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學校○○○學年度午餐公辦民營勞務採購案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應用本範本之單位,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修改本範本,不應未經檢討,即予應用。
101年7月12日府教體字第1010140555號函訂定
104年6月12日府教體字第1050111350號函修正
105年5月29日府教體字第1040121645號函修正
106年6月03日府教體字第1060104245號函修正
108年5月08日府教體字第1080087733號函修正
109年5月13日府教體字第1090090688號函修正
110年5月07日府教體字第1100094313號函修正
111年6月08日府教體字第1110108529號函修正
112年5月31日府教體字第1120127229B號函修正
一、供應地點:
二、供應對象:1.午餐供應以上課日為原則,供應人數以實際繳費參加人數為準。
2.廠商不得以苗栗縣○○學校廚房設備名義對外營業。(非
供餐時間、寒暑假及例假日亦同),亦不得於校內私下招
攬訂餐,利用學校午餐設施提供非經核准之餐點,列為重
大違失。
三、供應期限: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之學生
上課日。
2.期間如逢學校舉行考試、校外教學、旅行或活動不在此限。
3.其他:依據機關行事曆上課日時供應午餐。
四、委辦項目:
1.委託辦理供應學校午餐之內容為廚房之經營管理等,包括食材之採購、班級供餐所需設備之提供、清洗、烹調、分配、運送、廚餘處理,若廠商委由其協力廠商處理時須經機關同意,且得標廠商需負共同責任,鍋爐操作、廢水處理、供膳設備之洗滌、消毒與廚房設備之保養、維修、維護、管理及使用等,有關鍋爐維護、管理、使用,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
2.廠商不得無故停止委辦項目,如機關上課時間有特殊變動,應依機關
指定時間供餐。遇特殊情形,如停電或其它事故,應依招標時報告之
應變方式辦理,若當日確實無法供應午餐,經報請機關查明屬實同意
後,需購買足額且合乎衛生之便當,供應參加學校午餐師生用餐,差
價由廠商負擔。
五、供餐方式:
廠商將食材送達苗栗縣○○學校廚房,於苗栗縣○○學校廚房調理烹煮完成,依班級參加用餐人數之份量分別盛裝,及配合各校需求方式,如餐盒、合菜、葷食、素食…等供餐及使用密閉保溫合格的餐車送餐,並送達各校(指定地點)。
六、價格及付款方式:
1.每人每餐單價:新台幣○○元整。如遇有特殊情形,機關需加菜時,
廠商應配合辦理,費用另計。
2.按當月各校實際供餐人數乘以每人每餐單價再乘以當月供餐天數於次月向機關辦理請款(當月供餐人數由廠商與機關雙方確認無誤後辦理請款)。
3.廠商於次月10日前按實際供餐之人數檢據向機關請款,機關於接到
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
款者,機關於補助機關撥款後15個工作天內支付款。
4.每餐餐費,其支出應用於主食、副食、食油、調味品、人事費、及其
他雜支等所需費用。
5.廚房午餐燃料費(含水、電、瓦斯)由參加午餐師生繳納之費用支應(每人每學期分攤支應上限300元)。另,不足部分由廠商自行吸收。
6.學校午餐退費辦理原則:
(1)參加學校午餐之教職員工生因故請假,並於請假三日前(不含例假
日)辦妥請假手續者,應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
(2)因法定假由(如病假、喪假、產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應
檢具證明資料)致教職員工生臨時請假者,以完成請假之次日為
退費起始日。
(3)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者,應退還停課
期間之午餐費(上課當日停餐不退費)。
(4)因天災等因素致臨時停課者,如在廠商未備餐前,得申請午餐退
費。
(5)參加學校校外教學相關活動,活動承辦人員並於活動辦理前三日
(不含例假日)辦妥停餐手續者,應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
七、廠商資格: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商業證明文件 (其營業項目為C199030即時餐食製造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或餐盒、食品製造業、團膳製造業之合格登記廠商。) 。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聲明書。
5.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6.電子領標憑據: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八、食譜規劃及供餐質量:
1.履約期間每月食譜由廠商營養師開立(並於食譜下方署名),廠商需於每月15日前將次月菜單(應呈現午餐食物內容營養分析、食材品名和明細、規格、個人重量及總重量等相關資料)送交機關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審核,經委員會同意後執行。
