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行政/行政協調會議法規
(立法、修正及廢止)草案格式及立法舉例
一、提案時間
各單位如擬提案,請於行政/行政協調會議舉行日期7日前/校務會議作業公告截止收件日前,完成行政簽核程序後於會議資料管理系統(或電子郵件)傳送秘書室。
二、法案格式說明
(一)法案須具備部分:
1.條文/規定及說明對照表。
2.修正後條文/規定(全文)。
3.現行條文/規定(全文)。
4.其他參考資料(如上位法、他校法規等)。
(二)文字及版面編排格式:
1. 採直式橫書方式製作,上、下、左、右之邊界,以2公分為原則,俾利裝訂閱讀。
2. 標題:標楷體,16號字(視標題長短可分行),對齊方式為置中,固定行高30pt。
3. 條文對照表內文部分:
(1)新訂法規採兩欄式(「條文/規定」及「說明」)、欄寬8公分;修正法規採三欄式(「修正條文/修正規定」、「現行條文/現行規定」、「說明」)、欄寬5.5公分。
(2)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之欄寬距離相等,以利條文內容之對照。
4.字型:中文標楷體、英數Times New Roman,14號字。
5.行距:固定行高20pt。
6.各條文字於條次下空一格全形開始書寫,換行後距離左邊線空一格開始書寫。
7.各條第2項以後之項次,均距離左邊線空一格開始書寫,換行後亦同。
8.條與條/項與項間皆前空0.5行。
9.各條之「款」次於距離左邊線空一格開始書寫,「目」次於距離左邊線空二格開始書寫。
10.對齊方式為左右對齊、使用中文規則控制第一和最後字元、不允許標點符號溢出邊界、不調整字元間距。
11.立法沿革:中文標楷體、英數Times New Roman,10號字,對齊方式為靠右,固定行高15pt。
三、法規內容及施行日期規定
(一)法規訂定相關事宜請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院修訂公佈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二)法規施行日期訂定:(通常規定於法規最後一條)
1.自公(發)布日施行者,其末條採下列體例:
「本法(本辦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發)布日施行。」
2.須完成特定程序始能施行者:
法規制(訂)定時,擬溯及生效或往後生效,或有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者,宜採下列體例:
(1)本法(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定之。
(2)本法(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
(3)本法(本辦法)須經○○○○通過,陳請○○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註:此為中央法規體制,本校法規除另有其他生效日/條件規定外,均為:「本辦法(要點、規定等)經○○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3.本校新訂/修正/廢止法規案,完成通過相關會議程序後,仍需另案簽陳校長核定、並公告施行或函送本校各單位後,始為生效。
4.法規修正時,宜儘量避免修正末條,如擬變更施行日期,有修正末條之必要時,宜就個案參照前1、2方式妥適處理,並力求明確。
四、研擬法規草案注意重點
(一)制(訂)定法規及修正現行法規時,宜就其所定內容之重心,依下列規定定其名稱:
1.法律
(1)法: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
(2)律: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規定者稱之。
(3)條例: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
(4)通則: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者稱之。
2.命令
(1)規程:屬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者稱之。
(2)規則: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照辦之事項者稱之。
(3)細則:屬於規定法律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就法律另作補充解釋者稱之。
(4)辦法: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權限或權責者稱之。
(5)綱要: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
(6)標準: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
(7)準則: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稱之。
(二)辦理法規修正案,其條文對照表之現行條文欄,應照最近一次修正條文,仔細核對,以避免誤漏而影響修正條文。
(三)授權法規,於第1條明列法律授權依據後,毋庸再明定該法規與其他法規之適用順序,其母法已定有主管機關者,亦毋庸於法規中明列主管機關為何。
(四)授權之子法規內容應儘量援引母法條文,尤其是施行細則,並按母法條次順序,排列該子法之各條條次。
(五)法規條文與其他法律、命令有關者,應先查明他法律、命令之相關規定,如該法律、命令為其他機關主管者,應先洽商各該機關之意見。
(六)法規修正時,如僅部分條文修正,應注意該法規末條究係明定該法規自公(發)施行或自特定日施行;如要改變原施行方式,應修正末條。全案修正時,如有改變該法規施行方式之必要,視同新訂案之方式修正末條。
(七)法規末條如授權機關以令訂定施行日期者,則該法規每次修正,均應注意是否已再以令訂定施行日期。
(八)法規僅修正部分條文時,應全面檢查其他未修正之條文有無亦應配合修正者。
(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時,如欲延長適用期間,應恪遵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4條規定,提早作業,以免期滿當然廢止,而必須重新訂定發布。
(十)法規之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係自第3日生效,故不得特定廢止之生效日期。
(十一)數法律合併修正為一法律時,依立法院之慣例,仍以新制定法律之方式辦理,原數法律即採廢止方式為之。
(十二)草擬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時,對於應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應一併規劃並先期作業,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發布。
五、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線原則
(一)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不同部分,請於修正條文及現行條文欄均應劃底線。
(二)現行條文於修正時部分刪除者,請於現行條文欄劃底線(非刪除線)。
