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辦理販售食品作業程序」相關說明事項
一、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相關事項
◎ 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案之受理
受理時間:各學期校園食品申請,分別於每年四月三十日與十月三十一日截止
受理窗口: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
地 址:臺北市復興北路57號12樓之3
電 話:(02)2776-6133#3
傳真號碼:(02)2751-3606;(02)2752-2455
二、營養品質相關說明
(一)點心類食品,若在販售時附加調味包;須將調味包之成分,加入營養成分分析,予以證明,通過審查後才可以附。(86.06.05 案由一(五))
(二)廠商若為配合校園食品而修改產品配方與市售產品配方不同時,其包裝應加註「校園食品專用」、「改良式」、「新配方」、「特製」或「新式」。(86.06.05案由一(一),101.06.11臨時動議,102.05.10案由二.3,103.12.11案由一,106.06.09案由一.1)
例如:油飯產品為符合校園食品規定,修改過配方,因此建議廠商與包裝加註「校園食品專用油飯」、「改良油飯」,以避免民眾混淆。
(三)建議校園販售熱狗、香腸型態之產品時,將外包裝食品標示(包含食品成分、營養標示等)張貼於員生消費合作社明顯處,宣導產品之營養品質經過改良符合校園食品規定,持續進行校園飲食教育,並將加強抽驗,確保其衛生安全及營養品質。(105.12.12 案由二)
(四)有鑑於添加甘蔗汁視為變相加糖,不希望為增加產品甜度而加入甘蔗汁,甘蔗汁可添加不超過該產品總熱量之5%。(105.12.12 案由四.1)
(五)鮮乳、保久乳可於營養標示加標鈣的含量(產品之鈣含量非外添加,且未有特殊訴求)。(93.12.22 案由一)
三、校園食品申請與登錄相關事項
(一)校園食品供應資格申請流程圖,詳如附表一。
(二)1. 驗證字號不同或品名不同,應分別具備各項證明文件,分別申請。(85.11.18案由二.第17點,85.12.16 案由四(八).2)
2. 產品的品名(或產品名稱)需與其驗證單位(CAS/TQF/產銷履歷)核定名稱一致。(107.5.21 案由二)
3. TQF、CAS驗證是相同字號,若產品成分相同,只是包裝規格不同時,可只送一份營養成分檢驗證明。但經審核通過後,應分別給予不同之「校園食品審定編號」。(85.11.18 案由二.第17點,86.1.30.案由二)
例如:⊙水餃有十粒、二十粒、五十粒包裝。
⊙果汁有兩種不同包裝圖案。
4. 大包裝產品之營養標示:
(1)大包裝產品標示中之供應量,是指一次供應的量。在外包裝上,應先標示出每次供應的「產品個數」,再以括弧標明此供應量的「克數」,如:
大包裝產品範例
標示
包子一個重40公克
供應量:一個(40公克)
水餃七個重98公克
供應量:七個(98公克)
(2)大包裝產品應在其銷售場所明顯處標示營養標示。
(3)復熱食品(如熟鍋貼、熟水餃)之供應量應考量學生實際一次食用份量為一份供應量,並應符合校園食品營養品質之規定。(103.11.21案由一)
5. 點心類食品應標示「本產品為點心類食品,不宜取代正餐」。(98.06.19案由三)
6. 複合性食品之營養標示
複合性食品屬於一項產品,同時食用完畢者(如:結合牛乳與玉米脆片之產品),其熱量總和應小於250大卡,但應分開標示營養成分。(95.21.06案由三)
7. 未經CAS或TQF廠商應標示製造日期,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標示有效日期。(102.11.25案由二)
(三)代工產品必須附上代工合約書影本,且合約期間需與校園食品合格登錄期間相符,若遇代工合約書即將到期,須於委託代工合約到期日前半個月,補上新的代工合約書。(89.5.22案由一.4,99.10.20案由二)
(四)手捲、壽司、飯糰等產品若擬以週期性或季節性更換配菜內容,應事先報備。廠商於申請品項時,得一次報備全部預計更換之配菜內容。(90.09.14案由七.1.2.,93.5.11動議一)
(五)品項展延限一次,可不需提供營養檢驗報告,但仍需有衛生檢驗,滿四年後需再重新提出申請,校園食品編號得以延續使用,展延期間由校園食品抽樣小組加強檢驗,由101年4月開始實施。(100.12.22案由三)
(六)CAS驗證之有機農產加工品比照目前校園食品申請流程規定,申請時檢附CAS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應正面表列所有品項;必要時得進行訪廠或要求廠商提供生產流程設備之照片。(101.12.25臨時動議,102.05.10案由三)
(七)校園食品變更之處置方式:
變更項目 | 處置方式 |
公司名稱 | 變更公司或工廠名稱,廠商須提供公司/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函及產品包裝圖檔,若為CAS/TQF產品需附上CAS/TQF驗證資料一併備查。(105.05.19業務報告) |
製造商、工廠或代工廠 | 已申請合格之產品,必須以當初申請工廠製造,不得委由其他工廠代工製造,否則取消其產品的校園食品資格。(104.10.14業務報告,104.12.18業務報告) |
品名 | 請廠商提供產品包裝圖檔,若為CAS/TQF產品需附上CAS/TQF驗證資料一併備查。(107.05.14業務報告) |