2.供應內容應以教育部「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考慮實際菜單設計之可行性與攝取量,每類食物供應量得於每週間調整,提供一主食(米飯為主)、三菜(一主菜、二副菜:至少一道半葷素)、一湯之菜餚且菜樣應經常變換,減少高油、高鈉的烹調,並確保衛生安全及菜色口味等變化。
3.供應低年級學生之米飯勿太乾硬,菜餚應切塊較小,適合食用。
4.設計之菜樣變化,應符合下列供應頻率及份數:
項 目
供 餐 頻 率
半成品/加工調理食品
不得超過2份/週或8次/月。
油炸品
1.菜色(主菜、副菜)油炸不超過2次/週,包括裹粉油炸、過油後再烹製者。
2.不使用含反式脂肪酸的食物(如:烤酥油)。
芶芡類
1週不得多於○道菜。
青菜類
每日至少提供1種深色蔬菜,且每週不得以相同菜色供應(但遇季節變動,青菜供應得一週重複一次,且一週僅限一次),另供應之品項應提前一週告知機關,如遇特殊情形經機關同意後修正。
高鈣餐
每週至少供應一次高鈣餐,鈣質含量須達240毫克以上(鈣質含量計算不含附餐),並於菜單標示鈣含量。
特餐
每週供應○次特餐,其主食內容為麵食、米粉…等。每月特餐不得重複,每週至多一次甜湯。〈次數由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開會決定〉
蔬活餐點
配合政策實施,每○個月供應○次蔬食餐點(供應內容應包含一道主食、三菜及一湯等),限制使用加工程序較少、環保之生鮮食材。(以教育部公布之蔬食飲食設計原則) 〈次數由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開會決定〉
水果類
每週供應○次水果,每月至少供應○種不同之水果,水果以當季、完整為原則。〈次數及總類數由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開會決定〉
乳品類
每週供應○次乳品,如特殊情形得用豆漿替代 (應符合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相關規範),容量○○○c.c.;供應鮮乳需以冷藏車運送,確保品質。(次數及容量由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開會決定)
5.師生有素食者,由廠商提供與葷食同等食材之素食餐。
6.得標廠商於每月第一週前由廠商繕印食譜1張,交由學校午餐執行秘書統一公佈於學校/網站。廠商需每週印製菜單及營養分析表,每班一張交由各校午餐執行秘書發放各班教室張貼,繕印費用由廠商支付。如遇到特別或緊急情況,廠商得向機關函文聲請變更菜單,非經機關同意,菜單不得任意變更,否則以違約論。若遇當天無法供應原菜單內容,需變更菜單之情形者,爲免影響供餐,需經學校營養師及當日輪值午餐祕書同意,改以菜色、份量、營養、價值相似之食材下鍋烹煮並能順利供餐,才可接受廠商當天變更菜單,但需列入供餐驗收紀錄,並於次月之午餐供應管理委員會中提起討論,依約罰款。
九、食材採購:
1.廠商應於得標後14天內提供機關食材供應商名冊備查,履約期間如有增減,廠商應於提供食材前至機關修正。
2.採購之食材應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牛肉、豬肉及其相關製品一律使用國產在地食材,並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每月至少1次使用苗栗縣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應有優良農產品標章或TQF或優良冷凍食品等優良食品標誌之產品,市售品如尚未有優良食品標誌之食材,亦應符合國家檢驗標準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以確保師生之衛生安全,若造成師生中毒或意外事件廠商應負全責。
3.食材採購應合於下列規定,並配合機關提出供貨商出貨證明資料,供機關查驗:
(1)廠商應配合機關於供膳當日下午一時前至機關指定之食材登錄平
臺(https://fatraceschool.k12ea.gov.tw),登載每日菜單、食材(含
調味料)、供應商等資料,如有驗證標章、檢驗報告等也應一併登
錄。
(2)禁止使用過期或超過有效期限前二分之一天數之食品(材)。
類別及品項
廠商資格及產品規格
第一類
冷凍、冷藏食品(肉品、水產品及調理食品)
調理食品應採用具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或TQF驗證標章或符合HACCP工廠或同等級符合衛生標準檢驗合格之產品,其中牛、豬肉類加工(再製)品,應採用「肉品原料來源」為國產在地之優良產品。
禽、畜肉品及水產品應採用具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或國產生鮮豬肉追溯碼或禽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追溯碼或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之產品。
進貨包裝應密封完整,不得有破損、拆封及改包裝,外觀良好,色澤正常,不得附有雜物,無變質及異味。包裝須明顯標示廠商名稱、產品名稱、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保存條件。若發現竄改日期,則取消廠商供貨資格並終止合約。