(三)整條新增者,請於修正條文欄劃底線;整條刪除者,請於現行條文欄劃底線;整項、款、目新增或刪除者,請於修正條文欄或現行條文欄中新增或刪除之項、款、目部分劃線。
附件一 立法案附件舉例
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學、研究及行政服務品質,建立自我評鑑機制,特依據大學法及大學評鑑辦法,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自我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明訂立法意旨及法源依據。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之評鑑類別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之評鑑。 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等成效進行之評鑑。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以四年至七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得配合教育部評鑑週期調整;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符合教育部免評鑑相關規範者,得免辦理自我評鑑。 | 明訂自我評鑑適用對象及辦理時程。 |
第三條 為規劃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遴聘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其中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前項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另訂之。 | 明訂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成員組成及設立依據。 |
第四條 校務評鑑業務承辦單位為秘書室;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業務承辦單位為教務處;學門評鑑及專案評鑑由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承辦。 | 各類評鑑之業務負責單位。 |
第五條 為進行自我評鑑工作,得成立各類別評鑑工作小組,以推動評鑑相關工作,並得依需要另訂自我評鑑相關辦法或施行細則。 | 成立各類別評鑑工作小組及訂定相關辦法的法源依據。 |
第六條 各單位實施自我評鑑,包括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外部評鑑之委員應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 校務外部評鑑委員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大學教授以上資格。 二、具有學術聲望,並曾擔任一級行政主管、院長或相當職務者。 三、具有專業聲望或豐富產業經驗,並曾擔任部門主管或相當職務者。 院系所及學程、學門、專案之外部評鑑委員須於評鑑專業相關領域具有相當聲望,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有大學教授以上資格。 二、具有豐富產業經驗,並曾擔任主管者。 | 外部評鑑委員應具備資格。 |
第七條 各類評鑑之外部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一、過去三年曾在本校擔任專、兼任職務。 二、過去三年內曾申請本校之專任教職。 三、最高學歷為本校畢(結)業。 四、接受本校頒贈之名譽學位。 五、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本校之教職員生。 六、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七、過去三年內與本校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 | 外部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
第八條 自我評鑑之外部評鑑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規劃及執行人員應(或曾經)參加評鑑相關知能之研習。 | 明訂外部評鑑實施程序應包含之項目及相關人員研習機制。 |
第九條 自我評鑑結果以「通過」、「有條件通過」、「未通過」呈現,並公告於本校網頁。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應就各級受評單位自我評鑑之審查結果,提供優、缺失及相關建議, 作為校務發展規劃與資源規劃調整之依據、學校年度概算編列、獎勵與補助、修正中長程計畫、教學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及行政單位考績衡量等之參考。 | 明訂自我評鑑結果公布方式及後續之策進方式。 |
第十條 各受評鑑單位應提出持續改善行動方案,針對各建議改善項目,於期程內完成改善,並逐年提報執行成果至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進行追蹤管考。 | 明訂針對自我評鑑結果之檢討改善及管考處理機制。 |
第十一條 辦理自我評鑑相關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或自籌款支應。 | 明訂本校對自我評鑑提供之經費支援。 |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明訂本辦法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明訂本辦法施行及修正程序。 |
附件二
102年3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
102年6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學、研究及行政服務品質,建立自我評鑑機制,特依據大學法及大學評鑑辦法,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自我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之評鑑類別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之評鑑。
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等成效進行之評鑑。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以四年至七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得配合教育部評鑑週期調整;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符合教育部免評鑑相關規範者,得免辦理自我評鑑。
