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檔案清單(含CAS/TQF廠商所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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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食品CAS/TQF廠商申請校園食品應檢附之文件

食品CASTQF業者提出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時,應備齊下述文件,統一以電子郵件或郵寄(A4紙張影印)提出申請。



  1. 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廠商自評表(附件四)。

  2. 食品製造或合格代工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表(附件五)。

  3. 公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展延產品免附。

  4. 工廠登記證影本,展延產品免附(註一)。

  5. 產品之食品CAS標誌驗證相關證明;產品之食品TQF標誌驗證合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註二)。

  6. 產品品質衛生檢驗證明影本(註三),「鮮乳」、「保久乳」展延產品免附。

  7. 產品營養成分檢驗證明影本(註四),「鮮乳」、「保久乳」產品免附。

  8. 與實品大小相同之包裝設計圖稿。

  9. 委託代工合約書。

10產品照片電子檔(JPG格式)、營養成分電子檔(Excel)。(註五)





註一:主要產品欄宜登載擬申請之產品項目。

註二:各產品之CAS/TQF驗證合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

  1. CAS廠商:於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網站查詢合格CAS產品,將其驗證產品頁面(包含產品編號、產品名稱)列印並用印(蓋公司大小章)。

  2. TQF廠商:(下述方案擇一)

  1. 於台灣食品TQF ICT服務平台網站查詢合格TQF產品,將其驗證產品頁面(包含產品名稱、TQF編號、包材規格)列印並用印(蓋公司大小章)。

  2. 食品TQF驗證合約書影本(包含主約及附約)。

註三:(1得以食品TQFCAS標誌執行單位之檢驗報告代之;但若該報告之檢驗項目不完整,需再補驗未包含之項目。

  1. 品質衛生檢驗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相關規定,檢驗證明應包含「微生物檢驗」及「化學成分檢驗」(例如:成分中含花生、玉米之產品,須檢附「黃麴毒素」檢驗報告書);若為罐頭食品應提供「保溫試驗」檢驗證明。

  2. 「微生物檢驗」證明應為一年內之文件,且應明確記載檢體及產品品名。

註四:營養成分檢驗證明應為一年內之文件,且應明確記載產品品名。

註五:配合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校園食品」專區建置,增加產品照片電子檔(JPG格式)、營養成分電子檔(Excel)提供,惟於申請時尚未正式生產產品者,應於供應或銷售前補交產品照片。



【附件二】未經CAS/TQF證之麵包、饅頭或產銷履歷加工驗證產品廠商申請校園食品應檢附之文件

一、當日供應學校之未經CASTQF驗證之麵包及饅頭業者,提出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時,應備齊下述文件,統一以電子郵件或郵寄(A4紙張影印)提出申請:

  1. 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廠商自評表(附件四)。

  2. 食品製造或合格代工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表(附件五)。

  3. 公司或工廠登記文件影本(主要產品欄應登載擬申請之產品項目)。

  4. 廠房設施設備清晰彩色照片。

  5. 產品品質衛生檢驗證明影本,必須包含之項目如下表。

  6. 產品營養成分檢驗證明影本。配方未更改情況下,產品展延限一次,可不需再提供營養成分檢驗報告。

  7. 與實品大小相同之包裝設計圖稿。

  8. 委託代工合約書。

  9. 麵包、饅頭品項因外表容易混淆,應提供產品照片電子檔(JPG格式)。

  10. 營養成分電子檔(Excel)。



未經CASTQF證之麵包、饅頭類產品,皆應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衛生標準:

類別

子項分類

檢驗類別

檢驗項目

檢驗標準

檢驗必要性*











饅頭類

微生物

金黃色葡萄球菌(CFU/g

沙門氏菌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CFU/g

100以下



陰性

100以下




化學分析

總黃麴毒素

µ g/kg

4以下

原料含有花生、玉米者才需檢驗總黃麴毒素

色素

合法使用者

未使用色素者不用檢驗

麵包

微生物

饅頭類食品

化學分析

總黃麴毒素

µ g/kg

4以下

原料含有花生、玉米者才需檢驗總黃麴毒素

色素

合法使用者

未使用色素者不用檢驗

防腐劑:

丙酸(g/kg

己二烯酸(g/kg

苯甲酸(g/kg

二醋酸鈉%



2.5以下

1.0以下

1.0以下

0.4以下




來源: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發布日期:民國1091006日)、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修正日期:民國1100204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修正日期:民國1100317日)

1:*檢驗必要性欄中,(○)表必須檢驗之項目,(△)表選擇性檢驗項目。

2:若同時併用兩種以上防腐劑,其“使用量”各除以“標準用量”相加之總和,不得大於1

二、產銷履歷加工驗證產品業者,提出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時,應備齊下述文件,統一以電子郵件或郵寄(A4紙張影印)提出申請:

  1. 「校園食品供應資格」廠商自評表(附件四)。

  2. 食品製造或合格代工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表(附件五)。

  3. 公司或工廠登記文件影本(主要產品欄應登載擬申請之產品項目)。

  4.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

  5. 產品加工階段符合《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4條之何種驗證的證明資料(註)。