產品儲存或運輸過程中,不得有解凍或反覆解凍之情形,若驗收後發現食品品質不良,廠商須無條件立即退回更換。
包裝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之相關法規規定。
第二類
生鮮肉品類
應採用具國產生鮮豬肉追溯碼或禽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追溯碼之產品。
(二) 產品外觀應完整正常、無異味、無黏液及無漂白。
(三) 產品不應有防腐劑、非法色素、漂白水,使用之食
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四) 包裝應完整不得有破損、污染。
第三類
蔬菜及水果類
所供應之蔬果,應配合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食材政策,優先採用具有機農產品標章(含有機轉型期)、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優良農產品標章或溯源農糧追溯條碼之蔬果。
供應商儲存場所的衛生條件良好,運輸過程產品應覆蓋,運輸車須維持清潔無異味。
(三) 蔬菜泥土須去除乾淨,供應當令盛產之產品為主,品質皆經過挑選之優級品,新鮮、衛生。不得有敗壞、蔬菜太老、大小差異太大等狀況,若影響機關供應數量及不符品質要求時,廠商須立即無條件退回更換;蔬菜供應種類一週內不得重複。
(四) 供應機關之水果應採當令為主,外觀完整,品質須新鮮、衛生。不得有水傷、敗壞、不熟或過熟、腐爛、發黴及水果大小差異太大等狀況。
第四類
豆類製品、麵類製品及素食加工品
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供應商應提供各項產品來源證明或衛生機關檢驗合格證或合法製造場所證明。
(二) 產品外觀應完整正常、無異味、無油耗、無黏液及無漂白。
(三) 產品不應有防腐劑、非法色素、漂白水,使用之食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四) 供應商製備及儲存場所的衛生條件良好,運輸過程產品應覆蓋,運輸車須維持清潔無異味。
(五) 包裝應完整不得有破損、污染。
(六) 完整包裝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廣告管理之規定。
第五類
蛋類
(一)應採用具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或雞蛋溯源標籤或洗選鮮蛋噴印溯源之產品。
(二) 如生鮮蛋品為洗選蛋時,應標示品名及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有效期限)。
(三) 其它蛋品,應標示品名及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有效期限)。
(四) 蛋籃及運輸車必須維持清潔無異味。
(五) 蛋殼應粗糙無破損且外表清潔,蛋殼厚、比重大,色澤正常無異味。
第六類
調味品、雜貨類(如沙拉油、糖、醬油等)及米類
(一) 須採用符合正字標記或TQF之廠牌或合法登記之工廠產品,不得使用包裝不完整及未經檢驗合格之產品。
(二) 供應機關之調味品及雜貨類,不得有過期、變質、變形、腐爛、發霉、發酵、異味,無不當食品添加物,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法規要求。
(三) 使用油炸調理時須使用有TQF證明之油炸專用植物油,且油類不得重複使用(即不得使用回鍋油)。
(四)食鹽:須使用檢驗合格之碘鹽、含碘鹽或加碘鹽。
(五)食米供應採農糧署提供之學午糧,由機關依「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申請,廠商逕行辦理採購,數量應以農糧署所公佈之每生每餐數量為標準,且以履約機關使用為限,不得移作他用,如有違法情事發生,概由廠商自行負一切法律責任。其價格計算亦以農糧署公佈價格為計算標準,且漲跌自負,廠商不得異議。 。
(六) 完整包裝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廣告管理之規定。
第七類
飲品及點心
(一) 廠商供應機關午餐之飲品及點心,鼓勵優先採購國產原物料製品,並須符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
(二) 廠商供應機關午餐之飲品及點心,須放置機關指定地點,產品不得放置地上及避免陽光直射。
(三) 乳品類、豆漿類:
1.應採用具優良農產品標章或TQF台灣優良食品標章或校園食品標章或同等級產品。
2.成品應包裝完整,無腐敗、無膨脹、粘稠或異常氣味。
3.如為鮮乳(或鮮豆漿)應以冷藏車運送。
備註
(一) 廠商供應機關之食材中,其包裝及食品添加物或未載明之食品安全細項等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二) 為確保食品安全衛生,廠商應於得標後14天內提供上游供貨廠商名冊,提報機關備查,異動同時。
十、食材驗收程序:
1.廠商交貨時應同時附上送貨單,需填寫品名、重量、數量、規格、保
存期限供機關人員當場驗收。驗收完畢後驗收紀錄交由機關留存備查。
2.廠商供貨之各項物品,需按機關所定之數量及規格送達,若經驗收,
如有不符規定,應於時限內更換;若無法在時限內更換或補足,以致