第三條 為規劃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遴聘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其中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前項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校務評鑑業務承辦單位為秘書室;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業務承辦單位為教務處;學門評鑑及專案評鑑由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承辦。
第五條 為進行自我評鑑工作,得成立各類別評鑑工作小組,以推動評鑑相關工作,並得依需要另訂自我評鑑相關辦法或施行細則。
第六條 各單位實施自我評鑑,包括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外部評鑑之委員應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
校務外部評鑑委員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大學教授以上資格。
二、具有學術聲望,並曾擔任一級行政主管、院長或相當職務者。
三、具有專業聲望或豐富產業經驗,並曾擔任部門主管或相當職務者。
院系所及學程、學門、專案之外部評鑑委員須於評鑑專業相關領域具有相當聲望,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有大學教授以上資格。
二、具有豐富產業經驗,並曾擔任主管者。
第七條 各類評鑑之外部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一、過去三年曾在本校擔任專、兼任職務。
二、過去三年內曾申請本校之專任教職。
三、最高學歷為本校畢(結)業。
四、接受本校頒贈之名譽學位。
五、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本校之教職員生。
六、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七、過去三年內與本校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
第八條 自我評鑑之外部評鑑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規劃及執行人員應(或曾經)參加評鑑相關知能之研習。
第九條 自我評鑑結果以「通過」、「有條件通過」、「未通過」呈現,並公告於本校網頁。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應就各級受評單位自我評鑑之審查結果,提供優、缺失及相關建議,作為校務發展規劃與資源規劃調整之依據、學校年度概算編列、獎勵與補助、修正中長程計畫、教學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及行政單位考績衡量等之參考。
第十條 各受評鑑單位應提出持續改善行動方案,針對各建議改善項目,於期程內完成改善,並逐年提報執行成果至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進行追蹤管考。
第十一條 辦理自我評鑑相關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或自籌款支應。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國 附件一 修法案附件舉例
修正草案對照表
附件二
(修正後規定)
106年3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4月27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06年12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4月1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09年12月23日行政會議討論
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專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借調,應與教師兼職或借調機構訂定回饋機制,特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要點」、「教師借調處理要點」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學術回饋機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至與本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以下簡稱營利事業機構),須由本校與營利事業機構訂定合作契約並收取學術回饋金。
三、本校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於營利事業機構者,本校應向該營利事業機構收取學術回饋金,最低標準如下:
(一)全職借調者,每月收取之學術回饋金不得少於借調教師於本校每月原有薪給總額(本俸加研究加給)之百分之五十。借調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擔任獨立董事、監察人、董事、功能性委員會委員者,每年收取之學術回饋金不得低於兼職教師在校一個月支領之薪給總額為原則,未滿一年者,依兼職月數佔一年比例計算。兼職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三)擔任顧問或兼職職務非屬前款規定且兼職期間未滿六個月,免收取學術回饋金;但期滿申請延長合計超過六個月(含)以上者,應追溯訂立合作契約並收取回饋金,每年收取之學術回饋金不得低於兼職教師在校一個月支領之薪給總額為原則,未滿一年者,依兼職月數佔一年比例計算。兼職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教師於同一營利事業機構兼職多項職務者,學術回饋金擇高之一項收取。
四、學術回饋金由本校統一收取後,百分之五十納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百分之十回饋至院,百分之四十回饋至系、所、中心,其使用範圍以提升教學品質、補助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活動、產學合作或校務發展有關事項之支援。
五、本校教師兼職或借調營利事業機構期間,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應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辦理。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三
(現行規定)