配方(主成分) | 產品配方變更,應視為新品,重新申請校園食品。(103.05.22案由六) |
食品添加物 | 請廠商提出更換食品添加物的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後,由諮委會審查。(110.06.10案由四) |
製程 | 若為CAS/TQF產品,廠商需先向CAS/TQF提出變更申請,通過後再提供變更製程的說明及相關資料;未經CAS/TQF產品,由諮委會審查。(110.06.29案由三) |
淨重或容量 | 請廠商提供配方無修改之切結書及產品包裝圖檔,若為CAS/TQF產品需附上CAS/TQF驗證資料一併備查。(104.10.14業務報告,105.12.02業務報告,107.05.14業務報告) |
包裝材質 | 若為CAS/TQF產品,廠商需先向CAS/TQF提出變更申請,通過後再提供變更包裝材質的說明及相關資料;未經CAS/TQF產品,由諮委會審查。(110.06.29案由三) |
產品尺寸 | 變更產品尺寸,而製作配方及製程皆無變更的情形,請廠商提供配方無修改聲明書及產品照片備查。(106.05.22業務報告) |
因應主管機關公布修正之食品相關法規,更新產品包裝標示,如:成分標示(全成分展開、成分排序)、營養標示格式、過敏原標示、產地標示等 | 因應主管機關公布修正之食品相關法規,校園食品廠商需更改其包裝圖稿(含全成分展開,並由多至少依序排列;營養標示格式修改;過敏原標示;產地標示等)。(102.12.24臨時動議,103.5.8 案由四,107.05.14業務報告,108.11.07業務報告) (1)若為TQF、CAS 產品,由校園食品委辦單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確認廠商修改是否合宜,並請廠商提供TQF、CAS 核准變更包材之公函或驗證資料及產品包裝圖檔,彙整於諮委會中備查。 (2)若為未經TQF、CAS 產品,則須於每次校園食品諮委會中提出,必要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提供廠商欲變更內容,徵詢各委員意見。 |
產品包裝上之 背景圖案 | 產品包裝上之背景圖案變換時,應送新包裝核備,不用重新申請。(86.11.29 案由二.3) |
(八)產品包裝若欲使用共用袋,為免學校管理誤解,共用袋不得包含未具校園食品資格之品項。(106.05.22案由三.2)
(九)開放堅果種子類食品為點心類食品,排除油熱比規範,其餘則比照校園食品規範申請,且建議廠商於包裝設計圖稿上標示堅果種子類每日建議量。(103.5.8案由五)
(十)不開放無咖啡因且無糖的茶飲為校園食品,因校園食品規範的飲品為100%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優酪乳、豆漿等液態食品,屬正面表列;《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亦禁止臺北市各級學校供售瓶裝水;以教育的角度,也會鼓勵學生多喝白開水。(109.05.27業務報告)
四、具公信力檢驗單位之認定
(一)目前認可的國內檢驗單位如下(85.11.18案由二.第17點,92.5.12案由一,98.6.19案由三,100.5.11 案由五)
檢驗單位 | 聯絡方式 |
1.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 (03)522-3191 |
2.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農水產品檢驗與驗證中心 | (08)774-0219 (08)774-0135 |
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技術服務中心 | (08)723-0341 |
4.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 | (02)2610-1010 |
5.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認證通過之機構 (該檢驗項目須取得認證) | http://www.niea.gov.tw |
6.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可實驗室及檢驗項目。 | http://www.fda.gov.tw |
7.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通過之機構(該檢驗項目須取得認證) | http://www.taftw.org.tw |
(二)為確保校園食品衛生及追蹤管理,目前以國內認證工廠TQF、CAS業者為對象,暫時不接受國外產品申請。(85.11.18 案由二.第14點)
(三)若使用國外檢驗單位之營養成分證明,由於難以判定其公信力,所以須依衛生福利部規定,廠商應至中華民國駐當地領事館公證處,公證該份檢驗證明文件,才可承認該文件之公證性;且諮委會有權要求了解其檢驗方式。(85.11.18 案由二.第19點)
五、校園食品販售品質之查核費用說明
(一)由食研所與穀研所共同製定「檢驗費用基準表」,以供本局及學校參考(如附表二)。
(二)製作「校園食品委託檢驗單」,由檢驗單位及董氏基金會各執一份。