誤機關正常供餐,則依約罰款。
十一、供餐時間及驗收方式:
1.廠商應於供餐日每日上午○時至○時送貨至機關廚房,以便機關人員查驗。(驗收紀錄表格由廠商製印,內容含品名、數量、重量、保存期限,每天由廠商營養師或衛生管理人員及機關學校承辦業務人員偕同負責驗收)。
2.廠商應遵守機關每日午餐供應時間,第一道菜烹調完成時間,不得於上午9時前完成以免食物變質,並於上午11時45分前將午餐、餐車推達(送達)○所學校指定地點,並指派專人到現場維護安全,以便隨時協調及處理問題,且必須與甲方完全配合,否則以違約論。用餐完畢後,於下午第一節上課前完成收工、清洗、整理、廚餘傾倒。
4.學校供餐時間或學生用餐人數有特殊變動,應於供餐前3日告知廠商。
5.午餐驗收:採各校現場查驗方式辦理。
十二、配送管理方面:
1.午餐箱之標籤:各班各午餐箱均應標明班級,標籤應醒目(長10公分
寬5公分以上),數量變動時立即更新。
2.每餐應提供乾淨之廚餘桶裝廚餘用。
3.午餐箱置放處:
(1)應送至機關指定地點。
(2)應固定,且不得置於太陽直接照射處。
(3)應負責場地清潔,並排出輪值表送機關指定單位。
5.餐車出入校園應減速慢行(5KM/H以下),並避開下課及放學時間(○○: ○○~○○: ○○,○○: ○○-○○: ○○,○○: ○○~○○: ○○)。餐車不慎損壞校園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人員聘僱與管理:
1.廠商派駐機關午餐廚房之實際勞務人員(廚師、廚工)每日不得少於300:1(實際用餐人數:勞務人員)之比例,具中餐烹調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者應達70%以上。
2.廠商應依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法律(規)規定,申請食品業者登錄,並派
駐專職營養師、食品技師或衛生管理人員(人員資格須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並檢附證明文件)一名人員擔任學校廚房衛生安全督導人員,每日於廚房指揮監督廠商工作人員,並負責與機關溝通、聯繫及處理偶發事件。駐校時間自每日上午○○時至下午○○時,每日填寫工作日誌及自主管理檢核表供機關查核,每月未到之天數,按日依約記點。該月如超過供餐天數四分之一以上未派駐人員執行職務,本校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並通知廠商終止契約,廠商不得異議。廠商應每日填寫工作日誌並於每月填寫月報表備查。
3.鍋爐應由經小型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合格之人員操作,並每日於工作維
護日誌簽註,如未由合格人員操作,經主管機關告發不符者,所罰之款項,由廠商負責。鍋爐技術士需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一次,每月提送學校查驗。
4.廠商聘僱人員,其遴用、管理及辭退由廠商自行決定,惟須將人事異
動資料送交校方備查,新進人員應於到職前繳交合格之體檢表至機關
審核並於半年內接受衛生機關之講習。
5.廠商工作人員應造具名冊,並附三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兩份,送交機關。廠商工作人員於簽約後十日內檢附當年度公立醫院(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文件送交機關審核(健檢項目應含胸部X光(結核病)、A型肝炎、傷寒及皮膚病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檢查項目,凡健檢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適於廚師工作者,均不得從事午餐相關工作)。如人員有異動(新僱或解僱)均應隨時以書面(含名冊)通知機關(新進人員應於到職前繳交合格體檢證明文件否則不予進用)。
6.廠商工作人員在廚房內一律穿著廠商供應之整齊清潔制服、圍裙;男著帽、女著髮網(以不露髮為原則),並穿防滑膠鞋;製作午餐時應戴口罩。工作前應先洗手、消毒,工作中不得抽煙、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或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等。手指甲應經常修剪,並保持乾淨,並不得佩戴飾物。
7.廠商工作人員患有膿腫、瘡傷、皮膚病或吐瀉者,應立即停止工作。
8.廠商工作人員需遵守衛生署所頒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並有義務接受衛生局之職前及在職訓練過程。
9.廠商工作人員不得於廚房及乾料庫房內擺置掃除用具及私人用品,如衣服、鞋子、襪子、帽子等。
10.廠商工作人員休息時不得在廚房內臥躺。
11.廠商工作人員一律禁止居住在廚房內,亦不可曬衫褲、鞋襪。
12.廠商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甲方提供工作場所範圍內有賭博、酗酒、毆鬥及收留人員、存放違禁物品及其它不法情事,並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13.廠商僱用之人員如與學校師生發生爭執時,應即報請學校相關主管人員調解。