  6. 廠房設施設備清晰彩色照片。

  7. 產品品質衛生檢驗證明影本。

  8. 產品營養成分檢驗證明影本。配方未更改情況下,產品展延限一次,可不需再提供營養成分檢驗報告。

  9. 與實品大小相同之包裝設計圖稿。

  10. 委託代工合約書。

  11. 麵包、饅頭品項因外表容易混淆,應提供產品照片電子檔(JPG格式)。

  12. 營養成分電子檔(Excel)。



(註)《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民國1080307日修正)第4條第2款:

加工及分裝階段:其產品應以經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並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或下列驗證之一:

(一)優良農產品驗證。

(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四)依商品檢驗法推行之外銷食品及飼料廠場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管理系統驗證,或輸歐盟水產品廠場管理系統驗證。

(五)經與國際認證論壇(IAF簽署食品安全管理系統(FSMS)驗證機構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MLA之認證機構,所認可驗證機構核發之ISO 22000 驗證。

【附件三】營養標示項目與格式(二者擇一)



(一)

營 養 標 示

每一份量公克(或毫升)

本包裝含 1

每份100公克
(或每100毫升)

熱量大卡大卡

蛋白質公克公克

脂肪公克公克

 飽和脂肪公克公克

 反式脂肪公克公克

碳水化合物公克公克

 糖  公克公克

毫克毫克



(二)

營 養 標 示

每一份量公克(或毫升)

本包裝含 1

每份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熱量大卡 %

蛋白質公克 %

脂肪公克 %

 飽和脂肪公克 %

 反式脂肪公克 *

碳水化合物公克 %

 糖  公克 *

毫克 %

*參考值未定

每日參考值:熱量2000大卡、蛋白質60公克、脂肪60公克、飽和脂肪18公克、碳水化合物300公克、鈉2000毫克

【附件四】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廠商自評表

公司名稱:

應  檢  附  文  件

請打

一、食品製造或合格代工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表(自行複印手冊【附件五】)

1.所申請產品屬於點心類或飲品類而非零食類(詳細規定見手冊)


2.展延(舊產品)和新產品分寫於不同申請表上


3.生產工廠不同之產品分寫於不同申請表上


二、公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展延產品免附)

主要產品欄應包括擬申請之產品項目


三、各產品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展延產品及麵包廠商無此證者免附)

主要產品欄應包括擬申請之產品項目


四、廠房設施設備清晰彩色照CAS/TQF驗證產品免附)

生產環境及設施設備之照片電子檔數張(JPG格式)


五、各產品之CAS/TQF/產銷履歷相關證明

1.含驗證產品名稱及編號


2.與包裝袋或圖稿上字號相符


六、各產品之衛生檢驗證明影本CAS/TQF驗證之展延產品,及CAS/TQF驗證之鮮乳、保久乳免附)

1.為一年內之檢驗證明,且檢驗項目包含微生物及化學分析


2.檢驗結果合格


七、各產品之營養成分檢驗證明影本CAS/TQF驗證之鮮乳、保久乳免附)

1.為一年內之檢驗證明,且檢驗項目包含熱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含果糖、葡萄糖、蔗糖、麥芽糖、乳糖、半乳糖之含量)、蛋白質、鈉等


2.每份供應量標示及檢驗結果符合

1)熱量<250大卡


2)脂肪提供之熱量<總熱量之30% (鮮乳、保久乳、蛋、豆漿不受此限)


3)糖提供之熱量<總熱量之10% (優酪乳、豆漿、烘焙食品之添加糖量可以<30%


4)鈉<400毫克


3.未過度使用著色劑及調味料,未使用甜味劑或代脂


八、各產品之包裝袋或與實品大小相同之設計圖稿

1.未有「營養素強化」或含食物特定成分等訴求字樣例如:標榜高蛋白或添加維生素等


2.點心類標示「本產品為點心類食品,不宜取代正餐」


3.食品標示


1)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等現行食品法令及本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


2)全成分展開,並由多至少依序排列


3)營養標示符合營養標示項目與格式之規定(見校園食品手冊之附件三)


4)營養成分之實測值與標示值間之差異,應依據衛生福利部「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規定


5)字體大小清晰可見


4. 產品照片電子檔(JPG格式)、營養成分電子檔(Excel


九、各產品之委託代工合約書(非委託代工產品免附)

合約期間與本次合格登錄期間相符


依序彙整一~九項文件,連同本表提出申請。

【附件五】食品製造或合格代工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表

填表日期:

公司名稱


地址


電話


負責人


工廠名稱


地址


電話


消費者服務專線


處理申訴事件負責人


聯絡人或承辦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校園食品編號
(新產品免填)

品名(或產品名稱)

包裝

供應量

保存
方式

供應
方式

驗證類別及編號





























填寫資料說明:

