目前台灣非東協10+3成員,加入CPTTP仍有一定之難度,商品前往越南及東南亞面對高額之關稅問題,在現實政治面無法解決的環境下,化粧品外銷難有獲利空間,而目前在馬來西亞已有台資投產之規模化工原料廠,同時取得哈拉認證,可幫台灣廠商OEM、ODM,直接外銷東南亞,免除高額之關稅拓展外銷,仍不失為一條可行之方法。
六、明(2023)年亦同樣提出馬來西亞國際美容展(5/6~9)、越南胡志明市美容專業展(9/13~16)、馬尼拉國際美容健康展(9/21~23)三個展各10個攤位,由於配合政府的新南向政策,依往例應該不會少於今年的補助金額,目前已積極進行馬來西亞國際美容展之參展廠商確認,由於疫情趨緩,台灣約有40多個攤位前往,待收到正式補助款核准函文,將轉知所有會員廠。
七、基於「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本會於每年歲末寒冬時刻,皆會聯絡會員廠配合工業總會,選擇不同縣市辦理關懷送暖活動。本年度則特別企劃到新北市拜訪市政府社會處推薦的5家身心障礙機構,並分送相關物資與加菜金,盼協助他們過個平安、喜樂的年。
共有美琪生技、毛寶公司、獅王家品、良冠生技、花王台灣、益豐化工、聯合利華、脫普聚益、兆龍家品、永豐餘消費品、南僑油脂、盛香堂、台灣妙管家、白雪企業、好來化工、清淨海生技等16家公司捐贈價值百萬元以上之物資。衷心感謝會員公司的大力支持。活動於12/14順利圓滿進行完成。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12/17環署基字第1101176747號「塑膠薄片新增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但多次延宕,經本會111/3/8、7/15及10月初三次進度及後續情況確認,終於在12/13召開第三次業者說明會,將塑膠襯墊、泡殼與既有已公告之平板容器等3項物品合併,更名為平板包材,列為實施申報及繳費項目。目前預定112/9月責任業者範圍公告 (預計公告後半年實施申報及繳費),大致在113/3月開始實施。
繳費方式有兩種:
進口商品含塑膠平板包材=進口商品重量x平板包材占商品重量比率(12%) x費率
=業者自行依實際平板包材輸入量(重量)x費率
接受本會之前建議:業者容易判定自家商品須繳費之項目其重量、數量由業者自行
彙整,依目前容器方式申報繳費,簡單明確。再留意後續之進展。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晶淨科技公司,12/19召開『清潔用品類塑膠容器商品環境友善設計』業者說明會,共通知了100多家業者與會。由簡報資料得知:受委託業者110年完成「第一批塑膠容器商品限制製造、輸入、販賣對象及使用材質」草案~包裝飲用水及碳酸飲料:塑膠容器材質限用PET、杯裝乳飲品:塑膠容器材質限用PP、瓶裝乳飲品:公告日後第4年起限用HDPE/PET,後因廢棄物清理法(母法)授權不足而暫緩公告實施,除擬推動修法外,短期改以制定「塑膠容器包裝減量及環境化設計指南」,先向企業推廣宣導,待多數企業逐漸配合政策推動後,再行透過法規公告加以規範。
第二批塑膠容器商品採單一材質建議:衣物清潔用品、人身清潔用品、浴廁及廚房清潔用品,限定使用材質:透明瓶:PET,有色瓶:HDPE,但經市售品實際調查發現業者前述清潔用品容器,其材質標示碼多為7號(其他材質),故於12/19會議上訂出『清潔用品用使用7號塑膠材質可能原因』討論議題,經實際確認:主辦單位列出之20項標示7之容器,都是屬於補充包裝填,是複合材質自然要標示7號。『清潔用品類塑膠容器商品環境友善設計』仍待後續之觀察以資對應。
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預定111/12/26下午召開「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擬與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座談會,邀請相關公會、學者專家及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共同討論。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下列背景資料:
統一企業公司為食品製造業者,製造銷售速食麺、冷調食品、飲料、乳品、麺包等,旗下有眾多關係企業;統一超商公司經營連鎖式便利商店,目前共有6,570間直營或加盟門市。家福公司經營連鎖量販店及超級市場,從事量販及超級市場業務,共有68家量販店及247家超市。統一企業公司與統一超商公司目前共計持有家福公司 40%股份。統一企業公司與統一超商公司擬購買家福公司其餘60%股份,結合完成後家福公司將成為統一企業公司控制之子公司,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之結合型態。又参與結合事業之相關市場占有率及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分別達到公平交易法 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申報門檻,且無公平交易法第12條結合申報除外適用之情形,爰向本會提出結合申報。
事實上,公平會已朝向准予結合方向規劃,本會仍主張之前之建議:依公平會組織法第二條掌理事項第四款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調查及處理及現有法規「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之規範」,邀請公正、專業人士成立專責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對流通事業進行查核,導正目前日趨嚴重的流通事業與供應商公平合作的交易關係失衡,才是長久根本之計。
陸、討論提案:
案一:112年度本會相關預算、工作計劃案(附件一~三)。
說明:1.新增7家會員廠,良冠公司由二級提升為一級,雖然銀行定存利息降低,
收入仍較上年度增56,800。
2.確保會務正常運作,其中辦公272,000、業務費366,000、會務發展
65,000合計703,000,佔支出1,758,040之40%(規定須40%以上)。
3.112年收入1,545,200、支出1,758,040,會務發展準備基金依辦法須提
存收入4%~10%,故提列65,000(4.2%),準備金不足212,840。
4.配合開封街進行改建,108年11月起即無租金收入;準備金不足部分,
由公會活期存款支應,112年上期不解約定存情況下勉可維持。
辦法:提請三十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
辦法」相關規定,提報主管機關內政部備查。
決議:通過。
柒、臨時動議:
提案人:張常務監事志毓
內容:建議於明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安排邀請學有專精之人士,蒞臨發表
對會員代表有所助益之演講。
辦法:列入專案規劃,並請理監事們踴躍提供相關資訊,以利進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