14.廠商工作人員不得攜帶、打包任何食材、食物離開工作場所。
15.廠商工作人員之服務態度,應保持和藹熱忱,如服務不佳、態度傲慢,經甲方提出糾正時乙方應即監督改善,若情節重大者予以解僱。
16.廠商工作人員如經發現有不適任情事,經機關相關會議議決後,通知廠商解僱,廠商應於當日內解僱之,懸缺於七日內補足。
17.廠商工作人員與機關無僱用關係,但機關有管理監督人員之權利,因履行本契約義務所遭受之ㄧ切意外傷亡或損害,概予機關無關,其費用由廠商負責。
18.廠商應確保供應餐點製備過程及成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並應接受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之抽檢(驗)、處分及相關作業規範。
19.午餐滿意度問卷調查,每二個月實施一次。
20.廠商營養師每月至學校廚房之所有供餐學校,了解實際用(供)餐情形,各間聯盟學校每月至少個別現場訪視一次以上(含一次),並配合學校將相關情形紀錄之,且交由主辦學校承辦業務人員留存備查。
十四、監督輔導:
1.廠商應接受學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如有缺失,應立即確實改善,以提昇服務品質;每月得由機關將午餐成品送至衛生單位檢驗(檢驗費由廠商負責),並配合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農業處及衛生局抽查(檢)及輔導。
2.機關得設午餐供應委員會,不定時督導廠商承辦之膳食衛生、品質、供餐時間及人員管理等,如有違反本契約情事者,依約罰款。
3.針對機關每日反應意見應立即回應並公告於機關公佈欄。
十五 、履約責任:
1.廠商須繳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元,保證金於合約期滿或解約時,廠商將房屋及設備於一週內交還機關點收無誤,並扣除應付之賠償及罰款後,無息退還,賠款及罰款如有不足,廠商須補足,否則依法追訴。
2.委辦期間屆滿,廠商未於一週內交還撥予使用之場所、設備及器具時,逾期日數機關每日依履約保證金百分之二扣罰,逾期十天以上,則履約保證金全部扣罰,機關並得動支保證金購置、修復各項短少損壞之設備器具。
3.履約保證金於履約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發還。
4.廠商不得假借機關之名,對外賒欠貨物或借貸銀錢,凡廠商金錢上之一 切行為,概與機關無關,欠繳之各項稅款,由廠商自行辦理繳納,如有逃稅、漏稅之情事發生,概由廠商自行負責,廠商亦不得以機關名義,對外招募人員,或招徠生意;若有上述情事發生,廠商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6.廠商不得將餐飲業務,以一部分或全部轉讓或為債務之抵押品,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包營業。
7.機關製作廚房設備物品清冊;交由廠商點收,於合約期滿一週內交還機關點收。
十六、設備管理:
機關廚房現有設備於合約簽訂後,雙方會同清點,列冊登記。
得標廠商應於簽約後,點交廚房財務,並於正式供餐前三天,派工清理及熟悉環境。
3.廠商對機關提供之場地、需修改或增加設備,需事先提出書面說明,經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4.由廠商具領保管使用之機關設備與廚具,在合約屆滿時,如有短少或損壞且未善盡善良保管人責任,廠商應照原數補足或按樣修復,否則機關得動支保證金購置、修復,若保證金不敷而又未按數補足時,機關得依法向廠商催討。
5.廚房所需各種餐具、炊具等設備及各項消耗品,機關未配備或不足者,概由廠商自備;廠商自備炊具不得有破舊、龜裂、缺口等影響衛生情事,機關提供之設備如有損壞、廠商應立即通報機關,不得影響午餐之供應;且於本採購履約期限內,廚房所有生財設備(含鍋爐室、走廊配膳空間)之維護、修理、更改之費用,由機關之午餐基本費支付;若廠商人為損壞機關所提供之設備、廚具者,須於一週內修護,無法修護時應以機關原購價格賠償機關。
6.廚房設備之短少或損壞責任歸屬,由機關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認定,如廠商己善盡善良保管人之責任,則由機關支付添購或修護費用。
7.廠商因業務需要所增置設備,於合約屆滿或因故解約後七日內,應自行無條件搬離,不得要求機關收購,若有留置,機關有權依廢棄物拋棄論。
8.廠商不得利用機關之廚房所有設備,供應不符合本約第二條供應對象之餐飲,寒、暑假期間亦同。
9.廠商須指定專人於廚房每日工作結束前,負責水電及瓦斯等安全檢查工作並關閉瓦斯總開關,並於工作日誌中由專人簽註,如因疏忽致造成損失及人員傷害,概由廠商負一切刑責及賠償之責任。
10.廠商未經機關同意不得私自加裝電器等設備。
11.有關廚房之設備(含建築)廠商應依廚房現有面積及設備最大容量且以最高額投保--火災保險。
十七、食物品質管理方面:
廠商供應食品應遵守下列事項:
1.當日生鮮貨品經機關、廠商兩方驗收後,廠商應於當日全部下鍋烹煮。
每項菜餚必須是當日所製作,不得使用隔餐食物再次加工,並確保衛
生、安全及菜色口味合於機關要求。當日午餐食畢回收之主、副食,
廠商應一律以廚餘處理。
2.廠商須將每日餐食樣本會同機關採樣(留樣檢體總量應至少保留300
公克以上、湯品另外盛裝)裝置於密封口袋內,且標示取樣日期及時間,置於攝氏7℃以下,冷藏保存48小時,以備查核之用。