  1. 「校園食品規定手冊」將依照上表資料印製,請儘量填寫清楚、完整。

  2. 公司及工廠資料相同之產品,可填寫於同一表格;只要有任一項資料不同,請另紙繕寫。

  3. 「校園食品編號」欄將由執行單位分類編入,請勿填寫。

  4. 「品名(或產品名稱)」欄需與其驗證單位(CAS/TQF/產銷履歷)核定名稱一致。

  5. 「包裝」欄應填寫產品包裝材質,如:新鮮屋、鋁箔包、保特瓶、多層塑膠袋等。

大包裝產品應寫明每包之個(粒、盒)數,如:「多層塑膠袋25粒裝」。

  1. 「供應量」指產品每份供應量,應與產品包裝上「營養標示」內資料相同,供應量如有不同者,應另行申請,通過後始得販售。

  2. 「保存方式」指產品於學校儲存期間,應維持之狀態,如:室溫、冷藏、冷凍等。

  3. 「供應方式」指學校販售產品給學生時,應使用之設備或狀態,如:室溫、冷藏、冷凍、蒸包機加熱等。

  4. 驗證類別及編號:請填寫CAS/TQF/產銷履歷及其編號。

  5. 各學期校園食品申請,分別於每年4/3010/31截止。

  6. 本表格可自行複製繕寫。

【附件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合約(簽約範例)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之品質與衛生安全,維護學生飲食健康,經雙方同意簽訂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合約,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產品名稱:(如附件所列)

第二條、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日起至民國日止;期滿本合約效力終止,如雙方有意續約應另行簽訂之。

第三條、乙方保證第一條所列產品之品質規格、衛生安全及營養成分均符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售食品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相關規定。

第四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校園食品查核輔導小組」得不定期赴校進行查核輔導及抽樣,以確保校園食品的品質、衛生安全及營養成分,如經確認後確有不符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時,乙方接獲甲方通知後,應於七日內回收所有不合格產品。

第五條、乙方同意於產品有效期限之前就該項產品回收完畢。

第六條、乙方所提供之產品如因品質或衛生安全不良致損害員生之健康及權益,經查明屬實時,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七條、本合約經雙方同意訂立,雙方應確實遵守,乙方同意如因違反本合約或本作業程序各有關規定而損害甲方之權益時,乙方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不得規避、妨礙、拒絕。

第八條、本合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九條、本合約有爭議時,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立合約人

甲方: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名稱:

代表人: (簽章)

地址:

電話:

乙方:

廠商名稱:

代表人: (簽章)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附件七】相關參考法規

教育部:

  1. 學校衛生法(民國110113日修正)

  2.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民國9292日發布)

  3.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民國10576日修正)

  4.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民國1051121日修正)

  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民國105125日修正)

衛生福利部: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民國108612日修正)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民國106713日修正)

  3.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民國103117日發布)

  4.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民國110427修正

  5.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民國10433日發布)

  6.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民國107314修正

  7.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民國10333日修訂)

  8.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民國107821修正

  9.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民國1031211日發布)

  10.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民國104529修正

  11.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民國10662發布

  12.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民國109106發布

  13.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民國11024修正

  14.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民國110317修正

  15.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民國109917發布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 CNS2377水果及蔬菜汁飲料(已包裝)(民國109724修訂)

  2. CNS3056鮮乳(民國104216日修訂)

  3. CNS13292保久乳(滅菌乳)(民國104216修訂)

  4. CNS3058發酵乳(民國10568日修訂)

  5. CNS11140豆奶(民國99518日修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民國10837日修訂)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民國10484發布)

  2. 臺北市公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設置智慧商店及自動販賣機管理試辦要點(民國10819發布)

【附表一】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流程圖

檢視產品是否符合校園食品規定及特性



自行粗略估計產品營養成分規格是否符合校園食品營養規範



重新擬定成分配方

開發新產品





送交具公信力之檢驗機構檢驗營養成分



根據檢驗報告確實評估產品之營養成分是否符合規範







計算產品每份供應量所含之營養成分



重新設計產品包裝,增加營養標示





備齊所有文件



檢視文件是否符合各項規定(填寫申請校園食品自評表)



確實填寫「申請表」,送交受理窗口(董氏基金會)

不合格



進行預審

給予申請編號

文件未全者,經通知後應於10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全者,則不列入本期審查







通知廠商

審查不通過



編入「校園食品規定手冊」

分類給予「校園食品審定編號」

審查通過

通知廠商

取消登錄





產品登錄資格可維持二年,期間有不定期查核、抽驗

二年後再次提出申請

不合規定,但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則保留供應資格,但增加查核、抽驗頻率


不合規定,且於期限內未完成改善或回收不合規定之產品



【附表二】營養成分、衛生安全檢驗費用基準(僅供參考)


營養成分檢驗分析收費基準

檢驗項目

收費參考

八大營養項目

含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類(含果糖、葡萄糖、蔗糖、麥芽糖、乳糖、半乳糖之含量)、鈉

6,500~12,800



衛生安全檢驗分析收費基準

檢驗項目

收費參考

大腸桿菌群

1,000

大腸桿菌

1,500

黃麴毒素

2,400~3,000

防腐劑(丙酸鹽)

1,800~2,500

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

2,400~3,500

防腐劑(丙酸鹽、苯甲酸、己二烯酸)

3,675

色素

1,800~2,400

生菌數

500~550



參考來源: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ETC 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台美檢驗科技有限公司及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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