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甲區農會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95.05.26第十五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95.07.26第十五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100.1.18第十六屆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100.11.24第十六屆理事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105.11.25第十七屆理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106.9.26第十八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107.11.27第十八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110.01.29第十八屆理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112.11.24第十九屆理事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學行優秀之大甲區子女,以鼓勵其向學情緒起見,特訂定臺中市大甲區農會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頒授範圍以申請人現在就讀臺灣地區高中職以上學校且設藉於大甲區六個月以上者。
第二條:本辦法之獎學金名額暨金額規定如下:
一、組別、名額及金額如方案,其所定名額得視本會財務狀況調整之。
(一)大專院校組:(含五專部四、五年級)名額80名,每名金額6,000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部一、二、三年級)名額35名,每名金額4,000
元。
二、前項各級學校包括各公私立學校,但不包括空中學校、假日班、學分
班、輪調建教班、研究所、國外學校及軍警學校。無學業成績者(護
校、護專、醫學院等)如以實習成績申請不受理。
第三條:申請資格:具有下列資格之申請人,均可在每年四月本會指定之時間內提
出申請。
一、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德行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
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之處分。
高中職組: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德行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
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之處分。
二、每一戶每組別以申請一名為限,若重複申請,由同戶申請人自行協調
,無法協調者由優先送件者為受理對象。
第四條:申請手續:填具本會獎學金申請書及大甲區農會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同意書,連同下列文件依序裝訂後送至本會大樓二樓會務部申請。(郵寄地址:43747臺中市大甲區文武路10號)
一、申請時當學期在學證明正本或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
二、學校成績單正本乙份(須列明該學期各有關學科百分計分數成績)。
三、近兩週內有詳細記事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申請人(學生本人)必須在大甲區農會設立帳戶,並享有專案「10年(優利)有你」優惠存款。
第五條:本會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二十日內提出審查委員會審核,就其學業、操行兩項成績高者依次錄取,如學行分數相同者高中職、大專以農業科系為優先,再相同時由委員會議定優先順序,核定獲選之名單由本會發佈新聞公佈名單,並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審查委員會由本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秘書、會務主任、會計主任擔任,並以理事長為主任委員,會務部為承辦單位。
第七條:本辦法經理事會認可後報主管官署備查實施,修改時亦同。
申請獎學金注意事項:
申請期限每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逾期視同棄權。
獎學金申請表格自即日起向本會會務部索取或由本會網站自行下載。
。
大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學生 姓名 | 性 別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
就讀學校 科系年級 | ||||||||||||
申請組別 | □大專院校組□高中職組 | 戶號 | ||||||||||
學 業 平 均 | 操 行 分 數 | 是否有累計小過二次 (有操行分數者免勾選) | 是□ 否□ | |||||||||
檢附文件請依下列順序排列裝訂:
5、大甲區農會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同意書。 | ||||||||||||
此 致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申請人(學 生): 印章 身 份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大甲區農會存摺帳號: | ||||||||||||
資格與文件審查 | 合 格 | 不合格/原因 |
主任:經 辦: 收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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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收到 君大甲區農會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表和附件一份。 收件人及日期戳
大甲區農會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 (獎學金)
大甲區農會(以下稱本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應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1.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2.辦理本會頒發之優秀學生獎學金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發之農漁民子女獎學金業務,須將個人資料造冊存查,並將之提供予所屬上級農會、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
二、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學校、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資料保存所定保存年限,或本會因執行業務所
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本國。
(三) 對象:本會各單位、所屬上級農會、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會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會或與本項業務有涉之相關單位將無法進行申請獎學金所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台端無法請領獎學金。
經 貴會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 貴會蒐集、處理、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受告知人暨立同意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