3.廠商供應機關每日午餐之所有相關食品,應合於下列規定,並依規定
提出供貨商出貨證明資料,以便機關隨時抽查:
(1)各類主副食品供應商應具備資料如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卡或合法設立證明文件、及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產銷履歷組織代
碼、有機農產品證書編號或生產追溯編號。
(2)食品檢驗合格證明,但供應食品取得中央機關實施之驗證者不在
此限。
(3)所供應之蔬菜,應優先採用具有機農產品標章(含有機轉型期)、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優良農產品標章或溯源農糧追溯條碼之蔬菜。
(4)肉類與蛋類及水產品應採用具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
農產品標章或國產生鮮豬肉追溯碼或禽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追溯碼或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或雞蛋溯源標籤或洗選鮮蛋噴印溯源之產品。
(5)應經中央農政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
4.前述證件資料如無法依規定送機關驗証,第一次通知改善函限期改善
日為五天。第二次通知改善函限期改善日為三天。兩次改善限期內如
未送完整資料到校備查,則依第二十條罰則第四項「供貨商證明不齊
全」違反規定辦理。
5.協力廠商資料,含供應食材上游廠商、廠牌,得標後列入合約,為日後廠商履約要項,若協力廠商資料變更應事先通知機關,且經同意,並機關、廠商雙方於執行前,偕同訪視協力廠商之現場環境及相關設備。
6.每日食材、菜色、品質、新鮮度等,廠商應保證合於食品衛生,每日各項食材均應提出來源證明及相關檢驗證明,如經衛生機關抽樣檢驗不合格者,廠商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7.有關冷凍類、冷藏類食品之運送,一律以符合其保存溫度之車輛(冷凍車、冷藏車)送達學校廚房。
8.廠商應不定時查訪上游供應商或生產者,必要時並應配合提供上游供
應商或生產者資料供機關不定期檢驗及查訪。除具有機農產品標章(含有機轉型期)或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或國產生鮮豬肉追溯碼或禽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追溯碼或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或雞蛋溯源標籤或洗選鮮蛋噴印溯源或溯源農糧追溯條碼者外,廠商每學期應將生鮮類食材送驗,依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方法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動物用藥(含乙型瘦體素)、農藥(化學法)等藥物殘留,並將檢驗報告送交機關。機關有隨機抽樣廠商所有生鮮類食材之權利(肉品及蔬果至少一次),檢驗費用由廠商支付。
9.廠商或生產者應就機關抽樣之食材將檢驗報告送交機關,廠商或生產者並應依一定之抽驗比率,不定期應送食材抽驗。
10.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及千葉縣(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停止查驗之地區調整)生產製造之食品不得作為食材供應。
十八、清潔衛生方面:
1.廠商應負責消毒打掃廚房內外排水系統、走廊、台階、進貨通道、電
梯及廚房內炊具、餐具、桌椅之內外環境清潔。
2.廠商每日應至少清理廚房內、陰井、水溝及過濾網一次,並洗刷飲食
器具、廚櫃、置物櫃至少一次,且隨時保持清潔。
3.廠商應於每日午餐作業結束前,將用具設備、爐灶、工作台、水溝及
環境內外清洗乾淨,不可遺留廢棄物。
4.每日之廚餘依環保要求當日立即處理(須提供廢油、廚餘處理流程及
相關廠商資料,若當日無法完成廚餘清運作業(每周清運次數至少2
次),應將廚餘桶完整覆蓋,並妥善放置於非廚房作業區域)、每日
清潔截油槽。
5.廠商清洗炊餐用具,均應高溫消毒,溫度須達攝氏一百度、三十分鐘以上,應採用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範之食品用洗潔劑,不得使用有害健康之雜牌清潔劑,並檢送合格之食品用清潔劑檢驗證明。
6.生熟食之刀具及砧板應分開使用,並以顏色分別標示。
7.廠商工作人員所使用之各式抹布,須保持清潔,任何使用於擦拭與食接觸器具之抹布,不可做為其他用途。
8.廠商應於每日工作結束前消毒抹布、刀具及砧板。
9.廠商對洗菜、洗米等汙水殘渣,不可往地上傾倒,且隨時保持地面的乾燥、清潔。
10.廠商應於寒暑假開始及開學前一週內,將廚房有關之各項設備:廚具、
及廢水槽內積水等清理乾淨,經機關檢查認可,始得放假或開始供應午
餐。
11.廠商如於合約期滿或中途解約交還廚房時,應先完成環境及設備清潔
工作,並經機關檢查認可,如經機關檢查不合格則由機關雇工代辦,
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