106年3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4月27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06年12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4月1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專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借調,應與教師兼職或借調機構訂定回饋機制,特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及本校「專任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要點」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學術回饋機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教師兼職或借調案應經本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由本校研究發展處與教師兼職或借調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依兼職或借調態樣及實際情況訂定回饋機制及合約,簽陳校長核定後簽約。
三、收取學術回饋金為回饋機制,兼職期間為一年者,學術回饋金額度每年以不低於兼職教師一個月在學校支領之薪給總額(本俸加研究加給)為原則。教師借調之學術回饋金額度,每月不得低於借調教師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百分之五十。兼職或借調期間未滿一年者,依兼職或借調月數佔一年比例計算;兼職或借調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該回饋金並應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
學術回饋金由學校統一收取後,百分之五十納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百分之十回饋至院,百分之四十回饋至系、所、中心,其使用範圍以提升教學品質、補助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活動、產學合作或校務發展有關事項之支援。
四、收取學術回饋金以外之回饋機制,係指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簽訂產學合作計畫、提供學生實習名額、捐贈實驗設備器材、或提供師生專業課程教育訓練等,均可納入回饋機制範疇,且換算其實質回饋額度以每年不低於兼職教師一個月在學校支領之薪給總額或每月不得低於借調教師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五、商訂以第四點方式回饋,惟簽訂回饋合約前,經查實際未有產學合作計畫、安排學生實習、捐贈實驗設備器材或專業課程教育訓練等情事,致無實質回饋時,則回饋合約仍應改依第三點收取學術回饋金為回饋機制。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廢止案附件舉例
98.10.15遠距教學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8.12.16行政會議通過
99.03.10行政會議通過
101.12.19遠距教學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1.02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01.08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5.04行政會議通過
106.03.08行政會議通過
106.11.24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07.11.27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08.10.02行政會議通過
108.11.26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109.11.18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網路學習,鼓勵教師製作數位教材並用以開設
遠距教學課程,以充實本校數位學習內容,特依據本校「遠距教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數位教材,係指配合學校政策製作之數位教學內容。
三、本要點所稱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係指依本辦法所提,指每一科目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且時數
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課程,其授課方式應符合教育部所訂之作業規範。
四、本要點所稱補助係指前述數位教材或遠距教學課程,所給予之費用補助,且須未獲其他經費補助或獎勵,推廣教育課程不適用本補助。
五、遠距教學課程補助申請及審查機制:
(一)申請對象:本校專任(案)教師。
(二)申請時間:以本校教務處數位學習組(以下簡稱本組)每學期於本校首頁公告申請期間為準。
(三)申請程序:申請教師於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件與備齊相關資料送至本組。若內容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經通知補件未能如期補齊者或逾期提出者,則不予受理。
(四)審查機制:由本組作資料檢核與審查。申請補助之金額超過年度預算時,由本組審議。經審查通過之課程,須再提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開授。
六、補助項目:
(一)數位教材製作:
1.製作完成之數位教材,以每50分鐘為一補助單位,每一單位補助教材編製費1000元。二學分科目最高補助教材編製費18,000元,三學分科目最高補助教材編製費27,000元。
2.每一課程以一名教師為原則,若為多名教師合作,其教材編製費由參與教師協議分配。
(二)開設遠距教學課程:經審查通過之課程,每一課程補助經費15,000元。
七、教師接受補助後之權利與義務:
教師製作之數位教材或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應符合智慧財產權之規範以及網路著作權之相關規定。
(一)數位教材製作:
1.教師必須配合本組規劃之時程,提供編製所需之教材講義、校稿、作業、考題及評量等資料。
2.數位教材製作完成後,本組有權上傳至本校網路教學平台並對校內公開,使教學資源能與全校師生共享。
3.教師製作完成之數位教材,其著作財產權屬本校所有,著作人格權屬教材製作教師所有。獲補助之教材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情事,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並應繳回補助款項。
(二)開設遠距教學課程:
1.教師須繳交「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遠距教學課程期末報告書」並舉證說明授課方式,供本組做成評鑑報告,作為教育部評鑑之用。
2.遠距教學課程實施完成後,於下學期予以評鑑,評鑑結果將作為教師下次申請審查之依據。教師亦須參加相關教學或成果發表活動,提供經驗分享。
八、本要點之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或教育部相關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