(三)食品TQF及CAS驗證產品在執行單位進行校園食品之衛生安全抽驗時,附帶抽驗營養成分;品質衛生抽驗費用,由TQF及CAS協調支應;營養成分抽驗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104.12.10案由三)
(四)無食品TQF及CAS驗證之產品(含麵包及產銷履歷加工驗證產品等),品質衛生檢驗證明應依食品TQF或CAS之衛生標準,且抽樣頻率得較已獲得驗證之食品為高,所有品質衛生檢驗及營養成分抽驗費用,均應由申請廠商自行負擔。(98.06.19案由三;108.07.24案由二)
(五)營養成分抽驗費用,若於二個月內未繳清費用,則撤消該公司所有產品登錄資格。(88.06.10案由三)
六、品質不良之校園食品處理說明
(一)校園食品不符合衛生安全品質時,除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外,並在校園食品管理部份,予以記缺點一次。(88.06.10案由四)
(二)校園食品廠商應善盡對經銷商監督管理之義務,並負連帶責任。(106.11.10 業務報告)
(三)非校園食品廠商於校園內販售食品之重大違規時,除要求學校立即下架並增加該校稽查頻率外,同時依據「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處理。(99.12.20案由四)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校園代訂之鮮乳,須以「校園食品規定手冊」內登錄之品項,為訂購時之考量。(86.01.30案由五)
(二)各級學校,在與盒餐業者訂定合約時,需於合約中明定要求業者,其便當所附贈之飲品及點心,應符合作業程序之規定。(86.01.30案由六;95.06.16臨時動議)
(三)「校園食品優酪乳、豆漿」之規範修正如下:(98.6.19案由三)
1. 基於營養需求及適口性的考量,「校園食品優酪乳、豆漿」之添加糖量可佔總熱量之30%以下。
2. 須在產品包裝加上「改良式」字句,例如:「改良式優酪乳」或「改良式豆漿」等。
(四)「校園烘焙食品」(麵包、餅乾、米製品)之規範修正如下:
1. 基於健康考量及製程可行性,油及糖所提供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40%,且油、糖個別所佔之熱量亦不超過總熱量之30%。鈉含量仍將維持一份400毫克以下,但添加麩皮類之產品若舉證確實,得予以扣除。
2. 由於蛋糕的特性屬於高油高糖之食品,若依上述規範時,業者常須在產品中加入多量乳化劑以符合要求,故蛋糕類暫不考慮包含在校園烘焙食品中。(87.10.17案由四)
3. 烘焙食品類似熱狗、鮪魚麵包等,若經過二次加工後,由於熱狗、鮪魚等水活性高,易污染,故該類麵包應比照一般校園食品申請,需有CAS或食品TQF標誌驗證。(95.06.16臨時動議,97.06.12臨時動議,99.06.02案由四)
4. 部份烘焙食品未經TQF或CAS驗證,則需限定販售於臺北市校園並提供名單,以利查核管理。(96.12.25臨時動議)
(五)「校園食品100%果(蔬)汁」之規範修正如下:
基於水果之「鈉」含量為微量且易受季節、土壤等影響,因此若為天然來源,其標示值誤差不受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規定限制。(99.12.20案由二,103.04.15衛生福利部「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附表四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
(六)產品品名及包裝標示、宣稱字樣之定義:
1. 「純」:適用於敘述單一成分食物,主原料外未添加其他原料成分或添加物。(110.06.10案由一)
2. 「新鮮」、「鮮」:係指未經加工或其他保存處理之食物。(110.06.10案由一)
3. 「天然」:係指除擬宣稱之該天然食材外,並未添加其他非天然成分(如食品添加物等),且未有顯著改變本質或去除部分成分之製程。(110.06.10案由一)
4. 「無添加」:必須說明無添加何種成分,防止易生誤解之情形。(110.06.10案由二)
5. 針對校園食品之「優酪乳、優格」標示、宣稱「原味」字樣,定義為「不額外添加糖」。(109.12.01案由一)
(七)校園食品廠商在複方食品添加物之用途、用法、用量及標示應更深入了解。(106.05.22案由一)
(八)三角飯糰之相似產品均須落實合宜之販售條件(如18°C),業者、物流及學校皆須配合。(105.05.19 業務報告)
(九)有關臺北市高中設置智慧支付商店及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等智慧支付系統的管理,目前只要取得CAS或TQF驗證的包裝食品就可在高中販售(碳酸飲料除外),於高中校園抽查時也發現販售許多較不健康的食品,故建議學校督導業者盡量供應綠燈、黃燈食品,並可將營養標示的重要資訊(如:熱量、糖、脂肪、鈉)揭露於自動販賣機上。(108.05.17案由五)
(十)廠商提供之切結書或聲明書,其內容應包含「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等具有法律效力之字樣,並由廠商負責人(經理級以上職務人員)作為切結人或聲明人,蓋公司大小章以及註明日期,且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110.06.29 業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