12.其他事項應符合食品衛生法規之規定。
13.每月應該大掃除並消毒一次。
14.廠商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及必要時委由營業項目有環境衛生消毒之合格廠商進行1次廚房內外全面消毒,並將相關證明文件送機關備查。
15.廠商應於每學期開學前聘請營業項目有水塔清洗之合格廠商清洗消毒水塔。每3個月委由合格廠商進行1次檢查水質,檢查項目:總菌落數、大腸桿菌群、有效餘氯量等符合相關規定,並將相關清洗及檢驗等證明文件送機關備查。
16.廠商每日應依各班訂餐人數提供足量的餐巾紙(以每人每餐一張計算)供學生擦拭餐盤之食物殘渣。
17.廠商如因廢棄物處理不當,經環保局告發,或經衛生局告發衛生不符者,所罰之款項,亦由廠商負責。
十九、食品中毒(或疑似食品中毒之處理原則):
有關機關教職員工學生之伙食,廠商應投保食品中毒之○○萬元之產品責任險,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後交機關收執後辦理訂約,廠商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食品中毒之定義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食用食物後發生瀉肚或嘔吐不適等症狀,應立即送醫急救,甲方並將食物檢體及嘔吐物或糞便送往衛生機關檢驗,做檢體比對。
在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至完成檢驗報告間,若經衛生局認定有安全疑慮時,機關有權宣佈廚房停伙,做現場環境消毒,至衛生局認可繼續供應。
4.所有食物皆須丟棄,此損失由廠商吸收。
5.當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需要食物檢體送化驗而廠商無食物檢體(無論是遺失食物檢體或未保留食物檢體)可供化驗,或食物檢體之存放未合標準導致檢驗不合格時,廠商應對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負全責。
6.供應對象因食用廠商承辦之伙食,致發生食品中毒或疑似食品中毒事件,當檢體檢驗報告完成時,若責任歸屬為廠商,廠商須負擔其醫藥費、精神損失及其他損失,並承擔法律上一切責任。
二十、罰則:
1.廠商派駐學校合格勞務工作人數未達本補充說明規定每月超過十人次以上,每短少一人次科處違約金新台幣1500元整。
2.廠商有違反本補充說明之清潔衛生方面及人員聘僱與管理方面情形者,每次科處違約金新台幣1500元整,並按發生次數累進加倍扣罰。
3.廠商有違反本補充說明之食譜規劃及供餐質量情形者,每次罰款違約金新台幣1500元整。
4.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記點方式處理,經機關召開會
議確定以書面通知廠商,廠商應依規定繳納違約金。〈違規記點標準,以1學期計,下學期重新記點〉。
違約記點標準:
項 目
記點
備 註
一、履約管理
1.食譜
未經規定期限送達學校審查
1
未經學校同意自行更換食譜
2
2.供膳車輛管理
使用車輛不符契約規範
3
車輛外觀不潔
2
3.供餐時間
提早送達學校
1-3
第○次開始記點
逾時送達學校指定位置
1-3
第○次開始記點
4.工作人員
未穿工作服
1
未戴帽子或口罩
1
行為態度不良經勸導仍未改善
2
5.抽核廚房現場及食材
未每日製作完整驗收紀錄
2
供貨商 (含協力廠商) 證明不齊全
3
未依規定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或
合格工廠產製食材
5
派駐學校廚房之營養師或衛生管理人
員資格不符或未在場
1
每日計算
6.未配合行政院食品雲及教育部推動
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之政策
未依規定於時限內於校園食材登錄平
臺登載食材資訊
1
每日計算
未於食材登錄平臺登載正確詳實之食
材資訊
2
每日計算
不配合學校、教育、衛生或農(漁)業
主管機關之查核,並有故意虛偽造假
不實登載之事實
5
二、數量
1.立即補足者
1
第○次開始記點
2.經學校同意以替代品補足者
2
第○次開始記點
3.無法立即補足者
3
1.容器
容器直接置於地面
2
餐食置於太陽直接照射處
3
容器或箱盒不潔
1
2.供餐內容發現不潔或不應有之物時
生物性異物:如蝸牛、蚊子、 蛾蚋、
小蟑螂、果蠅、蒼蠅等影響食物品
質之異物
1-5
生物性異物:菜蟲
0-1
物理性異物:如金屬、石粒、紙棉、塑膠類等影響食物品質之細微異物
1-3
水果發霉、有蟲(無備品更換者)
2-5
3.廠商供應之食品品質與契約不符
1-5
(未依規定使用非基改食品,記5點;其餘由午餐供應委員會決議)
4.牛肉、豬肉類及其加工(再製)品未使用國產在地之產品
15-20
另廠商有混充或假冒上述產品供貨不實情節,則加重罰則為15-20點。(倘廠商係購買標示為國產在地之產品,因製造者或銷售者混充或假冒,致產品供貨不實情事,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廠商可提供佐證資料證明,則不予記點)
5.使用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及千葉縣(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停止查驗之地區調整)生產製造之食品作為食材供應
20
倘廠商係購買標示為非福島5縣(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停止查驗之地區調整)之產品,因製造者或銷售者混充或假冒,致產品供貨不實情事,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廠商可提供佐證資料證明,則不予記點。
四、食品衛生安全檢驗
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標準檢驗結果並經主管機關確認者
1.藥物殘留檢驗(生鮮農水畜產品)
含新鮮及冷凍食品
廠商使用具三章一Q之產品被檢驗出未核准登記用藥、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不記點或1-10
倘可提供生產者名單則不記點,無法提供生產者名單則視情節輕重記1-3點,並先暫停使用該產品至提出合格證明。另廠商有混充或假冒上述產品供貨不實情節,則加重罰則為10點
廠商使用非具三章一Q之產品檢出
禁用之農藥或動物用藥
10
廠商暫停使用該產品至提出合格證明
廠商使用非具三章一Q之產品殘留
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
量
5
2.食品添加物檢驗
防腐劑(加工肉、豆製品及麵食等)
5
廠商暫停使用該產品至提出合格證明
二氧化硫(金針、魷魚、蝦仁等加工
食品)
5
過氧化氫(豆製品、麵食類、魚丸等)
5
3.食品微生物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
5
請依據衛生福利部發布之最新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辦理。
4.其他非法添加物
1-3
五、疑似食品中毒(二人以上並送醫)
10
六、廠商違規經確認且情節重大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
食品中毒經衛生主管機關確認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食品中毒定義如下:
2人或2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症狀,則稱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如因肉毒桿菌毒素而引起中毒症狀且自人體檢體檢驗出肉毒桿菌毒素,由可疑的食品檢驗檢測到相同類型的致病菌或毒素,或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為攝食食品所造成,即使只有1人,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事件。】
出現生物性或物理性異物經機關認
定情節嚴重者
3.其他重大情節經機關確認者
七、廠商違規記點達30點以上
(2)違約金之認定由機關召開會議確認,廠商應列席申訴或說明。一
經認定違約,廠商應於一週內繳交違約金,如廠商拒絕缴違約金
,以違約論,除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函知縣(市)政府。
(3)違約應依機關發現之缺失及上級主管機關公布之缺失記點,每點
違約金新台幣1500元。
(4)違約金合計金額以履約保證金總金額為上限。違約金之繳納,除
廠商自行繳交者外,機關得由應付價金中抵扣,如有不足者,得
通知廠商後由履約保證金抵扣。
二十一、契約期限:
1.校方與廠商簽訂契約,依相關法規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
項,並約定違反契約責任,以確保雙方之權益,合約以一學年為原則。
2.合約屆滿前,一方若要提前中止,應於前14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3.參與本案投標之其餘廠商依據評比名次列為候補,當得標廠商無法履
約時本校得直接依序洽商供餐事宜。
二十二、契約所規定之事項遇有爭執時,廠商同意以機關所指定之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三、本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為合約附件之一,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且其效力與合約同。
二十四、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苗栗縣○○學校。
二十五、本案申訴受理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87897523、總機電話02-87897500、總收發傳真電話:02-87897800、總收發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十六、本案檢舉受理單位: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01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電話:037-559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